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公司取用水管理制度
水资源_管理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修复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冰川、湖泊、水库、湿地等。
第三条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生态,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公平利用原则:水资源使用权、取水权、用水权等权益应当公平分配,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节水优先原则: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综合治理原则:水资源管理应当与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灾害防治等相结合,实现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协调发展。
(五)科学管理原则:水资源管理应当以科学为依据,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二、水资源规划与布局第四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水资源规划,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修复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水资源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水资源总量和结构;(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修复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三)水资源配置和调度方案;(四)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措施;(五)水资源应急保障措施。
第六条水资源规划应当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七条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合理开发:在符合水资源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水资源总量和结构,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二)节约用水: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优先采用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三)防止浪费:禁止非法取水、盗采地下水、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
第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水量、用途、地点、方式等取水。
第九条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资源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
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年月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年月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地《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地决定》修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地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城市供水坚持合理开发、保护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地原则.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并直接负责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地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地职责协调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地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地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设计、建设单位选用地产品地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地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地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地,不得投入使用.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地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地贸易结算表前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纳入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地,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地,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地,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章城市供水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地水质符合国家规定地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卫生部门监督.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地标准.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地,必须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规定报经批准并提前小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用水立户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自然灾害、爆管等原因造成停水地,应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在抢修地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地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事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八条因供水企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自然爆管等原因造成连续停水超过小时地,供水企业应当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章城市用水第十九条需要城市供水和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地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供水企业应自接到申请日内作出答复.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城市供用水,应当逐步实行合同制.第二十条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不同地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地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地,按最高类别水价结算.因供水企业地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地,按最低类别水价结算.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派人抄录贸易结算水表并按其计量地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地水价标准结算水费.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企业应当逐步实行抄表结算到居民住户.第二十一条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户贸易结算地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地规定,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地不得使用.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二条用户应当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地,应当补交并交纳滞纳金或者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三条用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停止(含暂停)用水地,应当提前日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连续个月停止用水又不申办停用或销户手续地,供水企业可作拆表销户处理.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自来水供水企业根据供水管径负荷能力发展新用户,不得妨碍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地统一管理、维护.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六条用户新建、改建、扩建地户内管道及其附属用水设施,其设计、用材、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七条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设、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地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地,应当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地卫生许可;(三)二次供水设施应按规定维修、清洗、消毒、防腐.第二十八条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防腐业务地,必须符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地规定和要求.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地标准.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三十条城市供水设施以贸易结算表为界,表前(含表)地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表后地用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建部门管理和维护.