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何以成为_活着的宪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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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历程第1章 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

美国宪法历程第1章  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

第1章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五百多年前,意大利航海家哥伦布航行到了美洲,此后,欧洲殖民主义者便像嗜血的鲨鱼一样瓜分了这片肥沃的土地。

到17世纪中期,南美和中美洲已成为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天下,成为后来的拉丁美洲。

北美洲的东海岸主要是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地盘。

英法两国为了争夺北美及世界霸权打了一场七年战争(1756-1763),结果法国败北,英国获得了加拿大和阿勒根尼山脉以西直到密西西比河(Mississippi)的大片土地,成为了北美的霸主。

在战争期间,北美英属13个殖民地也积极参战,以便获得更多的土地,并消灭反抗的印地安人部落。

但战争胜利后,英国人却不允许殖民地人民向西移民染指新占领的土地。

不仅如此,英国人还通过征税和缉私,要殖民地居民来承担战争的费用和英国在北美驻军的开销。

这大大得罪了殖民地民众,特别是有钱的人。

当时南方的殖民地是奴隶制种植园经济,种植园主要靠向西部的土地扩张来扩大生产,而东北部(通称新英格兰)靠航海及相关的工商业为生,与加勒比海地区的走私贩私是最赚钱的买卖。

英国的现行政策却是要断绝他们的生财之道,他们岂有不反之理?不过,与大部份殖民地的造反不同,北美殖民地的革命是由有钱有势的富人领头起事的。

他们非常狡猾,知道如何用最低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利益,知道如何获得民众最广泛的支持和同情。

他们利用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强调“无(议会)代表不纳税”的原则,高喊“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让世人感觉到他们是为英国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来反对英国政府。

在用和平请愿的方式无效的情况下,1776年7月4日,北美13个殖民地发表了脱离英国的《独立宣言》,它所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让无数当时和后来的人激动不已。

不过,这里的“人人”实际上仅仅是指男性白人。

还有一点不能不提的是,在这个历史性文件上签名的56位大陆会议的代表中25人是律师,因此,称美国革命是律师领导的革命实在是恰如其份。

其余的签字者也都是商人、医生和农场主等有产阶级。

美国宪法的精神

美国宪法的精神

美国宪法的精神一、美国宪法为什么还“活着”?美国宪法是近代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历史最悠久的宪法。

[1] 对于一部法律而言,通常的情况是:它制定的年代越久远,它的内容就越容易过时。

这是因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立法者尽可能使法律适合当时社会的需要,但他(们)一般无法充分预见到社会的发展,因而在社会条件发生变化以后,法律也就过时了。

这时,法律面临着两种命运:或者被改变,或者被抛弃;如果它没有获得及时更新,那么它最终将被淘汰。

但是,颇为奇特的是,两百多年过去了,美国宪法并没有“过时”。

它不但没有任何“死亡”的迹象,而且正好相反,它的生命力似乎正因为年代的久远反而更为旺盛。

表面原因当然是美国宪法本身在不断更新着,无论是通过困难的正式修宪,还是通过不那么困难的创造性司法解释。

这两种途径结合起来,使得美国宪法能够不断保持着一种新的面貌,因而比较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进化。

但是,在此背后,人们还往往忽视了一个更为根本的原因——美国宪法不是一纸宣言,而是世界上迄今为止为数不多的真正获得认真对待的“法”。

而这至少部分要归功于210年前的历史性判例——1803年做出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详见后文)。

当然,美国宪法的生命力还离不开自身的超越性——美国宪法及其制定者自身的超越性。

联邦宪法的制定是一个具有世界意义的创举,因为这是美国制宪者在以史为鉴但超越传统束缚的基础上,站在历史的制髙点而制定的一部理性宪章。

美国的立宪过程可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1776年独立革命胜利后,美国13个州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第二阶段,1780年,美国各州代表制定了《邦联条款》,建立了一个弱中央政府。

最后,1787年,由于邦联政府不能令人满意,各州又派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大会,制定并通过了《合众国宪法》,建立了权力相对集中的联邦政府。

