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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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

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

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判例: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

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

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

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

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

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

美国法律判决案例(3篇)

美国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约翰·史密斯(以下简称史密斯)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身体严重受损,遂将被告汤姆·布朗(以下简称布朗)告上法庭,要求布朗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史密斯在布朗的家中洗澡时,因布朗未对家中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布朗是否具有过错?2. 布朗的过错是否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 布朗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一)布朗具有过错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有义务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使用。

然而,布朗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给史密斯造成损害。

因此,法院认定布朗具有过错。

(二)布朗的过错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那么生产商或销售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未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因此,法院认定布朗的过错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布朗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生产商或销售商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未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因此,法院判决布朗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布朗赔偿史密斯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重视对家用电器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使用。

法律界典型案例美国(3篇)

法律界典型案例美国(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谋杀案——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妻子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被枪杀。

这起案件引起了全美国的关注,因为它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谋杀案,还涉及到了种族、名人效应、法律程序等多个层面。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辛普森最终被宣判无罪,这一判决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1994年6月12日晚上,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比佛利山的一个公寓门口被枪杀。

现场留下了大量的弹壳和血迹,警方在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指纹。

2. 警方调查案件发生后,洛杉矶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警方在辛普森的家中和车内发现了大量的血迹和弹壳,以及与死者相匹配的子弹。

此外,警方还发现了一些证人证词,称他们在案发当晚看到了辛普森与死者在一起。

3. 辛普森被捕在警方调查过程中,辛普森被指控为谋杀嫌疑人。

1994年7月,辛普森被捕,并被正式起诉。

4. 辛普森案审理辛普森案于1995年在洛杉矶刑事法院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控方试图证明辛普森有罪,而辩方则坚称辛普森是无辜的。

5. 辛普森被判无罪经过一年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被判无罪。

这一判决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许多人对陪审团的决定表示不满。

三、案件争议1. 种族因素辛普森案中最引人关注的争议之一是种族因素。

由于辛普森是黑人,而死者是白人,这起案件被许多人视为种族歧视的典型案例。

在审理过程中,辩方多次强调种族因素,认为这起案件背后存在着种族偏见。

2. 名人效应辛普森作为美国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他的名声在当时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名人效应也对案件产生了影响。

一些专家认为,由于辛普森的名人身份,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照顾。

3. 法律程序辛普森案在审理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法律程序的问题。

著名外国刑法法律案例(3篇)

著名外国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好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南部的贝弗利山被枪杀。

案件引起了全美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和审理,1995年10月3日,洛杉矶高等法院宣布辛普森无罪释放,这一判决震惊了世界。

二、案件经过1. 案发1994年6月12日凌晨,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南部的贝弗利山被枪杀。

警方在现场发现两把手枪,其中一把手枪上有辛普森的指纹。

2. 调查洛杉矶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将辛普森列为嫌疑人。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辛普森与受害者有矛盾,且案发当晚辛普森曾前往犯罪现场。

3. 审判1995年,辛普森谋杀案在洛杉矶高等法院开庭审理。

控方指控辛普森犯有二级谋杀罪,而辛普森则辩称自己是无辜的。

4. 辩护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采取了“无罪推定”的策略,即强调控方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辛普森有罪。

他们还试图证明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5. 陪审团辛普森案陪审团由12人组成,其中6名白人、3名黑人、2名西班牙裔和1名亚裔。

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证据判断辛普森是否有罪。

6. 判决经过长达一个月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质疑。

三、案例分析1. 无罪推定原则辛普森案中,辩护律师团队成功地将“无罪推定”原则应用于实践。

这一原则要求控方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而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2. 证据链不完整辛普森案中,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这使得陪审团对控方的指控产生了怀疑。

3. 社会舆论的影响辛普森案引起了全美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社会舆论对案件产生了重要影响。

虽然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尽量保持公正,但社会舆论的压力无疑对案件产生了影响。