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管理地供水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设施地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坑取土、堆压重物、掩埋阀井和水表;(三)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四)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者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地活动.第三十三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地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地,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地,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五条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符合国家卫生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地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园林、环卫、消防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地,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地罚款:(一)擅自改变用水类别地;(二)扩大用水范围或者变更户名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未注册登记地;(四)不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清洗、消毒、防腐地.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地,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地罚款:(一)未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检测水质地;(二)擅自停水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地;(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未及时抢修供水故障地;(四)擅自启闭城市供水设施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地;(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地;(六)阻碍自来水供水企业发展新用户或者妨碍其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地.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地,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造成损失地,予以赔偿.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地,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造成损失地,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地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地;(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地;(三)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地;(四)未按国家规定地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或者二次供水设施地设计、施工地;(五)城市供水工程或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地产品地;(六)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地;(七)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地生产用水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地;(八)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地;(九)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地.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地,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地,除按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地,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地行政处罚,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或其他部门决定地,从其规定.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地,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日常用水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日常用水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小区内供水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浪费,保障业主的日常生活用水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1. 节约用水,合理分配。
2. 定期检查,确保供水设施完好。
3. 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三、用水管理1. 用水分配:根据小区居民的用水需求,合理分配水资源,确保公平使用。
2. 用水监控:安装水表,对每户用水量进行监控,防止滥用。
3. 用水限制:在干旱季节或特殊情况下,根据政府规定和实际供水能力,实行用水限制。
四、设施维护1. 定期检查:物业应定期对供水系统进行检查,包括水泵、管道、水表等,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应急维修:建立应急维修机制,一旦供水系统出现故障,立即进行抢修,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3. 更新改造:根据供水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及时进行必要的更新和改造,提高供水效率。
五、费用管理1. 水费收取:物业应按照政府规定的水费标准,定期向业主收取水费。
2. 费用公示:物业应将水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3. 费用使用:收取的水费应用于供水系统的维护、管理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宣传教育1. 节水宣传:物业应通过宣传栏、海报、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宣传节水知识,提高业主的节水意识。
2. 培训教育:定期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用水管理制度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用水管理制度的行为,物业应及时进行劝阻和纠正。
2. 对于屡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业主,物业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停止供水。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九、修订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变化,由物业管理处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11【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1996年7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称市供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利、地矿、环保、计划、卫生、规划、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供水、水利、计划、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和地矿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务公司抄表管理制度

水务公司抄表管理制度
1、认真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热情服务,与人为善。
2、负责辖区内计量水表的验收、立户、抄表、催费等工作。
供水营销四率必须达标,正日率90%、抄见率98%、正确率100%、水费收缴率90%以上。
3、熟悉自来水营销业务的基本流程,掌握不同水价的构成及水费的计算方法。
4、负责本区域每月各种数据报表的整理上报工作。
5、了解各种水表的构造、原理、使用范围。
能够正确抄读水表,不估数、漏查或由用户代查。
6、在抄表过程中遇到表井污水、占压等情况,尽量现场妥善处理。
确实无法解决的,及时填单上报。
在抄表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漏水及水表等供水设施损坏时(井盖丢失、井塌、表停、表锈、针位不准、阀门漏水等)应及时填单上报。
7、抄表过程中能发现违章用水并及时上报。
用户用水性质发生变化时能作出相应的水价调整。
8、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抄表后必须盖好井盖。
需要下井作业时,地上要留人看守,避免发生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事故。
9、参加新竣工工程的水表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和统计部门核对,上账登卡,不丢户,不漏户。
10、在与用户接触中,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不得与用户发生争吵,如发现此种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辞退。
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制度(二篇)

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水、电、气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统一管理而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这些管理制度旨在促进资源的节约与合理使用,保障供应的稳定性,减少浪费和环境污染,并提高管理效率。
用水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 水资源调配:制定统一的水资源调配方案,合理安排供水计划。
2. 水资源费用:制定并实施水资源费用收费制度,根据水的使用量和目的收取相应的费用。
3. 节水措施:制定节水计划和政策,鼓励并推广节水设施和技术,加强对水的监测和控制。
4. 水质监测:建立水质监测系统,定期检测供水质量,确保供水安全和卫生。
用电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 电力调配和供应:制定统一的电力调配计划,保证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用电费用:制定并实施电费收费制度,根据用电量和电力负荷收取相应的费用。
