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相关制度之比较

合集下载

中外土地管理制度比较

中外土地管理制度比较
土地市场调控手段差异
中国政府通过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政策 等手段调控土地市场;而西方国家则更 多依靠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控。
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不同
中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较为完善,包括国家 、省、市、县、乡五级规划;而西方国家土 地利用规划体系相对分散,缺乏统一规划。
土地保护政策侧重点不同
中国强调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实施严格 的耕地保护制度;而西方国家则更注重生 态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调解与裁决
在土地争议处理中,政府扮 演着重要角色,通过行政调 解和裁决等方式,协助当事
人解决纠纷。
诉讼途径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解决土地争议,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 和判决。
外国土地争议解决机制特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外国普遍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多 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求。
土地市场
外国土地市场较为成熟,市场化程度较高,政府 主要通过规划和税收政策进行调控。
3
交易机制
外国土地交易机制灵活多样,包括买卖、租赁、 抵押、信托等多种方式,且交易程序相对简便。
差异分析及优化建议
差异分析
中外土地市场与交易机制在土地所有制、市场化和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 异。中国土地市场政府主导性较强,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而外国土地市场则 更加注重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的作用。
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各国将加强 土地管理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 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全球性挑战。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利用。
财政政策措施
通过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土 地作价入股等方式,实现土地资 源与财政收入的有机结合,支持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农村发

中国城乡土地制度的比较

中国城乡土地制度的比较

一、城市与农村土地制度的比较假如将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进行简单的总结,可概括为国家和集体两种所有,国家拥有高度集中分配土地资源的权力,国家规定和管制城乡土地的用途,建设用地绝大部分只能用国有土地,集体不可购买国有土地,国家强制征用集体土地。

宪法规定了中国目前土地的国有和集体两种所有形式:即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户使用和经营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承包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中国城乡土地制度比较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非凡是农村,集体和农民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并买卖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

城市土地国家可以依法无偿和有偿出让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耕地和宅地由农民经营和居住和使用,耕地有承包经营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交易,但是用途转变受到严格管制;城镇住宅,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改革房等等的不同,其使用权的出租和交易,非凡是改变用途,在法律和法规上也受到严格的控制。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无性现行土地制度架构中最大的困惑,是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的虚无并衍生出诸多问题。

从所有主体来看,村委会既不是经济法人,也不是一级政府,作为当地村民的社区性自治组织,来充当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代表。

在村民现有民主法制知识积累有限和文化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成为实际上的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

这样的问题相当普遍:即村长或者村委会少数人出租和变相出卖集体土地,从中寻租;侵占、挪用国家征地的补偿;多留机动地和集体田,频繁进行土地承包的调整,从中谋利等等。

目前,农民负担沉重,而且屡减不少,减负和增负反复,实际上与土地集体所有与农户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的经济关系有关。

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虽然过去在打破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发挥农民积极性方面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发展到今天,许多县乡村以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强制手段,以农户承包的土地为基数和借口,巧立各种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实际已经异化为县乡村三级向农民进行各种税费入亩、强制种农业特产并收特产税等的一个搭车收费,并政权化、强制化、永久化的制度机器。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二、土地权属的确认方式 1 文件确认 2 惯用确认 3 协商确认 4 仲裁确认
三、土地权属的确认 1.农村地区(含城市郊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
认 一般应将依据文件确认、惯用确认、协商确认、仲
裁确认几种方式结合起来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
城市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因此,城市各权属主 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郊区集体土地除 外)。城市土地使用权主要按下列文件确认: ①单位用地红线图。②房地产使用证。③土地使用合 同书。④征(拨)地批准书和合同书。⑤有偿使用合 同书(协议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⑥城市住宅 用地确权文件。
第四节 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是指以宗地为单位,对宗地的权利、位 置等属性的调查和确认(土地登记前具有法律意义的初 步确认)。 一、调查内容 (1) 土地的权属状况,包括宗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 土地时间、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土地使用期限等。 (2) 土地的位置,包括土地的座落、界址、四至关系等。 (3) 土地的行政区划界线,包括行政村界线(相应级界线)、 村民小组界线(相应级界线)、乡(镇)界线、区界线以及相 关的地理名称等。 (4) 土地的利用状况和土地级别。
第一节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一、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
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 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反映因 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 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1.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拥有土地的 形式、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它表明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 的分配问题。是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土地制度与中国历史的演变

