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经典案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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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_案例法(3篇)

美国法律_案例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著名的宪法解释案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案由时任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任命的联邦法官詹姆斯·马伯里提起,他因未能获得任命书而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发任命书。

这一案件对美国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权的确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情简介1800年,美国发生了一场激烈的政治斗争,即“辉格党”与“民主共和党”之间的权力争夺。

在这场斗争中,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战胜了辉格党候选人约翰·亚当斯,成为新任美国总统。

然而,由于两党之间的激烈竞争,杰斐逊在就职前未能完成对一些联邦法官的任命。

1801年,亚当斯在离任前任命了包括詹姆斯·马伯里在内的多名联邦法官。

然而,由于时间紧迫,亚当斯未能为这些法官颁发任命书。

杰斐逊上台后,他任命了约翰·马歇尔为大法官,并指示马歇尔撤销亚当斯任命的法官。

1803年,马伯里得知自己未能获得任命书,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发任命书。

他认为,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有责任颁发任命书。

三、法院判决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面临着一个重要的宪法问题:联邦法院是否有权颁发任命书?如果法院无权颁发,那么马伯里的诉讼是否成立?马歇尔在判决书中提出了两个关键论点:1. 联邦法院有权颁发任命书。

马歇尔认为,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赋予最高法院颁发任命书的权力,这是宪法赋予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2. 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马歇尔进一步指出,如果法院无权颁发任命书,那么这项权力将属于国会。

然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国会无权干涉司法权。

因此,最高法院有权对国会的立法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不违反宪法。

在判决书中,马歇尔引用了美国宪法第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拥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他认为,这一规定赋予了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

法律上著名的案例(3篇)

法律上著名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宪法案例之一,发生在1803年。

这一案件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美国的法律体系和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案件起源于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上任前,其前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在离任前匆忙任命了约瑟夫·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美国马里兰州的联邦法官。

然而,由于官僚程序的延误,马伯里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

杰斐逊上任后,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拒绝签署马伯里的任命状,导致马伯里无法就任法官职位。

马伯里因此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令麦迪逊交出任命状。

二、案件争议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发布命令强制国务卿麦迪逊交出任命状。

这一争议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发布命令强制政府官员执行其职责?2. 宪法是否授予联邦最高法院对政府行为的最终解释权?三、法庭判决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1803年代表最高法院做出了判决。

以下是判决的主要内容:1. 判决结果:最高法院裁定,联邦最高法院无权发布命令强制麦迪逊交出任命状。

2. 判决理由:- 马歇尔大法官认为,根据宪法,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仅限于解释法律和宪法,而不包括强制执行法律。

- 马歇尔进一步指出,如果最高法院有权发布命令强制政府官员执行其职责,那么这种权力将超越宪法所赋予的权力范围,从而构成违宪。

- 马歇尔还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或政府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有责任审查政府行为是否违宪。

3. 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实际上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政府行为违宪,并拒绝执行。

四、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法律体系和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这一案件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使得联邦最高法院成为宪法守护者,对美国政治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影响美国司法的25案例

影响美国司法的25案例

影响美国司法进步的25大案在美国,自然权利是神圣的,社会契约是神圣的,拥有私有财产是神圣的;更不消说,神与对神的信仰是神圣的。

这些观念融合在一起,才形成了法律在美国的神圣性。

因此,要比较深入地了解美国法律,就必须了解美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反过来一样,要研究美国的任何一个侧面,都需要了解美国的法律。

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此案发生于1801年。

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

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

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契约神圣原则与大学自治传统——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美国这个法治国家,一个通行的金科玉律就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但私有财产的确定和确认需要契约来规范,显然,政府的更替、社会的变动、阶级的冲突都可能影响到契约的有效性。

为此,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特别规定:任何一个州都不得“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但宪法文本的规定要化为现实生活的法治还有赖于法官们的努力。

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之初就遇到了一项有关契约的案子——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Dartmouth collegev.Woodward)。

而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对此案的一纸判决不仅维护了契约神圣的原则,也使美国私立大学的发展有了坚强的法律后盾。

联邦至上原则和宪法默许的权力——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19)1787年的《美国宪法》确定了美国法制的框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目标。

“水门事件”与宪政

“水门事件”与宪政

“水门事件”与宪政1972年6月17日,为尼克松筹划竞选连任总统的一些共和党人,潜入华盛顿水门大厦民主党总部偷拍文件和安置窃听器。

尼克松连任后不久,此事被揭发。

牵连甚广,直至尼克松本人。

为此,1973年10月23日美国众议院责成其司法委员会调查有关材料;1974年6月,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约翰.西里卡向尼克松发传票,要他交出与掩盖水门事件有关的录音磁带,以完成对有关人员的审讯。

