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治理启示

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治理启示1、新闻媒体的信息披露责任在西方国家,几乎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会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严格监督,这种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传媒来实现的,西方社会新闻传媒的普及和影响力使其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力度不断强化,新闻媒介的揭露成为政府的司法等机构的主要信息来源。
例如1992 年美国联合慈善基金会的阿拉莫尼事件就是由新闻界首先披露。
通过新闻媒体在阿拉莫尼事件中发挥的作用可以看到舆论媒体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中责任的重要性。
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参与,新闻媒体具有指导性、真实性、时效性、可读性、群众性、重要性等方面的特征,另外新闻媒体作为信息的载体,在监督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方面优势非常明显。
新闻媒体对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可以分为赞扬和批评,赞扬能够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帮助它吸引外界更多的捐助资金;批评可以将某些非营利组织的不当或者不法行为曝光,提醒捐赠者小心选择捐赠对象。
虽然媒体对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并不是常规的、系统的,但是往往能对非营利组织曝光的不良行为产生唤起作用,事实上,大多数监管部门都处于一种被动监管的状态,他们更多地采用事后惩罚,而不是事前或者事中的监督,一般情况下,新闻媒体成了非营利组织问题的最先发现者。
总的来说,加强专业媒体的监督,能够在非营利组织中发挥监督、服务和引导的作用。
所以,新闻媒体应该充分利用其自身的优势,通过信息传播向公众披露非营利组织的相关会计信息,积极主动承担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责任,给予非营利组织更多的关注。
2、行业组织的信息披露责任从美国慈善信息管理局的管理经验可以看出,非营利组织的行业组织在其信息披露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行业自律方面,可以说自律存在于美国的各行各业。
自律在美国社会是一个极为普遍的概念,它是为了维护整体也包括自身形象的社会认同。
人们无论从事营利或非营利的各项活动,首先选择自律的形式。
这些行业组织不仅对非营利组织的工作绩效作出公正的评价,还能监督非营利组织披露真实的会计信息,使社会公众选择有效的机构进行捐赠。
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国际组织的作用愈加重要,国外非营利组织(management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的管理体制也越来越成熟和高效,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很多借鉴和启示。
一、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国外非营利组织如何保证有效地开展社会服务和管理组织?其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 特殊的法律地位: 国外非营利组织都拥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即自治权,可以根据组织自身的特点和需求来管理和运营。
2. 透明的管理结构: 国外非营利组织的管理结构十分透明,通常由执行主席、理事会、监事会三个部门构成,并通过精细的流程来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3. 独立的监管机制: 国外非营利组织往往会注重独立的监管机制建设,有相对独立的监管部门和专门的监督机构,确保组织的运营符合法律和道德准则。
4. 高效的管理制度: 国外非营利组织往往会注重高效的管理制度,以确保组织及时、高效地开展活动和服务,提高管理效率并节约成本。
二、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对中国的启示1. 注重非营利组织法律地位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多面临着法律地位模糊不清、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非营利组织面对的法律障碍需要通过加强与政府的合作,深化与社会的联系等多种途径来解决。
同时,也应该逐步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制度,确保其更好地履行社会服务职能。
2. 建立透明化监管机制在国外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中,透明化监管机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应该通过建立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组织的内部监管机制、加强社会监管等多种方式来建立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监管体系。
3. 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力非营利组织的信誉建立是非常关键的,对吸引更多人参与组织事务、赢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获得实际资金的捐赠、增强组织的生命力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中国应该加强全面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和信任,不断优化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美国非营利组织运作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非营利组织运作管理及对我国的 启示
二、美国基金会基本情况:美国基金会的几种类型
美国非营利组织运作管理及对我国的 启示
一、美国非营利组织概况:免税组织类型
共28种类型:(1)依国会议案组成和获得免税权的法人社团;(2) 对其他具有免税资格组织拥有财产权的法人社团;(3)为以下目的而 成立和运行的组织:慈善、宗教、科学、公共安全试验、文学、教育、 促进业余体育竞技或预防虐待儿童、动物;……((6)商业联盟、商 会、房地产同业会、贸易协会和职业足球协会;(7)社会俱乐部;(8) 为其成员提供保险或类似福利的互助团体(兄弟会);……(19)退伍军 人组织; (20)团体法律服务计划; (21)矽肺疾病福利信托; (22) 某些ERISA(职工退休所得保障)+信托组织; (23)某些为退伍军人提 供保险的组织; (24)某些 ERISA[1]信托组织; (25)代理法人社团; (26)给投保困难的人提供医疗保险的会员组织;(27)某些州立工人 薪酬组织;(28)国家铁路退休投资基金。
根据美国基金会中心的分类,美国主要有社区基金会 ( Community Foundations ) 、 独 立 基 金 会 ( Independent Foundations)、公司基金会(Corporate Foundations)、运作型基 金会(Operating Foundations)等四大类基金会。其中社区基金会 属于公共慈善机构,独立基金会、公司基金会、运作型基金会等三类 基金会被统称为私营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s)。
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启示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全球化背景下,非营利组织的角色和影响日益凸显,其参与社会服务、公益事业和发展项目的重要性逐渐被认可。
单个非营利组织的力量有限,要实现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就需要寻找合作伙伴,进行联合发展。
