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龙海镇万田村地热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是指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依法设立的机构或法律规定
的组织、公民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具有维护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下面介绍一个典型的公益
诉讼案例。
2010年,江苏盐城盐城市环保志愿者协会针对其所在城市中药材
市场环境卫生和药材质量问题,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此案中,原告指控被告违反了国家卫生、环保和质量安全法规要求,导致中药
材销售区环境卫生恶劣,存在安全隐患,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健康权利
和生命财产安全,并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整改,赔偿公益损失。
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调查,确认了被告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和违反
环保、卫生、质量安全法规的行为。
最终,法院作出了责令被告整改、赔偿公益损失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健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公益诉讼对维护环境、促进社会公正和推动
社会进步的作用,并彰显了公益诉讼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
作用。
公益诉讼典型材料范文

公益诉讼典型材料范文朋友们!今天来给你们讲讲那些超酷的公益诉讼事儿。
一、环境污染案:小河的呐喊。
在咱们城市的边缘,有一条曾经清澈见底的小河。
小时候,那儿可是小伙伴们的乐园,能摸鱼、能玩水。
可是啊,随着附近几家工厂的兴起,这小河就倒了大霉。
那些工厂偷偷地把污水直接排进河里,那河水变得又黑又臭,河面上还漂着各种垃圾和白沫子。
附近的居民可遭了殃,夏天的时候,那股臭味能把人熏晕,而且再也听不到蛙声一片了。
这时候,环保组织站了出来,提起了公益诉讼。
他们可真是小河的救星啊!他们先去调查取证,那过程就像侦探破案一样刺激。
环保志愿者们穿着雨靴,拿着各种检测工具,在河边仔细地查看污水排放口,收集水样,还记录下工厂排放污水的时间。
然后呢,他们把这些证据整理得妥妥当当,把那些违规的工厂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环保组织的代表就像超级英雄一样,义正言辞地说:“这条河是大家的,不是你们工厂的垃圾场,你们这么污染,不仅破坏了生态,还损害了居民的健康权益。
”法庭判决那些工厂必须整改,要建立污水处理系统,还得赔偿环境修复费用。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小河又慢慢恢复了生机,小鱼小虾也开始回来了,这可多亏了公益诉讼啊!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假酒风波。
有这么一个事儿,市面上突然出现了一批假酒。
这假酒可把消费者坑惨了,有人喝了头疼、恶心,还有人因为酒精中毒住进了医院。
消费者协会可不是吃素的,他们决定提起公益诉讼。
他们先联合工商局等部门,对市场上的酒进行大规模排查,就像一群猎人在搜寻猎物一样。
他们找到了那些假酒的源头,原来是一个小作坊在偷偷生产,然后把假酒包装成名牌酒,以低价卖给一些小商店。
在诉讼过程中,消协的代表拿出了一摞证据,有消费者的就医记录、假酒的检测报告,还有小作坊生产的现场照片。
他们对着那些造假者说:“你们为了赚钱,不顾消费者的死活,这可不行。
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容侵犯的。
”法庭最后判决小作坊关闭,造假者要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还要支付巨额的罚款。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暨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张某山、章某晨等人提供“三无”采砂船,与事前联系的购砂船主章某伟、凌某华、鲍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长江禁采区),通过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29元。
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5157476.86元,其中,河床结构损害4910329.2元、鱼类资源损害96146.02元、底栖生物损害14884.62元、生物多样性服务价值损害101557.02元、后续监测费用34560元。
【裁判结果】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山等三十二名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同时,判决张某山等十四名被告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仍顶风作案的一起严重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案件,由公安部指定江苏公安侦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
2022年3月1日,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是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长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维护长江流域自然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4•【分类】其他正文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仰某梅等三人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四、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案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破坏长江防护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六、黑龙江省穆棱市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黑土区荒山治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七、杨某家诉贵州省安龙县某村民委员会、某村二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八、安某堂等五十四人诉山西省五台县某界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郭某华、张某如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案九、江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珍等五人森林资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十、湖北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森林保险合同纠纷案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歪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云南省澜沧县某村的国有公益林砍伐、围割,用于种植茶树。
其非法占用林地10.6亩,砍伐、围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犯罪后,歪某投案自首。
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双方达成调解,由歪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并已当庭履行。
就刑事部分,该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砍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10.6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遂判处歪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之案例——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8年3月初,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叠氮化钠的蒸馏系统设备损坏,导致大量硫酸钠废液无法正常处理。
该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生请示后,叶某生将硫酸钠废液处置一事交吴某民处理。
2018年3月至同年7月,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
在范某野部分押运、董某春和周某毛带路的配合下,吴某良雇请李某贤将30车共计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和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的环境和洞口村洞口组、江村组地表水与地下水受到污染,影响洞口村约6.6平方公里流域环境,妨碍当地1000余名居民饮用水安全。
洞口村为防止侵害,雇人值守花费4700元,新建饮水工程和洗衣码头工程支出528160.11元。
湘湖镇政府、原浮梁县环境保护局支付相关检测鉴定费用95670元。
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倾倒点的水体和表层土壤中叠氮化钠含量超标,两处地块的修复总费用为2168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57135.45元。
