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理好当今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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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好当今婚姻家庭关系

家庭是从婚姻初头的,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前提条件。认得家庭就必须 认得婚姻本身及其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方便说来,婚姻是家庭的分寸和纽 带,而家庭又是婚姻的组合形式。它们是同时发生的。首先,家庭自 婚姻始,没有婚姻也就没有家庭。次要,婚姻的露出,意味着露出了 为社会所承认和规范的较固定的两性匀称单位(即家庭)。第三,婚 姻仅意味着夫妻波及,家庭不只包括夫妻波及,还包括由这种波及进 度起来的父母子女波及及别的亲眷波及,家庭制度比婚姻制度更繁 难,更完整。 家庭是从婚姻开始的,婚姻是家庭成立的前提条件。了解家庭就必须 了解婚姻本身及其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 的夫妻关系。从表现形式上,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 看,则是男女两性一种特定的社会结合。它既具有自然属性,更具有 社会属性。男女两性的差异和人的性本能,是婚姻在生理上基础;也 是男女两性构成婚姻关系的自然条件,人到一定的年龄,随着生理和 心理的成熟,自然而然地会产生对性的需求,而青年男女两性间的婚 姻关系,则是满足这一需求的合理的、稳定的、直接的方式。但是人

是有社会性的,人的性行为,不同于动物,乃是具有社会规范的爱情 行为,它必然会受到社会法律制度、社会风俗和道德观念的制约。因 此,并非所有的两性结合都能成为婚姻关系,只有符合一定的社会风 俗和法律制度的两性结合才是婚姻。

既然婚姻受社会法律制度、社会风俗和道德观念的制约,因 此,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婚姻形态也就多种多样。 人们缔结婚姻的动机也各不相同,有繁衍型、政治型,但就整个人类 而言,缔结婚姻的目的,不外有三:其一,满足生理的需要;其二, 组成家庭繁衍后代使种族得以延续;其三,过美满幸福的生活,履行 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前者属于人的自然属性的需要,后者属于社会属 性的需要。 那么,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简单说来,婚姻是家庭的 基础和纽带, 而家庭又是婚姻的组织形式。 它们是同时发生的。 首先, 家庭自婚姻始,没有婚姻也就没有家庭。其次,婚姻的出现,意味着 出现了为社会所承认和规范的较稳定的两性结合单位(即家庭)。第 三,婚姻仅意味着夫妻关系,家庭不仅包括夫妻关系,还包括由这种 关系发展起来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 家庭制度比婚姻制度 更复杂,更完备。

婚姻.家庭.感情.男人.女人以及性爱,是我们每个人都要经历 们每个人都要经历, 婚姻.家庭.感情.男人.女人以及性爱,是我们每个人都要经历,却又 无法逃避的东西.而这些,又是贯穿我 无法逃避的东西.而这些, 们生命历程中的重要的环节. 们生命历程中的重要的环节. 现代的家庭婚姻观念基本上分两派.一派就是自诩为正统的" 现代的家庭婚姻观念基本上分两派.一派就是自诩为正统的"天 长地久" 他们认为爱情就是要天长地久, 长地久"派,他们认为爱情就是要天长地久,两人在一起就是要永远的 厮守.而另一派则是:"曾经拥有" 厮守.而另一派则是:"曾经拥有"派,他们的论点就是:不在乎天长地 :"曾经拥有 他们的论点就是: 久,只在乎曾经拥有.他们认为:爱情只要曾经度过甜蜜美好的时光, 只在乎曾经拥有.他们认为:爱情只要曾经度过甜蜜美好的时光, 即使最后没有结果,也值得追求. 即使最后没有结果,也值得追求. 在现代,不少的家庭解体,其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自己所爱的人, 在现代,不少的家庭解体,其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自己所爱的人, 而且也是曾经爱自己的人,去爱了别人,因此多次发生"家庭战争",致 而且也是曾经爱自己的人,去爱了别人,因此多次发生"家庭战争",致 ", 使感情破裂,家庭解体.许多的女人总是想不通, 使感情破裂,家庭解体.许多的女人总是想不通,总是在痛不欲生的呼 号:他不应该这样啊!他怎么可以不爱我?我为他付出的太多了,我相 他不应该这样啊!他怎么可以不爱我?我为他付出的太多了, 夫教子.孝敬公婆.任劳任怨.无怨无悔,难道还感动不了他吗, 夫教子.孝敬公婆.任劳任怨.无怨无悔,难道还感动不了他吗,他为什 么要移情别恋?……但是,她不知道, 么要移情别恋?……但是,她不知道,爱本身就不是一个理性的 ?……但是 东西,爱不是必然的,它不是一种定理公式, 东西,爱不是必然的,它不是一种定理公式,不一定就能得出 A+B=

C 的 结果.爱情的神秘内涵,可以把丑行变成德行,可以把黑暗变成光明, 结果.爱情的神秘内涵,可以把丑行变成德行,可以把黑暗变成光明, 把流言变成音乐.男女生理上的差异,思维和生活习惯的不同, 把流言变成音乐.男女生理上的差异,思维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可以使 女人眼中的大事成为男人眼中的小事.既男人是结构人生, 女人眼中的大事成为男人眼中的小事.既男人是结构人生,女人是细 节人生. 节人生. 实际上,在现实中,你爱我,我还不一定爱你.同样,我爱他, 实际上,在现实中,你爱我,我还不一定爱你.同样,我爱他,他 还不一定爱我.这是人人都没有办法的事,他原来爱你, 还不一定爱我.这是人人都没有办法的事,他原来爱你,不等于以后还 爱你,因为,"原来"是不能代表现在的. 爱你,因为,"原来"是不能代表现在的.有的女人在谈到自己那移情别 ,"原来

