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房地产最新政策
1989-2012年房地产在宏观调控政策下的走势研究PPT定稿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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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天下
1.住建部部长姜伟的讲话 1.住建部部长姜伟的讲话 2.1989年一张房地产调控老报纸 2.1989年一张房地产调控老报纸 1989 3.中国的GMP与房地产 3.中国的GMP与房地产 中国的GMP 4.中国主要城市及哈尔滨房价走势 4.中国主要城市及哈尔滨房价走势
1989到2011房地产国家调控政策路线图( 1989到2011房地产国家调控政策路线图(2) 房地产国家调控政策路线图
1999年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免个人所得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政策;启动房 地产市场,免征产易营业税,契税减半 2000年对住房公积金货款的个人和银行都免税。租赁所取得收入税收税率减少 2001年加大房地产开发投资力度,拉动经济增长。消化积压商品房政策,对1998年6 月30日以前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免营业税、契税,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2年降价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5年以上贷款利率由4.59%降到4.05%;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3年出台121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年出台121号文件《 2003年出台1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四证取得后 才能发放贷款;提高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 才能发放贷款;提高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房屋开始征收房地产税 2003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18号文件) 2003年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18号文件) 号文件 2004年 31大限提高拿地 2004年3月8·31大限提高拿地“门槛” 调控开始 31大限提高拿地“门槛” 2004年10月央行十年首次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 2004年10月央行十年首次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 2005年 2005年3月房贷优惠政策取消 调控涉及消费层面 2005年 2005年3月房地产税改革深入 2005年3月国八条出台 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老国八条) 2005年 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老国八条) 2005年 月七部委意见发布(新国八条) 2005年5月七部委意见发布(新国八条)
2012年地产将发生什么变化

2012年地产将发生什么变化陈宏斌2011年由于官方对地产行业的整顿,可以说是难熬的一年。
2012年会怎样,由于政策不可能放松,将会比2011年更加艰难。
但相信下半年会好过上半年。
房地产业只好政策稳定而不是难于猜测,相信还会有近十年的上涨期。
房地产业远未成为夕阳行业。
但由于政策的限制,房地产业内的经营理念必将发生变化。
我个人认为,房地产从业企业最好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高端产品与低端产品现时开发由于房地产企业都向高端产品进军,即便是不是高端产品,也宣传是高端产品。
结果导致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全国上下一遍怒骂声,最终引起官方出杀手锏——限购。
因此房地产企业要改变观念,向其他产业如汽车业,高低档产品都有,满足不同的消费档次的需要。
有高档有低档产品,不仅是市场的需要,同时也是一个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尤其是房地产这样的敏感行业,一定要照顾到中低收入者的需要。
不然,就只能成为过街老鼠了。
2.向大城市集中中小城市的需求毕竟有限,由于政策的调整,中小城市的需求明显下滑,而大城市相对比较稳定。
限购后的地产不景气,导致中小城市的炒楼被清醒地认识,房地产需求只有刚性的需求才是最稳定的需求。
刚性需求在那时,就在大城市。
2012年这一年是房地产回归大城市的一年。
3.向大企业集中限购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上升,房地产企业最后拼的都是资金实力。
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小,筹资能力也有限,必然会退出房地产。
2012年将是房地产业大鱼吃小鱼比较凶猛的一年。
4.房地产业将更加关注工程质量过去房地产业比较注重营销与业务开拓,随着消费者变得更加理性。
更多的视线将留在产品质量上。
这也是个别曾经排第二的房地产大企业越做越小,而另一个企业却越做越大的原因。
质量才是产品永久的生命力。
2012年,将使房地产业回归来实力产品经营行业中业,而不是一个仅仅炒概念就能成功的行业。
5.房地产业将更加关注社会的反应房地产业这二十年来,基本上是埋头赚钱,不把社会对房地产业的反应当回事,甚至毫不放在眼里,有时还不免对公共的呼声揶喻一番。
2012年水泥价格走势

虽说2012年的水泥市场一直都处于一种相对悲观的行情态势和市场预期中,但早在8月底,从一些统计数据中就可依稀看出水泥行情有些许的好转,或许拐点正在形成。
但是,这种好转并不被大多数业内分析人士认可,一方面是对于水泥行业2013年后市的一种看淡;另一方面,部分人士把这个拐点看作是正常的旺季拉升,而非超预期的市场扭转。
9月-10月,多地价格超预期拉升,刺激分析人士再次审视水泥股,并且把焦点指向水泥行业四季度价格和利润涨幅是否能够再超预期。
一、8月:数据显现向好端倪早在8月底,从水泥产量、全国平均水泥价格和全国平均库容比这三个数据中就可以看出水泥市场行情的好转迹象。
8月,全国水泥产量增速无论同比或是环比都有了一个微弱提升:与去年同期相比,全国水泥产量增速从7月的4.42%上升到7.19%;环比从7月的-6.80%变成了8月的2.29%。
与此同时,全国平均水泥价格在8月底也从中期的历史最低点309.25元/吨开始上扬。
中旬,全国水泥库容比从平均数75%开始下滑。
数据显示,全国的水泥销售行情出现至底部后出现了一个小幅回升。
图1:2012年水泥产量同比、环比变化(%)图2:2011-2012年水泥价格走势(单位:元/吨)图3:2012年全国水泥平均库容比变化(%)在全国市场显现数据拐点的阶段,8月底至9月初,杭州、福州、长沙、南昌和广州等地率先在价格上实现上涨。
无论这个价格是否能够持续,都预示着这些地区的涨价意向。
而后,9月中下旬阶段,涨价地区又扩大到了上海、南京、南宁、贵阳等周边省份城市。
二、涨价背后及未来趋势这些上涨地区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和珠三角。
价格上涨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这是后市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这个问题源于--价格上涨是协同因素造成还是供需真实得到改善。
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价格回暖,笔者认为是偶然下的必然,跟2010年在“节能限产”下的价格上涨类似--外力推动下的主观涨价。