4. 刑法原则的运用辛普森案中,辩护律师团队巧妙地运用了刑法原则,如证据链不完整、无罪推定等,成功地为辛普森辩护。

美国犯罪法法律案例(3篇)

美国犯罪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安德鲁·尤里奇(Lee Andrew Ursch)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位男子,因涉嫌谋杀其妻子而被起诉。

案件发生在2010年,当时李的妻子凯瑟琳·尤里奇(Kathryn Ursch)被发现死在自己的家中。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将其逮捕。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案发现场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座小镇,李和凯瑟琳的住宅。

现场没有明显的暴力痕迹,但凯瑟琳被发现死在卧室的床上,身上有多处伤痕。

2. 犯罪嫌疑在案件发生后,警方对李进行了调查。

据邻居反映,李平时性格孤僻,很少与人交往。

此外,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在案发前曾与凯瑟琳发生争吵,并在争吵中威胁要杀死她。

3. 证据收集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指纹、DNA样本、监控录像等。

其中,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当晚李独自一人进入住宅,并在凯瑟琳死亡前离开了现场。

4. 侦查过程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李在案发前曾购买过一把枪。

随后,警方在李的住所查获了这把枪,并在枪上提取到了李的指纹。

5. 逮捕与审判在收集到大量证据后,警方于2011年将李逮捕。

随后,李被起诉谋杀罪。

在审判过程中,检方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指纹、DNA样本、监控录像、枪支等。

最终,法院判决李犯有谋杀罪,判处其终身监禁。

三、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从案件背景来看,李和凯瑟琳的婚姻关系紧张,这可能是导致李产生犯罪动机的重要原因。

在案发前,两人曾发生争吵,李在争吵中威胁要杀死凯瑟琳。

这表明李对凯瑟琳怀有强烈的敌意,并有可能将其付诸行动。

2. 犯罪手段李在案发当晚独自一人进入住宅,并在凯瑟琳死亡前离开了现场。

这表明李在犯罪过程中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手段,试图避免留下痕迹。

然而,警方在调查过程中仍然发现了大量证据,证明了李的犯罪事实。

3. 法律依据在美国,谋杀罪是指故意非法杀害他人,且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

在本案中,李的行为符合谋杀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法院判处终身监禁。

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

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

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 (英语: Fourth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 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 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判例:一 、 1914 年 威 克 斯 诉 合 众 国一 案( Weeks v.Unites States,1914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 P6二 、、 “ 马 普 诉 俄 亥 俄 州Ohio,1961):(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 P7 1957 年 5 月 23 日, 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 察局接到报告 , 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 和嫌疑人 , 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

马普太太要 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

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 她看, 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 1984 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 (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 )(裸视原则)中 [89] ,警方 没有搜查令, 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 “不得 侵入”的Constitution )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 旨在 ” 案 (Mapp v.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 ,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特里式截停规则)(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1968 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

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 。

国外经典法律案例(3篇)

国外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尼比路斯(Nobel Heights)的一处豪宅中,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O.J. Simpson)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和她的好友罗纳德·高曼(Ronald Goldman)被残忍杀害。

此案震惊了美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辛普森被陪审团宣判无罪释放。

这一判决引发了美国司法体系的广泛争议,成为了美国法律史上的经典案例。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案件发生时,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高曼被发现在辛普森家门前的人行道上。

妮可被勒死,高曼被刺死。

现场留下了大量血迹和指纹,其中包括辛普森的指纹。

2. 调查与逮捕洛杉矶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经过大量侦查工作,警方将辛普森列为嫌疑人。

1994年6月17日,辛普森被警方逮捕,随后被正式起诉。

3. 法庭审理1995年4月,辛普森谋杀案在洛杉矶高等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引起了美国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被称为“世纪审判”。

4. 陪审团宣判经过一年多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释放。

这一判决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强烈反响,许多人认为这是司法体系的不公。

三、案件争议1. 证据问题辛普森案件的证据主要来源于现场血迹和指纹。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警方专家的证词受到质疑,部分证据被认定为伪证。