恋的男人时总会说:他讨贱!我比那个和他胡混的女人漂亮多了, 恋的男人时总会说:他讨贱!我比那个和他胡混的女人漂亮多了,他真 的瞎了眼!"这句话是错误的,如果因为你的条件好,他就该爱你,那么, 的瞎了眼!"这句话是错误的,如果因为你的条件好,他就该爱你,那么, !"这句话是错误的 比你条件好的还是有很多呀. 比你条件好的还是有很多呀. 爱与被爱,是双方的,如果单方爱一个人, 爱与被爱,是双方的,如果单方爱一个人,而且那个人根本不爱 你,你的爱也不会持久.爱,就是喜欢一个人,你对他好,他会对你更好, 你的爱也不会持久. 就是喜欢一个人,你对他好,他会对你更好, 而你也感受到了他对你的好,这样,爱才会越来越多.如果你只有付出, 而你也感受到了他对你的好,这样,爱才会越来越多.如果你只有付出, 他对你的好 而没有得到,那就不能说是爱.你就变成了一个干电池,电能时间不长 而没有得到,那就不能说是爱.你就变成了一个干电池, 就会用完了.有不少的人在失去了爱以后, 就会用完了.有不少的人在失去了爱以后,总是不能从那个阴影中走 出来,不能在爱另一个人或去接受另一个人的爱. 出来,不能在爱另一个人或去接受另一个人的爱.为了孩子或为了自 己那一份可怜的自尊,不想被人笑话( 己那一份可怜的自尊,不想被人笑话(不少的人认为离婚是不光彩的 事)只能一辈子守在已经不爱自己的人身旁,过着无爱的生活.在痛苦 只能一辈子守在已经不爱自己的人身旁,过着无爱的生活. 中匍匐前进,苦苦的挣扎着. 中匍匐前进,苦苦的挣扎着. 所以,婚姻是美好的,但也是困难的. 所以,婚姻是美好的,但也是困难的.几乎所有的人都渴望自己的 婚姻幸福美满,但婚姻却有许多无奈的地方.爱是对生活原型的加工, 婚姻幸福美满,但婚姻却有许多无奈的地方.爱是对生活原型的加工, 可能出精品,也可加工出废品.婚姻能把两个思想.爱好.习惯.文化. 能出精品,也可加工出废品.婚姻能把两个思想.爱好.习惯.文化. 素质基本一样的人合在一起,不是合一天两天,是全年无休息的, 素质基本一样的人合在一起,不是合一天两天,是全年无休息的,要每 天 24 小时的服务,而且要过上几十年,随着时光的流逝,就是一个人 小时的服务,而且要过上几十年,随着时光的流逝, 再漂亮,也有看腻的时候.而且婚姻是一个不能有假期,也不能有假释, 再漂亮,也有看腻的时候.而且婚姻是一个不能有假期,也不能有假释, 也不能减刑的无期徒刑.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都会发现, 也不能减刑的无期徒刑.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都会发现,对方有 自己不能忍受的丑陋和缺点.这就使对方在自己原来的印象中贬值. 自己不能忍受的丑陋和缺点.这就使对方在自己原来的印象中贬值. 只要对方稍有缺点,就会把这些缺点和对方的丑陋联系在一起, 只要对方稍有缺点,就会把这些缺点和对方的丑陋联系在一起,感到 对方变的越来越陌生了.这就是婚姻变质的开始. 对方变的越来越陌生了.这就是婚姻变质的开始.

其实,许多的人觉的在婚姻方面的困难, 其实,许多的人觉的在婚姻方面的困难,是因为他忽视了成功的定 面的困难 义.许多人只顾追求事业的成功,结果呢?忽视了感情.那是他在人格 许多人只顾追求事业的成功,结果呢?忽视了感情. 上有缺陷,所以,在婚姻上不美满.试想:一个人在人格上可以独立, 上有缺陷,所以,在婚姻上不美满.试想:一个人在人格上可以独立,在 经济上可以独立,在感情上却很难独立,很少有人说,"我不需要感情". 经济上可以独立,在感情上却很难独立,很少有人说,"我不需要感情". ,"我不需要感情 一个人活着,不要功名利禄可以.但不要感情是很难做到的. 一个人活着,不要功名利禄可以.但不要感情是很难做到的. 婚姻是可贵的,但许多的人却只是想把孩子带大, 婚姻是可贵的,但许多的人却只是想把孩子带大,就算完成了人生 的任务.根本不再想去追求什么爱情,(他)们是被一件事情伤透了心. 的任务.根本不再想去追求什么爱情,(他 们是被一件事情伤透了心. ,( 觉的男人(女人)都不可靠了.其实