分地区来看:1. 长三角:2012年9月华东地区重点企业(124家)水泥销量同比增长20.75%,其中销大于产的占比43.55%,主要集中在浙江省。
2012年最新拆迁政策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2年最新拆迁政策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2-09-28 15:34搜房网收藏打印字号:T|T[摘要]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
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2012-09-28/8680666.htm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
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产权交换式补偿: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2012年全国房地产业十大事件

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业十大事件2012年房地产风起云涌,近日,由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评选出的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业十大事件正式出炉。
事件一:国务院派出督察组,定调从严调控楼市事件:2012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针对3月份以来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派出8个督察组,对16个省(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察。
此次督察的地区是: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此次督察的重点是检查住房限购措施执行情况,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住房用地供应和管理情况,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
评析:国务院派出督察组主要原因是自今年3月份起,全国各地楼市成交量不断攀升,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亟需关注的问题:一是部分城市房价环比出现上涨,导致市场预期发生变化;二是部分城市存在通过放松限购条件、发放购房补贴等方式刺激住房消费的苗头;三是部分城市今年上半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较低,个别城市不到10%;四是部分城市市场监管力度不够。
此次专项督察是在楼市回暖之际的应时之举,以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一是督察现有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全国起到警戒作用;二是防止政策执行可能存在弱化问题;三是了解上半年全国房地产的各个方面情况,为下半年的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总体看,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了较好落实,调控成效不断显现,投机投资性需求得到有效抑制。
此次专项督察一方面反映出中央从严调控楼市的决心,另一方面体现中央与地方在楼市调控上的博弈。
督察后中央针对楼市存在的问题已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同时强调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放松调控,但并未提出出台更强硬的调控政策,足见中央对楼市调控态度重在强调既有政策,尚无改变楼市调控大方向的意图。
事件二:芜湖新政速被叫停,中央调控方向未改事件:2012年2月9日,芜湖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其中主要措施包括,一是购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契税100%补助;二是针对特定面积及特定人群购房补贴,学历越高补贴越高;三是购房落户政策变宽松。
2012年成都房地产市场年报

索引
宏观经济
本地政策
土地市场
方案评估
住宅市场
定义问题 道德分析 确定方案
国家宏观政策
宏观政策
2012年1月31日 国务院第六次全 体会议 温家宝: 巩固房地产市场 调控成果 自09年本轮调控 以来第5次提及 促进房价合理回 归 2012年2月21日 国土部 坚决贯彻落实中 央政策不动摇, 一再重申必须坚 持房地产调控政 策不动摇 2012年4月15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 坚持房地产调控 政策,决不让调 控出现反复 2012年12月4日
成都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2012年各区域土地供应与成交情况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上市宗地面积 成交宗地面积
成都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2012年各区域土地成交率与溢价率
120.00%
100.00%
80.00%
60.00% 土地成交率 土地溢价数量比例 40.00%
竞得人
台湾远雄房地产开发集团(中国)有限 公司 成都通用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世纪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瑞银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佳能 成都远雄新区置业有限公司
溢价率 成交时间
68.57% 27.69% 136.47% 55.75% 136.67% 58.44% 133.87% 2012-4-10 2012-7-25 2012-8-23 2012-8-23 2012-9-29 2012-10-11 2012-11-1
6
5 4 4 3 2 2 2 2
绿地
花样年 中海 龙湖 九龙仓 华润 合力达 俊发 金科
447.69
2012年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
2012年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前,我国的通货膨胀已经基本得到控制,2011年第四季度通胀率走入下行通道,11月通货膨胀率为4.2%,可见我国的通胀治理已经初见成效。
展望2012,宏观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全球经济下行风险加大,通胀压力仍然较大;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很可能引发国际金融市场反复大幅震荡;各国宏观调控目标和方向存在分歧和冲突,宏观政策协调难度加大(毕吉耀等,2011)。
对于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张立群(2011)认为,2011年经济增长呈下行态势,货币政策取得明显成效,进入2012年后,经济增长率将继续平稳降低,受世界经济和国内房地产市场调整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当然也存在发生较大波动的可能,其中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在于企业困难和就业问题等。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课题组(2011)总结,中国宏观经济复苏的步伐放缓,呈现出“经济增速逐季回落、通胀压力高位回缓、经济泡沫逆转、资源错配加剧、金融风险上扬与结构刚性持续的局面”。