由于联邦宪法设计了比较合理的政府体制,因而虽然在以后的两个多世纪中历经沧桑,宪法的形式与实质都保持基本稳定。

条文是死的,法律是活的

条文是死的,法律是活的

死刑犯抓住了救命稻草1931年3月,在阿拉巴马州的斯科茨伯勒,9名年龄在13-21岁之间的非洲裔美国男孩被控在铁路货车上强奸了两名白人女孩。

由于当时美国南方种族隔离状况还很严重,而阿拉巴马州正处于南方腹地,因此,尽管在指控后,给两名女孩体检的医生说并未发生过强奸,但由于请不起辩护律师,还是有8名男孩被州法院草率地定罪并判处死刑,只有13岁的罗伊幸免于死刑判决。

此案被称为“斯科茨伯勒男孩”案。

1932年,9名被告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其中一名被告奥齐·鲍威尔的名字命名,即著名的“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

他们上诉的理由是:律师协助权。

够的律师协助。

犯下致命的错误那么,法院是否应该为非死刑罪嫌犯免费提供律师协助呢?上世纪40年代的贝茨使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律师协助权的裁定再次引起关注。

贝茨是马里兰州一家农场的失业工人,因为涉嫌抢劫被捕。

在马里兰州法院受审时,他坚称自己是冤枉的,并要求法院为他提供一位免费律师,但遭到法官拒绝,理由是此案并未涉及死罪。

由于没钱请律师,贝茨只好自己充当律师,自我辩护,但因缺乏法律知识和庭辩经验,他无法在法庭上令人信服地证明自己的清白无辜,结果被判8年有期徒刑。

根据1791年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都应享受律师协助其辩护的权利。

可是谁都知道,请律师出庭辩护是要花钱的。

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一宪法修正案形同虚设,实际上只保护了有钱人的权利,对于穷得揭不开锅的被告来说,这条法律只是画饼充饥。

而“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即将改变这种不公正的状况。

庭审时,最高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确信,“斯科茨伯勒男孩”案中被告所做的辩护起码是不充分的,刑事审判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要有律师出庭的权利。

针对这个案件,最高法院作出一项里程碑式的裁决:无论在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必须为面临死刑的贫穷被告提供足条文是死的,法律是活的文 /贾振华宪法是死的,操控法律的法官是活的。

宪法因为法官的司法而被赋予了新鲜的生命力,重新绽放魅力,并与世长存……30Neodoxy L aw法理异议1942年,贝茨给联邦最高法院写了一份申诉书,希望最高法院大法官出面干预,保护州法院系统贫穷被告的联邦宪法权利。

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读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读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How did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Become 'A Living Constitution?': Comments on Principles and Compromises: The Spirit and Practice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by Wang Xi 作者: 李剑鸣
作者机构: 南开大学美国历史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出版物刊名: 美国研究
页码: 124-134页
摘要:在<原则与妥协>的'前言'中,作者王希教授在简要回顾了国内关于美国宪法的介绍和
研究以后,笔锋一转,言辞恳切地写道,'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仍将继续期待一部由中国人写的、
结构完整、史料翔实、分析深入、结论中肯的美国宪法史';因为'研究上的滞后势必影响我们对
美国宪法乃至对美国整体的全面而中肯的认识'.①在读过王希教授自己的这部美国宪法史以后,
我们可以欣慰地说,他所怀有的'期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化为了现实.这部著作是中文世界为数不
多的几部美国宪法史之一,和此前出版的同类著作相比,其篇幅更宏大,内容更丰富,体例更完整;在
学术理念、史实梳理、理论思辨和语言表述各个方面,可圈可点之处尤多.虽然其编印质量和译名
规范并非无可挑剔,而材料取舍和某些观点也或容商榷,不过都无损于它作为一部上乘之作的光泽.。

“活着的宪法”——美国宪政制度述评

“活着的宪法”——美国宪政制度述评

2006年 第2期(总第122期)世纪桥Shi Ji Qiao N o 12,2006(G eneral N o 1122)“活着的宪法”———美国宪政制度述评谢文俊(惠州学院政法系,广东惠州 516007) 摘要:美国宪政制度具有内在的逻辑进路:首先,分权制衡和联邦制是美国宪法的横向纵向权力配置原则;其次,违宪审查机制是美国宪法的生命之源;最后,维护人权是美国宪法的核心和旨趣。

分权制衡、联邦制与违宪审查机制这些法治之网是以维护人权、自由和平等为己任的宪政制度。

关键词:宪政;分权制衡;联邦制;违宪审查制收稿日期63作者简介谢文俊(6),男,江西于都人,惠州学院政法系教师。

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笔者认为美国宪政制度的逻辑进路是分三步走:第一步,首先分权制衡和联邦制是美国宪法的横向、纵向权力配置原则;第二步,违宪审查机制是美国宪法的生命之源;第三步,最后维护人权是美国宪法的核心和旨趣。