, 觉的男人(女人)都不可靠了.其实,他(她)根本不知道,很可能在前面 根本不知道, 有一个更适合自己的人在等着.有的人之所以失败,就是他( 有一个更适合自己的人在等着.有的人之所以失败,就是他(她)认为: 所以失败 认为: 比较好的人和优秀的人,都是适合自己,因而,总在苦苦的寻找.其实, 比较好的人和优秀的人,都是适合自己,因而,总在苦苦的寻找.其实, 一个人漂亮. 但他一分都不想给你, 一个人漂亮.优秀能打 100 分,但他一分都不想给你,他的优秀和你有 啥关系?他能给你带来幸福吗?最好的办法就是,找一个对你最好的, 啥关系?他能给你带来幸福吗?最好的办法就是,找一个对你最好的, 也许长的不是太漂亮,也不是太优秀, 也许长的不是太漂亮,也不是太优秀,他只能打 80 分,但他把 80 分全 给了你,他就是最适合你人,你还不满足吗? 给了你,他就是最适合你人,你还不满足吗? 朋友们,婚姻是人生的大事,不可儿戏,不在万不得一的时候, 朋友们,婚姻是人生的大事,不可儿戏,不在万不得一的时候,不 可轻言放弃,但捆绑.凑乎的婚姻也是不可取的! 可轻言放弃,但捆绑.凑乎的婚姻也是不可取的!特别已经走出围城的 男女,更要慎重,婚姻的商店不可轻易迈进,向前走这一步的时候,一 男女,更要慎重,婚姻的商店不可轻易迈进,向前走这一步的时候, 时候 定要了解清楚,看对方是否适合你,那才是关键.不要总是停留在长相. 定要了解清楚,看对方是否适合你,那才是关键.不要总是停留在长相. 钱财.身高上.那些不是感情的关键.关键的是能理解和适合, 钱财.身高上.那些不是感情的关键.关键的是能理解和适合,只有适 合你的,对你来说才是优秀的! 合你的,对你来说才是优秀的! 愿天下有情的人都能如愿以偿,不留遗憾!永远幸福! 愿天下有情的人都能如愿以偿,不留遗憾!永远幸福!百度文库帮手

古诗词中描写爱情、婚姻、家庭诗句整理合集

古诗词中描写爱情、婚姻、家庭诗句整理合集 经典名句: 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汉;卓文君〈白头吟〉 得成比目何辞死,愿作鸳鸯不羡仙。唐;卢照邻〈长安古意〉 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 --唐;白居易〈长恨歌〉 滴不尽相思血泪抛红豆,开不完春柳春花满画楼。曹雪芹《红楼梦》 各类诗词: 1、彼采葛兮,一日不见,如三日兮。彼采萧兮,一日不见,如三秋兮。彼采艾兮,一日不见,如三岁兮。 ————《诗经王风。采葛》 2、花自飘零水自流。一种相思,两处闲愁,此情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 ————李清照《一剪梅》 3、问世间,情是何物?直教生死相许,天南地北双飞客,老翅几回寒暑。欢乐趣,离别苦,就中更有痴儿女,君应有语。渺万里层云,千山暮几景只影向谁去?横汾路,寂寞当年箫鼓,荒烟依旧平楚,招魂楚些何嗟及,山鬼暗啼风雨。天也妒,未信与,莺儿燕子俱黄土。千秋万古,为留待骚人,狂歌痛饮,来访雁丘处。 ————元好问《摸鱼儿》 4、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棱江水为之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 5、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宝马雕车香满路,风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蛾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众里寻她千百度,眸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栏删处。 ————宋辛弃疾《青玉案》(元夕) 6、寒蝉凄切,对长亭晚,骤雨初歇。都门帐饮无绪,方留恋处,兰舟催发。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念去去千里烟波,暮霭沉沉楚天阔。多情自古伤离别,更那堪冷落清秋节。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此去经年,应是良辰好景虚设,便纵有千种风情,更与何人说? ————柳永《雨淋铃》 7、君知妾有夫,,赠妾双明珠.感君缠绵意,系在红罗襦。妾家高楼连天起,良人执戟明光里,知君用心如日月,事夫逝拟同生死。还君明珠双泪垂,恨不相逢未嫁时。 ———— 8、春宵一刻值千金,花有清香月有荫。歌管楼台声细细,秋千院落夜沉沉。 ————苏轼《春宵》 9、别音容两渺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夜来幽梦忽还乡,小轩窗,正梳妆,相顾无言,惟有泪千行,料得年年断肠处,明月夜,短松冈。 ————苏轼《江城子》 10、妾发初覆额,折花门前剧。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同居长干里,两小无嫌猜。十四为君妇,羞颜未曾开。低头向暗壁,千唤不一回。十五始展眉,愿同尘与灰。常存抱柱信,岂上望父台。十六君远

