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报考条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2.11•【字号】津政发[1987]15号•【施行日期】1987.0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87年2月11日津政发〔1987〕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管辖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门驻津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乡镇企业和街道、学校、机关团体经办的生产单位,各经济管理部门和生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含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对本系统、本单位职工的安全健康负责;对劳动保护法规、规定及本办法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经济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第四条计划委员会负责将改善劳动条件列入生产建设发展计划。
制定的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审批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的投资计划,须同时具有保障安全生产和防治尘毒危害的内容和具体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引进技术、设备时,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在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使用等环节同步进行。
第五条经济委员会组织推动工业系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组织生产、考核经济效益、确定重大经济决策,均须具有安全生产的内容和要求。
规划、整顿企业布局,确定企业产品发展方向,必须遵守劳动保护法规。
每年均应按规定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拨出专款,解决生产中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业企业编制、落实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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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人大>>天津>>地方法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国人大网日期:2010-08-10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关于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依据和要求

关于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依据和要求 第一篇:关于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依据和要求 企业(危化品)安全管理机构、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11号令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要有人持消防上岗证。 未完待续… 第二篇: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20101103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安全培训规定 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2、总局3号令(2006年)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第三篇: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保障公司生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部门职业病防治指南》GB/T225-2010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其它: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公司内部需求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的管理。3管理职责 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法规要求配备公司专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根据安全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生产事业部应根据安全工作分别在生产事业部、各生产车间(处室)、各班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4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4.1.1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安委会结构如下: 安委会主任:公司总经理 安委会副主任:公司副总经理 安委会成员:公司各职能部室、事业部主要负责人 常设办公室:人力安全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办公室主任:人力安全部部长 办公室副主任:安保室主任 4.1.2 安委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公司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发布。如安委会成员的姓 名或职务发生变动,公司办公室将及时以文件形式发布更新。4.1.3 安委会主要职责 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会议研究、部署和指导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确定总体和安全生产目标 3)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公司重大安全生产; 4)审议公司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审议各单位和相关人员执行责任制情况; 4.2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4.2.1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司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按公司人数的2‰配备安全生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公司,专门负责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按公司人数的2‰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公司的职业健康工作。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下发通知。4.2 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安委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公司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发布。如安委会成员的姓名或职务发生变动,公司办公室将及时以文件形式发布更新。 3.2.1 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部门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生产车间设专(兼)职车间安全员:每个班组应设班组安全员。企业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应由主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经理(副厂长)负责并签署意见。 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职责内容: 1)传达安委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2)各部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和自查工作,排查隐患,及时整改; 3)制定公司总体和安全生产目标,并分解、实施、考核、监测评估; 4)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有权进行处罚; 5)公司各部门特种设备的报检工作; 6)处理公司内发生的工伤事故; 7)生产过程中涉及环保工作的相关事项; 8)其他安全生产工作。3.2.2 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对于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有如下任命标准: 1)安全主管要求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参加安全工作经验5年以上,或者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参加安全工作经验3年以上,熟练掌握安全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求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参加安全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参加安全工作经验满1年,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储备; 3)各部室、车间、班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求有1年以上安全工作的经验,具备相当的安全意识和辨别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的能力,能够有效制止生产行为中的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现象。 4、相关文件记录 ·《文件发放记录》 ·《安委会会议记录》 ·《安委会会议纪要落实情况反馈表》(内含整改措施) ·《制度教育培训记录》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物业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物业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住宅类型服务等级配置人均面积M2/人(R1)人员配备调整系数(R)2 高层一级19001.5 高层二级22001.5注: 1、项目人员配置数=项目面积+R1+(50000-项目面积)+10000×R22、所得人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3、入住、装修期可在定编基础上上浮15% 4、商务楼及单体楼可上浮50%(30000M2以下) 5、容积率在3.0以下可适当上浮5%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其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的分类、资格认定、考评活动以及对考评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考评员的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第六条考评员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考评员.(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5年以上;(二)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四)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附下列材料:(一)申请表(见附件);(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等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三章培训考试与登记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和编写培训教材。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培训和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四)其他相关知识。
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第十二条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核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doc

附件 2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目录1 范围 (1)2 主要依据 (1)3 术语和定义 (1)3.1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1)3.2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2)4 平安生产培训大纲 (2)4.1 培训要求 (2)4.2 培训内容 (2)平安生产法律法规 (2)平安生产管理 (2)平安生产技术 (6)平安管理能力 (7)4.3 再培训要求与内容 (8)再培训要求 (8)再培训内容 (8)4.4 学时安排 (8)5 平安生产考核标准 (9)5.1 考核方法 (9)5.2 平安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0)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考核要点 (10)平安生产管理考核要点 (10)平安生产技术考核要点 (14)平安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5)5.3 再培训考核要点 (16)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1 范围1.1 本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规定了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培训的要求,培训和再培训的内容及学时安排,以及平安生产考核的方法、内容,再培训考核的方法、要求与内容。
1.2 本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与考核。
2 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但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但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2.2 ?天津市平安生产条例?2.3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2.4 ?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3 术语和定义3.1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3.2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附件2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目录1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主要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错误!未定义书签。
4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培训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培训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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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再培训要求与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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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二十四条你知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是怎样的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做了解释。
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对其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条的修改,与原法相比,在第二款中增加了金属冶炼单位、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删除了“方可任职”的规定,增加了第三款有关注册安全生产工程师的规定。
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加强了金属冶炼单位、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二是取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准入“先岗后证”;三是引进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释义】一、本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民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促进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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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报考条件
天津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道路运输行业中负责管理和监
管安全生产的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天津市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报考条件。
首先,天津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学历背景。
根据规定,候选人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且相关专业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密切相关。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在道路运输安全、交通管理、安全工程等领域有所学习和专业知识。
其次,天津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需要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
要求候选人需要在道路运输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有一定年限,通常要求至少具备3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这可以确保候选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运作和管理机制有一定的了解和经验积累。
另外,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需要通过相关的职业资格考试。
天津市要求候选人通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资质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应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的各种挑战和问题。
最后,天津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品德和
责任心。
他们需要具备诚实守信、廉洁奉公的良好作风,能够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为道路运输的安全和有序发展负责任。
综上所述,天津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报考条件包括
具备相关的学历背景、工作经验、通过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责任心。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管理和监管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