中国季度宏观经济模型( CQMM )课题组(2011)使用预测模型得出,2012年, GDP增长率可能回落至9. 45% ,CPI预计将维持在4. 55% 的水平。
(我们认为,在进入2012年以后,通胀并不像之前那样是宏观调控的最主要目标,但基础还不牢固,仍有继续影响的可能。
因此,通货膨胀问题仍不容忽视,但考虑到中国经济内生动力和外围环境都面临一个严峻形势,应当对于增长情况赋予更多的关注。
在国内经济中对民生和经济总量有重要影响的房地市场调控已经取得成效,从经济的长远健康角度而言,目前的房价仍具有泡沫成分,房地产市场调控在2012年仍然重要。
)(一)通货膨胀问题通货膨胀率虽然回落,但通货膨胀的危险犹在。
通过对历史数据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进入2010年以来,通货膨胀就开始成为经济中一项不容忽视的问题。
2011年7月CPI甚至达到了6.5%的峰值,之后在中央大力的调控治理下虽然开始走入下行通道,但参考09年末的形势,在11月CPI和PPI数据虽然都处于低位,并不意味着来年的通货膨胀可以完全放松。
2012资料 (季报政策)
对房地产政策走势的判断地方救市政策频出,政策放松的预期逐步增强近期地方政府救市政策一览2011 年10月佛山放松限购令,当天被叫停。
2011 年11月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台政策,符合条件的购房者2011 年内在开发区范围内购置商品房可享受购房补贴,最高达20 万元。
2011 年11月重庆重申个人首套购房退每月个人所得税,比例可达个税40%,退税总额可达房屋总价的30%。
2011 年11月成都拟放宽个人资格审核,被叫停。
2012 年1 月上海上调普通住房认定标准。
2012 年1 月广州市修改2012年房地产调控思路和目标,拟研究差别化限购政策可行性。
2012 年1 月广东省中山市上调限价标准,从5800 元/平米上调至6590 元/平米。
2012 年2 月天津上调普通住房认定标准。
2012 年2 月广东省从化县修改购房入户标准,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计算,只要在2009年12 月31 日前获得,同时在2013 年前完成网签,即可申请入户。
2012 年2 月安徽省芜湖市出台通知,对商品住房的契税补贴和购房补贴扩大了范围和额度,三日后被叫停。
2012 年2 月上海房管局声称持有居住证三年者可视同户籍居民,具备购二套房资格,一周后被叫停。
中央层面未表放松,但明确表示支持自住需求近期中央对房地产政策的表态时间发布单位文件名称政策内容2012.01.18 财政部满足首次购房家庭的贷款 1.切实落实资金来源,确保不留资金缺口。
2.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力度。
3.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
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成本。
5.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012.02.08 央行金融市场工作座谈会继续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完善融资机制,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满足首次购房家庭的贷款需求。
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案件的处理
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25日)——浙江高院裁定徐勤书诉苍南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案裁判要旨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系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所作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情1985年2月15日,徐勤书与浙江省苍南县赤溪供销合作社签订协议,其中载明徐勤书的父亲徐观富于1958年大合并期间将涉案房屋折价入股赤溪供销社,并约定赤溪供销社赔偿3500元给徐勤书,拆建后的涉案房屋归赤溪供销社所有和使用。
徐勤书于1985年4月15日领取房屋赔偿费3500元,于1985年5月20日领回股金400元。
1992年2月11日,苍南县人民政府针对赤溪区公所《关于徐勤书的私房问题的处理意见》作出《关于对徐勤书赤溪房产问题的批复》(苍政发[1992]40号),认为赤溪供销社同徐勤书签订的产权转移协议有效,该房产权应属赤溪供销社所有。
2011年11月28日,苍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向徐勤书作出《关于“关于要求退还赤溪镇中街徐观付(富)所有的两间平房的报告”的复函》。
2012年2月7日,徐勤书针对该批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并不具有对徐勤书与苍南县赤溪供销合作社所签订协议的效力及涉案房屋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法定职权。
被告作出的批复确认赤溪供销社同徐勤书签订的产权转移协议有效以及该房产权应属赤溪供销社所有,属超越职权,应予以撤销。
据此,判决撤销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2月11日作出的苍政发[1992]40号《关于对徐勤书赤溪房产问题的批复》。
宣判后,苍南县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苍南县人民政府针对原赤溪区公所《关于徐勤书的私房问题的处理意见》作出的苍政发[1992]40号《关于对徐勤书赤溪房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的内容系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所作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2012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
2012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面对日趋复杂化的国内外经济形势,2012年中国经济总的基调是:“稳中求进”,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宏观经济政策基本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持社会大局稳定。
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取得新进展,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运用上取得新突破,在改善民生上取得新成就。
2012年宏观调控政策已由2011年的“控通胀、调结构、保增长”开始向“保增长、调结构、通胀”的方向转变。
我们预计:2012年GDP增速将进入下行通道,平稳下滑,二季度末、三季度初见底,整体上GDP增速稳中有降,不会出现大起大落。
预计GDP增速全年将保持在8%左右。
而拉动GDP增长的三驾马车的趋势将是:随着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中国进出口增幅将明显回落,但仍能保持一定的增长;消费延续平稳增长的格局,但增幅有限;投资增长虽有所减弱但依然是拉动GDP增长的主要动力。
2012年将是中国经济在持续回落中逐步趋稳的一年。
2012年全球经济增速将为4%,其中发达经济体经济增长1.9%,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长6.1%,均将低于2010年的增长水平。
