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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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比较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比较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

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

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

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

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

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 (3)偶然防卫。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例如: 甲故意用枪射击乙时,乙刚好正在持枪瞄 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 一无所知。
•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1.正当防卫的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 并不必然地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只有“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以防卫过当论 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 • (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 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 • (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 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 • (3)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 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即可制止 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并 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 卫的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 (二)避险起因: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 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 1 、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 为。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 紧急避险。 • 2 、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 大浪、山崩、地震等等。 • 3 、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 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 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 三、无限防卫权 • 案例4:一天晚上,三人在工厂所办的补习班学习 结束后回家的路上,听见路边的街心花园中有人 在哭泣。三人一起冲进去看个究竟,结果发现歹 徒正在强奸一个姑娘,三人便冲了过去。正在作 案的歹徒跳了起来,抓起一把刀子,但被其中一 人一脚踢飞,三人一起猛打歹徒,黑暗中不知是 谁一拳打在歹徒的头上,致其当场死亡。 •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理论界一般将 该规定称为“无限防卫权”

法律硕士复习指导: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案例解析

法律硕士复习指导: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案例解析

法律硕士复习指导: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案例解析首先看一个案例:李某,男。

某晚,李某见两男子正侮辱他的女友,即上前制止。

其中一男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

此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身份。

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便拔刀刺伤黄某后逃跑。

问:李某行为如何认定?分析:李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李某一开始被迫与攻击他的男子打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李某打击警察黄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应根据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本案中,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因而采取了侵害行为。

实际上,这种侵害是不存在的,李某属于假想防卫。

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李某是否有过失和故意,根据案情可以看到,黄某只是抓住了李的肩膀,是一种正常的制止举动,而李拔刀伤人就显然是故意伤害了。

李某伤害黄某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李某无法认识到黄某的警察身份,主观上也没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006年真题:21.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B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即将发生或者正在进行。

特殊情况下,对已经结束的侵害也可以正当防卫C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D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分析:B选项的前半部分是正确的,但对已经结束的侵害实施“防卫”是绝对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

我们可以再看一个真实的案例,以加深对此点的理解:2004年8月1日晚10时40分,黄某驾驶一辆浅绿色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家居建材区附近开车撞向不久前抢劫自己的劫匪,导致其中一名劫匪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日司机黄某被抓获,9月9日被逮捕。

法院以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死者父亲36998.78元。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八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课堂导入:邓玉娇案件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一、知识目标重点:(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二)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难点:特殊防卫权的成立条件。

二、能力目标(一)正确适用正当防卫(二)正确适用紧急避险三、德育目标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和存在(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限于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4)不法侵害通常是人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行为人主观臆想出的,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处罚:对臆想的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能一律排除责任,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过失,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能否预知。

能预知未知,过失犯。

不能,意外事件。

被告人陈某携1.2万外出购货,被巡逻便衣民警阮某、贺某怀疑,将陈某带到一个房间内,只将警官证晃了一下,便命令陈某脱衣服,陈某认为二者冒充警察抢劫,所以拿出小刀,乱划一气,结果一个重伤一个轻微伤,最后,陈某被制服,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1.陈某是否构成犯罪?2.陈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课堂互动A不法侵害通常是人的不法侵害,那么动物的侵害能否适应正当防卫呢?B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处于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防卫不适时1、一般地,认为行为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侵害行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例外,虽未着手实施,但它对客观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不实施正当防卫,错过防卫时机。

3、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进行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社会复杂程度的增加,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但在司法机关进行审判的时候却经常发现有些行为虽然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客观上也具备一定的加害性,却不能成为犯罪,法律上这种行为被称作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加害性,在表象上具有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该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是法律所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两种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要看它是否满足正当防卫成立所需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应急买盘就是指为了并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出现的危险,不得已而实行的侵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应急买盘的设立条件包含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管制条件、限度条件以及特别完全相同管制。

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定义以及成立条件,我们可以看出二者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正当防卫与应急买盘的相同点是:(1)目的相同。

都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们的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利。