土地制度与中国历史的演变

土地制度与中国历史的演变在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从封建社会到现代社会,土地制度的演变见证了中华民族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本文将从封建社会、民国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三个角度来探讨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以及对中国历史的影响。

一、封建社会土地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主要是以封建君主为中心的大量土地控制。

封建君主将土地分给贵族,以便他们能够控制大量的资源,并向农民征收高额租金。

因此,土地在这个时期是私有的,土地所有权完全归贵族掌控。

土地不仅是一种私有财产,更是权力和地位的象征。

在这个时期,农民们的耕种和钩耙成为了封建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

他们不仅要负担高昂的地租,还必须为地主、长工和官府提供相应的劳力和财物。

你可以说,农民们在生产和分配方面,几乎没有权利,而他们的生活状况和社会地位也与土地的位置息息相关。

在这个时期,土地的使用权和居住权并不受到法律保护。

地主通过鞭打、恐吓或者讹诈,长期地压榨农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不少农民常常处于非法狀态。

此外,租地、占地、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也给农民带来了很多困难和不安全性。

二、民国时期土地制度随着社会变革和思想解放的到来,土地制度在民国时期有所改变。

民国政府开始推行土地改革政策,彻底废除了现有制度。

此外,民众也开始了为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

民国时期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包括土地私有化和私人土地所有权制度。

民国时期的土地私有化,一方面,放开了困扰农民已久的内部环境;另一方面,它处理了一些不必要的冲突,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也得到了保证,包括法律规定、急需物品的购买、遵守劳动法规和提供人力资源等方面。

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开启了中国的现代化之路,对新社会和土地制度的形成起了积极的影响作用。

三、社会主义时期土地制度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土地制度得到了彻底的改变和转变。

当时,政府将土地的所有权彻底收归国库,开始对土地进行充分的开发和利用。

俄中土地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俄中土地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俄中土地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对俄罗斯和中国的土地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探讨两国在土地法律制度设计、实施及其影响方面的异同。

作为世界上面积最大的两个国家,俄罗斯和中国在土地资源的利用、管理和保护上均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对两国土地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土地法律制度的理解,也能为两国在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市场发展和土地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本文首先将对俄罗斯和中国的土地法律制度进行概述,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两国土地法律制度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其在制度设计、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和原因。

本文还将对两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探讨未来两国土地法律制度可能的发展方向和改革路径。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两国在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市场发展和土地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推动两国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也希望能够为国际社会在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法律制度设计方面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推动全球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二、俄罗斯土地法律制度概述俄罗斯的土地法律制度是在其历史演变中逐步形成的,它深受苏联时期土地公有制的影响,同时也随着国家的政治和经济转型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俄罗斯的宪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和使用权制度,为土地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基本框架。

在俄罗斯,土地主要分为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两种形式。

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据了主导地位,主要用于公共目的和农业生产。

私人所有的土地则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城市和个人住宅用地方面。

这种土地所有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俄罗斯的社会主义传统。

在土地使用权方面,俄罗斯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制度。

这意味着土地的所有者并不直接经营土地,而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们进行实际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权

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权

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权封建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对土地所有权的运行和分配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古代中国,封建制度随着历代王朝的更替而不断演变,对土地的管理和所有权安排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封建制度的背景、土地所有权的特征以及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封建制度的背景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封建体制,随后随着秦朝的统一、汉朝的大一统以及隋唐的帝国制度,逐渐发展和完善。

封建制度是以皇帝为中心,通过封禅、分封、系统等方式授予贵族王子以封地,形成等级等次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土地所有权与贵族等级和家族地位紧密相连。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在中国古代封建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 权威性: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帝王或皇帝授予的贵族,封建制度赋予了皇帝的极高权威,贵族只能依附于皇权,土地所有权具有明确的授予和取缔的性质。