固定资产投资将维持在去年的水平上运行,略有下降,投资更倾向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障房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交通、水利、教育、旅游、文化产业等领域,预计2012年投资增速将达到20%左右,新增贷款8—9万亿。
】投资主要由四大版块组成:制造业、基础设施、房地产及其他(服务业和农业)。
1、制造业投资:预计随着经济回落而放缓至25%左右,较上年回落6%;2、基础设施投资:2012年国家将加大民生工程建设将使水利、环境、电力燃气投资企稳回升;2011年年中中断的铁路投资将复工,2012年投资7000亿元,较2011年增长30%以上。
基础设施投资将是国家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投资重点,预计2012年将从5%大幅回升到15%。
3、3、房地产投资:商品房投资鉴于国家政策调控和高库存及市场已经形成的下行趋势,投资增速将从27%下降到8%;保障房投资2011年是7000多亿元,增速95%,按照保障房投资进度40:40:20及政府资金两方面测算,2012年投资额为9200亿元,增速18%;因此预计:2012年房地产投资从31.7%回落至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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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政策张俊波“国八条”(2011.01.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
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
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
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
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
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
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政策2:2011年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2011.02.08)中国人民银行8日晚间宣布,自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调整后,一年期存款利率达到3%,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6.06%。
这是央行今年以来首次上调利率,也是2010年以来第三次上调利率。
央行曾于去年10月份和12月份两次上调利率。
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30%上调到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上调到4.00%。
政策3:2011年存款准备金上调(2011.02.18)中国人民银行18日晚间宣布,央行将于24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这是央行今年以来第二次统一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也是去年以来第八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粗略估算,此次上调后,央行可一次性冻结银行体系流动性3500亿元左右。
上调之后,大中型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到19.5%的历史高位。
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也将高达16%。
政策4:“限购令”(2011.02.27)2月27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正式对外公布我市住房“限购令”实施细则。
根据该实施细则,从28日起,购房人在市区购房时,须经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先行核验,如符合限购政策,购房人可凭该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购买。
1. 限购住房不含拆迁安置住房2月18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规定,我市将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向其售房。
但该《通知》对“限购令”具体推行时间及相关细则并未确定。
据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该局专门制定了《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即“限购令”实施细则。
根据该实施细则,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时间分别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受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如发生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的,将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对于“限购令”何时结束,该负责人表示,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同时,本次限购住房不包含拆迁安置住房。
2.买房要持家庭住房“清单”根据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28日起,购房人在市区购房前,应首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各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应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情况,核对《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所填信息内容,对符合限购政策的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据介绍,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拥有本市行政区内户籍的居民家庭;其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内,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
“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内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 售楼处需公示“限购令”据介绍,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市住房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售房场所、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并要求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售房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将购房人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