这样一来,逻辑推演的结果就自然是:分权制衡、联邦制与违宪审查机制这些法治之网是以维护人权、自由和平等为己任的宪政制度。

而这正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核心所在。

本文的行文逻辑,也正是顺延这一逻辑展开论述。

一、问题的提出从一个不起眼的地处世界文明边缘的弱国成长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超级大国。

这是一个令世人称羡的奇迹,究竟是什么促成美国的巨大成功?其中无疑有许多有利因素,然而,最重要的是:美国不断发展完善的宪政实乃一切发展的基础,而且,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贡献给现代世界各国的最大制度创新。

宪政的实质意义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

正是宪政的实质意义,产生了人类对宪政的孜孜不倦的追求和美好的遐想。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教授曾经指出:“美国对人类进步所作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它在技术、经济或文化方面的成就,而在于发展了这样的思想:法律是制约权力的手段。

”他甚至不无偏见地声称:“在其它国家,权力之争由武装部队来解决;在美国,权力之争由法律专家组成的大军来解决”。

形式渊源【美国宪法论文:谈美国宪法成文形式的历史渊源】

形式渊源【美国宪法论文:谈美国宪法成文形式的历史渊源】

形式渊源【美国宪法论文:谈美国宪法成文形式的历史渊源】美国宪法论文:谈美国宪法成文形式的历史渊源关键词美国宪法;成文形式;历史渊源宪法对于世界上大多数成文宪法国家来说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政治体制,是一个国家运转的基础;另一方面,宪法是母法,是法中之法,是法律体系中层级最高的,是评价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完备和科学的重要标准。

所以法律专业的学者们对宪法一直以来都在孜孜不倦地进行研究。

而法律规定了人的权利义务,必然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作为世界上最著名的宪法之一,美国宪法也不例外。

尽管在1787年这部宪法才问世,但是在之前,已经经过了数百年的历史沉淀,经过了诸多的立宪过程。

研究美国宪法的历史渊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美国宪法并提炼出其中的精华,为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和修改提供有益的经验。

一、概述宪法在西方的英文表述为constitution,它是由罗马时期的拉丁语constitutio演变而来,而后者在罗马时期的含义为组织、结构、规定。

古今的宪法尽管词语本身没有变化,但是含义却大不一样。

在古代西方,宪法最早指的是规定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其侧重点更加偏向于组织方面。

而近代以来,宪法学家则将宪法定义为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宪法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分类。

例如,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我们可以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根据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则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本文讨论的成文宪法是根据宪法有无统一的法典形式进行的划分,一般来说可以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顾名思义,成文宪法指的就是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成文宪法的思想渊源起源于欧洲的社会契约论,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仍然是以美国1787年宪法的公布为诞生标准。

美国1787年宪法在1787年9月17日由制宪会议通过,次年6月由9个州批准而生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生效宪政民主的奠基之作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生效宪政民主的奠基之作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生效宪政民主的奠基之作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生效:宪政民主的奠基之作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文件,也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奠基之作。

它于1789年生效,为美国的政治体系和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宪法的历史背景、重要原则和对美国社会的影响。

一、历史背景18世纪末期,美洲殖民地开始逐渐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要求独立和自由。

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随之而来的是为制定一部基本法律以规范国家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为此,在1787年,代表各州的代表们齐聚费城,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二、宪法原则1. 三权分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将国家政权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且相互制衡的分支。

这种分权机制旨在防止任何一个分支滥用权力,保障人民的权益。

2. 人民主权宪法还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即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和同意。

宪法赋予人民参与政治决策和选举的权利,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3. 权利保障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自由和平集会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确保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发展,也是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核心价值。

三、宪法对美国社会的影响1. 政治制度稳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确立了一套稳定的政治制度,为美国提供了良好的治理框架。

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政府机构以及官员的任职方式,为政治运行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程序。

2. 法治文化的培养宪法在美国社会中培养了重视法治的文化和精神。

宪法被视为最高法律标准,任何人和机构都必须依法行事。

宪法的权威性促进了法治观念的普及和遵守。

3. 保障个人权利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为美国社会中的个人提供了保护。

通过司法程序,公民可以维权和申诉,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4. 鼓励公民参与宪法赋予公民多元化的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事务,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和诉求。

