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
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民法改造

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民法改造摘要: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身份不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在现实中被弱化,需要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和制度创新。
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欲革除其“主体虚位”、“权能缺失”等弊端,则必须对其进行民法上的构建。
农村土地所有权应当符合私法固有的逻辑与价值理念,农村集体应当被视为独立、自主的民事主体,即私法上的人,其权利的行使应当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尽量淡化公法化色彩和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扰。
应当将目前的三种集体形式统一为农民集体,并在民法中明确农民集体是法人;应当采用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并构建农民集体的法人治理结构。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主体虚位;权能缺失;民事主体;股份合作制;法人治理结构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3)01-0011-07在我国,土地不仅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还承担着向农民提供收入、稳定预期和社会保障等功能。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是由1982年《宪法》确立的。
作为根本大法,《宪法》对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是原则性、纲领性的。
于是,《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农村土地的归属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但这些规定均比较粗略,难以形成统一的体系,存在明显的缺陷,长期受到学界的诟病。
而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关于农地使用权主体的规定,在其规范模式上也未能冲破原有制度的种种樊篱,而仍处于原地踏步的状态(陈小君,2009)。
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目标,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资源共享、人力互助、市场互动和产业互补”的城乡一体化发展。
但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远不能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因此,在学理上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展开深入讨论,是十分必要的。
论我国集体土地制度的法律完善

2012年第·5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总第130期M ay2012[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三农”问题日益成为影响我国进一步改革发展的阻力,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也推动社会对土地资源需要的加剧,农民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因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土地制度尤为重要。
从法律制度上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制度,不仅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千万农民利益,而且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关键。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改革;法律;完善[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5-0068-03论我国集体土地制度的法律完善董潇丽(河南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61000)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历次改革都涉及千千万万农民的利益,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而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市场对土地需求日益突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产生的问题也不断加剧,农村集体土地改革被推到了社会改革的前沿,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不仅有利于妥善处理好“三农”问题,也有利于我国农村改革以及整个社会改革的深入开展。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的概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农村土地制度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五次较大规模的改革。
一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
将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等,这样一来,使得农民的积极性大为提高,促使了农业生产和劳动力的迅速恢复发展。
但此次改革主要是利用国家力量来实现这次转变的,手段和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贫富差距的拉大。
二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土地集体化运动。
把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再次收归农村集体所有,改变原来土地报酬制度,不再由实行以农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而是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管理模式。
土地管理与法规: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三)我国⼟地所有权制度(掌握)1.⼟地所有权的含义⼟地所有权是⼟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形式,是⼟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排他性专有权利,可以细分为占有权、使⽤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
⼟地占有权:指对⼟地的实际占有、控制的权利。
⼟地使⽤权:按⼟地性能和⽤途进⾏事实上的利⽤和使⽤;⼟地收益权:指从⼟地上获得收益的权利,⼟地收益权是⼀项独⽴的权能。
⼟地处置权: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地进⾏处置的权利,它决定⼟地的归属,是⼟地所有权的核⼼。
2.国有⼟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范围(1)国有⼟地所有权的权能1)处分权。
⼟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地使⽤者,国家对⼟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地⾏使处分权的权限按《⼟地管理法》规定确定。
不具审批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处分国有⼟地,其处分⾏为⽆效。
2)让与权。
国家⼟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出租和划拨等⽅式将建设⽤地使⽤权让与⼟地使⽤者。
3)收益权。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地⾏使收益权应依法向上级⼈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地收益。
《⼟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30%上缴国家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民政府。
《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收缴使⽤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第⼆条规定,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民政府在批准农⽤地转⽤、征⽤⼟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式的新增建设⽤地的县、市⼈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地纯收益。
例题:新增建设⽤地有偿使⽤费的本质是()。
(2007年试题)A.⼟地的取得成本构成之⼀ B.政府⼟地收益C.⼟地资源税 D.⼟地流转税答案:B解析:基础考核点。
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是指新增建设⽤地的平均⼟地纯收益。
(2)国有⼟地所有权的范围根据《物权法》、《⼟地管理法》及《⼟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制度研究

【 法学研究】
我 国农 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制度研究
唐 欣瑜
( 吉林大学 法学 院,吉林 长春 1 3 0 0 1 2 )
摘
要: 将农 村 集体 土地收 益权 定 义为农村 集体 土地 这一客 体 之上存 在 的一组 权利 .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依据 自己享有的相应权能而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通过分析农 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在私 法关系中的应然定位 , 以民事主体 的基本原理构建集体土地
收益权 主体 制度 , 明确 农村 集体 是农 村 集体土 地收 益权 的群体 性 主体 ,农 民 、 农 户是 农 村
集体 土地 收益权 的 个体性 主体 , 还原 其私 法权 利主体 之 法律 品格 , 最终有 效 实现我 国农 民
的集体 土地 收益权 。
关 键词 : 集体 土地 收益 权 ; 权 利 主体 ; 农村 集体 ; 农 民
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 , 有必要对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收益权主体进行归整 , 进一步明确农
村 集体 土地 收益权 制度 , 最 终有效 实 现我 国农 民 的集 体 土地收 益权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8 — 2 6
基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1 1 B F X 0 6 2 ) 作者简 介: 唐欣瑜 , 女, 湖南永州人 , 吉林大学博士生 , 从事 民法 、 土地 法等研究 。
唐欣瑜 : 我 国农村集体 土地 收益权 主体制度研究
・ 5 3・
一
、
问题的缘起 - 分散的集体土 地收益权主体
我国 目 前并无 自 成体系的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 ,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在行使收益权 的动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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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调权属性质 20 30

