既判力理论视野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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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为有损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主张成立,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使得第三人直接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导致的损失中恢复过来。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受损,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恢复其财产权益。

(2)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可以保护第三人的间接利益。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其合同权利。

2.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受到影响。

(1)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法院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这意味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部分被撤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部分内容,保留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3. 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诉讼费用的承担: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原诉讼的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我国司法体系在维护公正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法律制度。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错误的判决、裁定给案外第三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涵、价值及其运行现状,并就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详细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涵与价值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未参与原诉讼的第三人,因原诉讼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内容错误而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向法院提起的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程序。

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对公正、公平的追求,有助于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滥用,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运行现状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制度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立案标准不统一、审理程序不规范、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难以确定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常运行,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立案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对立案标准的把握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二)审理程序不规范在审理过程中,部分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缺乏规范,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此外,部分法官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存在认识误区,未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内容。

(三)争议焦点难以确定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由于涉及原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个诉讼程序,往往存在多个争议焦点。

这些争议焦点的确定对案件的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争议焦点的确定成为一大难题。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知识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知识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知识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能够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当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水准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2年新修订的《民 事诉讼法》 第56条增 加第3款规定第三人撤
销之诉。
对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目的之再思考
提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最容易想到的就是规 制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的确,立 法者对此有明确的宣示,在该制度的适用中,当然不能忽略 这种宣示。但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3 款并没有出现 “虚假 诉讼”或者 “恶意诉讼”之类的语词,对于符合该条规定的 其他案件,法院没有理由拒之门外。
第55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公益诉讼)
第六部分:第三人撤销之诉性质
对于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做如下定位:
1、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的撤销或变更对其不利的本 诉生效裁判、调解书的请求,属于形成之诉。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 旨在变更或形成某种诉讼法上的关系,依据的是诉讼法上的请求权,
民诉解释第294条: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4、诉讼地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为原告;原裁判文 书中的当事人为被告; 原裁判文书中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民诉解释第298条)
民诉解释第298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
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 案件的生效裁判;(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 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54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 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 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和思考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和思考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和思考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由来诉讼程序基于制度设计将参与诉讼主体限制在当事人,按照该设定,诉讼本应具有相对性。

然而,虽然程序限制在当事人,但裁判效力却可能突破诉讼相对性,使得裁决的事实认定或者裁判结果对他人产生约束,从而可能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对案外人的保护,我国有事前参与和事后救济两种途径,其中,事前参与主要是赋予部分案外人“第三人”身份,让其直接参与原案过程,而对于事后救济,此前我国仅设定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而前者适用范围过窄,后者法律地位一直存有争议且程序启动较为严苛,因此,为弥补已有的两种事后救济制度对案外人利益保护的不周延,我国赋予了部分案外人可针对原判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

作为一种全新诉讼,国内学者对撤销之诉性质众说纷纭,如张卫平教授提出,撤销之诉是以民诉法赋予案外第三人请求权基础,其实质是一种程序请求权,改变生效裁判已确定的法律关系是撤销之诉本质所在[1]。

目前,学界主流观点将撤销之诉界定为形成之诉,但笔者倒是更为赞同将其认定为混合之诉,因为第三人可在撤销请求之外独立提出新的实体请求,该实体请求可能是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虽然将其命名为撤销之诉,但实质上实体请求才是撤销原判的内在基础和依据,因此,将其界定为混合之诉更为适宜。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现状及问题撤销之诉设立于2012年《民诉法》,多年过去,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多次修正,但该制度在实践中仍然遇冷,价值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一)原告主体问题我们将案外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独三和无独三;第二类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三类是其他第三人。

目前撤销之诉仅将第一类主体纳入原告主体范畴,对于有独三的界定司法实践一般较好把握,难点在于对无独三的认定,无独三以“法律上利害关系”为判断标准,而对此的理解和关系程度的把握是实务审查难点。

关于第二类必要共同诉讼人,此类主体现已由立法明确排除在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范畴之外,对此,我们将不再做讨论。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规定(3篇)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一方的诉讼行为或裁判结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第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这种诉讼制度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详细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适用条件、诉讼程序、法律效力等内容。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或裁判结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诉讼行为或裁判结果。

这种诉讼制度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1. 第三人须具有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对自己与案件有关的权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如果第三人的请求权与其他当事人的请求权相混淆,或者不具备独立的诉讼地位,则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2. 第三人须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

如果第三人并非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则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3. 第三人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期限为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1. 提起诉讼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第三人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有权参加诉讼,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4. 判决与执行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应当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力1. 撤销原诉讼行为或裁判结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撤销原诉讼行为或裁判结果。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概述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非诉讼参加人的第三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损害其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撤销该生效裁判文书的诉讼程序。

该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非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错误的生效裁判文书给当事人带来不公平的损害。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取得一定成果。