另查明,吴某良、吴某民等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裁判结果】浮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本案审理期间,涉案倾倒废液行为所致的环境污染并未得到修复,损害后果仍在持续,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溯及情形。
水事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园区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一些工业园区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环境保护,导致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本案例以某工业园区水污染事件为背景,通过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依据,旨在揭示水事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二、事件概述某工业园区成立于2005年,占地面积约5000亩,入驻企业100多家,涉及化工、纺织、食品等多个行业。
自成立以来,园区经济发展迅速,但水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
2018年5月,该工业园区发生一起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
三、事件原因分析1. 企业环保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污水处理,直接将废水排放至园区内河流。
2. 监管不到位。
园区环保部门监管力度不足,对企业违法行为监管不严,导致水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3. 水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
园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无法满足企业生产废水排放需求。
四、事件处理过程1. 立案调查。
事件发生后,当地环保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对涉事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2. 依法查处。
调查组对企业违法排放废水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
3. 限期整改。
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整改水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4. 生态修复。
对受污染的河流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水生态环境。
5. 舆情引导。
加强舆情引导,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事件处理公平、公正、公开。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水污染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制度、环境保护责任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执行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了河道管理的基本原则、河道保护与治理、河道开发利用等。
六、案例启示1. 提高企业环保意识。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 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 二被告自2008年6月在畜牧小区项目的环保治污设施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 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由于被告的环保设施未经 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嵩明县 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水质于2009年11月初 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致使长期以来依赖该龙潭水生 产、生活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发生困难。 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该龙潭水氨氮指标 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污染事故发生 后,官渡区环保局经过相关行政调查程序,给予被告三 农公司责令停止生猪养殖,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0年2月27日至3月3日,该畜牧小区再次发生养殖废 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导致该片区环境再次受到 污染。
原告主体适格问题
• 从此案中不难看出,该地法院承认了国家环境行政机关 (环保局)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地位。不可否 认,环境行政机关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中有其自身的优势, 例如它在日常职务活动中会获知大量环境损害信息,举证 可更迅速、方便、有效,诉讼的胜算大。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地的原告范围有:法律规 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里的“机关”解释为:检察院和 行政机关。江伟教授认为,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 应当限制为地、市以上的行政机关为宜。这也是与环境公 益诉讼案件的影响范围、标的和涉及人数有关。同时公益 诉讼级别管辖以中级法院为宜。(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 第六版 P158)
最新最全全国经典环境保护案例分析大全(自从颁布法律以来所有案例分析集锦)
最新最全全国经典环境保护案例分析大全(自从颁布法律以来所有案例分析集锦)第一部分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
1997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
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
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
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
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思考题】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什么?【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2017年度十大生态环境案例总结
本文摘自再生资源回收-变宝网()2017年度十大生态环境案例总结一、腾格里8企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案情简介】2016年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称,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为中卫地区所属的化工企业,为了节约处理废水的费用,将生产过程中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其行为严重违法,并造成周边地区环境严重污染。
2014年9月,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曝光后,中卫市环保局责令其整改,但八家公司整改进度缓慢,被环保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挂牌督办,截至起诉之日,治理整改工作仍未完毕。
原告向法院诉请八家公司停止非法污染环境的行为、消除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危险、恢复生态环境或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卫中院先后于2017年3月3日、6月23日、8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并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八家企业积极投入治理整改,几经努力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通过验收。
后原、被告达成协议,八家企业共承担5。
69亿元用于环境服务功能修复,并就其环境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沙漠虽然是荒芜之地,但却是生态链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向沙漠排放污水污染地下水,对当代和子孙后代都是罪人。
二、我国首例保护古树名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情简介】2014年1月16日,新郑市薛店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花庄村支书带着四五十人和7台小挖掘机,让花庄村的1876棵树龄百年以上的古枣树一夜之间"搬家",无一存活。