宪法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民主的平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美国宪政的起源——美国宪政之道

美国宪政的起源——美国宪政之道

美国宪政的起源——美国宪政之道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一)美国宪政的起源一提到美国宪政,人们往往首先想到1787年《联邦宪法》。

毋庸置疑,这部宪法在美国政治与法律史上举足轻重,但是,如果我们打算对这部宪法及此后的美国宪政有一个更好的了解,不应忽略其殖民地时代的地方宪政经验。

在一定程度上讲,这种经验成就了1787年联邦宪法,奠定了美国宪政的基础。

1620年,一群不满英国教会、追求宗教自由的清教徒,乘坐“五月花号”帆船,飘洋过海来到新大陆,由于海上风浪,错过了原先计划的目的地,选择在普利茅斯抛锚。

为了在上岸之后能够实现自治的目标,41名男性成员在船上自愿同意签订了一份公约,史称《“五月花号”公约》。

该公约是北美殖民地最早的以民众同意为基础的宪法性文件,为在新大陆建立一个自治和法治的社会打下了基础。

“公约”虽内容简洁,但意旨清楚,其基本要义谓:“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信仰……我们这些签署人在上帝面前共同庄严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个公民自治共同体。

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维护和发展,我们将不时据此制定对殖民地公共福祉最适当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规则,并保证遵守和服从它们。

”《“五月花号”公约》植根于清教徒的“圣约”(covenant)思想。

这种思想认为,所有的宗教和世俗社会关系,包括上帝与人之间的关系、牧师和教徒之间的关系、官员和民众之间的关系等,都是建立在同意和相互负责基础之上的圣约关系。

1620年11月11日,102名“五月花号”乘客上岸,并依据他们的公约开始了在新大陆的生活。

他们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共同制定法律、解决纷争,开启了北美殖民地民众立宪自治的先河。

不久,越来越多的欧洲人奔向新大陆,仿效先辈清教徒订立宪法规约,践行乡镇自治。

1639年,来到康涅狄格殖民地的移民制定了《康涅狄格基本法》(The Funda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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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研究》2001年第2期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读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李剑鸣 在《原则与妥协》的“前言”中,作者王希教授在简要回顾了国内关于美国宪法的介绍和研究以后,笔锋一转,言辞恳切地写道,“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仍将继续期待一部由中国人写的、结构完整、史料翔实、分析深入、结论中肯的美国宪法史”;因为“研究上的滞后势必影响我们对美国宪法乃至对美国整体的全面而中肯的认识”。

①在读过王希教授自己的这部美国宪法史以后,我们可以欣慰地说,他所怀有的“期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化为了现实。

这部著作是中文世界为数不多的几部美国宪法史之一,和此前出版的同类著作相比,其篇幅更宏大,内容更丰富,体例更完整;在学术理念、史实梳理、理论思辨和语言表述各个方面,可圈可点之处尤多。

虽然其编印质量和译名规范并非无可挑剔,而材料取舍和某些观点也或容商榷,不过都无损于它作为一部上乘之作的光泽。

这部著作的撰述得益于许多机缘的汇聚。

美国学术界在宪法史领域的著述非常之多,相关的文献浩如烟海,这在为研究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创新的难度。

王希教授长期在美国求学和执教,对美国学者治宪法史的方法和视野了如指掌,享有国内学者难以想望的天时地利;更重要的是,他对众多文献进行了深入研读和甄别,取精用弘,探赜索隐,终能自成一说。

①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以下凡未注明出处的引文,均出自该书。

此外,作者在中国接受大学教育以后负笈出洋,旅美后又一直和国内保持密切的联系,不仅有着不同于美国学者的思维方式和切入角度,而且还有作为一个中国人所特有的现实关怀和内在参照,这使他在观察和评论美国宪法时处于一个独特的位置,得以独到的视角而发人之所未见。

他用丰富具体的史实、完整连贯的逻辑、清晰有力的语言和严格明确的学术规范,对美国宪政的起源和演进作出了畅达的叙述,对美国宪法的特征和意义进行了清晰的说明,对宪法文本的形成和变化、宪法原则语义的演化,以及促成这些变化的因素作了中肯的剖析,对宪法原则运中用所涉及的各种观念背景、利益关系和复杂情势有着准确的把握,对宪政演进中的许多细节的微妙涵义加以深入的阐释。