立法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管辖法院、提起条件、审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和适用该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案件受理难、审理周期长、撤诉难等。

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受理条件严格当前,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较为严格,导致许多符合条件的案件无法得到受理。

这主要体现在对第三人资格的认定、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以及证据要求等方面。

严格的受理条件限制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使得一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无法通过该制度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二)审理周期长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相对复杂,涉及到的证据材料较多,导致审理周期长。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影响了司法效率。

同时,长时间的诉讼过程也可能导致证据灭失、当事人关系变化等问题,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

(三)撤诉难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如证据不足、法律关系复杂等,部分第三人可能选择撤诉。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制度也在持续完善和优化。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保护非直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非直接当事人原因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以撤销、变更或追加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司法文书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理论基础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平正义等,以实现公正的裁判结果和保护非直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实践应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在涉及财产分割的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因未被列为当事人而无法参与诉讼,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该制度在涉及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领域的案件中也得到了有效运用。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虽然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非直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范围不够明确,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案件无法顺利受理。

其次,相关诉讼程序和审理规则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最后,该制度的适用条件过于严格,使得部分本应享受保护的非直接当事人无法通过该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顺利受理。

其次,完善相关诉讼程序和审理规则,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具体而言,可以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和程序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同时,对于部分难以明确界定的情况可以给予司法解释的依据,避免过度严格的应用条件导致非直接当事人无法得到保护。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呈 序 上可 以利 用 的机 会 , 来 当分为两种 , 即法定诉讼担当、 任意 产之 后 的清算 人 。 莹 虚假 和恶 意 的诉 讼 案 件 , 诉讼 担 当。 任 意诉讼 担 当的意思是 :
第二 , 在拥有工作职能地位条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干 部 学院学报
囝 z 。 : 墨 。 蚤 弓 圣 虿 昌 8 量 鲁 召 暑 唧
第一 , 我 国 目前 参 照 台 湾地 区 二、 我 国第 三 人撤 销 之 诉存 在 规定 , 将作 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作 为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的专 属 管 辖 法 和便 于 相 关 当事 人起 诉 和 应 诉 的 第二 , 目前 , 司法实践 中各 法 院 足 案 件 以 外 第 第 三人通过 法律 程序 ,直接得 到授
三人 对权 益 的要 求 。 在 社会 经 济发 权 的机会 , 从 而 有诉讼 实施 的权利 , ) 虚 假诉 讼案 件 展速 度 加 快 的今 天 , 各 种 社会 组 织 但是这个法律程序中的法律关系主 造 成 了很 多 体 系 体不 可 以在 之后再 次成 为这次诉 讼 雪 再 一 次 明确 第 三 人 撤 销 形 式 更 是 多样 化 , 主要 原 因 就 是 要 解 决 虚 假 不 够 明 确 , 这 就给 一 些 心存 恶 念 的 的当事人 。而法定 诉讼 担 当的意思 在 法律上 有清 楚 的说 明 , 为了他 是 的存 在 。 权 利是 当事人 的 当事 人 提 供 了 制 造 虚 假 诉 讼 的机 是 : 权益 , 是 受 到 国家法 律 的 会 。 原 来 所制 定 的 “ 事清 责 明” 的原 人 ,第 三人 去作 为诉讼 当事人 提 出
这样 的话 围极 为狭 窄 , 往 往 仅存 在 于 遗 产继 件下 , 得 到诉 讼 实施 权 的诉 讼 担 当 移 到 另外 一个 人 的手 上 ,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追求已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概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民事诉讼中,因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导致第三人权益受到损害时,该第三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销或变更该法律文书的诉讼。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无辜的第三人免受错误裁判的侵害,维护司法公正。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现状(一)立法背景与法律基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因他人错误诉讼而导致的无辜第三人利益受损的现象。

自2008年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后,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制度实施情况近年来,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原因,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完善当前,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设计在立案条件、诉讼程序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和缺陷。

如对第三人的界定不清晰,对错误诉讼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认知程度不同,导致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存在差异。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案件中存在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况,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五、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议(一)优化制度设计应进一步明确第三人的界定标准,建立统一、清晰的错误诉讼认定机制。

同时,应明确立案条件和诉讼程序,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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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理论视野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2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并增设了我国大陆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该制度来源于法国,21世纪初在我国台湾地区得以运用在司法实践中。

现今,我国的第三人撤销制度与原有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形成了共存并行,相互补充的局面。

(一)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与作用
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设立了一种新的诉讼程序制度即第三人撤销之诉。

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突破生效裁判效力的相对性,向法院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或裁定,用以达到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

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角度讲,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解决的是为了什么而存在,即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有学者认为,之所以设立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就是为了通过撤销他人之间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前提应该是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侵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利益。

