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更新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专用设备产品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08
•【字号】津交发[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
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已于2021年2月7日经第7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8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津商流通〔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津商流通〔2019〕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7〕2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城乡高效配送重点工程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1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交办运〔2018〕75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8〕552号)、《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关于对开展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7〕39号)的总体要求,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2019年8月20日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为推动我市城市配送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现制定本规范。
一、目的意义为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规范城市配送市场秩序,保障生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安全,改善城市配送发展环境,推动城市配送车辆实行统一车型(统一城配车型),统一标识(统一喷涂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安装车载智能监控设备)(以下简称“四统一”)开展集中配送和共同配送业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津交发〔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23〕98号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机关有关处室、委属有关单位,各站区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企业:现将《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4月28日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品质,促进假日经济、旅游经济、交通经济,更好服务保障重大活动,市交通运输委决定在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开展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以人为本、旅客第一、体验至上”的基本原则,以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窗口单位环境及服务为主攻方向,以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设施设备大排查、环境卫生大清整、服务质量大提升为主要任务,深入整治影响人民群众出行品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无事故、服务有温度、环境更整洁、体验更美好,扮靓城市交通名片”的工作目标,为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提升公交(长途客运)文明服务(市道路运输局会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交集团、市交通集团负责)1.开展站牌车辆综合治理行动。
确保公交场站安全服务设施完好,环境整洁,车辆停放有序,安保措施落实到位。
天津市网约车细则

天津市网约车细则天津市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人口众多,交通问题一直是困扰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天津市政府加快推进出租车行业的,允许网约车进入市场,提供更方便、有效的交通选择。
为规范网约车行业,天津市制定了多项细则,下面就对天津市网约车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天津市规定网约车企业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车辆和从业人员。
车辆要求年限不能超过8年,并且必须通过安全技术检测。
从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包括驾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车辆的质量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其次,天津市规定网约车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服务监管机制。
企业要建立严格的驾驶员管理制度,通过举报、投诉等渠道,对驾驶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企业还需建立用户评价系统,鼓励用户对网约车服务进行评价,提供改进的参考意见。
同时,天津市规定网约车出租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安全设备。
出租车内需配备GPS定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以确保安全。
同时,天津市还要求网约车企业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加强对车辆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除此之外,天津市还对网约车的价格进行了规定。
网约车企业应当公示其服务价格,一律由市场决定,不得进行价格垄断和乱收费。
同时,市政府将定期公布网约车服务价格的上限和下限,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天津市还对网约车的平台进行了规范。
网约车平台要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同时,对于平台的经营行为也进行了规范,禁止虚假宣传、低价倾销、恶意竞争等行为,保证市场的良性竞争。
最后,天津市还对网约车企业进行了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
网约车企业需建立资金专户,对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和服务费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总之,天津市网约车细则的出台,为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通过规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标准,建立监管机制,规范价格和平台行为,加强资金管理,可以提高网约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市民出行提供更好的选择。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社保、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许可第六条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通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要求,对其线上服务能力进行认定,凡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委负责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统计范围。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2月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轨发〔2013〕33号天津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准轨道处2013年4月18日2津政发〔2014〕26号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设施处2014年10月30日3津政发〔2014〕33号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调控处2015年1月1日4津交发〔2015〕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5月1日5〔2015〕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1日6津交发〔2015〕12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日连续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7津交发〔2015〕128号关于印发《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8津交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4月23日9津交发〔2015〕13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停管处2015年4月23日10〔2015〕139号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4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2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调控处2015年7月8日12津政办发〔2015〕86号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联运办2015年12月1日13津交发〔2015〕49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4津交发〔2016〕9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公路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4月29日15津交发〔2016〕1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5月19日16津政办发〔2016〕76号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设施处2016年9月14日17津政办发〔2016〕78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超限处2016年9月19日18津交发〔2016〕35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11月9日19津政办发〔2016〕112号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输处2016年12月22日20津交发〔2016〕42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运输处2016年12月27日21津交发〔2016〕43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法监处2017年3月1日22津政办发〔2017〕42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设施处2017年4月1日23津交发〔2017〕132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的通知运输处2017年4月28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24津交规〔2017〕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处2017年8月1日25津交规〔201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7年8月2日26津交规〔201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轨道处2017年10月1日附件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委港〔2006〕147号关于公告实施《天津港口章程》的通知港航局2006年7月26日2津交委联〔2008〕46号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联运办2008年2月19日3津交发〔2015〕165号关于重新印发《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及撤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20日4津交发〔2015〕191号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14日5津交发〔2015〕49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6津交发〔2015〕49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7津交发〔2015〕49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8津交发〔2015〕49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9津交发〔2015〕49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0津交发〔2015〕50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50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2津交发〔2016〕249号关于印发《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和公路绿化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13津交发〔2016〕250号关于印发《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附件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津交委维〔2007〕343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2津政办发〔2012〕19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3津交港发〔2012〕8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4市政公路管理财〔2012〕848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和《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5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547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824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7津交发〔2015〕4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津交发〔2016〕197号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挖掘和冬季挖掘公路管理的通知9津交规﹝2017﹞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伤残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结束——。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等关于我市营运车辆安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等关于我市营运车辆安装应用全球定位系统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津安监管二[2010]6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交通与港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8.16【实施日期】2010.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市政公路局关于我市营运车辆安装应用全球定位系统的通知(津安监管二〔2010〕64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管支队、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加强道路运输动态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发〔2010〕23号),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的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危化品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简称营运车辆,以下同)安装全球定位系统(以下简称GPS),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营运车辆安装GPS的必要性当前客运车辆超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致使车辆失控、事故多发,给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困难。
GPS是利用卫星定位新型科技手段以及3G图像传输系统,具有区域监控、路线监控和定位信息采集等功能,全天候对车辆的动态情况进行监控的信息平台。
通过安装使用GPS,实现对车辆进行“动态管理”,同时通过车载终端的信息采集,为交通安全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使我市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建立我市完善的车辆动态实时监管体系,预防和减少各种车辆事故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加强道路交通动态监管,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手段。
因此,采用GPS技术对于提高道路运输的安全性,保证公共、人身及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二、工作任务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租汽车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租汽车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租汽车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有关部门、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出租汽车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0日天津市出租汽车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推动本市交通运输领域绿色转型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等文件精神,拟在全市出租汽车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交通运输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大力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总体目标坚持“统筹兼顾、政策支撑、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以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绿色低碳、文明舒适”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为根本,以出租汽车领域向“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转型升级为目标,以本市巡游出租汽车更新为契机,以政府配套政策为支撑,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逐步实现本市出租汽车领域新能源化。
三、工作任务(一)明确行业用车方向为积极推进本市出租汽车绿色低碳进程,结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情况,更新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新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出台推广实施政策一是修订巡游车车辆规定。
结合实际,明确适用于运营服务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技术参数、纯电动汽车续驶里程等相关内容,满足巡游车实际运营需求,规范巡游车运营设备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逐步提升巡游车智能化水平和信息化管理能力,修订《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提升巡游车车型档次和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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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更新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专用设备产品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8.12
•【字号】津道运发〔2019〕81号
•【施行日期】2019.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关于更新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专用设备产品名单的
通知
津道运发〔2019〕81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6〕112号)规定,部分厂家已经开发生产相关车载专用设备,结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和我市公安部门对车载专用设备的检验结果,现更新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专用设备产品名单,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安装:
一、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AE—DI5042—G4型号;
二、深圳车小米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V02型号;
三、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SYCIHSJ02型号。
特此通知。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