2. 等级性:封建制度中,土地的所有权随着贵族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享有更高爵位的贵族拥有更大面积的土地,而低等级的贵族则少得多。

等级性的土地所有权体现了封建制度严重的阶级分化。

3. 限制性:封建制度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设定了一定的限制和义务,例如贵族必须向皇帝上交一定的粮食和货物,同时还需要为国家提供一定的兵马,参与战争和国家建设等,这些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所有权的自由流通。

三、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封建制度对土地所有权的安排和分配起到了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授予和收回:封建制度通过封赐土地的方式,将土地授予给贵族,以作为其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的象征。

同时,皇帝也有权随时收回封地,重新分配给别的贵族,从而维护封建政权的稳定性。

2. 地主贵族的统治: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地主贵族在封建制度下拥有极大的政治和经济权力。

他们掌控着土地的税收、民众赋税和实际权力,成为社会的上层阶级。

3. 地租和赋税:封建制度下,贵族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可以向农民收取地租和赋税。

我国的土地制度

我国的土地制度1. 引言我国的土地制度是指中国国家在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旨在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现行制度和改革方向等方面对我国的土地制度进行分析和阐述。

2. 历史背景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土地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化”的政策,目的是推动农业的集体化和工业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党和国家逐渐意识到土地私有化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于是,在1988年我国首次实行土地承包制度,将土地使用权分配给农民,并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

3. 现行制度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以及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具体如下:3.1 土地所有权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国家保障土地的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可由国家按照法律和国家规定的程序出让、出租或者划定农用地、建设用地等供农民集体和个人使用。

3.2 土地使用权制度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分配给农民集体和个人。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通常为30年,有些特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可能会更长。

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使用、经营和处分的权利,并对土地进行必要的开发和改善。

3.3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或个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可以是个体承包、家庭承包或合作经营。

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承包合同期满后可续约。

4. 改革方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民增收和保障粮食安全,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改革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逐步放开土地流转,鼓励农民通过流转土地增加规模、提高效益。

中国土地制度

3、唐太宗即位后,吸取隋亡教训,反复强调“存百姓”的思想,轻徭薄赋,励精图治,出现“贞观之治”的治世局面。
二、经济发展与人类生存环境
1、战国时期荀子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人定胜天”的思想。
2、两汉时期黄河流域因过度开垦造成环境破坏。
3、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原地区环境破坏的状况有所缓解。原因:中原战乱,农耕规模缩小,畜牧业因少数民族的内迁有所扩展。
1、1950年土地改革,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①背景:新中国成立后,封建土地所有制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新解放区的农民无地或少地。
②内容: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富农的政策。
③意义:连续二千多年的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被彻底废除,农民翻了身,为新中国农业的发展和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三、美国的土地政策
1、内容:林肯政府颁布《宅地法》,规定美国公民只要交付10美元的手续费,就可以在西部获得一块相当于64公顷的土地,边疆耕种五年以上,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
2、影响
①使北方获得广大人民的支持,很快扭转了战局,为北方战胜南方提供了基础。
②促进了美国西部的开发,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4、唐朝时期江南地区的圩田更加普遍。出现了放火烧山、向山要田和围湖造田等现象,对自然生态平衡造成破坏。
5、明清时期随着人口的激增,与水争地的现象更加普遍,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显露并激化。
6、近代对来的科技革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尤为严重。我们应该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强调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中外土地政策或制度
A、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一、原始社会
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用劳动成果。

中国古代的封建土地制度与土地所有权

中国古代的封建土地制度与土地所有权1. 中国古代封建土地制度的起源中国古代的封建土地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这是一个分封诸侯的时期。

封建制度中,君主将土地分封给诸侯,以此作为赏赐和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是稳定国家社会秩序的手段。

这种封建制度将土地所有权授予了封建主,其他人只能以农民、佃农、奴隶等形式使用土地。

2. 封建土地制度的特点封建土地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以下特点:- 土地所有权归封建主,封建主可以自由支配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分封给国家贵族、官员、豪强等,这种所有权不容置疑。