这使得辛普森的辩护律师能够质疑检方的证据,从而为辛普森的无罪辩护提供了依据。

2. 陪审团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陪审团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9名白人,3名黑人。

这一比例引发了外界对于陪审团是否能够公正审理案件的质疑。

此外,部分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表现出的偏见和情绪化,也使得案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3. 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辛普森案件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广泛讨论,舆论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了巨大影响。

经典法律案例国外(3篇)

经典法律案例国外(3篇)

第1篇案例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司法审查案例,发生在1803年。

此案涉及美国宪法、司法独立以及联邦政府内部权力分配的问题。

案件起源于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与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之间的权力斗争。

案件简介:1800年,美国举行了一场激烈的总统选举。

最终,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击败了联邦党候选人约翰·亚当斯,成为第四任美国总统。

在选举过程中,杰斐逊与亚当斯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政治对立。

在亚当斯离任前,他任命了威廉·马伯里为美国马里兰州的联邦地区法官。

然而,在亚当斯任期结束前,马伯里的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

1803年,新任总统杰斐逊任命约翰·马歇尔为首席大法官。

马伯里试图通过司法途径追回他的法官职位,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时任国务卿,也是杰斐逊的密友)将任命书交付给他。

案件审理: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对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产生了分歧。

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审理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他首先指出,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命令联邦政府官员履行职责。

然而,马歇尔进一步指出,该条款仅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时,而马伯里的案件已超出诉讼时效。

马歇尔进一步分析了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法律和条约以及州法律是否违反宪法。

”马歇尔认为,这一条款赋予了最高法院对宪法问题的最终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

在判决书中,马歇尔明确表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项法律或行政命令违宪,并拒绝执行。

这一观点被称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原则”,成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

判决结果: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马伯里败诉。

马歇尔在判决书中指出,由于马伯里的案件已超出诉讼时效,法院无法命令麦迪逊履行职责。

然而,马歇尔强调,最高法院有权对宪法问题进行解释,并宣布法律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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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判例: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

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

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

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

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

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

该便衣侦探怀疑此二人有盗窃商店的意图,便上前表明自己的身份,然后问两人的姓名,两青年并未给该侦探明确的回答。

于是该侦探对两人进行了简单的搜查——“拍身”(Frisk,意即警察的手并未伸入嫌疑人的衣袋,而仅仅是在嫌疑人衣服外从上到下进行触摸),结果发现两年青人身上都带有手枪。

两人因此被逮捕并起诉,但是被告律师认为该侦探在现场搜查所获的两只手枪不能作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而要求予以排除,理由是该侦探当时进行的搜查是一种非法搜查。

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认为,该侦探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当警察在巡逻过程中观察到不寻常的行为,根据其以往的经验可以合理地作出某种犯罪将会发生的判断,他就可以对嫌疑人进行询问,并在认为嫌疑人身上带有武器时对其进行“拍身”,以阻止犯罪的发生,从而维护公共安全。

该案判决理由中所潜在的法理依据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的考虑,警察机关所固有的行政权允许在警察认为存在合理根据时对嫌疑人进行搜查。

五、西尔沃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Silverthorne lumber co.v.Unitied States 251 U.S.385[1920]P71920年,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诉美国案(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SA)案中,联邦特工人员以不合法的手段扣留了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一些书籍和记录,但是被告获得了法院批准归还书籍和记录的命令。

特工人员遵守了法院的命令,但在归还书籍和记录之前,将这些要求归还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法院审判中,控方根据这些照片要求法院对这些文件签发传票,辩方西尔弗索恩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所衍生的第二手证据。

最高法院认为: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而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

正如控方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违宪搜查获取的直接证据一样,对于以此搜查为基础而获得的间接证据亦不能使用。

