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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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模板

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模板

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提高公司设备采购效率,保障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

公司设备采购合同,是指公司为购置设备而签订的采购合同。

第三条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确保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采购、分级管理原则,健全完善的采购合同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合璧利益。

第二章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第六条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合法性。

第七条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

第八条设备采购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采购项目的真实性、效益性和合规性,加强对供应商的风险评估。

第九条设备采购合同应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分担等事项,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应做好相关文件的备案工作,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确保交货质量、数量和时间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应做好合同质保期的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三条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和供货安全。

第四章设备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解决第十四条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的变更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办理,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的变更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变更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的解决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确保解决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章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第十七条公司设备采购合同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合同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采购设备合同管理制度

采购设备合同管理制度

采购设备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本合同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采购设备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相关的管理流程,确保采购设备合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所有采购设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设备维护等。

二、合同管理流程2.1 合同签订流程2.1.1 需求确认采购部门收到用户部门的采购设备需求后,双方将进行沟通确认需求,明确设备的性能要求、数量、交付时间等。

确认后的需求将成为合同签订的基础。

2.1.2 编制合同草案采购部门根据需求确认的内容,编制合同草案。

草案中需要包括设备基本信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条款。

2.1.3 审批合同草案合同草案需要经过公司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批,包括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

审批流程采用电子审批系统,各部门负责人按照流程逐级审批,并留下审批意见。

2.1.4 签订正式合同经过审批后的合同草案,采购部门将与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双方达成一致后,正式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双方代表应当出席并签署,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2 合同履行流程2.2.1 供应商交付设备供应商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设备,并提供相应的交付单据。

采购部门应当核对设备数量和规格与合同一致,并签收交付单据。

2.2.2 设备验收采购部门负责组织设备验收工作,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中的验收标准进行。

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将验收结果反馈给供应商,并进行相关记录和归档。

2.2.3 付款结算采购部门根据合同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按时支付款项给供应商。

同时,在付款时应当仔细核对合同约定的金额和付款单据的准确性。

2.3 合同管理与归档2.3.1 合同档案管理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将签订的合同按照日期和供应商进行归档,确保合同的易查找性和可追溯性。

2.3.2 合同变更管理如有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况,采购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合同变更流程进行操作,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变更的审批和跟进。

2.3.3 合同终止与解除当合同出现争议、违约等情况时,采购部门应当与法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则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方式进行合同解除。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争性装备采购活动,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提升采购效率和公平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竞争性装备采购活动。

第三条竞争性装备采购是指在通过公开招标、询价、比选等竞争性方式,采购各类装备的活动。

第四条竞争性装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装备质量和供应商选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采购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采购方式第六条竞争性装备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比选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公开招标是指在公开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的方式。

第八条邀请招标是指在采购范围内,经过预审,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的方式。

第九条询价是指采购人直接向多家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询问供应商对于采购需求的报价。

第十条比选是指在采购人确定的供应商库中,根据技术、价格等方面的评比,选择供应商的方式。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要求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一定的装备供应经验。

第十二条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记录,且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具备充足的资金和技术实力,能够保证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装备。

第十四条供应商应具备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供应商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要求的证照和资质。

第四章采购文件编制第十六条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详细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询价函、比选文件等。

第十七条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范围、采购需求、技术规格、合同条件、供应商资格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采购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九条采购文件应在合理的范围内设置评审指标,并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采购文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保证公平和公正。

装备采购规章制度

装备采购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装备采购工作,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装备采购质量和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装备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工具、仪器、耗材等。

第二章采购原则第三条采购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采购信息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公平竞争:采购活动应确保所有参与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3. 质量优先:采购的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单位使用要求,确保质量。

4. 价格合理:采购价格应合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5. 服务保障:供应商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四条采购流程分为以下步骤:1. 需求申报: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填写《装备采购需求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采购管理部门。

2. 市场调研:采购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需求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行情和供应商情况。

3. 供应商选择:根据市场调研结果,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并邀请其参加投标或报价。

4. 招标或询价: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招标或询价活动,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5. 合同签订: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6. 采购实施:采购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采购实施。

7. 验收交付:对采购的装备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合同约定,并及时交付使用。

8. 售后服务:监督供应商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四章采购管理第五条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装备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和实施装备采购管理制度。

2. 组织装备采购活动。

3. 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

4. 负责装备采购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采购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3. 能够公正、客观地执行采购任务。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七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装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设备采购合同执行与管理的规定

设备采购合同执行与管理的规定

设备采购合同执行与管理的规定一、合同的签订1.采购合同应由双方签署,合同必须包含采购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等必要条款。

2.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依照合同履行,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条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为了保证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双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确保货款及时到账。

4.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前,采购方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其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和资金实力,以确保供应商可以按时按量交货。

二、采购合同履行1.设备采购方应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检验所采购的设备。

2.检验应在设备交付后及时进行,如发现问题或瑕疵,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协商解决。