婚姻家庭法笔记1

婚姻家庭法笔记1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家庭与社会 1、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法律概念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一般概念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自然和社会两个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者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人口的再生产,以及由此形成的血缘关系都是婚姻家庭产生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不可分的,是社会的细胞或缩影。(简答:为什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时期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 P4) 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简答)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主要有以下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从氏族组织到古代小生产经济再到近现代工业经济中,家境始终是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的中介。(3)文化教育功能。作为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养成健全人格、培养思想品德、实现文化传承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一切都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 5、群婚制:原始社会早期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上没有任何限制。随着原始社会的不断发展才从最初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两性关系中组建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和相应的血缘组织。它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血缘群婚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普那路亚群婚是仍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6、对偶婚:对偶婚是人类社会在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进化过程中,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国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变化,有关群婚的禁例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直到最后剩下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这种结合还是比较松散的,很容易被双方或一方破坏,并且存在复合和交叉的现象,这种婚姻家庭制度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 二、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史(主要是选择和名词) 1、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详见于礼而略于律。 先秦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规主要是以礼为其表现形式的(婚礼和家礼),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在《礼记》《仪礼》等古籍中留下了比较系统的记载。婚姻家庭制度从属于宗法制度。宗法伦理观念试婚礼为诸礼之本。家礼是以“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等为其主要内容的。 户婚律:封建时代古来已有的婚礼、家里再经过改造补充后仍然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以户婚律或者类似名称出现的婚姻家庭法规体系也成为历代封建王朝制定的竹筏合体的统一法典的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战国时代,《法经》和秦简中的某些记载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常见婚姻家事问题法律讲座

“以法律的名义”解析婚姻家事问题 --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第四季度讲座 一、离婚的两种形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1)达康书记与欧阳菁匆忙离婚,大难临头各自飞,协议离婚还能上门服务? (2)分居两年能否自动离婚?无论分居多长时间,都不等于自动离婚,分居两年以上只是感情破裂的一个衡量标准,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3)离婚后能否要求变更离婚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一年以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形,才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 二、婚姻关系当中的过错如何认定?什么叫婚姻过错? 1、重婚VS 同居/生子:重婚的定义: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与他人生子不一定是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VS出轨 3、家庭暴力VS争吵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过错是不是等于净身出户? 1、提起赔偿的时间:(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2、赔偿的数额如何认定?按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过错程度、经济条件、认错态度。 四、同居问题 1、同居和事实婚姻: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同居财产怎么分?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非婚生子地位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1、私生子是否低人一等? 2、私生子的抚养费给多少? 3、私生子有无继承权?

婚姻和爱情的关系

编者按:作者关于爱情的论述自有他自己的观点。恋爱阶段有没有爱情,婚后的爱情是否转换成了亲情,这些都可继续认知。 爱情与婚姻的关系,可以数学地描述:婚姻是函数,爱情是该函数的极限值。有的函数是间断函数,在定义域内没有极限,但在特定的区间是存在极值的。函数值只能无限趋近极值或极限值,永远不可能相等。婚姻与爱情的关系与函数和极限值的关系类似。没有婚姻的爱情不是爱情,是种错觉。这种错觉迷惑了不少人,包括一些智者。你永远不要希望在婚姻外能找到爱情,那是铁定的徒劳!爱情的基础是婚姻,没有婚姻,爱情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婚姻和爱情不是同时到达的,爱情总是在婚姻历经磨难后姗姗来迟。婚姻使我们有了共同的子女,共同的财富,共同的生活苦难,在这“三共同”基础上才能生发爱情。没有这三共同,任何爱情都是“豆腐渣工程”。爱情是持久的深沉的。没有经过婚姻的滚打摸爬,没有历经婚姻的纠结和缠斗,不劳而获地得到爱情,是种幼稚的爱情观。任何爱情都不是绝对意义上是爱情,而是一种近似的爱情,就象函数值永远无法等于极限值一样。绝对的爱情是理想主义的爱情。正如并非每个函数都存在极限值一样,有了婚姻不一定就能获取爱情。婚姻是爱情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没有爱情,我们丝毫不感到悲怜,因为我们还有夫妻感情,还有亲情.我们没有生活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可以生活得有滋有味. 没有正确的爱情观势必影响我们的生活态度,势必影响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对于文学爱好者,明白这些道理是非常重要的。琼瑶是作家,她大概就没有明白这个道理。她的作品恶劣地影响了一代人。(此文是即兴给耒阳原创文学版块网友的回帖,未加修润.)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法定结合,形成了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其性质和范围也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 婚姻家庭关系: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属性: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功能——生物、经济、感情、教育功能等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是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研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其形成和发展是以婚姻家庭立法的逐步发展和婚姻家庭法的广泛应用为基础的。 婚姻家庭法的分类: 1、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狭义的婚姻法与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从总体上说,所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不是狭义的,而是广义的。 2、形式意义的婚姻家庭法与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2、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是身份关系而非财产关系 依照现代家庭法学的观点,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内容可归纳为三项: 1、亲属身份关系的变动 2、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 3、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之保护 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1、伦理性2、团体性3、习俗性4、强行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关系 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 上层建筑的制约和影响作用