国际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成为一种趋势,并涌现出一系列成功案例,这些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在国际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中,各方资源得以整合,优势互补,实现合作共赢,共同推动社会发展进程。
通过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我国非营利组织可以更好地应对挑战,提升自身竞争力,创造更大的社会影响。
深入探讨国际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实践案例和成功经验,总结启示和借鉴意义,对于推动我国非营利组织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主要是探讨国际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经验和模式,分析其成功之处,并总结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启示。
通过对全球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可以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宝贵的借鉴,指导我国非营利组织在联合发展方面的实践和探索。
通过对国际经验的总结和讨论,可以为未来我国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提供一定的发展策略和合作模式探索方向。
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非营利组织间的联合发展,提升整体实力和影响力,促进非营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 正文2.1 国际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实践案例分析1.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合作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世界卫生组织在推广健康教育、儿童营养改善等方面展开合作。
他们联合开展了针对儿童健康问题的调查研究,并制定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通过共同努力,他们成功提高了儿童健康水平,减少了儿童死亡率。
2. 美国红十字会与联合国粮食计划署(WFP)合作美国红十字会与WFP在援助灾区和救助贫困人口方面展开紧密合作。
他们共同展开了食品救援项目,为受灾区域提供急需的食品和医疗救助。
通过合作,他们成功挽救了许多处于生命危险中的人们,并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启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如何提高非营利组织的规模和管理水平,实现联合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国际上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经验进行探讨,并对我国的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国际经验1、联合组织增加非营利组织的影响力在美国,许多市民都参与并支持非营利组织,由于规模较小,很难提高影响力,所以出现了许多联合组织。
这些联合组织有时候会考虑加入商会、工会等行业联合组织,就是为了提高非营利组织的影响力。
通过联合组织的方式,非营利组织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和受益人的权益。
2、网络化协作降低管理成本联合组织可以采用网络化协作方式,通过互联网将物理空间转移到数字空间,实现资源共享。
网络化协作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组织效率。
3、合作共赢实现联合发展合作共赢是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基础,美国的许多非营利组织都采用了这种方式。
比如,美国的环保组织,采取合作共赢的方式,实现联合发展。
他们通过合作,在政治上和公共舆论上产生了强大的议案,致使环保法律的制定和实行。
二、启示增加自己的影响力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前提。
非营利组织的规模和影响力,可以通过联合组织等方式进行提升。
非营利组织是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但是其拥有的资源非常有限。
网络化协作可以帮助非营利组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
要实现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必须采取合作共赢的理念,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
4、非营利组织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非营利组织要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提高组织效率和管理水平。
只有拥有强大的组织能力,才能实现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
三、结论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是实现非营利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通过国际经验和借鉴,我们可以得出各种结论和启示。
要深入探讨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机制,提高其规模和影响力,为保障社会公正和民生福祉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1

何静: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 何静摘要:非政府组织(NGO)已成为当今国际事务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伙伴。
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也迅速发展并不断壮大,逐渐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文章以其他国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情况为出发点,认真分析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制度,总结和借鉴其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为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监管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管理模式;启示意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缩写NGO)一词最早是在1945年6月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十章第71款中确定并广泛使用的。
该条款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
”按照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界定:NGO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建立起来的、以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世界银行则把“致力于减轻苦难、维护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及推进社区发展”的任何民间组织,都称为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通过全球范围内的筹资及项目运作,在诸如国际经济、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科学技术、人道主义和人权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联合国处理国际事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伙伴。
