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防办、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天津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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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津政发[2007]082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0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搞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对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减少经济损失,有效保存国家战争潜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维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遭到破坏后,对国计民生、战争潜力、维持城市基本运转和经济恢复有重大影响的目标。

主要包括:城市生命线工程、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能源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五条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贯彻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措施可靠、防护有效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重点防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重要经济目标分级分类标准:依据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和性质,以及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对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三级:一级目标:对国家战略全局有重大影响,对全市或更大区域内战争潜力、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国家、战区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二级目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要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市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三级目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较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该区县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津防办〔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各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暂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9年1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暂行)为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计算,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第一条面积定义(一)结构面积工程各层的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面积之和。

(二)口部面积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含防毒通道、密闭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含扩散室、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的净面积。

(三)口部外通道面积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与地面出入口连接的通道净面积。

通道可分为专用通道和借用通道。

1.专用通道指仅为本工程战时疏散用,且钢筋砼墙全封闭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

2.借用通道指仅由战时主要出入口借用其它地下建筑或平时车道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

计算面积为门洞净宽乘以至室外的最小通道长度。

3.口部外通道面积不应大于本人防单元建筑面积的3%(以此控制人防门至室外楼梯或坡道的距离)。

(四)各类竖井面积战时使用风井、强弱电井、管道井等均只按投影面积,计入设防层的人防工程面积。

(五)辅助面积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如:厕所、风机房、泵房、水库(箱)、防化器材室、防化值班室、通信及配电间、强弱电井、管道井等)所占的净面积。

地下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坡道、水箱等宽度小于0.8米的检修通道。

平战结合使用的各类竖井净面积均计入辅助面积。

(注:当同一竖井为两个以上含两个防护单元共用时,仅计算一次,且平均分配给各单元)(六)掩蔽面积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净面积。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市人防办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战时能掩蔽人员、储存物资,充分发挥防空战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细则维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投资、使用或者受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与该项目的地面主体建筑作为整体,由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统一实施维护管理。

各单位或者个人对所管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确定总责任人和各分项分部位责任人,并根据所管辖人防工程实际,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维护管理档案。

对维护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实行制度化管理。

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常情况,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要求进行。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

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四)风、水、电、暖、信息、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条人防工程投资人变动时,交接单位应当办理人防工程移交手续,有关人防工程档案应当造册移交。

工程所在地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主持交接工作,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建设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

人防建设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

市人防办人防建设市场主体监管实施办法为有效履行人防建设市场主体监管职责,构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要求,结合人防建设市场实际,制定如下监管实施办法。

一、监管职责市人防办人防建设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内容:1、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安装企业;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3、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4、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企业;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招标、投标管理;6、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企业;7、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8、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9、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省人大第九届常务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辽人防发[2010]11号)《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14]425号)三、监管措施1、建立人防市场监管体系。

实行初始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督制度,即凡在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开展业务的企业须持相应人防资质证书或从业能力认定等要件,到我办办理初始登记,并接受事中事后监管。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津动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动办规〔2024〕1号各区国动办、市国动办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已经市国动办修订,现重新颁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2024年1月31日附件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的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事前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且用于战时防空的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第四条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工作的管理。

负责市国动办直管人民防空工程和跨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事前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附表1,表格可由政务网站下载或在国防动员办公室领取);2.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对后原件退回);3.使用人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手续应提供投资者授权办理备案的委托书,投资者自用的除外。

无法找到投资者的人防工程,由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无法找到投资者的证明资料或承诺书,可不提供投资者授权办理备案的委托书。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0•【文号】国人防〔2013〕536号•【施行日期】201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536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

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2017年1月1日前,必须达到此《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国家人防办将按照此《办法》审批许可资质延期。

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刊载,请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机构浏览。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四)电控门;(五)防电磁脉冲门;(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津防办〔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做好《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意见《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5日正式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以下简称《规定》),并明确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规定》各项政策措施能够顺利落实到位,特制定宣传贯彻和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1.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制定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是我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人防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人防系统落实李鸿忠书记关于着力建立完善制度要求的具体体现。

