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日期:[2011-1-8] 共阅[558]次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 大连市首次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5]10号【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5-1-1【法律文号】:大政发[1995]10号【执行日期】:1995-1-1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做如下规定:一、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1994年53号令)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发[1995]8号文件),我市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应取得的最低工资标准定为:1.市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下同)和长海县每人每月220元;2.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175元;3.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每人每月28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标准1.离休人员,市区为230元,其他市、县为200元;2.退休人员,市区为180元,其他市、县为154元;发布日期:2005-2-3执行日期:2005-2-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5]2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450元。
(二)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38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00元。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2012年)PDF

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16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60元、280元、310元、340元、370元。
各市分类标准见附表。
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鲁政发199995号文件即行废止。
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人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长岛县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威海市370 青岛市各县级市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阳市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济南市长清县、章丘市、平阴县淄博市除张店区、临淄区外的各县区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潍坊市除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外的各县市、区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340 济宁市各县临沂市各县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枣庄市除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外的其他县区310 东营市烟台市栖霞市、海阳市莱芜市德州市德城区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德州市除德城区外的各县市滨州市菏泽市牡丹区280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菏泽市除牡丹区外的其他县26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27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至2012)作者:王现辉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4日点击数: 23835 免费法律咨询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一、引言陕西省作为中国内陆的一个重要省份,近年来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
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重要工具,受到了广泛。
本文将探讨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现状自2021年5月1日起,陕西省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月,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月,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
这次调整是综合考虑了物价水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后做出的决策,旨在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然而,陕西省的最低工资标准相较于其他城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以邻近的河南省为例,其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达到了2000元/月。
这表明陕西省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上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三、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陕西省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将是必然趋势。
经济增长将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关系将发生变化,为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创造条件。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上涨和消费水平的上升也将推动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
政府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视也将促进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
四、结论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与调整既要考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生活需求。
未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陕西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有望得到进一步提高,以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到位,让劳动者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五、建议政府应继续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动态,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防止部分企业利用低工资降低生产成本,损害劳动者权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时间:2023-11-13 01:43 浏览次数:949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云南省劳动局关于半农半牧区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云劳发〔1980〕221号) 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调资字〔1983〕9号)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在开展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中对成绩优秀者实行奖励工资的通知(云劳人资字〔1986〕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矿山井下、露采、高温冶炼工人熟练期和定级工资待遇的通知(云劳薪〔1991〕3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云劳险〔1991〕9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通知(云劳薪〔1991〕14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工资考核(考试)升级的意见(云劳薪〔1992〕8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收入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4〕17号)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贸委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72号文《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劳〔1994〕31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业人员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意见(云劳〔1994〕32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4〕32号文件的补充意见(云劳〔1994〕62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云劳〔1994〕31号文件、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云劳〔1994〕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1996〕119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云劳社〔2000〕188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统计分析及公告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1〕39号) 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1〕43号)关于省属、中央驻滇有关企业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的通知(云劳社〔2001〕101号)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卡中心续接失业保险相关进入工作的通知(云劳社〔2001〕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2001〕178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的通知(云劳社〔2002〕20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毕业生档案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发〔20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2002〕71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2002〕85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2〕104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见》的通知(云劳社〔2002〕106号)关于接续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48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才〔2003〕0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现额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2004〕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试行办法》的通知(厅办〔2004〕37号)关于做好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4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云劳社〔2004〕45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通知(厅办〔2004〕62号) 关于转发《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厅办〔2004〕144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改革的通知(厅办〔2004〕27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2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文化考试》的通知(云人才〔2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6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5〕省劳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有关事项的〔2005〕22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通知(云劳社办〔2005〕115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云劳社〔2006〕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及工作制度等问题的建议(云劳社〔2006〕3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22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3号)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厅办〔2008〕6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调整破产企业协议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云92号)关于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4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0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2010〕3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9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2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属社团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云人社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依法用工,全面签订合同”活动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4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0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4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7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23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2013〕19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4〕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8年)》的通知(云人社通〔。
建政发[2011]7号关于调整全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通知-电子