我读后得出的总印象是,它能予人以阅读的愉悦、知识的滋养、思想的启迪和现实的联想。

一王希教授列举的本书所要探讨的问题多达15个,但其核心的、也是最令国人关注的问题似乎是第一个:“美国宪法为什么会有如此长久的生命力?”的确,美国人向来以为自豪的是他们有一部近代世界最早、延续时间最长的成文宪法,而中国的读者也有一种知识上的强烈好奇,想要知道这内中的“奥秘”。

阅读王希教授的这部美国宪法史,正可以满足这种了解的兴趣。

按照王希教授的解说,美国宪法的生命力首先来自于它的精神实质。

《原则与妥协》的卷首有一篇长达11页的前言,提纲挈领地交待了作者对美国宪法的整体把握,尤其是对宪法的原则与精神的理解。

据作者看来,美国宪法所体现的是人类对理性政治的追求,它不是一个单纯确立政府体制的法律文件,而是奠基在特定的社会和政治理念基础上的,并且这套政治理念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和超然性的意识形态”。

从宪法前言的表述来看,这套理念包括:“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①”(也就是要建设一个真正的国家)、“树立正义”(追求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价值)、“确保国内安定・521・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①原文为“a more perfect union ”,更确切的译法应当是“更完善的联盟”,因为美国的建国方式是先有邦国,然后在各邦联合的基础上组成联盟式国家;邦联是一种联盟式国家,但经过若干年运作,表明是一种不够完善的联盟,而1787年宪法设计的联邦制,自然是一种“更完善的联盟”。

和平”(根据当时的国家起源学说,这是人类最初建立国家的基本目的之一)、“提供共同防务”(这是单一的邦国、即孟德斯鸠所说的“小共和国”所难以做到的)、“促进公共福利”(这是人作为个体和社会存在的利益保障)和“得享自由的恩赐”(这是自然权利的另一种表述)。

它们之所以具有普遍性和超然性,并不是因为当日制宪者具有超然的心态或特别高尚的动机,而是由于这些理念和人们对于理性政治与美好生活的追求相吻合,以致不同时代的不同群体均可以从中找到可用的资源来争取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这一点确为后来的美国宪政史所证实。

可见,王希的这种评论,和那种纠缠于制宪者动机的做法相比,更具历史的眼光。

当然,宗旨和目标如果不落实在具体的原则和机制之上,就只是一种海市蜃楼式的优美理念。

这类动人的辞藻在许多逝若流星或徒具形式的宪法中俯拾即是,显然不是美国宪法的真正长处。

美国宪法有一系列与其宗旨和目标相匹配的具体原则和机制。

王希教授将这些原则概括为:人民主权、限权政府、公共福利、共和政体、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可剥夺性,以及与这些原则相连的联邦制、分权与制衡、权利法案等制度安排。

这些原则和机制一起构成“具有美利坚特色的宪政主义的核心内容”。

普遍和超然的理念,配以明确的原则和可操作的机制,就为宪法经受历史的考验而长久生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这种宪政主义的内在理路来自18世纪英美流行的社会政治理论。

人作为上帝的创造物,从被创造之时就被赋予了一系列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表明人生而自由,并以自由为生命的终极意义。

人们让渡一些权利给予他们所选择的人,通过他们行使权力来处理共同的问题,推进共同的幸福,这样就组成了政治社会,自然权利就转化成公民权利;但社会主权的终极所有者仍然是由无数个人集合成的人民,政府经人民的授予而行使主权,其统治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承认,其目的必须保障个人自由和增进人民的利益与幸福。

公共福利由个体利益所构成,反过来又为个体所分享。

但是,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腐蚀性,而且容易和人性的不完善相结合,从而造成极大的危害,侵害公民权利,所以,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限定权力的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俾其不至于危害个人自由和公共福利。

限制政府权力的最佳方式,就是将权力分解为若干单元,交给分立的机构和人群行使,并使其相互制约,以达成平衡,防止专权和暴政。

由于君主制更容易变・621・美国研究成暴政,民主制又可能演化为“暴民统治”,故最好的政体就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统治、同时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共和制。

这就是隐含在美国制宪者内心的、高于制定法的、支撑宪法基座的“更高法”(higher law )。

这种“更高法”的起源和论证逻辑与宗教有密切的联系,又体现了“永恒正义”,故在制宪和建国时期具有不容置疑的终极合理性;而以捍卫“永恒正义”为鹄的的宪法,自然就具备了神圣性。

