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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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

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

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判例: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

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

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

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

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

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

宪法有关案例

宪法有关案例

宪法有关案例
以下是一些关于宪法的案例:
1. 玛伦诉麦迪逊案(1803年):该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
历史性决议,确定了宪法对司法审查的权力。

最高法院首次宣布其有权对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以此确立了宪法的最终解释权。

2. 布朗诉教育局案(1954年):该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
南部种族隔离制度问题上的一项重要判决。

最高法院裁定,根据《平等保护条款》,禁止通过种族隔离对待黑人学生。

这个判决为美国的民权运动奠定了基础,结束了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3. 科文顿诉佛吉尼亚州案(2003年):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
同性性行为合法性问题上的一项判决。

最高法院裁定禁止对同性性行为的刑事处罚,认为这种禁止违反了宪法的尊重和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4. 罗马尼亚案(2016年):在这个案件中,罗马尼亚宪法法
院裁定废除罗马尼亚政府的一项紧急法令,该法令减少了腐败罪行的惩罚力度。

这个判决具有重要的反腐败意义,反映了宪法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5. 澳大利亚共和案(1999年):澳大利亚宪法规定,只有通
过全民公投才能废除澳大利亚君主制,建立共和制。

在这个案件中,全民公投未能通过,最终确定澳大利亚仍然保持君主制。

这个案件展示了宪法中对政府形式和权力结构的明确规定,以及宪法修正的程序和条件。

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国家宪法在审查政府行为、保护权利和制约政府权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它们也反映了宪法在确立社会公正、个人权利和政府问责制方面的重要性。

十大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案例
1. 米兰德诉路易斯安那州案:判定州法禁止在公立学校讲授进化论违反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保障。

2. 布朗诉教育局案:判定种族隔离违反宪法平等保障。

3. 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确认同性婚姻是宪法保障下的基本权利。

4. 奥伯格菲尔德诉霍奇斯案:判定根据性别进行招聘歧视违反平等保障。

5. 美国诉尼克松案:裁定总统没有权利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

6. 布克诉加恩斯案:确认胎儿的权利只到到足月出生前。

7. 汉密尔顿诉雷托案:裁定宪法规定的“商议同仁”权利不适用于民间合同争议。

8. 菲尔德诉威斯康星州案:认定抗议者的特定表达形式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9. 美国诉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案:确认总统在司法程序中没有特权。

10. 美国诉弗格森案:明确职业技能和管理经验的待遇差异是种族歧视的证据。

今日说法中典型的宪法案例

今日说法中典型的宪法案例

今日说法中典型的宪法案例1.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该案件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宪法案例之一。

最高法院裁定,种族隔离教育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所保护的平等权利原则,从而打破了种族隔离教育制度,推动了种族平等和民权运动的发展。

2. 罗恩诉韦德案 (Roe v. Wade, 1973):该案件是美国最高法院对堕胎合法性进行裁决的宪法案例。

最高法院认定,堕胎是女性隐私权的一部分,并受到《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保护。

这个裁决对美国的社会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并引发了长期的争议和辩论。

3. 美国诉尼克松案 (United States v. Nixon, 1974):该案件是美国最高法院对总统权力和法律约束之间关系的一次关键性判决。

最高法院裁定,尼克松总统不能以总统特权的名义拒绝提交录音带作为刑事调查证据。

这个案件确立了总统权力的有限性,并维护了法治的原则。

4. 朗尼根诉弗洛里达州案 (Bush v. Gore, 2000):该案件是美国历史上一次具有争议性的宪法案例,关于2000年总统选举结果的争议。

最高法院裁定,佛罗里达州的选举重计票程序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因此无法确保公正的选举结果。

这个裁决对争议选举和选举程序产生了影响,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辩论。

5. 霍普金斯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Hopkins v. California, 2004):该案件是关于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种族歧视的一次重要宪法案例。

最高法院裁定,加利福尼亚州的陪审团摇盅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这个裁决加强了对陪审团摇盅法的审查,并对刑事司法中的种族平等产生了影响。

宪法离我们很近的案例

宪法离我们很近的案例

宪法离我们很近的案例
以下是一些宪法离我们很近的案例:
1. 美国宪法案例: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年)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判决,废除了种族隔离学校政策。