尼克再次启用行政特权的理由,称磁带中含有国家机秘,拒绝交出。

联邦特别检察官和地区法院将此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定名为《美国诉尼克松案》。

该案开创了美国宪政史上的一个先例:总统被自己任命的特别检察官起诉,实际上是被联邦司法部起诉。

7月24日最高法院以8:0(大法官伦奎斯特没有投票)形成决定,作出判决:一、特别检察官有权对他名义上的上司起诉,因为职责准许,审理类似案件也是最高法院的职责;二、尽管总统磁带中包含有属于特别行政权保护的内容,尤其是那些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问题,但当这些磁带被作为犯罪案件的证据时,总统必须服从法院的命令,将磁带交出;总统的特权不能无止境地延伸阻碍司法审查的正常秩序;三、总统交出的材料与调查的罪行是否有关,不是由总统决定,而只能由法院来决定。

7月底,众议院相继通过3项弹劾尼克松的条款。

8月8日,尼克松宣布辞去总统职务,由副总统福特接任。

福特于9月8日宣布,由于“审讯一名美国前总统的前景可能会无可挽回地丧失……已使国家恢复的平静”,于是宣布对尼克松的赦免,赦免其“所犯的、可能犯的或参与的……一切罪行”。

尼克松总统因“水门事件”面临国会的弹劾,辞去总统职务,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自动辞职的总统。

该国弹劾总统的程序,也适用于副总统、联邦法院法官和其他联邦政府官员。

该事件针对美国总统尼克松,但事件本身所表现出的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却超出国界在全世界范围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思考......辞职与法律......国家权力与宪政......这是一个有争议的宪法案例,首先中国对于国家权力的撤销、宣布无效的事件是否属于宪法案例,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其次美国司法审判实践频繁解决宪政问题引出的案例是否属于我们所理解的宪法案例!都值得我们深思!!!希望大家对此发表不同的看法。

西方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西方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体系以其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理论和广泛的影响力,为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本文将通过对西方法律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理念,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背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案件简介:本案中,约翰·马伯里被任命为联邦地区法官,但由于政府官员的延误,他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

马伯里因此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令麦迪逊(时任美国国务卿)将任命状送达给他。

法院判决: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宣布国会的《1789年司法条例》中关于最高法院颁发委任状的规定违宪。

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这是美国宪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该案强调了法院在维护宪法权威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为美国宪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案例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宣布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宪。

案件简介:本案中,原告布朗的女儿被拒绝进入一所白人学校就读,理由是该学校已满员。

原告因此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宪。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的绝对优势,宣布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宪,并要求各州废除该制度。

分析: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该案体现了美国宪法中平等原则的适用,强调了消除种族歧视、保障公民平等权利的重要性。

3. 案例三: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背景: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确立了米兰达警告原则。

案件简介:本案中,被告米兰达在被捕后未被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等权利,便在审讯中供认了自己的罪行。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和最高法律文件,宪法在维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分配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所规定的条款和原则是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执行法律和政策的基础。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存在一些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对于理解宪法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在不同国家的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 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这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54年做出的历史性裁决,宣布根据种族对学校实行隔离是违宪的。

这一裁决结束了种族隔离政策,对美国的种族平等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印度《总统对安尼罗德案》(Kesavananda Bharati vs. State of Kerala):这是印度最高法院于1973年做出的裁决,确认了宪法的基本结构原则,规定国会对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修改不得影响宪法的基本结构。

这一案例奠定了印度宪法的基本框架,确保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3. 南非《春日亚诉内拉伟案》(S v. Makwanyane and Another):这是南非宪法法院于1995年做出的裁决,宣布死刑违反宪法。

这一裁决标志着南非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为人权和法治的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4. 加拿大《军队退休金案》(Reference re Pension Benefits Act):这是加拿大最高法院于1991年做出的裁决,确认同性伴侣在军队退休金和其他福利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这一案例为加拿大同性婚姻合法化奠定了基础,对同性恋权益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

5. 法国《卢姆案》(Lama v. France):这是欧洲人权法院于2014年做出的裁决,宣布法国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拒绝违反欧洲人权公约。

这一案例推动了法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为欧洲其他国家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提供了借鉴。

世界法律著名案例(2篇)

世界法律著名案例(2篇)

