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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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判例: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

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

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

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

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

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

美国法律典型案例(3篇)

美国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尼曼马哲家暴案发生,被害人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被残忍杀害。

随后,警方调查发现,犯罪现场附近有辛普森的指纹和血迹,而辛普森也曾在案发当天深夜出现在犯罪现场附近。

这一案件引起了美国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为“世纪审判”。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1994年7月,辛普森被正式起诉,指控他犯有谋杀罪。

在初审阶段,辛普森的律师团队采取了一系列辩护策略,试图证明辛普森无罪。

首先,律师团队对警方的证据提出了质疑。

他们认为,警方在犯罪现场附近找到的指纹和血迹可能被人为地污染,无法证明是辛普森所留。

此外,律师团队还指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非法搜查、滥用职权等。

其次,律师团队利用种族歧视问题对案件进行辩护。

他们认为,由于辛普森是非洲裔美国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种族歧视现象,导致证据存在偏见。

2. 重审阶段初审阶段,陪审团以10比2的投票结果判定辛普森无罪。

然而,这一判决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质疑。

1997年,辛普森案进入重审阶段。

在重审阶段,律师团队继续采取上述辩护策略,并对陪审团进行种族背景调查。

结果显示,陪审团中有多名非洲裔美国人,这有助于提高辛普森被判无罪的可能性。

最终,重审阶段的陪审团再次以10比2的投票结果判定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再次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许多人认为辛普森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三、案件影响辛普森案成为美国法律史上的典型案例,对美国的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种族歧视问题辛普森案暴露了美国司法体系中存在的种族歧视问题。

尽管辛普森被证明无罪,但他在犯罪现场附近留下的指纹和血迹仍然令人怀疑。

这一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种族歧视问题的关注,促使美国司法体系进行改革。

2. 证据标准辛普森案也引发了人们对证据标准的关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团队对警方的证据提出了质疑,最终导致陪审团判定辛普森无罪。

美国法律判决案例(3篇)

美国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约翰·史密斯(以下简称史密斯)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身体严重受损,遂将被告汤姆·布朗(以下简称布朗)告上法庭,要求布朗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史密斯在布朗的家中洗澡时,因布朗未对家中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布朗是否具有过错?2. 布朗的过错是否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 布朗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一)布朗具有过错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有义务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使用。

然而,布朗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给史密斯造成损害。

因此,法院认定布朗具有过错。

(二)布朗的过错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那么生产商或销售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未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因此,法院认定布朗的过错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布朗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生产商或销售商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未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因此,法院判决布朗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布朗赔偿史密斯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重视对家用电器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使用。

美国法律案例判决书(3篇)

美国法律案例判决书(3篇)

第1篇原告:约翰·D·史密斯被告:纽约市警察局案件编号:20-CV-12345判决书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约翰·D·史密斯(以下简称“原告”)因在纽约市警察局(以下简称“警察局”)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不当逮捕、非法搜查和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而提起的诉讼。

原告声称,警察局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

二、事实经过2019年7月15日,原告约翰·D·史密斯在纽约市布鲁克林区的一家便利店购物。

当晚,警察局接到报警,称便利店内有盗窃行为。

根据报警信息,警察局派遣警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警员到达便利店后,根据店内监控录像,认定原告有盗窃嫌疑。

警员在未出示逮捕令或搜查令的情况下,将原告带走,并在警车上对其进行了搜查。

搜查过程中,警员在原告身上发现了一些疑似盗窃的物品。

随后,原告被带到警察局,并被正式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原告坚称自己并未实施盗窃,而是被错误地认定为嫌疑人。

经过调查,警察局发现原告确实是被错误地认定为嫌疑人,并对其进行了释放。

三、法律问题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警察局在未获得逮捕令或搜查令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的逮捕和搜查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四、判决理由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任何人的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并以宣誓或誓词为依据,特别说明搜查的原因和范围。

第十四修正案则保障了所有人在州和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内享有平等保护的权利。

在本案中,警察局在未获得逮捕令或搜查令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了逮捕和搜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理由支持判决警察局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1. 逮捕的合法性: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逮捕必须基于合理的理由,并以宣誓或誓词为依据。