婚姻、家庭、爱、性和关系

婚姻、家庭、爱、性和关系 人们渴望身外有个良好的婚姻,犹如无论是公鸟还是母鸟都希望有个结实牢靠的巢一样,那是出于安全感的需要。大部分情况下婚姻是指心灵的,所谓婚姻,它意味着一种心灵内在的家。婚姻能够给人们带来安全吗?人们越是希望它给自己带来安全的东西越变得不安全。人们试图通过营造一份良好的婚姻来让自己安定的想法是梦想般的。它不可能。企图用构建良好的婚姻来使自己内在安全,显然是一种在身外努力的方式。这结果并不能给人带来真正的安全。外在的婚姻是不可靠,整个存在就没有可靠的外在婚姻。当你里面充满了不安全感,无论你的婚姻如何,它都不能为你带来真正的安全。就像一个心怀恐惧的人,即使他把自己锁进屋子,顶上门,他仍然是害怕的一样。当恐惧在心里,你做什么也无法平息你的恐惧;唯一能够解决你恐惧问题的是:发现真相。真正才是我们自由和喜悦的救赎。 关于婚姻问题,不要全副精力的把你的箭头都指向外,在另一个人身上花上百分之二百的精力,也无法建造出你想要的婚姻。没有完全安全的婚姻。唯一安全的婚姻是你内在的婚姻。你必须和你自己结婚,否则,你并没有真正的结过婚。婚姻只是心,在实质上并不存在一个婚姻外的对象,只存在一个存在于你内心关于那人是什么的婚姻对象。你喜爱那个婚姻中的对象或不喜欢那个婚姻中的对象,本质上都和他无关,那本质是你喜欢或不喜欢自己的投射的问题。当你投射一个你喜欢的婚姻对象时,你把你的投射放在他身上,然后你喜欢他,但这和他有什么关系?

当你投射一个你不喜欢的婚姻对象时,你把你的投射也放了他身上,然后你不喜欢他,这又和他有什么关系?反来复去,你喜欢或不喜欢的只是自己投射,和他没有任何关系。 婚姻是一种找寻和认识自己的途径,在本真意义上,心试图通过对方来认识和接近它自己。但当心不清晰时,高兴时他会以为快乐是对象带来的,不高兴时他责怪是对象带给他的。而心外没有人,你投射一样东西,你反应于你的投射,这和他有何关?婚姻中任何被指责、被控述或被怨恨的人都是无怨,包括怨恨者也非常无辜,他们都不知道问题出在了哪里。杀人的人也是被杀的人,在所有的相互伤害或战争中,没有任何一方是真正的赢利或胜利者,所有的人都在被伤害——他伤害于他自己。 觉醒的人和他自己结婚,他不再期待一个令他满意的外在对象。如果他期待心外有一个令他满意的对象存在,那就犹如他希望心外有一个真正的佛一样无明。他了解他的心是他整个世界的问题中心,他唯一要认识和了解只不过是这颗心。工作、婚姻、家庭或教育小孩等等,都只不过认识和了解这颗心提供途径而已。觉者走在世间,他反映和反应着万物,观察着自己,除此他无事可做。他是一个没有任何问题的人,如果他有问题,那问题一定出在自己的心念上。当遇到问题,他不再抬头向外的去责问别人;他只是安宁的向内,了解自己的念头。 婚姻是心的一件内衣,人们希望它即合适、又贴身,还柔软温暖。但是当心不能了解这一切存在的本质时,这一切只是个可望而不可及的梦。和你内在的声音结婚,它才是你时刻应该结合的对象。不要与它分离,每当你与它分离时,你就在与

爱情婚姻家庭需要2个人相互努力,共同成长

爱情婚姻家庭需要2个人相互努力,共同成长 我和汪某人认识快10年,恋爱7年,婚龄2年,目前育有一女。 我俩婚前吵架比较多,很多时候感觉根本沟通不了,最后一次吵得特别厉害。当时我就知道这一架吵完要么分手要么结婚了! 最后的结果当然是结婚了,而且婚前我们基本把婚后可能要吵的架吵的差不多了,婚后也吵不起来了!其实回头想想有的时候真的没有必要吵,但是年少轻狂啊!我们最后能走到一起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兴趣爱好 汪某人喜欢踢足球看足球,我呢,在他去踢球的时候只要有空就陪他去,在现场看着他踢球,老实说其实我也看不懂,哈哈哈……不过我可以戴上耳机听音乐放松自己,可以静静想事情;他如果看球赛呢,我就会做下功课,比如哪个队和哪个对比赛,然后有时间就和他一起看,没时间就会问他比赛结婚如何,谁进的球等等。 我呢比较喜欢去‘附庸风雅’的地方玩耍,汪某人基本都是很支持而且每次把我送过去。我爱看电影,每次有什么好看的电影只要他时间安排的过来他都会约我去看。 2.工作方面 我俩从刚开始工作,创业,遇到各种挫折,相互指责(其实大部分都是我在指责他),到相互认可,相互鼓励,到并肩同行,一路走来,回头看看对于我们来说真的很不易。 3.生活方面 我喜欢吃汪某人烧的菜,他只要公司不忙都会去我公司接我然后买菜做饭(我工作6年多,汪某人上下班接送我6年多,默默点个赞)。 他不喜欢拣菜洗菜这些琐事,而我就喜欢做这些。所以我们家基本上都是我拣菜洗菜切菜配菜,然后喊他烧一下。打扫卫生我们也是一起做,他干重的,我做轻的。其实我挺享受这样的过程的,我觉得夫妻就应该一起做饭,一起打扫卫生,一起散步……这样多幸福啊! 我们结婚时间并不长久,所以目前也没有太多好的经验可分享,我真心希望,若干年后,我和汪某人耄耋之年,我还有机会把我们的故事分享给后代…… 愿天下有情人都能在一起长长久久……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1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社会上有许多男性朋友说,现在已经不用提“男女平等”了,现在女人都骑到男人头上去了,我家里大事小事都是老婆说了算,应该要成立男联了,他们的说法有道理吗?大家是否知道“男女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还把男女平等单纯理解为“男女要一样”、“男女要相等”,但是却忽略了男女两性本质的区别,所以出现了一种社会现象,那就是:女性要取得与男性一样的成就,就要全面进入男性领域,用男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把达到男性标准认为是女性的解放,从而产生了女人想做男人的怪念头,社会上出现的女强人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实这就说明一种观念:女人要取得男人一样的成就,女人就必须做男人,即以男性价值要求自己,同男性一样进入社会生活。受这种观念影响,现实社会中很多成功的女性,往往无法拥有正常家庭生活,甚至选择了独身。但是,这种忽视女性自身特点的所谓“男女平等”,才是对女性最大的不平等,以男性尺度来要求女性,恰恰偏离了男女平等的目标和初衷。 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两性在人格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男女都有机会享有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给男女以选择的自由,以便参与适合自身的社会活动,从而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政府级会议的致辞中,江泽民书记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二、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架 我国非常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首先,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