(2)前提相同。

都必须就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紧迫危险时就可以实行。

(3)责任相同。

在合理限度内会给某种利益导致一定的侵害,都可以无愧于刑事责任;如果远远超过法定限度导致侵害结果的,都应正数刑事责任,但应减低或免去行政处罚。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在于:(1)二者最显著的区别是,前者是“正当行为(防卫)对不正当行为(不法侵害)”的关系,后者是“正当行为对正当行为”的关系。

(2)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其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者的不法侵害行为为必要限度;而紧急避险中遭受损害的通常是与危险形成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婚姻家庭暴力中涉及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婚姻家庭暴力中涉及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婚姻家庭暴力中涉及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婚姻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是国家法律保护的私力救济在没有国家概念的时代,人们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达到保护自身的目的,因为没有公共的机构可供选择,也无法依赖公共权力进行救济。

在与大自然的和谐与较量中,正当防卫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可以说正当防卫是人类生存下来的一种天性。

但是在国家产生之后,人们便拥有了公共机构,可以依靠公共权力的救济,这样正当防卫就成为相对于公力救济的一种私力救济。

在正常情况下,人们是应该依靠公权力的,但是在无法及时依靠公权力的情况下,便可以运用私力手段对侵犯自身合法权利的侵害人予以回击,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完整。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行动制止不法侵害,对侵害人造成伤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还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如果面对的犯罪属于重大的恶性事件,比如,强奸、抢劫、杀人等,则不适用防卫过当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主观上防卫与客观上防卫行为的统一,两者必须相结合,缺一不可。

(1)主观上的防卫思想。

正当防卫从根本上说只是限于自身权益的维护,这也是正当防卫规定的根本目的。

如果不是以自身权益的维护为主观意图,而是以伤害他人为目的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虽然是法律赋予人们的重要权利,同时人们也有合理适用正当防卫的义务。

(2)客观上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实现必须通过一定的作为,如果仅有思想上防卫的愿望,而没有付诸行动是无法达到防卫目的的。

但是防卫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行使条件正当防卫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可能涉嫌侵权。

正当防卫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犯行为。

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害行为的发生,所以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与基础。

在现实中,也往往存在一种现象,那就是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主观无恶性)4. 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5.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假想防卫;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4.假想防卫成立应负的责任;(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

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紧急避险的条件;(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担保物权(real rights granted by way of security)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法律所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两种行为,都是行为人的利益面临某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来不及请求国家救济,不得已而采取的自力救济方式。

虽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同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二者在有相同点的时候还具有很多的不同点。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概述(一)正当防卫的概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权利。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

由于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及财产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故其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正当防卫面临的不法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制造者,也即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二)紧急避险的概述《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大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由于其损害行为具有合法的性质,故其实施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范文最新推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两者的相同点在于:第一,目的相同。

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第二,前提相同。

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行。

第三,责任相同。

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均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一)入户抢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1 / 2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

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 正当化事由之一_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3、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不可实施正当防卫 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 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
4、对自己行为招致不法侵害的防卫 对自己进行的防卫挑 对自己行为招致不法侵害的防卫: 对自己行为招致不法侵害的防卫
拨不可防卫;但对轻微过失甚至无过错引起对方侵害,或者预 想只会引起对方轻微反击,对方却对重大法益进行侵害时,可 实行正当防卫。
(二)起因条件特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严重暴力 严重暴力犯罪 严重暴力 (1)暴力:排除非暴力的严重犯罪 (2)严重:排除一般的暴力犯罪 2、限于危及人身 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排除财产犯罪。 危及人身 3、例举 例举未穷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例举 (1)不限于上述列举罪名 (2)所列举的罪名并非全部能够适用特殊防卫 (3)“行凶”:侵害人的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 不甚明了,但极有可能造成被害者重伤或死亡的后果。 (三)限度条件特殊:可以致人伤亡 致人伤亡 (四)案例:叶某故意杀人案 现实中的正当防卫案件:1、2、3 讨论: 讨论:邓玉娇案
案例: 案例:陈学谷扎伤民警
(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时间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 开始时间
(1)开始时间: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 害时为开始(着手说)。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 迫,待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已 开始(直接面临说)。 (2)结束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 胁法益。但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 如罪犯抢劫既遂后被害人夺回财物。 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也被作为特例认为是不法侵害尚未 结束,对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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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点和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六)禁止条件——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七)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所造成的损害
避险所造成的损害