在本案中,警察局在未获得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仅根据监控录像就认定原告有盗窃嫌疑,并对其进行了逮捕,显然违反了宪法规定。

美国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美国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美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案。

被害人张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两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持刀抢劫。

被害人张某的财物被抢走,包括手机、钱包等,共计损失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立即报警,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警方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抓获。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1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张某进行威胁,抢走其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犯罪动机。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之所以抢劫被害人张某,主要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警方调查,李某某、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生活困难,因此萌生了抢劫的念头。

3.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犯罪手段。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采取的是暴力抢劫的手段。

他们使用刀具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这种手段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4.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犯罪后果。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抢劫行为给被害人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

同时,该抢劫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损害了社会治安。

三、法律依据1.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13条:抢劫罪。

2. 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进行量化。

四、判决结果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劫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治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复杂的国外法律案例(3篇)

复杂的国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约翰·史密斯,一名35岁的美国公民,因涉嫌违反《美国反洗钱法》(Bank Secrecy Act,BSA)和《美国爱国者法案》(Patriot Act)被美国政府起诉。

史密斯被指控在2009年至2013年间,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所得资金从美国转移到海外,用于资助恐怖主义活动。

二、案情概述根据检方指控,史密斯利用其在多家金融机构的账户,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洗钱:1. 虚假交易:史密斯与多家银行合作,通过虚构交易记录,将大额资金从其个人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从而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

2. 多层转账:史密斯将资金通过多个中间账户进行多层转账,使得资金流动轨迹复杂,难以追踪。

3. 使用匿名实体:史密斯利用匿名实体,如信托、基金会等,将资金转移到海外,进一步掩盖资金来源。

4. 资助恐怖主义:史密斯将部分资金用于资助恐怖主义组织,包括提供武器、资金和培训等。

三、案件争议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洗钱罪名的适用:检方指控史密斯犯有洗钱罪,但史密斯辩称其行为属于合法的商业活动,不应被定性为犯罪。

2. 证据收集:史密斯及其辩护团队对检方收集的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部分证据存在误导性或误导性。

3. 国际法律适用:由于资金流动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国际法律适用成为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点。

四、法庭审理过程本案在美国联邦法院审理,以下是法庭审理的主要过程:1. 预审阶段:在预审阶段,法庭对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确定了案件的主要争议点。

2.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庭听取了检方和史密斯及其辩护团队的意见,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3. 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庭最终作出了判决。

五、判决结果法庭判决史密斯犯有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美元。

同时,法庭下令没收史密斯非法所得的款项。

六、案件影响本案在美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对反洗钱和反恐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下是一些具体影响:1. 加强反洗钱监管:本案促使美国政府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提高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

国外经典真实法律案件(3篇)

国外经典真实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谋杀案。

著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詹姆斯·辛普森(O.J. Simpson)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Ronald Goldman)在洛杉矶的一处住宅前被残忍杀害。

这一案件迅速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因为它涉及到了名人、种族、法律和社会正义等多个敏感话题。

二、案件经过1. 调查与逮捕案件发生后,洛杉矶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大量调查取证,警方在6月17日对辛普森进行了逮捕。

然而,由于当时的证据不足以对辛普森进行起诉,警方在逮捕后不久便将他释放。

2. 检察官起诉尽管警方释放了辛普森,但检察官仍然对他提出了谋杀罪指控。

1995年,辛普森案件在洛杉矶高等法院开庭审理。

3. 庭审过程辛普森案成为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庭大战。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辛普森的律师团提出了多种辩护策略,包括质疑证人的证词、强调种族歧视等因素,以及试图证明辛普森的清白。

4. 判决与上诉经过13个月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引发了巨大的争议,许多人认为这是司法不公的体现。

辛普森的上诉之路也颇为坎坷,但他最终成功避免了重罪指控。

三、案件影响1. 种族问题辛普森案将种族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由于辛普森是非洲裔美国人,而受害者是白人,因此,许多人认为这一案件反映了美国社会中的种族歧视和司法不公。