同时,第三人之所以能够以起诉的方式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以维护第三人的程序权利,保障程序正義为目的。

本人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一,以第
三人角度来说,第三人为了什么而进行撤销之诉,也即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第二,从国家制度来说,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第三人撤销制度一方面是基于“保民”的职责而必须遵从第三人的诉讼目的,另一方面国家可能还有维护司法秩序、形成公共政策等目的。

诚如上述学者所言,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人的角度来说,是为了保障第三人应有之合法利益免受他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侵害。

对于此种不法现象,我国民事诉讼法通过完善证据制度,对恶意诉讼侵害第三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也作出了制裁规定。

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出现,明确表示国家法律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只要案外第三人符合起诉的条件,且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就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以保障该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另外,从我国建设该制度的角度而言,其是为了保障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保护第三人能够平等的进行诉讼。

如果没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第三人的某些利益就会轻易的被他人通过法院判决而侵害。

因此设立和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格局下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免受他人恶意侵害的必要,也是国家设立诉讼程序保证公民平等参与诉讼,保障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与程序利益的必要。

其符合宪法致力于保护国民基本权利的宗旨,符合法治国家基本原理要求,也符合维护诉讼参与人程序利益和诉讼利益的需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属性特征
1.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诉的一种,且是特殊类型的诉。

其是第三人对原审当中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亦是第三人对法院提出的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对其不利的生效判决、裁判和调解书的请求。

但其与一般的诉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补充性和变更性的特征,补充性说明其有一种带有补救性的程序,原告必须是生效裁判、调解书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人,这也说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例外的形式对案件的裁判进行纠错来体现其价值,这与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相似。

但是
撤销之诉不等于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是原诉讼的案外第三人,不是原诉讼的当事人那样在原诉讼中已经行使过一定的诉讼权利。

因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重点在于保障第三人权益,却没有必要达到必须使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度。

如果其救济程度和手段与审判监督程序一样,就没有必要新立门户。

2.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性质上属于事后救济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于保障案外第三人事前程序权利并维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制度,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而言,它们是一种事前保障程序。

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时间应当在案件起诉受理之后,案件裁判结果生效之前的阶段。

如果在案件裁判生效后再通过救济程序参与进来,就应属于事后救济程序。

一般而言,事前与事后的划分标准是裁判是否生效。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条件是该第三人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与他人之间的诉讼,导致自己不能在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从而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第三人的权益被法院判决处分给他人并且生效之后,第三人无法通过独立请求权再来维护,程序也没有进行到执行阶段无法提起异议之诉或申请再审。

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旨在生效判决作出以后执行阶段之前而给第三人提供诉权的保障,其属于事后救济程序无疑。

有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解决确认、形成判决中没有执行标的以及给付判决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导致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无从提起的问题。

因此,无论原诉讼是属于确认之诉的案件还是属于给付之诉性质的案件,第三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原诉讼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内容部分或全部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均可提起撤销之诉。

但是,为了平衡和保障第三人权益与维护生效判决产生的既判效力的关系,我们要对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启动作出严格限定并严格限制其的启动资格,只有在符合撤销之诉的条件且无法律或道德手段救济的情况下,合理启用案外人撤销之诉,这样才能
确保权利不至于被滥用。

二、既判力理论视野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既判力理论一直是我国法学界研究学者着重探讨的问题,我国至今是否明确法院裁判结果的既判力目前仍无定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既判力的观点很少被引用。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并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明确规定了判决的既判力,江伟教授在其主编的《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对既判力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实质上的确定力,又称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在实体法上对于法院和当事人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表现为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同时,法院也不能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

若建立完善判决效力的既判力制度,那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就极可能受到限制,相对于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及当事人申请再审,都将会有更严格的程序限制,以防生效判决既判力权威被轻易挑战。

因此,在既判力理论视野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便是既判力权威。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判决的既判力形成了一种紧张的冲突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判或调解书的基础上提起的,这可能会导致民事判决的实质确定力受到颠覆;其次,生效判决的效力范围只及于法院和当事人,“非因自身原因而未参加到诉讼中的第三人”居然能够提起撤销之诉来改变或者撤销原审生效判决,这无疑是对既判力的否定,况且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的相对性足以保障非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免受侵害,第三人又怎能因为利益受损而启动撤销之诉?
尽管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既判力理论背道而驰,但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既判力理论尚未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有所突破,且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案外人实体权利获得充分使用,防止本诉双方当事人通过诈害、虚假、串通等手段损害别人的实体权利,其是对裁判案件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之前给予第三人的特殊救济手
段,终归是以保证程序正当,保障利益的角度维护第三人权益不被侵害,只要有足够完整的机制防止第三人滥用撤销之诉,以免影响裁判的安定性,那么肆意挑战既判力权威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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