第1篇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司法审查案例,发生在1803年。

这一案件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美国宪政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案件起因:在1800年的总统大选中,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领导的联邦党人输给了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领导的民主共和党人。

在选举结果揭晓前,亚当斯任命了大量的联邦法官和政府官员,以巩固联邦党人的权力。

然而,在杰斐逊就任后,他试图阻止这些任命的官员上任。

案件经过: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是亚当斯任命的一名法官,但在杰斐逊上任后,他未能获得任命书。

马伯里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他的任命。

法院判决:当时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他面临着一项重要的宪法解释任务。

在审理此案时,马歇尔面临两个关键问题:1. 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强制执行马伯里的任命?2. 如果最高法院无权强制执行,那么它是否有权宣布国会的一项法律违宪?马歇尔在判决中做出了以下决定:1. 最高法院没有强制执行马伯里任命的权力,因为国会的一项法律——1793年的《司法条例》——授权最高法院发出强制令(writ of mandamus)这一做法违宪。

马歇尔认为,这项法律侵犯了司法审查权,而司法审查权是美国宪法赋予法院的固有权力。

2. 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法律违宪。

马歇尔指出,美国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因此,法院有责任宣布这些法律无效。

判决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该案使美国最高法院获得了宣布国会法律违宪的权力,从而成为美国宪法解释的最高权威。

2. 强调了宪法至上的原则:马歇尔的判决强调了宪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为美国宪政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促进了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使法院在政治体系中获得了一定的独立性,有助于平衡立法和行政权力。

美国法律案例结合宪法的(3篇)

美国法律案例结合宪法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教育委员会决定,全市所有公立学校的白人学生和黑人学生必须按照种族分离原则分开就读。

这一决定引发了全美范围内的争议,最终导致了《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的诞生。

二、案件经过1954年,一名名叫布伦达·布朗的黑人女孩因种族原因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她的父亲洛伦斯·布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判决结果,裁定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三、案件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不仅对黑人学生的教育权益造成了损害,而且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判决书强调,种族隔离政策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违反了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四、宪法解读1. 第14修正案《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入籍的人,无论其种族、肤色或先前所属国籍如何,都是美国公民,并享有平等的保护。

这一修正案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2. 平等保护条款平等保护条款是第14修正案的重要内容,它要求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对公民进行歧视性对待。

平等保护条款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

3. 种族隔离政策的违宪性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政策不仅对黑人学生的教育权益造成了损害,而且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

五、案件影响《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该案件判决取消了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为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后,美国社会逐渐实现了种族平等,公民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六、结论《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结合了美国宪法中的第14修正案和平等保护条款,对美国民权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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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经典案例之------平等选举权 标签: 贝克 福特 分配 议席 司法 2008-05-10 16:10 现代民主社会不应仅仅满足于公民权利在形式上的外在平等,而应该追求和保证实质性的内在平等,否则公民的宪法权利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作者:任东来 在美国,联邦和州各级议会的议员们号称民意代表,为维护自己选区选民的利益,他们常常是吵得面红耳赤,争得不可开交。为此,人们会不由自主地感叹美国议会政治的民主和公正。但是,如果将时针倒拨40年,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的议会政治运作中存在着一个非常严重的弊端,那就是在各州普遍存在的“议席分配不公正”(malapportionment)。

美国宪法规定,代表人民的国会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议席的分配应与选区内选民的人数相匹配,并根据联邦政府十年一度的人口统计数字进行调整。所谓议席分配不公正,是指由于历史和政治原因,在联邦众议院和州众议院议员的名额分配中未能实现各议席所代表的人口数目的基本相等。这样,不同选区的选民选举代表自己的各级众议员时手上选票的“含金量”是不同的。表面上看,虽然人手一票、大家平等,但由于许多选区人口相差很大,这样,在选举数目相同的众议员时,人口多的选区选票的代表性显然远不及人口少的选区。这种未能按人口变化及时调整议席分配的现象背离了选民选举众议员时应当拥有平等投票权的“一人一票”原则。

这种表面平等与现实不平等之间的巨大差异引起了民众特别是人口多的选区中选民的强烈不满。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许多美国人不遗余力积极推动州和联邦国会改变这一议席分配不公的现象。无奈,历史形成的选区格局已成为一些政客和党派的既得利益,改革的努力始终未能如愿以偿。显然,要让各级议会来铲除在很大程度上是它们自己所确定和划分的选区所造成的不公正绝非易事。