[1]因此,认真分析总结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经验,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监管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发达国家以成熟的公民社会为基础,通过颁布相关法律建构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框架,将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方式和活动范围都纳入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之中。
(一)非政府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发达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各国政府积极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律体系,明确了非政府组织的法人地位,对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启示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NPO)在国际上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方式和经验各不相同,但都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是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关键。
合作伙伴关系可以促进资源的共享、经验的交流和协同效应的产生。
在英国,非营利组织可以与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
这种合作伙伴关系不仅可以增加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还可以提高项目的影响力和可持续性。
需要建立有效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
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需要一个统一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来促进合作和协调各方的行动。
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往往采用联合会或联盟的形式,成员组织共同制定策略、规划和评估项目,并分享资源和经验。
这种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可以提高非营利组织的决策效率和执行力,使联合发展更加顺利和有效。
国际经验表明,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需要制定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
不同的非营利组织可能有不同的使命和愿景,但为了联合发展,需要找到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并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和合作规则。
在瑞典,非营利组织通常会通过自愿性的协议,制定共同的目标和行动计划,并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合作。
这种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可以增加联合发展的凝聚力和合作意愿,推动社会变革和改善。
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政府可以提供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为非营利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政府还可以发挥引导和协调的作用,促进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互动。
在加拿大,政府设立了非营利组织发展署,协助非营利组织合理利用资金、人力和技术资源,推动联合发展。
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可以提供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保障,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合作伙伴关系、有效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以及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是推动非营利组织联合发展的核心要素。
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及启示

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及启示【摘要】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本文将分析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历史背景、组织形式、管理模式、资金来源和社会影响。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研究,可以发现国外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影响力。
国外非营利组织的经验也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包括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运作,以及注重公益理念,积极发挥社会作用。
这些经验和启示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将为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国外非营利组织、发展、历史背景、组织形式、管理模式、资金来源、社会影响、经验、启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公益理念、社会作用1. 引言1.1 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及启示国外非营利组织在世界各国发展壮大,逐渐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改变的重要力量。
它们通过开展各种公益活动,服务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环境资源,提升社会公益意识等方式,为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经验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模式、资金来源、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经验,我国非营利组织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实现更高效的公益目标。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和运作,是提升我国非营利组织整体水平的关键措施。
注重公益理念,积极发挥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作用,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经验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参考,希望我国的非营利组织能够不断学习和创新,为社会公益事业的进步贡献力量。
