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98年修正)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等安全造成危害的物品,也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运输活动,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避免危险物品运输中发生事故,中国政府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是指对道路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的法律制度,是在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基础上,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行为,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预防和化解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和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一项具体措施。
该办法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标记、包装、装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首先,危险货物的分类是根据危险性质、危险程度和运输方式划分的。
根据危险性质,危险货物分为九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等。
危险货物分类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核心环节,只有进行准确的分类才能制定合理、安全的运输规定和措施。
其次,危险货物的标记和包装也是十分重要的。
标记和包装的正确性直接影响到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危险货物在装运前必须进行标记,并按规定进行包装,保证危险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泄漏、不破损,不影响其他货物的安全,从而保障路面交通等的安全和良好秩序。
接下来是装卸和运输中的规范措施。
危险货物的装卸必须安全可靠,采用专业装卸工具,以及做好现场隔离和防护措施,并遵守相关运输规定。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车辆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要求,如时刻络驾驶、保证车、货、人的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另外,对于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理也是重中之重。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如遇到事故或泄漏,必须立即进行快速反应、危险品事故处理及通报。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进行现场处置。
同时,也要加强预防措施,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和处理,预防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
最后,加强监督管理是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该规定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但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规定中明确了危险货物的定义,即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的为准,未列入该标准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规定还明确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定义,即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在第四条中,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在第七条中,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第八条规定了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条件,需要具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摘要: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是一项重要而又具有一定风险的任务。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各国都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管理机构、运输要求和违规惩罚等方面探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一节:管理机构一、管理机构的职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以下职责:1. 制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输规定和标准;2. 审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申请,核发相应的运输许可证;3. 监督和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运输活动;4.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二、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管理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成,下设的部门包括法规制定、许可和审批、监管检查等。
第二节:运输要求一、车辆要求1. 车辆选择: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如车辆的结构、耐受能力和装载能力等;2. 车辆标识:车辆必须进行相应的标识,以便辨识危险货物;3. 车辆审验: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审验,确保其安全性能。
二、货物包装要求1. 包装标准: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国际或行业标准进行妥善包装,以防止泄漏和损坏;2. 标识警示: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进行标识和警示,以提醒人们注意避免接触和碰撞;3. 包装检查:经销商和运输企业必须对包装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运输要求1. 司机资质:司机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质认证,熟悉危险货物的运输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2. 路线选择:运输企业必须选择安全和适宜的路线,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3. 运输限制:严格遵守运输限制,如速度限制、装载限制等;4. 安全设备:车辆必须安装相应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泄漏处理装置等。
第三节:违规惩罚一、违规行为1. 超速行驶;2. 装载不符合规定;3. 路线违规;4. 包装不符合要求;5. 安全设备不齐全。
二、违规惩罚1. 处罚方式:违规者可被罚款、吊销运输许可证等;2. 处罚力度: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处罚力度不同;3. 运输企业监督:对于多次违规的运输企业,管理机构将进行更严格的监督,甚至可能吊销其运输许可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1.22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施行日期】2002.01.2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对1980年以来我市制定发布的26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其中的8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保障行驶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是指造成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或环境污染的物质,及其能产生的废物。
第三条遵守下列义务:(一)负责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交通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起点和终点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理组织运输过程;(二)从业人员应当掌握运输安全知识,坚持以安全第一,谨慎作业,保护好危险货物,确保运输安全;(三)组织者应当开展勤务通知,准确、全面传达安全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引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设备、车辆及其运输保护工具,妥善处理事故;(四)运输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货物的检查、装/卸货登记、安全运输。
第二章运输单位第四条运输单位应当有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运输管理人员,具备安全运输管理技能,并参加各类安全咨询会、规范运输日程计划,不断发展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水平和技能。