3.货款支付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如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相关责任。

4.采购方应当确保设备取得生产和销售许可证等必要的许可证件,且不得在设备使用过程中改变设备的基本结构和性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双方在履行采购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合法合规。

三、采购合同管理1.采购合同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合同备案、设备交付记录、验收记录、支付记录、技术资料、设备维修记录等相关资料。

2.采购合同管理应当有专人或专门部门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相应的制度和流程进行,确保管理合法合规。

3.采购合同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

四、采购合同的违约处理1.如出现违约情况,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并按照约定,对方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纠纷,采购方有权向授权机构提出投诉或仲裁,确保合同的正常执行。

五、采购合同执行与管理是企业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声誉。

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采购合同执行与管理制度,确保采购合同的规范执行。

在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与违约处理过程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规范运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装备竞争性采购的管理条例

装备竞争性采购的管理条例

装备竞争性采购的管理条例1. 引言本管理条例旨在规范装备竞争性采购的过程,确保公平、透明、高效的采购活动,以满足组织对装备的需求,并保护组织的利益。

2. 采购流程2.1 采购需求确认- 组织内部部门确定装备采购的需求,并准确描述所需装备的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

2.2 采购计划编制- 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装备采购计划,包括采购时间、预算、采购方式等。

2.3 供应商招标- 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制定招标文件,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 招标文件应明确装备的技术要求、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

2.4 竞标评审- 采购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参与竞标的供应商进行评审,评估其技术实力、供货能力和价格合理性。

-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记录评审过程、结果和理由,并形成评审报告。

2.5 中标结果确定- 采购部门根据竞标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其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 中标结果应公示,并通知所有竞标供应商。

2.6 合同履行- 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确保按时交付符合规格和质量要求的装备。

3. 采购管理3.1 采购合同管理- 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采购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供应商按合同履行义务。

- 合同管理应包括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跟踪、验收和支付等环节。

3.2 供应商绩效评估- 采购部门应定期对供应商的供货质量、交货准时性、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估,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估体系。

- 评估结果可作为后续采购决策的参考依据。

3.3 采购记录和档案管理- 采购部门应做好采购记录和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采购文件、合同、竞标评审报告等的归档和保存。

- 采购记录和档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一定的时间。

4. 违约处理4.1 供应商违约处理- 若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装备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装备,采购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其履行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如供应商严重违约,采购部门可以终止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采购设备合同管理制度

采购设备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设备采购工作,确保采购设备的质量、性能和供应,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所有设备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采购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设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设备采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协调。

第五条设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设备采购办公室,负责具体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设立设备采购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备采购工作。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七条采购需求提出1. 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根据生产、科研、办公等需求,提出设备采购申请,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预算等。

2. 设备采购办公室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内容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供应商选择1. 设备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需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2. 供应商选择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

第九条采购合同签订1. 设备采购办公室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确定设备价格、质量、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条款。

2. 双方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避免争议。

第十条采购合同履行1. 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等要求,将设备送达指定地点。

2. 设备采购办公室组织验收,确保设备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采购合同变更1. 采购合同签订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2. 变更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

第四章采购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设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设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设备采购办公室负责对采购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设备采购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反馈设备使用情况。

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采购合同管理规定采购合同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采购合同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保障公司的利益。

二、合同订立2.1 合同签订主体采购合同由公司与供应商双方签订,合同双方应为合法主体。

2.2 合同内容采购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1. 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等;2. 供应商的名称、地质、等;3. 交货地点、方式和时间;4. 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5.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6. 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2.3 合同备案采购合同应备案,并存档留存备查。

三、合同执行3.1 供应商资质审查采购部门应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前进行资质审查,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

3.2 采购物品验收采购部门在收到采购物品后应及时进行验收,并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对比验证。

3.3 付款管理采购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付款,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4 违约处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违约方进行整改,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的权利。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4.1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4.2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应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五、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采购合同管理。

如有需要,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本公司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请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以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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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颁布单位:总装备部颁布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落实装备采购计划,保证装备采购质量,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是指对国内装备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监督等一系列有组织的活动。

国外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竞争择优、注重效益、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总装备部负责全军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负责本系统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装备采购业务部门会同装备采购计划部门、驻厂军事代表机构等承办装备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条件第九条装备采购合同必须依据总装备部下达的年度装备采购计划订立。

第十条装备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第十一条装备采购合同订立前,应当完成装备设计定型或者通过鉴定。

第十二条装备采购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价格(标底)报批手续。

不得签订无价格合同。

第十三条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需要订立装备采购合同的项目,必须经总装备部批准。

第二节合同内容第十四条装备采购合同按照合同审批权限分为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要合同是指总装备部规定的重要装备采购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要合同以外的装备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装备采购合同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与确定的装备承制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