该案对宪法第14修正案中平等保
护条款的解释具有重要意义,为美国种族平等权利奠定了基础。

2. 南非宪法案例:赖恩诉南非刑事法院案(Laird v. South African Criminal Law Commission, 2002年)涉及南非宪法第
39条款的解释。

该条款规定,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守
一系列程序和原则。

该案通过对种族隔离时期的司法审查进行澄清,确保了宪法的权威性和司法体系的独立性。

3. 印度宪法案例:卡地查诉邦留案(Kadidal v. Union of India, 2011年)涉及印度宪法第19和21条的保障。

该案涉及以国
家安全为由实施的限制人权措施,并对涉及人权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提出了关键问题,包括关于特殊法庭和秘密审判的合宪性问题。

这些案例都涉及到宪法中的保障条款,对于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可以帮助解释宪法的原则,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并保护公民免受滥用权力的侵害。

宪法的真实案例

宪法的真实案例

宪法的真实案例
宪法的真实案例有很多,以下列举几个典型案例:
1. 美国宪法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
这个案例涉及种族隔离教育的合宪性问题。

最高法院裁定,将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分开就读的隔离教育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这个判决对于种族平等权益的保护在美国历史上产生了重大影响。

2. 德国宪法案例:人权与安全法案(2006年)
该案例涉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德国宪法第一个修正案的审议。

德国政府试图通过这一修正案来增加对恐怖主义与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但法院认为修正案侵犯了个人隐私与通信自由的权利,并对其予以否决。

3. 日本宪法案例:关于《日本国宪法》第9条解释的争议(2014年)
该争议起因于日本政府提出军事合作与集体自卫权的解释观点,引发社会广泛争议。

大部分日本学者和公众认为,这一解释违背了《日本国宪法》第9条对和平立国原则的规定。

争议尚未最终解决,但反映了宪法解释权力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所引发的深层问题。

这些案例突显了宪法的重要性与灵活性,它们代表了宪法法院在阐释宪法原文以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时也展示了宪法作为一个国家最高法律文书,如何应对不同的社会需求与挑战。

宪法的真实案例

宪法的真实案例

宪法的真实案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性的国家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下面将通过几个真实案例来说明宪法在实践中的作用。

案例一:美国宪法中的雇佣兵问题在美国宪法中,有关“雇佣兵问题”的规定可追溯到宪法的原初版本。

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制定规定军队的法律”。

这是美国宪法中对雇佣兵问题的重要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个人或私人组织雇佣军队破坏国家安全和秩序。

这一规定的实施,保障了国家安全和捍卫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案例二:中国宪法中的无偿捐献和慈善事业中国宪法对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0条,公民的法律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也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其中就包括慈善事业的义务。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忠诚于祖国、爱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遵守公德、诚实守信、助人为乐。

这一规定为无偿捐献和慈善事业提供了宪法依据和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案例三:德国宪法中的反种族歧视保护德国宪法也对禁止种族歧视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德国基本法》第3条和第20条,德国公民在权利享有和义务履行方面一律平等,没有任何人因为种族、民族、宗教或信仰、性别、残疾、性取向等而受到不平等待遇。

该条款的实施,为保护少数族裔群体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和法律保障,也有助于促进德国社会的多元和谐发展。

案例四:南非宪法中的民主转型南非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明确禁止歧视的宪法,它在南非实现民主转型和结束种族隔离政策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6年通过的南非宪法第一次确立了民主价值观,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分配。

这一宪法的实施,实质性地改变了南非社会的结构和面貌,为建设一个平等、公正和和谐的国家奠定了基础。

总结:通过以上几个真实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在不同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美国法律上经典的案例(3篇)

美国法律上经典的案例(3篇)

一、背景介绍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教育平等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涉及了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合法性问题,对美国的种族关系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件起因1949年,非洲裔美国人罗莎·帕克斯(Rosa Parks)在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乘坐公交车时,因拒绝给白人让座而被逮捕。