2. 正文2.1 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历史背景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的欧洲,当时一些慈善团体和宗教组织开始在社会中出现。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社会问题逐渐增加,这些组织的作用也逐渐扩大。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思想和民主运动的兴起,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和影响力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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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贾西津)中国的非营利部门正在发展之中。
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社会化及社区建设的展开,以及庞大的事业单位改革的开始,使得非营利组织作为公共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这个阶段的非营利部门需要大力扶持、发展、培育,也更需要澄清认识,规范管理,建立配套可行的法律政策体制和监督机制,使之走上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这样它们才能真正承接政府职能转换转移出的功能,完成治理结构的变革。
西方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中有一些较为共通的东西和成熟的经验,是中国在进行非营利部门管理改革时应该注意的。
本文从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和法律管理体系、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内外部监督管理体制等三个方面简要阐述。
一、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和法律管理体系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非营利组织主要指以下三类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中前两种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后一种视不同情况获得法人、合伙或者个体的行为主体资格。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法人具有民法中的法人地位。
没有经过民政部批准!登记取得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被视为非法组织。
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框架有不同的模式。
在美国,根据联邦税法501C3,在宗教、慈善、教育、科学、公共安全实验、文学、促进业余体育竞争或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等七个方面,从事非营利性、非政治性活动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慈善组织,获得税收优惠。
除此以外,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统一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多种多样的志愿活动已经渗透在整个社会的运作机制之中。
英国非营利组织的传统主要源于志愿互助和民间慈善,它们被称为“志愿部门”,比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非营利部门”的概念要窄,其历史可以上溯到几个世纪以前,英国1601年出台的《慈善法》和《救济法》,是世界上较早的专门规范非营利组织和非营利行为的法规。
另外,有些国家针对非营利部门设有专门的基本法律,用以促进这类组织的发展和规范其活动,如日本的《非营利组织法》,南非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德国的《结社法》,匈牙利的《公益组织法》,捷克的《公益法人法》等等,侧重点各不一样,但其作用地位均是使非营利组织纳入到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之中。
总结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主要可以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以下三个方面的借鉴意义:第一,对公民自组织的合法性的认可。
在倡导结社自由的许多国家,非营利组织进行登记和取得法人地位是其获得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条件,但登记与否并不是组织合法性的前提。
如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公民自组织被认为是公民的权利,注册与否则是可以选择的。
不过,组织要获得税收优惠,则需要经过复杂的申请、验证,只有在经过批准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日本的《民法典》及一系列细致的法律规范严格定义了各类法人的设立程序,但同时也允许未经任何登记注册的“任意团体”的存在,它们不具法人资格,但同样具有组织合法性,日本众多的非营利组织都以“任意团体”的形式长期存在和开展活动。
1998年日本颁布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旨在为大量以“任意团体”形式存在的非营利组织提供一个易于获得法人资格的申请和认证机制,尽管如此仍然有许多非营利组织采取任意团体的形式。
在台湾,非营利组织的成立首先须经事业主管机构核定备案,再到法院进行法人登记,但台湾也有大量“非法人社团”,它们由于种种原因不去法院登记,同样能合法地开展各种活动。
可见,无论是在具有悠久的结社传统的欧美法系国家,还是尊崇国家权力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大都为拥有法人资格之外的非营利组织留有一定的法律空间,且这一空间在许多国家或地区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日本和台湾正在推进的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改革都体现了类似的趋势。
第二,完善的非营利组织法人制度。
世界上的两大主要法系,即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或成文法系),和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对非营利法人有着不同的规定。
大陆法系对法人最基本的分类是公法人和私法人,后者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基金会在大陆法系中的地位属于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中,还有一些单行法规定一些特殊的财团法人,如对私立学校!医疗机构等,有些国家有专门的法律。
如日本在法律上将非营利组织细化为许多不同的形式,有许多分别法管理,其法人形式主要包括:公益法人、社团法人、NPO法人、社会福利法人、学校法人、宗教法人、医疗法人、公益信托基金、共同组合、任意团体等。
英美法系中没有区别公法和私法,非营利组织主要的法律形式包括非营利公司、协会和信托(Trust)。
第三,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标准。
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的首要分类原则,首先是公益性与互益性原则,这一划分原则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相关联。