婚姻法专题讲座

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 一、婚前的若干法律问题 1、结婚的法律意义 (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结婚之后不能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由于客观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3)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使男方月收入10 万元,女方月收入100 元,婚后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 (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一方生前的财产。 2、彩礼和嫁妆的争议 嫁妆,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 (1)先办席,再领证。 在结婚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所有。 举例:一男一女是先办酒,后领结婚证。婚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女方父母在结婚仪式上陪送的大约值 6 万块钱的嫁妆该归谁所有发生争议。男方认为是送给双方的, 应该两个人平分;而女方认为是送给自己一个人的,应该归自己一个人所有。正确的应该是归女方个人所有。 (2)先领证,再办席。结婚登记之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 还是前面的例子,如果双方是先领证,后办酒。在办酒时女方父

母陪送了6 万块钱嫁妆。如果没有指明是送给女方个人,那么就是送给两个人的。 彩礼,通常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文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是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婚前财产调查 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财产真实与否,房子、车子是否确实归其所有。这些一般人是无从准确得知的,律师则可以在当事人委托的情形下进行调查。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分居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这是不对的。《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感情还不错。这就不符合。如何证明分居。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⑥由一方婚前承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1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1] 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 简答题: 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 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 ①禁止重婚 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夫妻应相互忠实 4、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②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③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③禁止重婚 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⑤禁止家庭暴力 ⑥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论述题: 1、试述保障婚姻自由实现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①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又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婚姻关系以外的第

如何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何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创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动力源之一。和谐社会需要和谐婚姻家庭作为支柱,确保社会健康发展,有序运行,支援经济建设快速提升。 社会发展需要和谐环境,家庭和谐需要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和谐友爱的发展过程中把家庭各个方面关系搞好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一个家庭必备的基础之一。 如何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这个命题的立足,并不应从法律而已。法律仅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婚姻家庭法仅是调整婚姻家庭纠纷矛盾,规定婚姻家庭权利义务的法律。作为一个女性,我从女性的视野来谈一谈个人对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看法: 婚姻,以情感作为纽带链接人与人的关系;家庭,以血缘为中枢牵扯彼此的生活。对于婚姻而言,首先,必须有感情基础。有了感情基础,双方才能互尊互爱。互尊互爱,并不是占有、控制,适度的私人空间对于婚姻更能添一份亲近。适时地给予关怀,对婚姻关系更为有利。互尊,站在对方的角度,从对方的处境考虑对方的心情,于许多矛盾便能迎刃而解。尊重对方的态度,也能获得对方的尊重。 其次,信任。在双方结合之后,信任是维护彼此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石。许多人对配偶有诸多怀疑。怀疑是一剂毒药,越是怀疑越是造成自己的痛苦与对方的痛苦,最终,双方都会因为怀疑而失去对对方的信任。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主人与长辈的关系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人只要成家,就要面临双层的父母关系,如何平衡这层关系,在于平

等对待。双方的父母都是赋予了彼此生命的重要的人,必须正确对待尊重,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夫妻和睦友爱关系。有时,家庭往往为父母的事而闹的满城风雨,长期下去就会引发家庭矛盾,后果是可怕的,也是悲哀的。如何搞好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关系到一个合法婚姻家庭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必须建立和谐的关系,以维护家庭圆满,家庭的幸福生活。还有子女的培育与和谐关系的发展,这也是十分重要的关系。子女是父母的爱情结晶,凝聚着整个家庭的爱与情,如何培育孩子成才,茁壮成长是家庭的焦点。孩子是天真无邪的,后天教育很重要,至于如何培育,如何促进其健康成长,完成家长的寄托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孩子的身上倾注爱和情是一样的,只是方式不同罢了。 家庭与邻里的关系也是重要的关系,它对维护和谐家庭的稳定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社会是一个大家庭,而家庭是其中的一分子,所以,构建和谐家庭与社会的融洽关系也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关系之一。 人际关系是一门学问,尤其是在朝夕相处的夫妻和家人之间。没有任何一个人能保证自己的婚姻家庭无虞,因为人与人时刻发生着众多联系,不断磨合,不断适应,不断理解彼此,才能将和谐的婚姻与家庭共筑。愿举案齐眉,琴瑟和谐,兄友弟恭,父慈子孝。