既然政治途径走不通,改革家们只好另辟蹊径,试图借助司法的力量来消除议席分配不公正。然而,重新调整众议院议席分配必然会打乱现有的党派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平衡,在众议院引发政治地震,影响空前重大。根据美国的宪政传统,确定国会议席分配的责任属于联邦国会而不是司法机关,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强行介入这一问题,将会侵犯联邦国会的职权,使法院陷入充满危险的“政治棘丛”(Political' Thicket)。

这样,究竟是积极司法、维护现实中的社会平等和公正,还是保持司法克制、尊重民选立法机关,成为最高法院在1962年贝克诉卡尔案中面临的一道难题。

一、议席分配不公 政治还是司法问题? 在美国,议席分配不公正向题由来已久,其根源是19世纪后半期开始出现的城乡对立和利益冲突。 从1607年北美殖民地草创到19世纪中期,美国基本上是一个乡村社会,1790年时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94.9%,到内战前夕仍高达80.2%。与此相应,乡村利益集团在美国政坛中占据着绝对优势,不仅控制着各州议会中的绝大多数议席,而且也操纵着联邦国会议员的选举。但19世纪后半期,美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迅猛发展,1890年时城市人口还只占总人口的35.1%,到1920年则达到51.2%,首次超过乡村人口。这样,“城里人”便开始要求与“乡下人”在政治上

平起平坐,提出重新分配议席,以获得更多的参政权利,进而维护自己各方面的利益。但是,这一正当的改革要求却遇到乡村既得利益集团的百般阻挠。尽管全美36个州的宪法都明文规定要定期重新分配议席,但到1960年,仍有12个州的州议会议席和它的联邦国会议席的分配30多年未变,田纳西和亚拉巴马等南方州甚至是60多年“一贯制”。

在田纳西州,虽然州宪法明确规定州议会和州属国会议席的分配应与选区内的选民人数相匹配,并根据联邦政府十年一度的人口统计数字进行调整,但实际上,自1901年通过《议席分配法》(The Apportionment Act)后,该州议会从未对议席分配作过任何调整。到50年代末,城乡选区间选民数量的不平衡已相当严重。例如,在州众议院议员选区中,最小的乡村选区只有选民3,454人,最大的城市选区选民却多达79,301人;在州参议院选区中,最小(乡村)和最大(城市)选区的选民数分别是39,727人和237,905人,相差近6倍。这就使得占全州人数总数60%以上的城市选民只能选举99个州众议院议席中的36席和33个州参议院议席中的13席,从而造成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城乡差别”。

1959年,一些城市选民实在是气不过,便在查尔斯·贝克的带领下,一张状纸把州务卿乔·卡尔告到联邦地区法院,要求法院强迫州政府重新分配议席。贝克是位地方治安法官,这难免让人联想到150多年前另一位候任治安法官马伯里的诉讼所产生的巨大影响。

法院虽然承认田纳西州的议席分配是相当恶劣的“弊制”,“必须立即予以纠正”,但却援引最高法院1946年的一个先例驳回了贝克等人的诉讼请求,拒绝审理此案。

联邦地区法院的这一做法显然是在回避矛盾,把问题推到联邦最高法院。它所援引的1946年的先例叫科尔格罗夫诉格林案,其情形与贝克案几乎完全相同,只不过该案发生在美国中西部伊利诺伊州,涉及的是国会议员议席分配不公的问题。

在科尔格罗夫案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伊利诺伊州存在着议席分配不公的事实,但宣称,根据美国的宪政传统,确定国会议席分配的责任在联邦国会,而不在司法机关,如果法院涉足此类问题,必然会“使法院直接主动地陷入政治纷争之中”,这不仅“有害于民主制度”,而且也会“严重侵犯国会的神圣职权”,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持“克制”,不应该进入这一充满危险的“政治棘丛”。

最高法院这一保守的司法判决,首先是与当时流行的“司法克制”原则(judicial restraint)密切相关。本来,“司法克制”是进步主义时代著名大法官霍姆斯和

布兰代斯首先提倡的,针对的是19世纪后半期最高法院频繁推翻联邦和各州社会经济立法的做法。它虽主张司法机关“自我约束”,但这种“约束”并不是消极的,而是旨在给予政府更多的行为空间,使其能够最有效地管理社会和保护公民权利,因而带有非常鲜明的进步色彩。但到20世纪40年代,在政府保护民权问题上停滞不前时,最高法院仍以“司法克制”为由对社会不公正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就显得有些保守了。