一般而言,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组织自身的优惠;二是对面向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方的优惠,公益性组织比互益性组织享有更多的捐赠方优惠。
第二是会员制与非会员制,这一标准是按照组织性质划分的,与大陆法系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相对应,在运作、管理等方面均有不同特色。
第三是按不同活动领域划分,如霍布金斯国际比较项目按照国际产业分类标准,设立非营利组织国际分类,按活动领域分为12大类27小类。
综上所述,予以公民自组织更大的法律生存空间,明确非营利组织的法人地位!将之纳入适当的法人制度体系,以公益性和互益性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分类,实行税收优惠等,是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法律体系的重要前提。
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在传统的“统治”观念中,政府是公共事务管理、公益事业、社会福利的唯一提供者,而现代“治理”理念认为,公共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非营利组织也是重要的治理主体。
一个良性的治理结构,需要不同治理主体的合理分工、合作努力,不同主体要形成一种良性的“伙伴关系”。
在理念上,非营利组织应当既保持自己与政府和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又能形成良好的合作。
那么,这一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如何体现?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应当如何分工定位!互补互促?英国的做法特别值得一提。
1998年,英国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代表共同签署了一份《英国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关系的协议》,这不是一个法律,而类似一个备忘录,但其重要意义是它经过广泛的讨论,由政府和非营利部门共同协商达成,共同签署遵循,为二者以后的关系确立了基本原则和行为依据。
这也是英国工党政府上台后最重大举措之一。
协议的基本思想是志愿及社会部门的活动对于发展一个民主、包容性的社会是至关重要的。
协议确认了志愿及社会部门对于社会的重大益处,同时表明政府应当进一步发挥在促进志愿活动和对志愿及社会部门提供支持方面的积极作用。
具体体现在协议的一系列共同原则中,主要包括:(1)志愿活动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部分;(2)独立而多元化的志愿及社会部门对于良好的社会至关重要;(3)在制定公共政策和提供社会服务方面,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具有界限分明但相辅相成的作用;(4)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在共同目标达成中的协作将使其能够更好实现各自的价值;(5)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的不同责任形式使其能够适应不同利益相关群体,但二者的共同之处是都需要统一、客观、负责、开放、诚实和领导力;(6)志愿及社会部门有权依据法律对其活动进行宣传,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7)政府在支持志愿及社会部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一些团体和组织的资助;(8)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都认可促进所有人机会平等的重要性,无论他们的种族、年龄、健康状况、性别、性取向和宗教信仰。
在上述原则下,协议确立了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各自相对应的5项责任。
其中,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承认和支持志愿及社会部门的独立性;以参与、明确、透明的原则提供资助,并需要就融资方式、签署合同、承包等方面征询志愿及社会部门的意见;对可能影响志愿及社会部门的政策制定需要征询它们的意见;促进互惠的工作关系;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一起建立评估系统,每年对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相应地,志愿及社会部门的责任包括:保持高度的治理与责任;遵守法律和相应规范;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中与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促进互惠的工作关系;同政府一起对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英国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之间的协议尽管遇到许多问题,如贯彻落实困难,容易回到原来不信任状态等,但文件出台以来已经取得了许多进步,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尝试。
最后还有政府对非营利部门的资金支持问题。
政府是否应该予以非营利组织财政支持?什么力度合适?政府资助与非营利组织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如何?这始终是讨论中的问题。
西方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非常强,人们假想地认为它们的资金来源相对独立于政府,但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在42个国家进行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结果显示,非营利组织的平均收入来源结构为:服务收费占49%!政府资助占40%和慈善所得占11%,其中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领域得到政府的资助尤其显著,分别占到该领域总资金来源的55%!47%和45%。
换言之,尽管有些非营利组织担心过多地依赖政府的资金会带来独立性削弱的危险,但总体上,政府的财政支持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非营利组织开展的活动多为公益活动,它们所提供的基本上属于公共物品,这相当于替代政府履行了作为公共部门的一定职责。
正是因为这样,政府要把一部分资源提供给非营利组织。
问题的关键恐怕不在于政府是否从财政上支持非营利组织以及支持幅度的大小,而在于政府提供这样的财政支持的方式是否会影响到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
根据许多国家的实践,政府采购是一种既能有效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同时又不至于过多干涉非营利组织内部事务的较好的机制。
中国于2002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采购法》规定了政府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原则,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并指明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尤其公开招标的方式,应是非营利组织获得财政支持的重要渠道,但在目前的实际运行中,大部分非营利组织尚未被纳入采购的对象。
因而,在政府采购的进一步实行中,有必要认识到非营利组织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对象,政府采购需要认真贯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才能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开展。
三、非营利组织的内、外部监督管理体制非营利组织作为治理结构的重要主体之一,对其的监督管理,以及组织内部的管理体制,对非营利组织的良好运作和作用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