危险所带来的损害
危险所带来的损害
避险过当
不同种类的利益之间的比较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开始时间: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 但在不法侵害的威胁十分紧迫的情况下,也视为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张某的次子乙经常打骂张某。一日,乙与 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 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 刺向张某。张某逃,乙紧追。张某的长子甲 见状,拿扁担将乙打昏在地。张某回过身来, 捡起地上的石头猛砸乙头,致其死亡。 问:张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两权相害 取其轻
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异同 相同点
1、两者主观目的是相同的,一个是防卫意图, 一个是避险意图 2、两者的客观效果也是一样的:有益于社会 3、两者在法律规定当中都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区别
危险来源不同 限制条件不同 对象条件不同 限度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人为侵害、自然灾 人为侵害 害、动物侵袭等 迫不得已 第三人 小 于 不法侵害者本人 等于或大于
(五)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新旧刑法关于限度条件的重大改变
79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甲持刀追杀乙,乙逃跑, 路遇甲 5 岁的女儿,遂掐 住其脖子,要甲住手。甲 不听警告,乙将其女掐死。 甲抱女痛哭,乙趁机跑掉。
故意杀人
张三:正当防卫; 乙: 故意杀人
张三被甲乙追杀,甲乙 对张三形成合围之势,甲 从背后抱住张三,乙从前 面用匕首刺杀张三。当乙 的匕首此过来时,张三猛 一转身,抓过甲来抵挡匕 首,甲被乙刺死。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内容提要: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特点 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四、无过当防卫
蹊跷撞车案
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 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 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果农私拉电网电死他人
2007年7 月25日,重庆市 梁平县一果农为防止他人盗 窃果实,私拉电网并设立警 示牌,结果电死一名男孩。 为了“提醒”别人,汪三 富专门设立了4块警示牌在 果园周围,认为这样自己就 没有责任了,谁偷梨触电就 是自作自受。13岁的男孩 柏某路过汪三富的果园,想 进去摘梨,结果被当场电击 身亡。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侵害行为已经完成 危害结果已经发生
结束时间
不法侵害归于失败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
不法侵害结束时间的延伸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如抢劫、 抢夺、盗窃、敲诈),行为虽然已经既遂, 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 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 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弱女子持刀扎死闯舍者
2003 年 9 月 10 日凌晨两点,三男子
入室寻仇。孙金刚殴打小尹并撕扯她
的睡衣,吴金艳见状下床劝阻,孙金 刚又转身打她,并一把扯开吴金艳的
睡衣。吴金艳顺手从床头柜上摸起一
把水果刀(削苹果用的,刀刃长1 4.5厘米),朝孙金刚乱划,把孙金 刚左臂划伤,孙捂着胳膊退出去。李 光 辉 见 状,从 桌 上 拿起一 把 铁挂 锁 ( 长 11 厘 米 , 宽 6 . 5 厘 米 , 重 550 克),举起来要砸吴金艳,吴金艳持
新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防卫权。
2.如何理解“必要限度”?
判断标准: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进行。 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
“一般”超过必要限度,依然是正当防卫,不 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
2011年5月晚上,小惠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 往厦门,但未买到当天的票,因无钱住宿,小惠 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杨某,跟随对方到 出租屋休息,却遭遇性侵犯,小惠在慌乱间,用 从墙上取下的匕首将杨某捅死。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实质含义:牺牲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 人的本能:
两利相权取其重, 两害相权取其轻。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一)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