装备承制单位的确定,应当按照年度装备采购计划规定的采购方式,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装备采购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二)合同订立的依据;(三)合同标的和数量;(四)交付技术状态;(五)价格、经费支付方式和条件、开户银行和账号;(六)履行期限;(七)包装、储存、运输及交付要求;(八)质量保证要求;(九)质量监督、检验验收内容和要求;(十)服务保障要求;(十一)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处理,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保密要求;(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装备采购合同应当按照《装备采购合同基准文本》的格式制定。

第三节合同谈判与起草第十七条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应当组织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成立合同草案文本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方案,与装备承制单位进行谈判,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谈判应当严格执行装备采购计划和军队有关规定。

谈判进展情况应当及时上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

第十八条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应当根据谈判结果起草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

第四节合同审定与签约第十九条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应当将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审定。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将重要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报总装备部审定。

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承制单位资格、装备技术状态、经费、价格、进度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条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经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应当将审定结果通知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由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与装备承制单位签订装备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应当将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并由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和军兵种装备部的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应当按照《装备采购合同编号规定》对合同进行编号。

合同编号由部门标识、合同订立年度、合同总序号、装备分类别标识和合同分序号等构成。

第二十三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总装备部备案,并分发有关单位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装备采购合同生效后,在此之前形成的有关协议、纪要、文件等,凡与合同条款有冲突的,应当以合同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五)合同当事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

合同确认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造成对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作为第三方,参与装备承制单位与装备分承制单位的合同订立工作,明确质量、进度、检验验收等有关事宜,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第四章合同履行第一节质量监督第二十六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组织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和积极预防、防检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制度,依据装备采购合同要求,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装备质量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监督装备承制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装备采购合同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装备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促进装备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

第二十八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通过现场检查、阶段质量评审等方式,对产品生产过程实施质量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

监督主要内容有:(一)产品质量保证大纲的执行情况;(二)外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和器材质量;(三)关键工序、特种工艺的质量控制;(四)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测器具的质量管理;(五)技术状态管理;(六)不合格品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驻分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或者指定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装备采购合同要求,负责原材料、配套设备和器材的质量监督与检验验收。

对于原材料、配套设备和器材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驻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驻分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或者指定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监督分承制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和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对因质量不稳定或者产品的关键、重要特性不合格而不能提供合格产品的装备承制单位,应当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在规定的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终止装备采购合同的履行,要求装备承制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监督装备承制单位合理安排资源,按计划确保产品生产进度。

第二节检验验收第三十二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组织驻厂军事代表机构,依据装备采购合同、产品技术条件和检验验收细则,对承制单位提交的产品进行检验验收。

第三十三条检验验收的范围包括:(一)交付部队使用的成套装备;(二)装备配套的主要成品件;(三)单独采购的主要备件。

第三十四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在装备承制单位检验合格后独立进行产品检验验收。

对不宜独立进行检验验收的项目,如试航、试飞、导弹飞行试验等大型综合性试验项目,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可以会同承制单位进行联合检验,但必须独立做出检验验收结论。

对检验验收合格的产品,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出具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对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拒收,并将拒收理由及时通知承制单位。

当出现不合格品时,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督促承制单位从管理和技术方面查明原因,查清责任,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三节交接发运第三十六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接到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报送的装备出厂申请后,应当按照装备分配计划适时发出接装通知书,通知接装单位做好接装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接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同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对拟接收装备的技术状态、数量及技术资料等进行交接检查。

检查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对交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与装备承制单位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向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按照装备采购合同约定和运输要求,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协助接装单位做好装备的发运工作。

对装备发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会同接装单位与装备承制单位协商解决,必要时向上级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报告。

第四节经费支付第三十九条装备采购经费通过总装备部装备财务结算机构办理支付手续,以银行转账结算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遵循质量、进度、经费同步管理的原则,根据装备采购合同和产品检验验收情况,对装备承制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向本系统装备采购主管部门(机关)提出付款意见。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付款意见进行审核后,按照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批准的装备采购经费用款计划,通过总装备部装备财务结算机构向装备承制单位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第四十一条对于实行预付款的装备采购合同,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监督预付款的使用情况,保证经费用于合同约定的范围。

第五节服务保障第四十二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组织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按照装备采购合同要求,督促装备承制单位制定装备服务保障计划,健全服务保障机制,为部队及时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装备采购合同要求,督促装备承制单位制定装备技术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对接装部队进行理论、实际操作技能和使用维护方面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装备采购合同要求,协调、督促装备承制单位为部队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协助解决装备在运输、贮存、使用和维修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在装备采购合同约定的装备服役期限内,由于设计、生产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监督装备承制单位及时解决。

装备采购合同对装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条款处理。

对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

第五章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四十六条装备采购合同订立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

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向总装备部提出交更、中止或者解除装备采购合同的建议;经批准后办理变更、中止或者解除事宜,并将办理情况报总装备部备案:(一)装备采购计划被修改或者被取消的;(二)装备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军队利益的;(三)装备采购合同履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主要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达成的协议双方应当履行。

协商不成的,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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