三调权属性质 20 3020表示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
30表示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一般情况下,凡是不能证明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均为国家所有,所以我国只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
对于土地他项权利,在土地登记薄上一般记载在“等级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一栏,而不记载在“土地权属性质”一栏。
扩展资料:土地权属性质代码的分类:1、土地权属性质代码32: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2、土地权属性质代码10:属于国有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由宪法规定。
土地管理法在国家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的立法重点是对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作出规定。
3、土地权属性质代码20: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同时,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
4、土地权属性质代码30: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各级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当代发展

基金项 目: 中 南 财经 政 法 大 学 融通 型 拔 尖 创 新 人才 培 养 项 目( 2 0 1 2 R T 0 2 ) ;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博 士 生 科 研 创 新 课 题
( 2 0 1 2 B 0 5 0 5 ) 。
作 者 简介 : 高海 , 安 徽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副 教 授 , 中 南 财 经政 法 大学 法 学 院博 士 研 究 生 。
一
有 化① 的不 同主 张 , 但 是 通 过 对 社会 实 践 的考 察
、
所 有 权 主体 的 当代 发 展
尽 管 理 论 界 尚存 农 民集 体 土 地 私 有化 和 国
和 法律 政策 的解 读均 可说 明 . 集 体 土地 所有 权 主 体 的 当代 发 展 主要 体 现 于集 体 公 有 制 框 架 下所 有权 主体 的明晰 化 . 具体 可 以从 两个 层 面进 行 阐 述: 一是 在 所 有 权 主体 层 面 , 基 于 现 行 非 法 人 团 体模 式将 “ 农 民集体 ” 更新 为 “ 成 员 集体 ” , 二 是 在 代表 行使 集体 土 地所 有权 主体 层 面 , 对农 村 集 体 经济 组织 进行 法 人改 造 。 ( 一 )将“ 农 民集体 ” 更新 为 “ 成 员集 体” 现行 立 法 对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权 主体 的表 述有 所不 同 : 《 宪 法》 第 1 0条第 2款 中规定 为 “ 集 体” 、 《 民法 通 则 》 第7 4条 第 2款 规定 为 “ 劳 动群 众集 体 ” 和“ 农 民集体 ” 、 《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8条第 2款 规定 为 “ 农 民集 体 ” ; 而《 物权 法 》 第 5 9条 第 1 款规 定 的是 “ 本 集 体 成 员集 体 ” , 第 6 7条 又 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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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1 学号: 08418230 常 州 大 学 毕业设计(论文) (2012届) 题 目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学 生 王 丰 学 院 文法与艺术学院 专业班级 法学082班 校内指导教师 赵美珍 专业技术职务 教授 校外指导老师 ___________专业技术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二○一二年六月 常州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论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已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常州大学 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本科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常州大学。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注释: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范围,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非保密论文注释:本学位论文不属于保密范围,适用本授权书。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试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摘要: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在第十条第二款确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但“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否直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换句话说,到底由谁来代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行使权利,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的界定不明,集体土地权利主体存在多级性法律规定,农民个人既是土地所有者又非土地所有者,而集体行为事实上又被乡(镇)、村政府组织官员的意志支配,导致少数人控制土地, 集体所有权虚化,多数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被侵害。这是当前农村社会分化和矛盾尖锐的一个根源,也是农村土地流失和部分农民贫困化的一个原因。因此,有必要设立农民集体大会作为所有权主体,由农民集体大会选举一个较为固定的组织,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行使所有权有关的事务,赋予其法人的地位,重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 所有权行使主体; 农民集体大会 Discussion about the Performing Principal Part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bstract: In 1982, although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stablished the ownership system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in the form of the nation's basic law in Article 10 (2),but whether the farmers' collective , which is looked as the principal part of the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sometimes, can directly exercise the rights ,and that who represents the principal part of the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have been serious problems all the time.Legal defini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is not sure. There is such a multi-level law on principal part of the collective land rights. Individual farmers are landowners without land ownership, and in fact the collective behavior is organized by the governments of township (town) or village , which results a few people controlling over lands, collective ownership disappearing, and most of the farmers' rights of managing lands being infringed. This is a source of sharp rural social differentiation and contradiction, and it is also one of the reasons for the loss of rural land and impoverishment of some farmer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farmers' collective general assembly to be the principal part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The general assembly elects a fixed organization, which is looked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peasants' collective, dealing with affairs about ownership. And it is given legal status, to reshape the principal part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Key words: the ownership of collective lands;performing principal part of the ownership;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farmers collective 目 录 摘要 ...................................................................... I ABSTRACT. ................................................................ II 一、引言 .................................................................. 1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概述 ............................................ 1 (一)所有权主体与所有权行使主体的区别 ................................................................................................. 1 (二)《物权法》中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规定 ........................................................................... 1 (三)探究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意义 ................................................................................................. 1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存在的问题 ...................................... 3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立法缺陷 ................................................................................................. 3 1.集体土地行使主体存在多级性 ........................................................................................................... 3 2.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导致权利主体事实上的虚位 .............................................................. 3 3.承包经营权弱化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 ...................................................................................... 4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在实践中的地位 ......................................................................................... 4 1.国家行政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弱化 .................................................................................. 5 2.部分乡镇村干部滥用职权削弱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公信力 ...................................................... 5
四、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选择 ...................................... 5 (一)“农民集体”在民法中的地位探讨............................................................................................................. 5 1.“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 6 2. “农民集体”与法人的区别 .................................................................................................................... 6 3. “农民集体”与其他组织的区别 ............................................................................................................ 6 (二)从现有“农民集体”代理人中选择所有权行使主体的不适宜性分析 .................................................. 7 1.现有“农民集体”代理人综述 ................................................................................................................. 7 2.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小组作为代理人的不适宜性分析 ................................................................... 7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代理人的不适宜性分析 ............................................................................... 8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合理主体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