排除规则适用于违宪搜查所污染的证据,并且这种污染延伸至通过以非法搜查得来的信息为基础所获得的其他证据。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不受无理拘捕、搜索和扣押,此为不可侵犯的权利的规定,而西尔弗索恩案却成为了确立毒树之果原则的重要源头。

(毒树之果理论(英语: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在美国指的是调查过程中,透过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证据[1],该术语的逻辑是如果证据的来源(树)受到污染,那么任何从它获得的证据(果实)也是被污染的,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将不能被采纳[2],即使该证据足以扭转裁判结果亦然。

)例外情形包括:(一)“善意例外”。

在合众国诉莱昂(United States v. leon 468 U.S.897[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们的行动没有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规定,则该搜查就是合法的。

此案中,根据一位秘密监察员的报告,警方认为存在合理根据而取得了搜查令状,在里昂的三个住处查出了大量毒品。

由于申请令状的根据不充分,该证据起初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最终,通过排除规则的例外使该证据的资格得以认定。

(二)“公共安全例外”。

在纽约州诉夸利斯(NewYork v.Quarles 467 U.S.649[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紧急情况下,警察为了保护公共安全,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陈述,亦可在法庭上使用。

(三)“必然发现例外” (inevitable discovery exception)P7:在尼克斯诉威廉斯(Nix v.Williams 467 U.S.431[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诉方可以证明证据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必然能够发现的话,非法搜集的证据仍可以使用。

该案中,警察通过不合法的讯问得知了被告隐藏被害人尸体的地方。

与此同时,一群200人的志愿者已经根据已有的安排朝尸体的方向在进行搜索,且尸体的埋藏地已经包含在搜索的范围之内。

因此,最高法院裁决,因尸体将被“必然发现”,所以该具尸体可以在控方控诉时使用。

(四)“独立来源例外” (independence source exception):在默里诉合众国(Murray v.United States 487 U.S. 533[1988])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诉方可以证明警察发现的过程独立与侦查中采取的违法程序,此类证据可以采纳。

1960年的贝纽诉美国案。

该案中,警察怀疑被告参与一起抢劫案,在没有达到法定逮捕标准的情形下对被告实施了逮捕行为,并采集了指印。

当贝纽后来被重新指控时,控方使用的是FBI档案中保存的贝纽的一套旧指印,这套指印与作案现场的指印相吻合。

尽管贝纽否定警察实施非法逮捕后所获取的一切证据的资格,但由于警察有权检验与其非法逮捕无关的任何指印,包括贝纽的指印,且其运用的旧指印并非通过非法逮捕后获得的证据,故巡回法院认为,这套旧指印因为“与非法逮捕没有任何关联”,可以作为独立来源而获得的证据采用。

(五)“稀释原则” (违法被消除的例外)(purged taint exception):如果因为被告人后来的自愿行为的介入而有效地打破了受污染的证据与警察机关最初的非法取证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那么就会稀释证据本身的违法性,从而使证据变得可以被采纳。

④确立这一例外规则的典型案例的是1963年的王森诉美国案。

该案中,联邦缉毒人员非法进入托伊的洗衣房,追赶并在其住宅逮捕了托伊,托伊立即供述是伊卖给他毒品。

警察随后找到了托伊,托伊交出了一些海洛因并说这些毒品是从托伊和王森处得到的。

警察逮捕了王森,在传讯后允许其保释。

几天后,王森自愿到警察局向缉毒官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最高法院认为,托伊的证言和从托伊处得到的毒品都是警察非法进入托伊的住宅以及对他非法逮捕的“毒树之果”,应予排除;王森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因为即使王森被非法逮捕并作了供述,但在被释放且被告知了权利后,其后来行为的自愿性已经稀释了逮捕和供述之间的“污染”。

以上例外原则的创立,实际上松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绝对性效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它所反映的是立法者基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从而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目标作出的某种衡平。

六、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36 (1966)P20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

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

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

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

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

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

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

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

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

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今在美国是妇孺皆知。

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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