①《独立宣言》用简洁明确的语言将这种“更高法”宣布为“不证自明”的真理,可见它在当时确实是一种“意识形态”。

撇开这种意识形态,宪法文本的真义就难以理解;也只有在这种“语境”当中,才能解释宪法的表述中何以会出现那么多否定语式,设置那么多针对权力及权力机构的限制。

然而,原则和制度安排总是相对稳定和僵硬的,而社会和民情则永远在变化,任何人间的智慧都不可能设计出具有永久普适性的原则和制度。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预见到今后的具体变化,而在于把未来的变化作为一个预设,给接纳和适应可能的变化留出余地。

众所周知,美国宪法的条文具有弹性,用语宽泛模糊,给反复的重新解释留下了空间;更重要的是,它给自己预设了更新机制,巧妙地协调了原则和妥协的关系,使不同的群体均可从中寻求满足自身利益的资源,而不必走上推翻宪政的极端道路,从而保证了宪法能够面对不断出现的现实挑战,适应不断发展变动的社会。

于是,“美国宪政的常态不是大破大立,而是平稳中庸”。

制宪时期的美国社会就具有群体和利益的多元性。

各州在地域、居民、经济、体制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导致社会利益多样化,而且经常发生冲突,如果任何一个群体独占社会资源,独享利益,就不会有任何“国内和平安定”和“公共福利”可言。

在制定和批准宪法的过程中,代表不同地域和利益群体、抱有不同观点的人经过激烈辩论、反复协商,终于使宪法成为一个能够包容多元利益、留有妥协空间的文件,为实施提供了可能性。

②按照国内通常的理解,美国宪法是纯粹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有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这种理解所基于的是一种二元对立的利益观,即美国社会截然分化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两大泾渭分明、彼此对立的利益群体。

倘若果真如・721・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①②不过,种族的多元性没有进入制宪者的视野,给宪法造成了一个阿基里斯之踵。

参阅爱德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版,中文版。

此,那么美国宪法就是一种极其脆弱和僵硬的政治设计,根本不可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

王希教授摒弃了这种二元对立的利益观,也未对宪法进行简单的“阶级”定性,而是用“利益集团”或“利益群体”作为基本分析范畴,着重考察美国宪法在制定和实施中所体现的多元利益的冲突和协调。

他认为,宪法不仅本身就是一个“多元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而且在实施中也变成了一种妥协的机制。

这种在确定原则框架内反复发生的妥协,构成美国宪政的突出特点,也是它能适应复杂多样、变化不定的社会形势的奥秘所在。

“妥协”何以对美国宪政如此重要呢?关键在于美国宪法有一个基本预设:在一个多元社会,多种利益必须、而且能够并存和得到程度不同的满足。

在世界历史上,许多社会承认或默认特殊利益的合法性,导致特殊利益群体(同时也是强势群体)通过兼并、控制或消灭其他利益群体,实现自己对社会资源的独占;即便偶尔出让部分资源,也是为了保证自己更好地独占。

但这种办法最大的弊病是违背社会公正,而且成本高昂,风险极大,因为消灭竞争利益的过程实际上也损伤了自身的利益,消耗了社会资源,同时也使自己的利益成为随时可能被消灭的对象。

从历史上看,凡采用这种办法处置利益冲突的社会,大多难以摆脱治乱循环、停滞不前乃至倒退衰亡的恶运。

另一种办法是不同利益集团通过“谈判”而达成妥协,实现利益分沾和共享(当然不是等额均分)。

这种办法的好处是避免了社会在极端对抗中消耗资源,其结果相对接近社会公正这种人类普遍的理想。

王希教授指出,“利益的多元化迫使美国社会中的各利益集团之间、部分利益集团和公共利益之间、所有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始终就各自的利益的定义和定位进行着一种多层次、多方位的和连续不断的‘谈判’”;在不断的“谈判”过程中,各种集团之间大多能够达成妥协,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不断改善;同时,通过谈判,宪法的原则得到重新界定、不断修正和更新,同时不断衍生出贯彻这些原则的新机制,从而使美国宪法得以面对一个接一个的挑战,不断获取新的活力,于是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

将“谈判”作为一个重要范畴引入美国宪政史,并使之与宪法原则的更新联系起来,极大地深化了对美国宪政和政治史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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