- 农民、佃农、奴隶等只能以租用、佃用或耕种的方式使用土地,但没有土地的所有权。

- 封建主与地主之间存在着明确的领地关系,地主是封建主的属地或部下,并向封建主支付租金或者奉献土地上的农产品。

3. 封建土地制度的影响封建土地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封建土地制度导致了社会阶级的分化,封建主享有土地的绝对所有权,而广大农民则只能作为租佃农或奴隶从事农耕劳动,形成了统治与被统治的鲜明对立。

- 封建土地制度严重束缚了土地的流动与使用,使得土地的使用效率低下,限制了社会的发展潜力,造成经济困境。

- 封建土地制度加深了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在人与土地之间建立了一种剥削关系,导致社会冲突的不断发生。

4. 土地所有权的变迁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古代的封建土地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唐代,土地的所有权仍然由封建主掌握,但开始出现了私有土地的概念。

一些士族或豪强通过购买或追封土地,成为了独立的土地所有者。

- 到了宋代,私有土地的概念进一步加强,农民开始大规模收购土地,成为自由的地主,这其中也包括了前一些被迫丧失土地的士族。

- 在明清两代,土地的所有权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农民对土地的购买和继承权利获得了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逐渐与封建主权分离。

5. 封建土地制度的终结中国古代的封建土地制度在20世纪初被彻底废除。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土地改革,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由国家保护并分配给农民,实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社会化。

我国土地制度及相关问题

我国土地制度及相关问题一、我国现行的土地法规体系土地法规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规范土地市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系统。

从现行立法体制或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看,我国土地法规体系主要由如下七个层次构成:(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土地的规定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它构成我国土地法制的宪法基础。

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取消了原宪法对土地出租的限制。

(二)土地法律(实体法、程序法)土地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土地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涉及土地方面的法律称基本法律,如《民法通则》(1986年4月)、《刑法》(1997年3月)等基本法律均有土地的内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土地方面的法律称一般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三)土地行政法规土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与土地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

土地行政法规的数量很大,涉及到土地行政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是我国土地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土地税收方面的有:《契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耕地占有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相关制度之比较
名字:班级:学号: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转为集体所有而产生的。

1979年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两次制度安排,这两次制度安排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实现其政治支持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但是不同的产权结构导致截然不同的生产效率。

1950年土地改革后,我国开始发展互助组,后从1953年开始实行初级合作社制度,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人所有,收益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这种制度安排是土地的地主所有转为土地的农民所有,实行了土地的私有私营,它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而促进了农业发展。

1955夏季开始的农村高级合作社运动,把社员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使土地的私有私营转为公有公营。

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私有土地向集体所有制转变。

在高级社里,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

土地已不再作为一项私有的财产取得分红。

此后又经历了人民公社化运动,最终将土地私有制改造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制。

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

1958年又开始搞"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在极短的时间内更彻底地否定了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位,不仅剥夺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而且还严重侵犯了农户的收益权。

“人民公社制度本身的效率低下和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是制度内涵规则的必然反馈。


1979年以后,我国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由公有公营变成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使用),集体行使所有权、享有处分权,承包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

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的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

这种部分产权的经营权回归,扬弃了传统的合作集体生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衍生出几种新的承包方式,如山东平度的“两田制”,广东南海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陕北、晋西、湘西等地区实施的“四荒地拍卖”等形式,在初期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实行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这种变革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扩大了农民经营自主权。

然而近几年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括几种衍生方式,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稀缺的土地资源作为农民的负担这一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因土地而产生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二、现今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首先,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就不明确。

尽管《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但是,谁是集体的真正代表?《土地管理法》中集体被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而《民法通则》中集体被界定为乡(镇)和村二级,并且乡(镇)等属于行政机构,村属于自治组织,本身都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不具有作为产权主体的独立性。

集体土地产权所有者的虚位,使土地所有权实际上由乡(镇)和村干部来代行使。

农民仅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而所有的土地处置权和相当一部分收益权掌握在乡和村干部手中,农户根本就无权干预。