爱情,婚姻,家庭论文

试论婚约解除后财物纠纷的处理——谈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多角度完善 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婚约做出明确的定性,正是由于立法的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然而,由于婚姻解除而引发的财物纠纷时有发生。如果这些纠纷没有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必将引发更多的矛盾,这不仅无法保障法律所强调的婚姻自由原则,甚至还可能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改变。我们应当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在婚姻法中对婚约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指导婚姻解除后财物纠纷的处理,建立和谐的社会。 关键词:婚约赠与不当得利婚姻自由 婚约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自西周王朝创立“六礼”的婚娶制度至今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然至今日,民间的婚约依然大量普遍的存在,而我国婚姻法却对此未做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是,婚约解除后大量财产纠纷的出现严重冲击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在实务中法院陷入了两难境地。因此,将婚约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首先是依法治国和严格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的要求。 一、婚约概述 婚约(Marriage contract),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1]婚约的成立即订婚。婚约制度渊源于古代社会的买卖婚姻,当男方向女方支付了一定的金钱或实物以后,女方便负有在一定期间内与男方结婚的义务,婚约问题由此而生。 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早期型婚约与晚期型婚约两个发展阶段。[2]在古代社会的早期型婚约中,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被赋予强大的法律效力,无故毁约将受到法律制裁。在我国古代礼制中,“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婚约有关。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有“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立契约,则此妇非其妻”的规定。 晚期型婚约指近、现代社会的婚约,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自由”、“民主”、“平等”的思想渗透到婚姻家庭领域,婚约的订立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而成为一种习惯程序,婚约的效力也大大减弱,毁约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如《墨西哥民法典》第142条规定,“不能对婚约中不遵守约定的行为规定任何处罚措施。”[3]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的态度及评析 (一)从我国现代婚姻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立法对婚约采取了以下的态 度: 1.法律对婚约“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是否订婚,完全由男女双方自愿决定。男女双方没有婚约,可以依法直接结婚。男女双方订有婚约,也无必须结婚的义务,任何一方可以随时向对方提出解除婚约。 2.婚约订立者应达到一定的年龄。[4]虽然订婚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订立婚约之目的是为了将来结婚,所以婚约的订立者必须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认识到婚约的法律意义,并自愿做出是否订立婚约的决定。

婚姻家庭法作业

婚姻家庭法》作业4 一、填空题 1、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2、根据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我与哥哥的女儿为(二)亲等的(旁系)血亲。P71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是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到此限制。P218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P173 5、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时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P107 6、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P179 二、不定型选择题 1、某女结婚一年后父亲病故,她和母亲、三个弟弟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为了使得母亲的晚年生活更加好,她想把继承的遗产送给母亲,为此她必须(D) A、征得三个弟弟的同意 B、征得丈夫的同意 C、征得母亲的同意 D、无需征得别人的同意 2、受继父抚养长大的继子,在继父、生父死亡后(C)P262 A、只能够继承继父的遗产 B、只能够继承生父的遗产 C、能够继承继父的遗产,也能够继承生父的遗产 D、不能够继承生父和继父的遗产 3、以下婚姻属于有偿婚的是(ABC)P87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掠夺婚 4、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ABCD)P263

华师2016年婚姻家庭法在线作业答案

1.第1题 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未满()周岁。 A.18 B.10 C.12 D.14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2.第2题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A.知道 B.应当知道 C.被继承人死亡 D.继承开始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3.第3题 以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表述错误的是()。 A.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B.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只能对婚前的财产加以约定 D.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

4.第4题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其债务应()。 A.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B.由个人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C.以个人财产偿还 D.以共同财产偿还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5.第5题 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6.第6题 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 A.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B.可以恋人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C.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决定 D.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分给其适当遗产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7.第7题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 )。 A.化解 B.调解 C.仲裁 D.调和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8.第8题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A.本人 B.利害关系人 C.近亲属 D.法定代理人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9.第9题 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 A.1980 B.1990年 C.2000