这一事件引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爆发。

在民权运动的高潮期,非洲裔美国人开始挑战种族隔离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之一就是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三、案件过程1949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一名非洲裔美国学生路易斯·布朗(Louis Brown)因种族隔离政策无法进入当地白人学校就读。

随后,布朗的家人向当地教育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取消种族隔离政策。

此案历经多年,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听取了双方律师的辩论,并仔细审查了相关的证据。

法院最终判决,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并宣布种族隔离政策为非法。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该案对美国的种族关系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废除种族隔离政策:布朗案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为非法,为美国消除种族歧视奠定了基础。

2. 促进民权运动:布朗案判决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了美国社会对种族平等问题的关注。

3. 保障公民权利:布朗案判决强调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平等保护条款的重要性,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4. 改变教育制度:布朗案判决促使美国各州逐步废除种族隔离政策,推动了教育制度的改革。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

该案不仅废除了种族隔离政策,还为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布朗案的影响下,美国社会逐渐走向平等与和谐,为后世树立了榜样。

第2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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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

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Al 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目录编辑本段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乔治城(Washington 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

富商马伯里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麦迪逊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

美国人虽然赶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分。

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费城(Philadelphia)诞生。

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

(美国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由联邦制宪会议表决通过。

1788年6月21日New Hampshire批准宪法之后,宪法已被四分之三州[九个州]批准,但实际上,当维吉尼亚和纽约两个重要的大州于1788年6月25日和1788年7月26日批准宪法之后,联邦宪法才算被正式批准。

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宣告成立,宪法正式生效。

联邦成立之后,南卡罗林那于1789年11月21日批准宪法,Rhode Island 于1790年5月29日批准宪法。

)。

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正式宣告成立。

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军总司令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将军于当年4月6日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

在历届美国总统之中,华盛顿是唯一一位“无党派人士”。

政党制度现在已成为美国宪政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并无只言片语提及政党制度。

当时大多数的制宪先贤都认为,政党实质上就是结党营私、恶性竞争的代名词。

华盛顿在任期间,内阁中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和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米尔顿(Alexander Hamilton)两人政见相左,逐渐形成了勾心斗角的两个派系。

华盛顿对此深恶痛绝。

当了两届总统之后,华盛顿谢绝政界人士和国民的再三挽留,放弃了唾手可得的终身总统宝座,告老还乡。

1796年离任时,华盛顿发表了著名的《告别词》,他语重心长地警告国民:“党派终将成为狡猾奸诈、野心勃勃、毫无原则的人颠覆人民权力的政治工具。

”警告归警告,现实归现实。

德高望重的老总统回老家种地后,美国政坛中的两大政党终于正式形成。

拥护汉米尔顿的一派正式组成了联邦党(Federalist party),拥护杰弗逊的一派自称为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该党是1828年成立的美国民主党的前身,与1854年成立的美国共和党没有关系)。

大体而言,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激进的法国大革命;而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

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将未列举的权力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这部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制度和选举政治还很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获得选举人票最多者成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

于是,继华盛顿之后,开国元勋、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当选为第二任美国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则成为他的副总统。

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年仅45岁的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出任国务卿,他自己则集中精力投入竞选,争取连任总统。

马歇尔来自南方的维吉尼亚州,与杰弗逊、詹姆斯等民主共和党人有同乡之谊,并成长于大致相同的人文环境和传统之中,接受类似的古典教育,同属于当地的绅士阶层,一起投身于反英独立战争。

但是,他们虽然志同,道却不合。

作为维吉尼亚最成功的律师之一,马歇尔怀疑平民政治,认为杰弗逊过于执着各州的权力。

马歇尔既不是詹姆斯那样知识渊博、思想深刻的制宪领袖,也不是杰弗逊那样才华横溢、百科全书式的全才,但他经历广泛,政治经验丰富,思维敏锐,洞察力极强,尤其擅长从复杂的案情中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

与华盛顿、杰弗逊、詹姆斯、亚当斯等开国元勋和制宪先贤不同,约翰·马歇尔属于美国的“第二代领导人”。

独立战争期间,年轻的马歇尔曾在华盛顿指挥的大陆军中担任军衔为上尉的副军法官(deputy judge advocate)战争初期,马歇尔目睹了大陆军中各邦民兵建制庞杂、各行其是、缺枪短粮、指挥混乱、溃不成军的困难局面,他深深地体会到建立一个强大而统一的联邦权威对于美国未来的强大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0余年后,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极力维护联邦至上的宪政原则,显然与他当年的军旅经历有直接关系。