第五条危险货物的运输登记,应当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登记,以及认可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
第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车辆和危险货物装卸、运输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和检查结果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七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举行安全教育,强化运输安全意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八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保养车辆,提高车辆的工作性能,保障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九条车辆牌照申请,应当提交由有关部门签发的道路运输项目许可证书,经核查后发放。
第四章道路护送第十条道路护送,是指由有关部门指定的护送人员,配备有关车辆和设备,为危险货物运输提供安全护送服务。
第十一条护送人员,须通过考核后获得护送资格证,方可开展护送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护送车辆,应当 adhere to the route, time limit and speed limit set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road transportation.第十三条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6.30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施行日期】2004.07.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将运输计划、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市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备案。
”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道路上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 运输单位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能力。
3. 运输人员资格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等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
相应的资格证书。
4. 货物分类与包装
危险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标记,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包装。
5. 运输车辆要求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
全防护设备。
6. 运输路线与时间
运输危险货物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和时间,避免在交通高峰时段或恶劣
天气条件下运输。
7.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限速、避让、紧急情况处理等。
8. 货物装卸管理
装卸危险货物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货物安全、稳定。
9. 事故应急处理
运输单位应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
10. 监督检查
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11.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12.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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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4•【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1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4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搬倒、打包、联运服务(以下简称危险货物运输)及在运输过程中临时存放,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范围。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品名,以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通知》(〔91〕交运字163号)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在生产、销售、储存危险货物过程中,需经道路运输的单位。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司机、装卸、打包、保管、押运、管理等作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运输资格审查登记程序第五条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需具备定车、定人、定任务、定防护用品及其清洗点、定车辆清洗消毒点等专业化运输条件,分别经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承运。
停办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在三十天前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注销原领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自备车辆,从事提取、运送本单位危险货物的,需持本单位申请书和上级安全技术部门书面证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公安、交通、环保部门批准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许可证,方可运输。
第七条设置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临时存放危险品专用停车场地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开业证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和开业证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停办危险货物临时存放业务的,应在三十天前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注销原领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
第三章托运第八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向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受理站,办理托运危险货物运输的手续。
第九条托运下列危险货物,应持有关证件:(一)爆炸物品,应有市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二)一级毒害品(即剧毒品、烈性毒品),应有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剧毒物品运输证;(三)放射性物品,应在市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后,持有公安、卫生等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后,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和卫生部门签发的放射性物品剂量检查证明书或放射性同位素、空容器检查证明书;(四)感染性物品,应分别有市卫生防疫或兽医卫生检疫部门签发的卫生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托运人应在托运单的发货人记事栏内,分别加盖卫生部门的麻醉药品专用章或精神药品专用章;(六)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时,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需要有商品检验部门签发的集装箱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和港务监督部门的证明。
两种以上危险货物的性能有抵触的,必须分别托运。
第十条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货物,需持交通部统一印发的危险货物鉴定表,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运输手续。
第十一条托运爆炸品、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需要特殊防护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指派懂得危险货物性能,有应急经验,熟悉业务的押运人员,负责运输的安全指导;危险货物运输作业人员,应服从押运人员的安全指导和应急安排。
运输作业人员和车辆需要的急救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由托运人提供。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应符合交通部《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规定,具有适合道路运输的规定强度和膨涨余量,且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表面清洁。