第五章 爱情、婚姻、家庭与性

第五章爱情、婚姻、家庭与性 第一节性与伴侣 “性”为何物?“性指的是以达到高潮为中心环节和本质标志,以生殖器反应为最终表现形式的人类身心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性这个概念主要是指生物过程,并区别于其它生物过程。” 李银河说过,在西方有不同的性价值观,概括起来主要是两种:反性的价值观和褒性的价值观。其中的反性的来自于基督教的禁欲主义;褒性的源于西方的文艺复兴时代。对比现在的中国社会,褒性的人数会越来越多,认为“性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中最紧密的、最亲热的方式”。性的活动本身具有建立或保持了人际关系的意义。在近年来出现的种种性学新名词里,可常常见到的,可能就是“伴侣”和“性伴侣”这两个词。 《美国人的性生活》一书的作者们是这样定义这两个词的:“伴侣”说的是与之结成比较长期的(一个月以上)性关系的那个人。伴侣既包括正式的配偶,也包括在一个月以上的同居关系中的对方,而那些一夜风流式的性关系里的对方,美国作者们并不认为是伴侣。 “性伴侣”则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它既包括所有类型的“伴侣”,也包括一切与之性交过的人。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跟某人性交过,那么不管次数是多少、双方的关系持续了多长时间,那个某人就都是当事人的性伴侣。因此美国作者们只有在谈到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时,才使用“伴侣”这个词;只有在谈到所有的性行为时,或者在专门谈到既没有结婚也没有同居的性关系时,才使用“性伴侣”这个词。 当然,对这种划分标准还存在着一些争议。而且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语言里,也没有“性伴侣”这样的说法。但是在目前的中国,性社会学研究者不得不使用伴侣和性伴侣这样两个词。这是因为我们确实需要有这样一个词,来泛指一切性关系中的对方。而且应该既不带褒义也不带贬义,而是个中性词汇。 第二节恋爱-寻找合适的对象及避开不适合的对象 什么是爱情?词典中对爱情的定义则是:男女之间相互爱恋的感情(狭义)/人与人之间相互爱恋的感情(广义),是人际之间吸引的最强烈形式。 性机能的发育成熟导致青年人性意识的发展,两性间开始出现一些关注和情感上的吸引,有彼此接近的需求和倾向,趋向于了解对方,认识和接触异性的心理状态。在性显示和被异性吸引的同时有可能发起性试探和性进攻。性试探较为隐晦、含蓄,是求爱的前奏。如有意接近对方,找借口与对方讲话,主动帮助对方做事或求助对方;性进攻则是明确的,表现为以口头或书信方式向对方求爱的主动行为。这一阶段对异性的亲近行为,其对象往往是广泛而不专一,处于幼稚期,情感反应强烈,易冲动而失控。当把性吸引、性试探缩小并集中到一个人身上时,已进入恋爱期;此时希望与选定的对象单独相处,而不热衷于集体活动,有离群的心理倾向。 早在19世纪,法国作家司汤达就在《恋爱论》中分析了恋爱的过程,提出了恋爱七阶段论:第一阶段为印象形成阶段。本来毫无关系的男女,偶尔在某一天,某个机会里,彼此产生好印象,这便是恋爱的开始;第二阶段为接近的愿望。对他(她)有好感,希望能多与他(她)接近;第三个阶段是出现希望。对爱情的希望逐渐萌芽,虽然对对方的感情还无法肯定,但可以从对方的脸色、表情和动作中看出;第四阶段为恋爱的自觉。经过了上述三个阶段,当事人会真正感觉到自己坠入爱河,想尽一切办法试图与对方接近;第五个阶段为结晶作用。在恋爱中的人常常会将对方的一切完美化、理想化;第六个阶段为发生疑惑。感情的冲动渐趋平缓,脑子冷静下来后,对自身和对方的感情发生疑问;第七阶段为第二度结晶作用。从重重的怀疑与不确定中,再度肯定爱的价值。经过一番内心交战之后,结晶作用再度生效,当事人深深地感觉到爱的真实。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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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1] 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 简答题: 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 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 ①禁止重婚 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夫妻应相互忠实 4、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②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③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③禁止重婚 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⑤禁止家庭暴力 ⑥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论述题:

恋爱婚姻与家庭期末论文

论婚姻自由 我们都向往自由,犹如笼中之鸟向往蓝天,池中之鱼向往大海。二十多岁的我们,即将面临自己的终身大事——婚姻。事实上,我们都希望自己决定跟谁结婚,然而,很多因素左右着我们的选择。在现实中,即便两个人情投意合,也不一定会走到一起。 一个学期的“恋爱婚姻与家庭”课程,对于婚姻的感悟还是比较多的。下面就联系课堂上学到的知识,来谈谈婚姻自由的问题。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从法律上讲,婚姻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因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自己的婚姻自由权。否则,婚姻自由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封建社会,基本上没有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的包办婚姻是那时的主流。然而这并没有阻挡人们追求爱情,向往婚姻自由的美好愿望,于是有了牛郎织女的传说,以及梁山伯与祝英台凄美的爱情故事。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婚姻更多的是以利害关系为基础的,结婚作为一种政治行为,被统治阶级用来实现自己的某种目的。无论是汉代的昭君出塞。还是唐代的文成公主远嫁吐蕃,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为了扩大的自己势力范围,不惜牺牲某些人的婚姻自由。佳人传千古,青冢伴黄昏。人们颂扬她们为了国家大局所做出的牺牲,但是,可想过,她们也有自己爱的人,她们也希望跟自己爱的人永远在一起,即便日子苦点,即便青史无名。事实上,像文成公主那样做出巨大贡献的并没有几个,绝大多数人最终都淹没于历史的滚滚黄沙之中。 封建时代的女性,抱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遵守着三从四德的古训,即便丈夫在外沾花惹草,也大多是容忍。甚至于年轻守寡的妇女,碍于封建礼教的束缚,终身不再嫁,最后除了一个毫无用处的贞节牌坊,别无其他。也许她们有自己真正喜欢的人,也许她们希望摆脱现在悲惨的婚姻生活,但是安于现状是那个时代赋予的“使命”。也有少数人勇于追求爱情,但最后大多是以悲剧收场。 当今时代,婚姻自由已被法律化,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然而,这并不能说明现在的婚姻就是自由的。在某些地方,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残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还不时发生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比如,包办、买卖、强制婚姻,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干涉寡妇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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