2. 法律问题辛普森案引发了关于证据、证人证词、律师辩护等方面的讨论。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陪审团的判决反映了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漏洞。

3. 社会问题辛普森案揭示了美国社会中的种种问题,如名人效应、媒体炒作、种族歧视等。

这一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社会正义和法治的思考。

四、案件反思1. 种族歧视辛普森案暴露了美国社会中存在的种族歧视问题。

国外法律犯罪案例(3篇)

国外法律犯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美国加州发生了一起罕见的“幽灵犯罪”案件。

这起案件的主角是一位名叫汤姆·安德森的男子,他涉嫌在数年的时间里,通过伪造身份、虚假诉讼等手段,向无辜的受害者索要巨额赔偿金。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它不仅揭示了法律体系的漏洞,也揭示了人性的复杂。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初现2018年,加州一位名叫简·布朗的女子向当地警方报案,称自己遭遇了诈骗。

原来,在过去的几年里,她陆续收到了来自不同诉讼律师的诉讼通知,指控她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简·布朗对此感到困惑,因为她从未从事过任何相关的活动。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些诉讼通知都是汤姆·安德森伪造的。

他通过虚假的诉讼文件,向无辜的受害者索要赔偿金。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汤姆·安德森曾利用同样的手段,向其他受害者敲诈勒索。

2. 案件发酵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警方发现汤姆·安德森的犯罪行为远比想象中严重。

他不仅伪造诉讼文件,还冒充律师、法官等身份,通过虚假的判决书和执行令,将无辜的受害者推向了绝境。

在警方调查过程中,一位名叫大卫·刘的男子也向警方报案。

他曾被汤姆·安德森以虚假的身份起诉,并被判赔款数十万美元。

大卫·刘表示,自己在支付赔偿金后,才发现自己被骗,于是向警方报案。

3. 案件侦破经过数月的侦查,警方终于将汤姆·安德森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汤姆·安德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表示,自己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生活困顿,希望通过犯罪改变命运。

三、案件影响1. 法律体系漏洞这起案件暴露了美国法律体系的漏洞。

一方面,诉讼律师、法官等职业人员缺乏严格的背景审查,使得汤姆·安德森等犯罪分子有机会利用虚假身份进行犯罪;另一方面,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导致受害者难以维权。

2. 人性复杂汤姆·安德森的犯罪行为揭示了人性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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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判例: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

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

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

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

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

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

该便衣侦探怀疑此二人有盗窃商店的意图,便上前表明自己的身份,然后问两人的姓名,两青年并未给该侦探明确的回答。

于是该侦探对两人进行了简单的搜查——“拍身”(Frisk,意即警察的手并未伸入嫌疑人的衣袋,而仅仅是在嫌疑人衣服外从上到下进行触摸),结果发现两年青人身上都带有手枪。

两人因此被逮捕并起诉,但是被告律师认为该侦探在现场搜查所获的两只手枪不能作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而要求予以排除,理由是该侦探当时进行的搜查是一种非法搜查。

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认为,该侦探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当警察在巡逻过程中观察到不寻常的行为,根据其以往的经验可以合理地作出某种犯罪将会发生的判断,他就可以对嫌疑人进行询问,并在认为嫌疑人身上带有武器时对其进行“拍身”,以阻止犯罪的发生,从而维护公共安全。

该案判决理由中所潜在的法理依据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的考虑,警察机关所固有的行政权允许在警察认为存在合理根据时对嫌疑人进行搜查。

五、西尔沃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Silverthorne lumber co.v.Unitied Stat es 251 U.S.385[1920]P71920年,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诉美国案(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SA)案中,联邦特工人员以不合法的手段扣留了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一些书籍和记录,但是被告获得了法院批准归还书籍和记录的命令。

特工人员遵守了法院的命令,但在归还书籍和记录之前,将这些要求归还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法院审判中,控方根据这些照片要求法院对这些文件签发传票,辩方西尔弗索恩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所衍生的第二手证据。

最高法院认为: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而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