对与国家标准不同的进口原包装危险货物,如包装完整无损,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应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运输。
未经清洗消毒处理的危险货物空容器,必须按原装危险货物办理托运;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清洗消毒后,应经卫生、环保部门检测,并开具检疫、消毒合格的证明,方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包件外表面或集装箱的明显部位,应贴有与内装危险货物性质、分类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四章承运与交接第十三条承运人受理危险货物托运,须核对托运单所填写内容和要求及所提供的证件,及时勘察作业现场,检查包装情况。
对包装破损或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不准承运。
第十四条承运人起运前,应检查核定危险货物与托运单所列品名、数量是否相符,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并在运单上签章,证明托运单所列货物接收无误,同时签注装车时间。
货物送达目的地,承运人应通知收货人验收。
收货人经查验包装无破损,品名、数量与运单相符后,应在运单上签章,证明货物受到无误,并签注收货时间。
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将危险货物转让给其他单位运输。
第十六条抵达收货地点出现所运货物数量缺少或包装破损时,交接双方应做好记录。
并由承运人签章确认属实。
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记录。
其余危险货物,收货人不得拒收。
因危险货物包装破损无法收货的,应由承运人指派配备必要防护用品的专人进行看管;对丢失的危险货物由承运人负责查找,并及时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在此期间因包装破损发生事故的,由承运方负责。
第五章车辆与设备第十七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设备和工属具,必须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的有关规定;营业性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营运证上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章;非营业性车辆须持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车辆运输证。
第十八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白天行车应在车辆的左前方悬挂危险品信号旗;夜晚行车应在车顶装置危险品标志灯。
信号旗和标志灯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发放,按有关规定安装。
第十九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须携带与危险货物性质相关的消防器材;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的车辆,其排气管须有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装运易燃液体的罐(槽)车,须有导除静电设施。
第二十条各种车辆的驾驶室及各类客车(含公共电、汽车),不准装运危险货物。
全挂货运列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人力车、畜力车和其他特种车辆,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货物。
自卸汽车只准装运散装二级非易燃的固体危险货物。
第六章运输与装卸第二十一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作业人员,应参加市交通、公安、劳动部门组织的危险货物运输知识、技术、业务知识和应急处理知识的联合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由交通、公安、劳动部门共同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对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有关人员,还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作业区内不准使用明火照明;不准吸烟、进食;装卸作业时必须轻装轻卸,防止翻滚、震动;作业人员应服从作业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监督。
第二十三条作业人员必须执行运输计划和配装规定,危险货物性能相互抵触或其消防、防护方法不同的,不能同车装运。
第二十四条被毒害品、腐蚀品等危险货物污染的车辆、设备、工属具和场地,必须及时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其他物资。
在车厢内清扫出的残留物,应按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妥善处理。
装运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严禁装运食用物品(含饲料)。
第二十五条作业人员发现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装车:(一)所运的危险货物与托运单所列品名不符的;(二)包装破损或不符合包装规定的;(三)遇湿易燃物品已有水渍、雨淋痕迹的;(四)不符合配装规定的;(五)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不清或无标志的。
第二十六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除作业人员外,严禁搭乘其他人员;作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准与危险货物处于同一车厢内。
第二十七条装运由公安机关签证的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车速行驶。
每年六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为夏季作业期,在夏季作业期间每日十时至十八时停止装运易爆、易燃物品和气体。
装运不燃气体和民用液化石油气,具有通风、防晒装置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押运人员应经常检查危险货物的包装、捆扎情况、数量和车辆运转状况。
发现货物丢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交通、环保、卫生部门报告并及时查找。
第二十九条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包装、容器破损,由承运部门整修,整修费用由责任方负担;因货物变质或包装损坏无法整修而影响运输时,应立即报请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发生事故,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组织抢救、维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所在单位及当地交通、公安、劳动、环保、卫生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时,如维修时间及程度危及货物安全的,应将危险货物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车辆维修。
第三十二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停车或过夜,应到指定的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地停放。
第三十三条本市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需跨省、市运输的,应到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道路危险货物跨省、市运输行车路单、路单应在规定时期内使用。
外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来津,应持车籍所在地县以上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跨省、市运输行车路单,到本市公安交通检查站验证登记后,取得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危险货物通行证,方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行;途经本市的,不准进入市区。
第七章票据与统计第三十四条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使用统一的托运单、行车路单等单证和危险货物专用结算凭证。
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应使用统一行车路单,并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统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做好危险货物运输统计的原始记录,按期填写有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时报送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关。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危险货物运输的统计汇总工作。
第八章安全与防护第三十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负责运输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及时处理事故,并按期向市交通、公安、劳动、环保、卫生部门报送事故、案例报表。
第三十七条生产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单位,在新建、扩建厂房的设计中,应考虑为危险货物运输提供安全条件。
第三十八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须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