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城市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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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与定额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深圳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评估和合理化建议

深圳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评估和合理化建议

深圳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评估和合理化建议摘要:本文回顾了深圳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历程,从规模、出水标准、受纳水体等多方面对现状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并对建设情况予以评估,总结了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正文深圳市位于广东省东南部珠江口的东岸,北连惠州市、东莞市,南隔深圳河与香港九龙新界相邻,东依大鹏湾、大亚湾,西濒伶仃洋与珠海市相望。

全市陆域总面积1952.84km2,其中原特区面积327.5 km2。

全市2013年年末常住人口1062.89万人。

深圳市境内河流众多、水系短小,流域面积大于1km2的河流共有310条,全市可划分为九大流域,即深圳湾流域、深圳河流域、盐田片区、大鹏半岛片区、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观澜河流域、茅洲河流域、珠江口流域。

随着社会进步和市政设施建设的不断投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不断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极大地保障了城市水环境。

1 污水处理厂建设历程结合城市发展历程,深圳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深圳发展的最初10年(1980~1989年):城市处于结构性成长过程,水质总体状况良好,地表径流水多为Ⅱ至Ⅲ类。

到80年代末期,随着产业快速发展,加上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滞后,部分河流如深圳河水质已降为Ⅳ类。

这个阶段建成了滨河厂一期(2.5万m3/d)及二期(2.5万m3/d)、南山厂一套系统一期(5万m3/d)、小梅沙厂(0.5万m3/d),共3座污水厂,总处理规模10.5万m3/d。

这个阶段建成的污水厂规模较小,出水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的要求,且均是近岸排放,处理构筑物未考虑加盖措施及除臭装置。

第二阶段——深圳城市发展的第二个10年中(1990~1999年):城市建设规模由1990年的120km2增长到1999年底的320.3 km2,建成区规模增加约2倍,相应的人口规模增加了1.5倍。

这个阶段建成了滨河厂三期(25万m3/d)、罗芳厂一期(10万m3/d)、南山厂一套系统二期工程(22万m3/d)、平湖厂一期(2.4万m3/d)、蛇口厂(3万m3/d)等污水厂,总处理规模72.9万m3/d。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综合公园管养维护要求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综合公园管养维护要求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综合公园管养维护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深市监标[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综合公园管养维护要求的通知(深市监标〔2013〕1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综合公园的管养和维护,进一步提升公园管理水平,我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制订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综合公园管养维护要求》(编号:SZDB/Z81-2013),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具体文本请链接:http://查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9月29日综合公园管养维护要求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与定义4 园容卫生4.1 一般规定4.2 园容保洁4.3 公厕卫生4.4 垃圾处理5 植物管养5.1 一般规定5.2 木本植物5.3 草本植物5.4 藤本植物5.5 水生植物5.6 竹类植物5.7 古树名木5.8 林木抚育6 设施维护6.1 一般规定6.2 园内建筑6.3 园路系统6.4 游乐设施6.5 配套设施7 安全管理7.1 一般规定7.2 游人安全7.3 作业安全7.4 山林防火7.5 防灾避险8 信息管理8.1 档案管理8.2 日常管理前言为加强对深圳市综合公园管养维护工作的规范指导和技术监督,提高综合公园管养维护水平,改善城市的人居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深圳市园林研究中心、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深圳市国艺生态园林景观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雷江丽、郑小兰、叶丽敏、曹华、谢良生、张苏州、廖亮、康杰、徐丽莉、史正军、袁丽丽、钟华友、吴耀珊综合公园管养维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深圳市综合公园的各项管养维护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域内综合公园的管养维护工作。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二七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与定额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情况,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

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4日来源:龙华新区政府在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根据本办法规定免于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者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条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章建设项目分类分级管理第五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一)污染类建设项目,是指排放污染物并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电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机械电子、石化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核与辐射等建设项目。

(二)生态类建设项目,是指涉及新的土地开发和占用,并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农林牧渔、石油天然气、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水运、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如下:(一)Ⅰ级建设项目。

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污染类建设项目和生态类建设项目。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重要饮用水源地,应当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提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进一步强化对相关设施的功能和性能要 求的强制性规定 ——进一步明确与现行标准的关系:应避免 直接引用现行标准;对现行标准中已有的强制性条 文要进行归纳,重新提炼和提升,应明确阐述需要 达到的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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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意义
一是,该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以保障人身 健康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规 范了城镇给水排水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 二是,将保证安全和水环境质量作为城镇给水排水行业的第一要务, 也是该规范作为城镇给水排水技术法规编写的基础和出发点。 三是,该规范的编制积极借鉴了国际上技术法规的编制模式,和 《住宅建筑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城镇燃气技术 规范》的编制经验,以强制性条文作为本规范的编写基础,除满足 工艺要求外,条文突出了直接涉及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节 约资源和公众利益等国家需要控制的质量技术要求。 四是,该规范作为全文强制的城镇给水排水行业技术规范,是建立 具有我国特色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体制的重要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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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过程
2009年2月26~27日 征求意见稿(初稿)定 稿会议 七、标准编制过程及意见反馈情况 ——重新调整章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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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背景和要求
落实国家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方针政策的要求和体现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1 总则 1.0.1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市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 1997 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SZB01 - 97 )(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 97 版)),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条件下,深圳市自 2002 年开始,对1997 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开展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势的变化而进行: ( 1 )深圳市提出了建设国际化城市的发展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的各类设施条件。

( 2 )中国加入 WTO 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城市规划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 3 )城市发展空间的战略性转移和特区外快速城市化,要求尽快消除目前存在的特区内、外“二元”结构现象。

( 4 )深圳市教育、文化、卫生及民政等职能部门推行的一系列行业改革,要求城市规划工作与之相协调。

( 5 )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需要与之保持一致。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和建设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遵循《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所确定的上述原则,针对城市发展形势和目标的变化,完成本标准与准则的修订工作。

1.0.2 本标准与准则是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范及标准并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注意保持与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协调一致,又充分考虑深圳市场经济相对超前发展等特点,强调现实可行性,并通过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与其它行业规范和标准相协调;另外,在编制中还参考借鉴了美国、日本、香港及台湾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以求尽可能与国际通行标准和准则接轨。

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2013年5月20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市政、环卫)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无害化和产业化发展,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改革,探索创新价格管理机制,规范价格行为,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规范价格管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发展,减少环境污染。

三、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各地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要简化收费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费合并收取,减少费种,防止重复收费,杜绝各类乱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包括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成本费用。

各地制定和调整时应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定价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

四、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各地要积极推进改革,不断改进和完善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工作,简化收费分类、规范计费方式和改进收费方法。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深圳市) SZDBZ 37-2011

ICS:01.140.20 A 14
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SZDB/Z 37—2011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2011 -04 -29 发布
2011 -05 -10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SZDB/Z 37—2011
目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职责的界定 ........................................................................ 4 5 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及归档要求 .................................................... 5 6 竣工图的编制 ...................................................................... 7 7 工程档案验收及移交 ................................................................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验收用表 ........................................................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工程项目划分确认申报函与划分方案格式 ........................... 38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外观评定表 ..................................................... 41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工程档案归档范围 ............................................... 48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工程档案审查表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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