其次,科尔格罗夫案判决也深受传统的“政治问题”回避原则的影响。这一原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案件虽可以由司法管辖,但是这种司法介入可能会与其他“政治机构”(即立法和行政机关)发生冲突,因此,法院就可以认定它们是“非

司法性”案件,予以回避,以便超然于政治漩涡之外,保持司法的“纯洁性”。

科尔格罗夫案之后,最高法院一直以“政治棘丛”观为圭臬拒审议席分配案件。但到50年代末60年代初,美国国内政治气氛大变,民权运动高涨,民众的平等权利意识加强,最高法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而且,联邦政府也开始调查议席分配不公正问题,当时的民主党人肯尼迪政府正在利用行政权力敲打各州的议席分配不公正行为。1961年,联邦民权委员会公布了一份题为《选举》的报告,详细列举了在美国绝大多数州中普遍存在的议席分配不公正的事实,建议联邦政府在各州联邦和州议席分配中设法保证“各选区选民人数的实际平等”。同时,它还认为,联邦国会应当明确认可联邦司法机关有权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审理有关议席分配的案件。

显然,这给处于挫折当中的贝克等人一线希望,他们决心到联邦最高法院把官司进行到底。

二、抛弃僵化原则 法院勇闯“政治棘丛” 1961年4月和10月,联邦最高法院先后两次对贝克案进行庭审,可谓非同寻常,极为谨慎。

法庭的辩论相当激烈。贝克等人认为,田纳西州议会不顾州宪法定期重新分配议席的规定和50多年来该州人口分布巨大变化的事实,“武断、专横地”沿用1901年的《议席分配法》,是一种明目张胆地违反州宪法的行为;同时,由于州议会面对议席分配不公正无动于衷、无所作为,致使城市选票没有获得与乡村选票相等的“选票价值”,因而侵犯了城市选民的平等法律保护的宪法权利。据此,贝克等人坚决要求最高法院推翻该州1901年《议席分配法》,并判决田纳西州议会按照1960年的最新人口统计平等公正地重新分配议席。

贝克等人的立场得到了联邦政府的大力支持。联邦司法部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最高法院提交“法律理由书”,通过事实,从法理上阐述田纳西州政府在议席分配方面存在的违宪行为,支持最高法院对这一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

田纳西州政府虽然承认,因历史原因,该州的议席分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它辩称,由于贝克等人已享有投票权,因此他们的平等权利事实上并没有受到侵害。而且,该案所涉及的议席分配“纯系政治问题”,根据科尔格罗夫诉格林案判决,它根本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如果司法机关强行介入,不仅严重违反了既有的司法先例,而且也侵犯了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分权原则。

围绕究竟是应最大限度地维护现实中的社会公正,还是尊重民选的立法机关、尽量保持司法克制,最高法院内部出现了严重的分歧。从恪守先例出发,法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哈兰、惠特克和克拉克(Tom C.Clark)等四位大法官认为,不涉足议席分配这一“政治棘丛”对保持最高法院的威望至关重要,因为“最高法院的权威是建立在公众对其道德约束力的持续信任之上的,要维持这种

信任,最高法院就必须在政治漩涡中超然独立”。因此,它应尽最大努力“紧闭通往政治棘丛的大门”。

从社会公正的立场出发,沃伦首席大法官和布莱克、道格拉斯(William 0.Douglas)及布伦南(William Brennan)等三位大法官则坚信,司法机关

应当积极介入议席分配问题,切实保障公民能够享有真正平等的宪法权利。他们认为,科尔格罗夫案判决“是一根经不起推敲的法律芦苇”,根本不能成为最高法院处理议席分配案件时的权威先例,因为田纳西州的议席分配不公正公然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条款,相关的诉讼案件属于司法管辖理所当然。在他们看来,该州的“议席分配胡乱拼凑,毫无任何合理因素”,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宪法权利,如不予以坚决更正的话,就“意味着美国宪政体制的失败”。

两派大法官势均力敌,最后一名大法官斯图尔特犹豫不决,现在,他成了左右案件结果的关键人物。经过一番深思熟虑,他毅然倒向沃伦等务实派大法官们一边,支持对贝克等城市选民提供司法保护。斯图尔特大法官解释说,虽然他与法兰克福特等大法官们一样深深地担忧,如果支持原告可能会遭致猛烈批评甚至损害最高法院的威望,但他认为,田纳西州的议席分配方案实在是极端的不公,如不加以严厉制止的话,不仅无法保证城市选民的平等选举权,而且也会阻滞美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司法机关对贝克诉卡尔案拥有无可争议的司法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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