![建政发[2011]7号关于调整全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通知-电子](https://img.taocdn.com/s3/m/48a9e223192e45361066f595.png)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文件建政发[2011]7号★关于调整全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和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宁政发[2008]159号)中有关“确保‘十一五’末,全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工资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和退养主任工资补贴待遇标准,所需经费全部由区财政承担,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具体情况如下:一、调整范围2010年6月30日区财政预算在册的专职社区工作者,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专职主任、副主任,社区管理服务站专职站长、副站长,聘用专职社工(含民政、计生、残联、综治、司法等部门在街道、社区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
退养主任由民政局、财政局、街道共同认定。
二、调整标准在职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标准调整如下:(一)工资收入1、基本工资。
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为每人960元/月,2011年为每人1140元/月)执行。
2、职务工资。
专职社区党组织书记、专职社区居委会主任、专职社区管理服务站站长每人700元/月;专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专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专职社区管理服务站副站长每人500元/月;聘用专职社工每人400元/月。
3、工作津贴。
正职、副职和普通社工分别为每月800元、700元、600元。
(二)专项补贴4、工龄补贴。
以在我区从事社区工作起算,3-5年每人30元/月;6-8年每人50元/月;9年及以上每人100元/月。
5、职称补贴。
取得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初级)每人100元/月;取得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中级)每人200元/月。
6、误餐补贴。
每人100元/月。
7、交通补贴。
每人50元/月。
(三)其他8、过节费。
每人1200元/年,分别为端午、中秋各100元;元旦、劳动节各200元;国庆、春节各300元。
山东省2008-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
620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 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最低工资标 准
920
760
600
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鲁政字〔2011〕33号)
——————————————————————— —————————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 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所辖县(市、区)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
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
昌乐县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12.29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合理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的精神和国家人力社保部的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
2011年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缴费
2011年10月19日08:05
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从800元上调到1080元
公积金缴费比例合计=10+10=20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到1080元扣除三险一金到手也就800元
“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从800元上调到1080元后,发到手里的钱,可能和没涨之前差别不大。
”昨天上午,郑州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做客12333时,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2011年7月~2012年6月的郑州市社保缴费年度,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最低是1638.95元,如果职工的工资达不到这个数,也要按这个基数来缴费。
以此来算,职工个人缴费为基数的8%,即每月131.12元。
此外,医疗保险是按基数的2%来缴,失业保险是按1%来缴。
再加上住房公积金,总体下来,扣除“三险一金”个人缴费部分后,许多员工发到手里的钱应该是800元左右。
2011、2012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2011~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7月1日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将继去年调整之后,再次大幅上调。
其中月工资一、二、三档分别提高200元,调整后我省适用一档标准的地区,月最低工资将达到1100元。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标准将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7月1日,我省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大幅上调,月工资四档标准平均增幅为24.6%,高位数增长了150元,最高达到900元。
今年,我省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且调整幅度比去年还大。
目的便是促使用人单位增加广大低收入劳动者工资,进而提高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
■最低工资月标准1100元,全国居上游依据该通知,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元、10.4元、9.6元、8.6元。
其中,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均适应一档标准,月最低工资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11元。
(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对此,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是今年全国第14个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省份,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水平在全国居上游。
和我省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相比,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二档、三档分别在900元、840元、760元的基础上提高了200元,四档从690元调整到860元,提高了170元。
调整幅度比去年还大。
■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工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据介绍,我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最低标准,和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实发工资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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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发〖2011〗57号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
准各档次分别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元、10.4
元、9.6元、8.6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
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
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
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
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
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
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
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
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
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实施范围。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
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
低工资标准。
四、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底线,适合生产经营困难、确无正常工资
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标准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以及以劳务派
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
资的人数达到全体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事先报当地或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
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这些用人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
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
五、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的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
和超额计件单价。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
计算劳动者工资。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
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或产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
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定额不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为由,支付给提供了
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六、用人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办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其中,基本工资的最低
档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承受能力,建立自己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
工资支付标准,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合理确定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水平,建立正常的工资增
长机制。
七、费用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由于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总额,按有关规
定列支。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基数外单列,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相
应增加协商总额。
本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在各级政府要求着力增加低收入群体基本收入、提高劳动报
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以及经济较快发展、物价连续上涨、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费用不断增加、
广大职工期盼提高工资收入的形势下进行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认真落实最低工资
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稳定职工队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
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工作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
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表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
2011年7月1 日起执行
档次 月标准 小时 标准 实 行 地 区
1
1100元 11元 石家庄市(不含井陉矿区)、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
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
区、曹妃甸新区)、秦皇岛市
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
霸州市、迁安市、遵化市、滦
南县、迁西县、玉田县、乐亭
县、滦县、唐海县。
2
1040元 10.4元 邯郸市(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
宣化县、 邯郸县、磁县、邢
台县、沙河县、正定县、鹿泉
市、藁城市、辛集市、 高碑
店市、定州市、安国市、大厂
县、香河县、 昌黎县、抚宁
县、卢龙县、 武安市、 黄
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
3
9
60元 9.6
元
井陉矿区、井陉县、栾城县、
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
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
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 满
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
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
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
县、 永清县、大城县、文安
县、固安县、 青龙县、临漳
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
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
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
河县、清河县、任县、内邱县、
宁晋县、南宫县、临西县、 吴
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
县、渤海新区(含黄骅港、南
大港、临港)、 冀州市、枣
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
安平县、 兴隆县、平泉县、
宽城县、滦平县、承德县、 怀
来县、涿鹿县。
4
8
60元 8.6
元
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
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
易县、 魏县、大名县、广平
县、馆陶县、 广宗县、临城县、
威县、巨鹿县、平乡县、 海
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
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 武
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
县、 丰宁县、隆化县、围场
县、 康保县、沽源县、尚义
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
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
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