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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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落实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落实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落实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津交发〔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落实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世界智能大会组委会《关于请做好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重点筹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编制了《市交通运输委落实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3月29日市交通运输委落实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筹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市领导关于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的指示精神,积极推动大会各项筹备工作的开展,根据我委实际工作情况和任务分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背景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将于2019年5月16日—19日在天津梅江会展中心举行。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

本届大会以“智能新时代:进展和解决方案”为主题,围绕落实智能科技产业“1+10”行动方案,集中展示天津智能化解决方案和应用场景,打造智能化解决方案的策源地和生产地。

大会将举办开幕式、主论坛、专题论坛、智能科技展、智能大赛等系列活动,持续打造智能科技领域最具权威、最具品质、最具规格的会、展、赛、智能体验“四位一体”的全球盛会。

“会”包括大会开幕式、主论坛、专题论坛、闭幕式和系列活动。

其中,大会开幕式和主论坛的参会范围包括“政要、企业家领袖、专家学者、机构、媒体”五个方面。

专题论坛按照精致化、品质化、专业化的要求组织,拟举办17—18场。

同时,增加闭幕式和系列活动。

闭幕式拟请市领导通报大会成果总体情况,发布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有关报告等,并发出下一届大会邀请;系列活动包括记者见面会、推介会、新产品新技术发布会、集中签约仪式等活动。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津交发〔2023〕22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3〕221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11月13日第4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和“分级监管、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24年全市交通工作会议部署,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24年1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我市实施“十四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关键之年。

做好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总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着力落实“十项行动”,聚焦保交通运输资源供给、保通保畅、保安全稳定,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当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开路先锋。

2024年主要任务指标: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含津潍高铁),公路、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力争达到4%,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300万标准箱。

一、聚焦保基础设施供给,强化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一)加快构建铁路网。

建成津静市域(郊)铁路首开段;加快建设津潍高铁、京滨城际铁路(北辰—滨海新区);完成黄万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天津段)、静海城投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新港北集装箱中心站二线束。

推进黄万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前期研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津交发〔2020〕223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2号)要求,我委对原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9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2号)中各项应急措施,特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委属事业单位划转行政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委属事业单位划转行政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委属事业单位划转行政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01
•【字号】津交发〔2019〕128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委属事业单位划转行
政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落实市委编办《关于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办发〔2019〕103号)要求,经委党委研究,现就委属相关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职能划转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委属相关事业单位原行使的行政职能按市委编办通知要求划转至市交通运输委,由委相关处室履行相应行政职能。

二、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所属事业单位原行使的行政职能分别划转至两局,由两局相关处室履行相应行政职能。

三、相关事业单位原行使的行政职能划转委、局后,继续承担相应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四、行政职能划转工作由委、局相关处室与基层单位对接,并及时调整工作流程。

五、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行政职能统一以市交通运输委、市道路运输局、
市港航局名义对外行使。

六、行政职能划转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9月1日附件:1.市交通运输委划入行政职能明细
2.市港航局划入行政职能明细
3.市道路运输局划入行政职能明细
附件1
市交通运输委划入行政职能明细
附件2
市港航局划入行政职能明细
附件3
市道路运输局划入行政职能明细。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津交发〔2020〕108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部署及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会议要求,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及《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交安监发〔2020〕52号)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决策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着力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全力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圆满收官,保障交通强国稳步推进,保障重大活动及重点时段安全稳定,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委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全面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市交通运输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点工作。

领导小组由委党委书记、主任王魁臣任组长,委副主任刘道刚,市港航局、市道路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委内各相关处室、委属其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8•【字号】津交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规〔2019〕1号各有关部门、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为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现印发实施《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9日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车辆信息化监管能力,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全市域经营巡游车车辆,区域经营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鼓励本市巡游车车辆更新使用节能车型和新能源车型。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本市公安部门首次登记的7座及以下三厢四门小型轿车;(二)机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三)新准入车辆须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四)安装符合规定的智能服务终端、计程计价设备和智能顶灯等运营专用设备,并与本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时对接;(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配备有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六)配备有效的空调;(七)喷涂和粘贴符合要求的车门标识和运价标签;(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要求。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和行业需要,建立巡游车车型推荐目录,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愿选择。

第六条巡游车车身颜色喷涂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为:以前后保险杠和车身两侧防撞线水平线为界(无防撞线的,以前后保险杠与叶子板交汇处两点直线为界),上部喷涂薄荷青色,下部喷涂银灰色,前后保险杠为银灰色。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津交发〔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机关处室: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委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4月12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章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第四章年度抽查计划第五章随机抽查第六章部门联合抽查第七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在交通运输行业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对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或者交通运输领域的产品、项目、行为等,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委机关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处室(建管处、设施处、轨道处、铁建处、安监处等)、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检查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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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28
•【字号】津交发〔2019〕41号
•【施行日期】2019.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
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已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委办公室、研究室定期开展督查检查,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19年2月28日
附件:津交发〔2019〕4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附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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