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宪政思想的历史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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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宪政思想的历史基础

——王权、宗教和封建制度

尽管当今世界仍有不少国家尚未真正实行宪政,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宪政如今已成为人类社会基本的政治伦理,是一个政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今天,即使是彻头彻尾的专制独裁国家,也不得不披上宪政的外衣——颁布一部宪法——以示自己政权的合法性。另一方面,由于宪政制度下人的自由度提高、人的创造性得到极大发挥,所以宪政制度完善的国家大多也是经济发达、社会和谐的国家,这已被当今世界的现实所证明——我们看到现在的发达国家绝大多数都是实行宪政的国家,而在这些国家中,绝大多数又都是西方国家——我们都知道西方是宪政思想的发源地。所以,为何宪政思想会起源于西方,或者说历史上有哪些因素对西方宪政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起着至重要作用?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不仅有助于我们清醒的认识宪政的内在逻辑和作用机制,而且有助于我们的宪政实践。

现今的宪政理论来自于西方,但关于宪政的准确定义各家说法有所不同①。不过,一般认为西方的宪政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限权,即限制公权力;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并通过宪法和法治的方式实施这样的政治制度。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宪政包含如下诸要素:一是民主,即人民主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人民的授予;二是法治,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是制衡,即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来达到权力的平衡;四是人权,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那么西方历史上是什么促成了这些思想的产生呢?我认为有以下诸因素:

一、王权因素。在西方宪政思想的起源地欧洲,王权一直是有限的,这是西方宪政思想产生的最重要的历史原因。正是王权有限,民权才有生长的可能。当然,这里所说的王权有限是相对于东方的专制王权而言的。在中国,“普天之下,莫非为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皇帝个人乾纲独断,“中外之财,皆陛下府库”,甚至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权之外既无

①比如有人认为只要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就是宪政,童之伟教授的“社会主义宪政”论是为代表,而更多人认为除了宪法被严格遵守外,宪法本身还应包含有权力制衡(三权分立)、民主政治,法治国家、权力保障这些内容,缺乏这些要素的宪法本身就是不符合宪政精神的。

真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连生命权也操之于君主之手,这种环境下要产生限制王权的思想,简直不可想象。而在欧洲,中世纪以降,从没有过这样强大的王权。即使上溯至古罗马帝国,其王权也仍然受到元老院、护民官的限制,何况罗马皇帝本身也是一名基督徒,凯撒在万人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这与历史上东方的波斯帝国、奥斯曼帝国和中华帝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当然,在欧洲历史也存在过像诺曼底这样的王权强大的王国,但这些政权统治的范围很小,无法对整个欧洲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心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至于为什么在欧洲无法产生强大的王权,主要原因在于其地理位置。整个欧洲大陆是个大平原,周围没有不可逾越的自然屏障,来自周边中亚草原、波斯、阿拉伯半岛的其他民族可以长驱直入对欧洲的进行侵略,王权缺乏稳定的外部环境。历史上,来自东边的马扎尔人、匈奴人、蒙古人、阿拉伯人、甚至斯拉夫人发动的侵略几乎从未停止过,北边的斯堪的那维亚人则常常从西边的海上前来侵扰,这种情形下,王权很难得到长足的发展。

正因为这样的外部环境,欧洲大陆也一直没能完成统一,这进一步限制了强大王权产生的物质条件。历史上欧洲大陆上形成的各王国,人口、国土面积不相上下,谁也不能取得大陆的主导权,虽也有如拿破仑、希特勒等强人一度征服欧陆之大部,但都昙花一现没来得及深入经营。这种均势的地缘政治格局,使得各国王权不仅难以发展壮大,而且还得面临来自邻国的某种政治竞争,这也为宪政思想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土壤。例如在17世纪,荷兰相对自由宽松的政治环境,使其成为许多欧洲国家思想家的避难所和思想传播基地。

二、封建制度因素。由于击败罗马人的日尔曼人并不是一个强大单一王权统治下的民族,文明程度其实也远低于前者,可以说是以一种“乱拳打死老师傅”的方式瓦解了罗马帝国,他们在胜利之后通过军事分封迅速碎片化,大大小小的贵族领地之上封建制度就此形成。中世纪封建制度最大的特点就在于领主和附庸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双向的,前者享有收取赋税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提供保护义务,而后者在负担赋税和军事义务的同时,也有权要求得到领主的保护,不仅如此,在司法审判中还有权得到同等地位附庸的陪审裁决,领主无权单独决定。在此基础上,作为最大的领主——国王,和其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双向的,

也就是说国王的权力是有限制的,国王也不可以只有权力而无义务。对陪臣和附庸来说,自己在封建制度下享有的权利即使是国王也是无权侵犯的。宪政制度起源的标志性文件,英国的《大宪章》就是因为国王违反封建关系,导致贵族不得不通过明文契约的形式强迫其遵守封建义务的产物。这种封建关系下的权利义务观念的影响是深远的,可以说,它是之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涌现出的宪政理论的基础,因为它提供了一种基本的权责对应的思维模式。

三、宗教因素。自从罗马皈依基督教以来,基督教成为全欧洲唯一的宗教,虽然后来发展出多个宗派,甚至随罗马帝国的分裂而另立的东正教让整个基督教世界一分为二,但他们在信奉上帝这一元神及基本的教义方面仍然是相同的。基督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思想方面,基督教的平等观念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等宪政理论提供了直接的思想资源。不管是威武显赫的王公贵族,还是普通的贩夫走卒,首先的身份是一名基督徒,他们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

第二,对现实政治影响。随着教会实力的壮大,对精神世界的掌控使其成为对各世俗王权的强大制约力量。这样,在欧洲事实上就形成了二元的权力结构模式,两者间的制约与平衡,为权力制衡的宪政思想提供了现实的社会基础。

第三,文化方面的影响。基督教僧侣作为古代文明的传承人,继承和传播了古希腊、古罗马优秀灿烂的文化,这其中就包括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法治、宪政思想。

除了上述三个主要因素外,欧洲自古以来的商业文明传统,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商业文明要求交易双方的身份平等,与等价交换的条件相对应的必然是权利义务的平衡,这都对宪政思想的生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总而言之,在上述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使得在欧洲形成了一种总体上均势的社会状态,这种状态下,东方的绝对君主专制模式难以产生,而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有限王权的统治形态得以一直延续下来,这种对于宪政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来说绝佳的土壤环境,在其它地方均不曾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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