(马歇尔曾回忆说:“我作为一个维吉尼亚人参加独立革命,闹完革命变成了一个美国人”。

)独立战争后,马歇尔先后干过执业律师以及州议员、联邦外交特使、联邦众议员等职务,在法律事务以及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门积累了非常而全面的经验,这是他后来能够成为一位伟大的大法官的重要因素。

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是美国宪政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其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远远超过了二百年之后戈尔与布什之间的选举大战。

在这次总统选举中,由于联邦党人内讧突起,亚当斯总统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

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

这样,联邦党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

在此背景下,美国的宪政体制第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国家最高权力能否根据宪法程序以非暴力的形式在不同党派之间和平交接,关系到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生死存亡。

还好,大权在握的联邦党人以国家利益为重,没有舞刀弄枪、拒绝交权,而是采取了“合法斗争”的手段。

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以求卷土重来。

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总统任命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参议院批准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他仍然代理国务卿职务,只是不领国务卿的薪俸。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为止。

接着,趁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之前,国会中的联邦党人于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801”),该条例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人数从六名减为五名,以防止出现判决僵持的局面。

但实际上,由于这项规定将从任何一位现职大法官退休或病故后才开始正式生效,所以其目的之一显然是想减少杰弗逊总统提名民主共和党人出任大法官的机会。

同时,它还将联邦巡回法院由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规定的三个增至六个,由此增加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的职位。

这样,即将下台的“跛鸭总统”亚当斯在卸任之前可以借机安排更多的联邦党人进入联邦司法部门。

两个星期之后,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Organic ac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正式建立首都华盛顿特区市,并授权亚当斯总统任命特区内42名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任期5年。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提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身列任命名单之中。

第二天,即亚当斯总统卸任的当天(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

后人把这批法官挖苦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编辑本段官运受阻马伯里告上法院按照规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

当时正是新旧总统交接之际,约翰·马歇尔一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准备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忙得一塌糊涂、晕头转向,结果因疏忽和忙乱,竟然还有十七份委任令在马歇尔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马歇尔在给其弟的信中承认:“我担心种种责怪将会归咎于我”,“由于极度忙乱和瓦格纳先生[马歇尔在国务院的助手]不在”致使已经签字和盖章的法官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而马伯里恰好身列这拨倒霉蛋之中。

对于联邦党人在权力交接前夜大搞以党划线、“突击提干”的损招儿,新上任的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早已深感不满。

当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

接着,针对联邦党人国会在换届前夜的立法,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针锋相对,以牙还牙,于1802年3月8日通过了《1802年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802),废除了《1801年司法条例》中增设联邦巡回法院的规定,砸了16位新任联邦法官的饭碗。

不过,新国会并没有撤销任命42名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

为了防止联邦党人控制的最高法院挑战新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采取重新安排最高法院开庭日期的办法,改一年两次开庭为一次开庭,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到1803年2月期间暂时关闭,时间长达14个月之久。

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1803年2月了。

马伯里虽然家财万贯,但对治安法官这个七品芝麻官却情有独钟,就这样不明不白地丢失了法官职位,他觉得实在是太冤,非要讨个说法不可。

于是,马伯里拉上另外三位同病相怜的难兄难弟,聘请曾任亚当斯总统内阁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

总检察长现在一般译为司法部长。

这个职位虽然是1789年建立的,但当时只是一个非全职的内阁职位,直到威廉·怀特任职期间才成为全职位置——即使这样他仍然是光杆儿司令一个,因为司法部[Justice department]要到1870年才建立,只有到这时才可以称司法部长)的查尔斯·李(Charles Lee)为律师,一张状纸把国务卿麦迪逊告到了最高法院。

他们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原文为拉丁文writ of mandamus,也译训令状,在英美普通法中指有管辖权的法官对下级法院、政府官员、机构、法人或个人下达的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命令),命令麦迪逊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自己能便走马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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