2016年4月28日,中国绿发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5名被告分别是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村民委员会、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教育体育局、新郑市林业局以及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损害环境;恢复被毁林地的林木、植被;赔偿造成的环境损失;建立古枣树展示园,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警示基地;追回非法采伐而死亡的古树及制品;对毁坏古树名木、文物的行为,破坏生态、损害环境事件,向公众赔礼道歉;被告承担一切必要的费用。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由政府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环境、资源、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秩序。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典型的公益诉讼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公益诉讼的实践意义和作用。
一、福建省福州市一次性餐具公益诉讼案福建省福州市市民黄某于2017年提起一次性餐具公益诉讼案,要求当地政府对一次性餐具的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加强监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该案件被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判决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一次性餐具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这个案例表明,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的监管职责,保护公众的权益和利益。
二、江苏省淮安市水污染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淮安市市民张某于2015年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案,要求当地政府对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并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件被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判决污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表明,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三、北京市空气污染公益诉讼案北京市环保志愿者李某于2013年提起空气污染公益诉讼案,要求当地政府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空气污染,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
该案件被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判决北京市政府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空气污染,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
这个案例表明,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山东省烟台市违建公益诉讼案山东省烟台市市民王某于2016年提起违建公益诉讼案,要求当地政府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并要求拆除违法建设。
该案件被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判决违法建设应当依法拆除,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
这个案例表明,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的城市管理职责,保护公共资源和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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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龙海镇万田村地热
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行政,行政行为
裁判规则
针对地热水、永久基本农田等多种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督
促负有不同监管职责的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属地政府等行政机
关依法全面履职、联动执法,推动对违法取水、非法经营、乱占耕地等问题开展系
统治理。
正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龙海镇万田村地热水资源行政公益
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地下水资源保护 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湖南省安仁县龙海镇万田村31家温泉经营场所未申领取水许可证、
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未缴纳水资源费、未办理营业执照,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钻
井取用地热水,开展温泉经营活动。附近部分永久基本农田出现塌陷沉降问题,存
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严重破坏地热水资源。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初,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仁县院)接到群众举报
后,查明该县龙海镇万田村有村民非法取水用于温泉经营活动,侵害自然资源,遂
依法立案调查。安仁县院通过现场走访勘验、调取执法材料、询问相关人员,查
明:2016年至2020年,龙海镇人民政府多次联合职能部门对涉案温泉店进行整治
但效果甚微;涉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
定》等有关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破坏了地质生态环境,危
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4月29日,安仁
县院向安仁县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制止龙海镇万田
村31家温泉店非法取水破坏地热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并对辖区内非法取水现象进
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加大对依法取水用水政策和观念的宣传引导。针对部分温
泉店存在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取水、无营业执照违法经营等问题,安仁县院同步向
该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属地乡镇政府等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
职整改。针对部分温泉店为抽取地热水资源在基本农田里搭建大量电杆电线影响群
众安全等问题,安仁县院向安仁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出综合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加强
电力行政执法力度,监督电力企业完善供电制度,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收到检察建
议后,安仁县水利局等行政机关主动向政府汇报,在县政府的主导下制定专项整治
行动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有关部门联合对31家温泉店进行全面整
治,督促修复被破坏的水渠、机耕路、农田。目前涉案31家非法取水温泉店已经
关闭,非法取水设施已全部拆除,被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全部恢复种植条件,
相关问题得到全面系统治理。之后,安仁县政府就龙海镇万田村地热水资源的合理
开发利用进一步作出部署,引进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开发经营,促进就业,带动当
地旅游、餐饮、特色农产品交易等行业的发展。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应当依法、合
理、有序开发利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能动履职、精准监督,
促进水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属地政府等行政机关协同履职、系统整治,有力
打击和震慑非法取用地热水行为,增强社会共同保护自然资源的法治意识。检察机
关延伸办案触角、强化综合治理,针对发现的公共安全、无序经营等问题,发出综
合治理检察建议,助力地热水资源依法集中开发,努力实现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
法办事、乡村依法振兴、检察公益保障的双赢多赢共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