正如控方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违宪搜查获取的直接证据一样,对于以此搜查为基础而获得的间接证据亦不能使用。

排除规则适用于违宪搜查所污染的证据,并且这种污染延伸至通过以非法搜查得来的信息为基础所获得的其他证据。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不受无理拘捕、搜索和扣押,此为不可侵犯的权利的规定,而西尔弗索恩案却成为了确立毒树之果原则的重要源头。

(毒树之果理论(英语: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在美国指的是调查过程中,透过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证据[1],该术语的逻辑是如果证据的来源(树)受到污染,那么任何从它获得的证据(果实)也是被污染的,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将不能被采纳[2],即使该证据足以扭转裁判结果亦然。

)例外情形包括:(一)“善意例外”。

在合众国诉莱昂(United States v. leon 468 U.S.897 [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们的行动没有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规定,则该搜查就是合法的。

此案中,根据一位秘密监察员的报告,警方认为存在合理根据而取得了搜查令状,在里昂的三个住处查出了大量毒品。

由于申请令状的根据不充分,该证据起初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最终,通过排除规则的例外使该证据的资格得以认定。

(二)“公共安全例外”。

在纽约州诉夸利斯(NewYork v.Quarles 467 U.S.649[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紧急情况下,警察为了保护公共安全,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陈述,亦可在法庭上使用。

(三)“必然发现例外” (inevitable discovery exception) P7:在尼克斯诉威廉斯(Nix v.Williams 467 U.S.431[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诉方可以证明证据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必然能够发现的话,非法搜集的证据仍可以使用。

该案中,警察通过不合法的讯问得知了被告隐藏被害人尸体的地方。

与此同时,一群200人的志愿者已经根据已有的安排朝尸体的方向在进行搜索,且尸体的埋藏地已经包含在搜索的范围之内。

因此,最高法院裁决,因尸体将被“必然发现”,所以该具尸体可以在控方控诉时使用。

(四)“独立来源例外”(independence source exception):在默里诉合众国(Murray v.United States 487 U.S. 533 [1988])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诉方可以证明警察发现的过程独立与侦查中采取的违法程序,此类证据可以采纳。

1960年的贝纽诉美国案。

该案中,警察怀疑被告参与一起抢劫案,在没有达到法定逮捕标准的情形下对被告实施了逮捕行为,并采集了指印。

当贝纽后来被重新指控时,控方使用的是FBI档案中保存的贝纽的一套旧指印,这套指印与作案现场的指印相吻合。

尽管贝纽否定警察实施非法逮捕后所获取的一切证据的资格,但由于警察有权检验与其非法逮捕无关的任何指印,包括贝纽的指印,且其运用的旧指印并非通过非法逮捕后获得的证据,故巡回法院认为,这套旧指印因为“与非法逮捕没有任何关联”,可以作为独立来源而获得的证据采用。

(五)“稀释原则” (违法被消除的例外)(purged taint exception):如果因为被告人后来的自愿行为的介入而有效地打破了受污染的证据与警察机关最初的非法取证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那么就会稀释证据本身的违法性,从而使证据变得可以被采纳。

④确立这一例外规则的典型案例的是1963年的王森诉美国案。

该案中,联邦缉毒人员非法进入托伊的洗衣房,追赶并在其住宅逮捕了托伊,托伊立即供述是伊卖给他毒品。

警察随后找到了托伊,托伊交出了一些海洛因并说这些毒品是从托伊和王森处得到的。

警察逮捕了王森,在传讯后允许其保释。

几天后,王森自愿到警察局向缉毒官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最高法院认为,托伊的证言和从托伊处得到的毒品都是警察非法进入托伊的住宅以及对他非法逮捕的“毒树之果”,应予排除;王森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因为即使王森被非法逮捕并作了供述,但在被释放且被告知了权利后,其后来行为的自愿性已经稀释了逮捕和供述之间的“污染”。

以上例外原则的创立,实际上松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绝对性效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它所反映的是立法者基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从而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目标作出的某种衡平。

六、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36 (1966)P20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

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

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

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

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

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

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

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

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

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今在美国是妇孺皆知。

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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