3. 电力节约:推广电力节约技术和设备,加强对电力的监测和控制,鼓励用户降低用电峰值,促进能源节约。
4. 电力安全:建立电力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性。
用气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 气源调配:制定统一的天然气调配方案,合理安排供气计划。
2. 用气费用:制定并实施天然气费用收费制度,根据用气量和用途收取相应的费用。
3. 节气措施: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设备,加强对天然气的监测和控制,鼓励用户节约能源。
4. 气源安全: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管道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供气的安全性。
以上是对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制度的一般介绍,具体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根据当地的资源情况和管理需求来制定。
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制度(二)学校为加强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制度。
1、安全用电、节约用水人人有责2、水电气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水电工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保证正常的水电气运行,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自来水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自来水客户服务管理制度自来水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制度为了有效提升公司的供水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各部门职责1、客户服务部是客户服务的牵头部门,负责整个公司的客户满意度管理工作,有权对水质管理部、供水运行部、工程公司、设备技术部进行调度、监督。
2、水质管理部负责水质管理工作,负责解决影响客户满意度的水质问题。
3、供水运行部对出厂水水质和管网水水压负责,负责解决影响客户满意度的水压问题。
4、工程公司负责客户安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对施工工期、施工质量负责。
5、设备技术部负责管网维修、抢修工作,对影响客户满意度的抢修工期、抢修质量负责。
二、客户服务业务管理 1、新增用户开户业务管理凡新增自来水用户,需向公司客户服务部提出用水申请,并填写《用户用水申请书》和《用户安装申请表》,客户服务部受理申报材料交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与用户一起到现场核实后,对符合用水条件的客户服务部十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2、给水工程施工管理具备接水条件的工程公司七日内进入现场,与用户商定勘测设计有关事项,确定用水方案后,工程公司十日内完成设计,交付图纸和有关手续,与用户签订施工合同,用户办理付款手续。
用户具备开工条件后,工程公司三日内安排施工,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
3、供水设施故障抢修设备技术部负责保持供水设施的完好状态,不断提高安全供水系数,管网修漏及时率达到98%。
接到报漏后,抢修人员及时到达出事地点完成止水工作。
管道直径在300mm(含300mm)以下的,修复时间不超过24小时;管道直径在300mm以上,1000mm以下的,修复时间不超过48小时;管道直径在1000mm(含1000mm)以上的,修复时间不超过72小时。
管网修漏及时率应达到98%以上。
4、抄表收费及水表检定客户服务部负责对用水户实行月抄表(农村用户实行2个月一次抄表),每月1日至16日当月抄表期,二十二日前为收费期,抄表准确及时率达99%以上,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合理收费。
2023水厂工作的管理制度

2023水厂工作的管理制度2023水厂工作的管理制度1为维护好水厂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完善水厂管理体制,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水厂经济效益,使广大人民群众用上放心、安全的水。
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一、上班时间:早班:8点——16点(2人);中班:17点——24点(2人);夜班:0点——8点(1人)。
1、接班人员提前2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对水厂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2、若发现情况,需向交班人员报告,交接班人员双方协商后进行排除。
3、值班人员需掌握好进水流程和水质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投药剂和消毒处理。
4、严禁在上班期间饮酒、酗酒。
5、当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需保障水厂安全和供水安全。
6、当班人员要随时掌握制水流程,保证供水池水位正常。
二、劳动纪律1、水厂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八小时工作制,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带小孩上班。
2、水厂生产区域内非工作人员、小孩严禁入内。
如果不遵守本规定,一切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
3、加强职工劳动纪律考核,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班、顶班。
一经发现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元。
4、白天值班人员根据反应池的运行情况进行清洗。
5、职工无故迟到、早退、带无关人员及小孩上班,每查实一次罚款30元,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计算。
上班时间睡觉,查实一次罚款30元,查实两次罚款60元。
6、职工无故缺勤都按旷工处理,不得用请假、补休等方式代替。
7、职工每月出勤率要在25天,工资与出勤率挂钩。
8、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按旷工处理。
9、职工因病、因事等要向领导请假,必须持有领导审批假条,正常休假必须向负责人办理手续,经过批准后方能休假,未经批准的和事后请假按旷工处理。
10、职工旷工半天至一天,停发当月工资;旷工两天待岗处理。
11、按国发(1982)59号《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本厂有权给予除名。
12、必须加强考勤制度,每月在26日将考勤表报送水厂办公室,考勤表要如实填写工作内容,如虚、假、瞒、报,经查实扣罚考勤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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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公司取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水公司取用水行为,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水法》《水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供水公司取用水行为,包括水源选址、水资源取用、节水措施等。
第三条供水公司取用水行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根据国家
和地方相关规定,合理取用水资源。
第四条供水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取用水管理责任制、审核批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二章取用水的规划与选址
第五条供水公司需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取用水规划,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供水公司选址取用水源,应当考虑水体水质状况、水量、地质条件等因素,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供水公司取用水源应当避免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加强水资源保护。
第八条供水公司取用水源需建立水资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工程等设施,保护取用水源的水环境。
第三章取用水的审批与许可
第九条供水公司的取用水行为,需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备或申请审批,并取得水资源取用许可证。
第十条供水公司凭水资源取用许可证才能进行取用水行为,否则自行取用水行为将面临处罚。
第十一条供水公司取用水行为需对有关部门进行报备,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取用水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供水公司应当建立取用水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取用水量进行核查,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取用水量报告。
第十三条供水公司不得将取用水超过许可量。
第十四条供水公司取用水行为需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有权随时对取用水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章取用水的节水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公司应当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加强设备更新,降低取用水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供水公司应当开展水资源利用效率评估,制定水资源利用计划,提高用水合理性。
第十七条供水公司应当积极推广水资源节约利用经验,加强取用水科普宣传,提高员工节水意识。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未经许可取用水、超限取用水的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罚款,并要求停止取用水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取用水合法、且水资源利用效率较高的供水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于取用水行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供水公司,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不听劝阻的将依法吊销取用水许可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供水公司取用水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供水公司所有。
以上就是供水公司取用水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供水公司能严格遵守,合理取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