VS
第三者的合法人身权利
VS 自己的人身权利
三、紧急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异同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来自正当对 不正当的 反击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窃贼入室盗窃受惊坠楼
2006 年,家住高层住宅 29 楼的赵先生 在自家厨房外窗内侧私装鸣叫式红外感 应报警装置,导致半夜自楼顶悬索而下 企图翻窗入室盗窃的杨某受到强烈惊吓 坠楼身亡。
宣判:窃贼盗窃犯罪在先,但罪不致死, 被告高居29楼,一旦报警器突然鸣叫必 然会导致窗台上的窃贼受激烈惊吓坠楼 身亡,这个严重后果被告完全能够预见, 所以判决被告有过错,需向受害人家属 (原告为窃贼哥哥)支付补偿金、丧葬 费合计 19 万 8 千元,而对原告主张的被 告的刑事责任不予支持。
人的不法侵害 自然灾害 造成的危险
危险来源 动物的袭击 人的生理疾患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 对合法权益形成紧迫的、直接的危险
事前避险 避险不适时 事后避险 不是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三)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四)主观条件——具有避险目的 (五)限定条件——迫不得已(Have To)
三、防卫过当
1.是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不正确运用,是一种犯罪 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3.对防卫过当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应为重伤以上 的人身伤害结果。 4.罪过形式以过失为主,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
邓玉娇案
2009 年 5月 10日晚 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 政府邓贵大、黄德智等 3名工作人员酒后在该镇雄风 宾馆梦幻城消费时,黄德智误以为包房中的邓玉娇是 洗浴区服务员,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后,邓贵大将邓玉娇拦住并两次推坐在沙发上,邓玉 娇用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其左颈、左小臂、 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时,邓玉娇又将之 刺成轻伤。后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 后,邓玉娇主动拨打110报案。
刀刺向李光辉,李光辉左胸被刺中后
倒地,并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吴金艳在法庭上
五、关于正当防卫的其他问题
防卫装置
是否超过 防卫限度
是否危及 公共安全
聋哑人私拉电网 女孩偷摘柑橘触电身亡 解析:聋哑人何某不构成正当防卫。( 1)果园 2007 年 10 月 10 日下午,自 所在地属于公共地带,其防卫行为并不是针对 贡大安区牛佛镇发生一起惨 特定的不法侵害人,而是不特定的公众;( 2) 剧 ——11 岁的少女萌萌(化 名)在偷摘他人果树上的柑 私拉电网的行为也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拉电网 橘时,不慎被设在树上的 只是为了不让别人偷摘果树上的橘子,但强大 “电网”击中,当场触电死 的电流有可能将人电死,给侵害人造成的损害 亡。 11 日晚,私拉“电网” 程度远远超过了所要保护的法益。( 3)未设立 的人 ——16 岁少年何某(聋 警示牌,起到提醒的义务。 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邓玉娇案新闻报道
四、无过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 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司机遭飞车抢夺 狂追两公里不慎撞死两歹徒
2007 年 8月16日下午2时左右,一商务车司机在番禺南村市新路北段 717 号李锦记汽车美容中心前洗车时,遭遇两歹徒飞车抢夺。事主驾车追赶撞 上摩托车,双双掉进七星岗公园附近河沟。两歹徒当场身亡。
侵害性
对于动物的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两种情形: (1)野生动物和家养的牲畜基于本能而侵害他人, 被害人进行反击的,如何认定? 前者紧急避险,后者正当防卫。 (2)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被害人进行 反击的,如何认定? 动物的行为视为主人侵害行为的延伸,成为主人 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
甲想杀乙,当众辱骂乙,乙气急举棍 打甲,甲拿出早已准备好的菜刀将乙砍 死。 互相斗殴 甲与乙商定,二人赤手相斗,胜者与丙女相 恋。二人在约定时间与地点赤手空拳互殴一阵 后,乙突然掏出尖刀刺向甲。甲在逃跑过程中 拾起一块石头,砸向乙的头部,致乙死亡。
(四)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某甲在街上闲逛,看到某乙持枪瞄准某丙意 欲非法剥夺某丙的生命,在这种紧急情况下, 某甲拿起棍子将某乙打昏在地。 问:某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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