监督制度的不完善,更使部分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异化成为乡官和村官所有制。

政府官
员直接干预农业生产、农户经营,造成农业生产中政企不分。

不仅如此,对土地处置权的控制还滋生了乡村干部的腐败,以权谋私的行为在数量上和程度上都愈演愈烈。

同时,各种不合理摊派的现象比较严重并有加剧之势,虽经中央三令五申却收效甚微,这主要就是因为土地的处置权掌握在各级乡(镇)和村官手中,农民无力抗交,敢怒而不敢言。

如《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营组织、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在这里,谁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土地的集体所有在我国的涵义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它是农业合作化乃至人民公社制度下逐步确立起来的。

如果劳动群众集体是民法意义上的主体即权利主体,那么劳动群众集体就应享有土地权利的法律资格。

但事实上,《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劳动群众集体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立法所规定的只是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权。

在集体所有的名义下,谁是土地的实际所有者是不明确的。

不仅如此,就是集体作为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主体地位也是含糊不清的。

譬如,法律中所指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经历了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乡、村、组等形式;现在乡一级设有乡政府,村一级设有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它们是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如果乡政府定位成纯政权机构,它不直接对农地权发挥作用,那么,村民委员显然不能说不对农地权发挥直接作用。

因为村民委员会在农地权上的功能是十分强大的,村民委员会常常作为基层政权在农村的延伸而替代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法律并没有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作出明确的界定。

所以,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主体也是一个模糊的抽象概念。

正是这种农地权主体的不明晰,导致了农民将土地集体所有理解为国家所有。

这一理解主要来源于现时农地收益分配的矛盾,即税收、地租和利润关系的互相交错:国家税收中包括了包含在价格差价中的交换税,它侵蚀了集体的地租和农户的利润;集体作为土地权利主体应享有的地租却以“费”的形式体现出来,如一度实施的“三提五统”。

农民不仅从分配上感到了土地的国家所有权的存在,而且在土地承包合同的统一版本中所规定的国家可以在任何需要的时候占用承包地的条文里强化了对土地国家所有的认识。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是不完整的。

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来说,它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的规定。

从处分权能上来看,村集体的处分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村集体无权直接转让其土地,农村土地只有被国家征收后才能出让和转让,也无法把土地作为抵押标的。

由于土地产权不清晰,土地基本上不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易,这不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曾表示,目前中国还未建立起一套跟市场经济完全接轨的土地管理制度,其中之一就是缺乏明晰的产权制度。

因此我们必须先稳定和完善作为该经营体制基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村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性质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

其次,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最终处置权分属不同主体。

《宪法》第9条与第10条、《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和《农业法》第11条都明确规定,农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根据历史上形成的农地占有情况,更是作了详细规定,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三类: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分别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所属土地。

尽管产权经济学和法学都认为所有权是由一组“权利束”构成
的,包括排他性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等,可是在产权经济学看来,重要的不是资源的归属问题而是资源的利用效率,即如何使资源从低效率使用者流向高效率使用者,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核心权利。

经过20多年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已享有较多的权利,但土地处分权从来没有真正赋予农民,国家对农民拥有最终处分权。

国家拥有农地最终处分权不仅体现在国家成为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惟一合法垄断者,还体现在国家凭借行政力量单方面介入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导致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残缺。

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虽然依照政策具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并把土地调整限制在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上,但是从法律地位上来看,土地承包权仍然是一项主要由政策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土地权利,它归根结底是基于承包合同产生的,而承包合同的处置权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乡镇、村官手中,使得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一些并非是这一权利的对等义务和农业赋税被当作对等条件捆绑在土地合同上。

土地承包合同本身也具有很大的可变更性,而承包者对此是无法控制的,农户的土地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并且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又难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其结果造成承包者的长期预期不足,对预期净收益的疑惑使之不能形成有效的投入和积累机制,因此承包者只能进行短期掠夺式经营,并且不愿对农田基础设施做长期投资,从而导致土地肥力衰退、土质下降,农业生产条件恶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