《规定》为强化人防建章立制,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属地管理,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实现依法行政提供了遵循和保障。

全市人防系统一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将《规定》的宣传贯彻实施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狠抓落实。

2.成立宣传贯彻领导机构。

市人防办成立《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魏青松;副组长:赵斌、吴玮;成员:傅明和、李梦林、郭树会、李浩申。

领导小组下设学习宣传贯彻办公室,由法制宣传处牵头工作。

主任:吴玮;成员:任宝发、耿立宏、吕卫东、袁永生、宋雷、臧中强、张作成、李理、王健、葛辛、尹海粟。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积极推进《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现各级领导了解《规定》、工作人员掌握《规定》、建设单位遵守《规定》、广大市民关注《规定》,各项政策措施不打折扣,落实到位。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生产企业”)。

第三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人防办”)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点生产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第七条设立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三)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四)具备完善的质保体系,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设备;(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六)无违法生产经营记录。

第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防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章程;(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情况说明;(五)质保体系和质量检测设备情况说明;(六)安全生产条件证明;(七)无违法生产经营记录证明。

第九条省级人防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定点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保持其生产条件、质保体系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稳定。

第十一条定点生产企业需要变更《资质证书》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省级人防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津防办规〔2021〕01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及直属单位:《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防办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战备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各类人防工程(含早期公用人防工程)及与人防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防办负责制定全市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政策规范,并对政策规范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区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同其对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巡查。

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将巡查情况反馈区人防办,区人防办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巡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人防办直管的公用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其他公用人防工程由区人防办按照属地原则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

(二)结建人防工程由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为项目投资人、使用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制度,区人防办要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津防办〔2019〕4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区人防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结合我市深化“一制三化”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范围是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按规定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免缴免建的项目。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区人防办)负责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防办要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及环节。

(一)受理条件1.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取得天津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简称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经代收银行确认盖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

3.免缴免建的项目: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或出具建设意见。

(二)相关要件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3.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天津市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报告》或经代收银行确认盖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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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防办、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天津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人防办
•【公布日期】2018.11.12
•【字号】津防办〔2018〕46号
•【施行日期】2018.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天津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以下简称《认定通知》)要求,规范我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结合天津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资质认定
(一)资质认定分工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建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专家委员会,并协助市市场监管委健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派出观察员参加资质认定首次、扩项、变更评审等工作。

(二)资质认定要求
市市场监管委依据《管理办法》和《认定通知》相关要求开展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工作。

1.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应当从事建筑工程领域检测工作,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并能证实运行持续有效。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专业内容为《认定通知》中“检测范围”所包括的全部11项内容。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认定通知》要求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一)”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二)”所涉及全部产品、项目/参数的检测能力,同时应具备与检测能力相匹配的标准、规范和人防防护设备加工图集,详见附件1。

3.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实现信息化。

4.市市场监管委组织评审,市人防办观察员全程参加评审活动,并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观察员确认表》,一式两份,一份提交评审组,作为出具评审结论的重要依据,另一份留存市人防办。

(三)告知性备案
通过国家和本市资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应向市人防办进行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监督指导。

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备案表;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人防工程检测能力证书附表(原件核对后退回,留存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3.企业法人委托书;
4.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留存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及专业检测人员名单;
6.保密资质(涉密人防工程检测需要,原件核对后退回,留存加盖公章复印件1)。

备案采取告知承诺制,具体按《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共服务告知承诺书〈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备案〉》(附件2)执行。

市人防办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天津人防政务网上公布企业信息。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应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检测内容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的内容为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具体检测内容和程序另行规定。

三、从业要求
(一)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经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并可根据国家人防办委托,承担防护设备检测技术纠纷仲裁、防护设备质量抽检等任务。

经市市场监管委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

(二)防护设备检测工作不得分包,检测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保密资质。

(三)本《通知》颁布前通过资质认定的本市人防检测机构,应尽快进行扩项评审,未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不能继续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业务。

四、联合监管
市市场监管委和市人防办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日常监管工作。

同时双方应建立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定期对人防工程
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及其检测结果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2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1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附件: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二)
2.《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共服务告知承诺书〈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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