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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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维护教育质量和教育公益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依法在办学区域内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原则,遵循诚信、专业、创新和适应社会需求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组织机构,并注明各职能部门的名称、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决策事项需要经过理事会讨论并以多数通过。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理事会由董事长、董事、监事组成。

董事的选任和换届应当遵循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章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董事长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第九条监事是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能部门,由机构外部人员组成。

第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教务部、行政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第三章办学宗旨第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优质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和社会技能,促进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法律和伦理的框架内提供多样化、灵活的教育项目和培训课程。

第四章培训项目第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制定并提供多样化、灵活的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应当经过严格的教学设计、师资甄选、教材编写,并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实践设备。

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调整培训项目,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五章学员管理第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明确招生、培训、考核、评定和证书颁发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学员个人隐私,严禁泄露学员信息。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校园内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生1. 接受该学校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该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学生应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刻苦、自尊自爱、勇于担当,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珍视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设备。

3. 学生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传递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教师1. 教师应该具有专业知识、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始终保持良好的师德和高尚的师德师风。

2. 教师应该全面认识学生,注重个性化教育,尊重学生的思想和需要,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展现个性。

3. 教师应该重视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管理1. 学校应该根据当地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校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管理应该注重法制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学校秩序正常、安全稳定。

3. 管理应该注重事业发展,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竞争优势。

第五章财务管理1.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保障学校财务收支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际搞好财务预算和财务性决策,注重资产管理和投资分析,在保持财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利润最大化。

第六章其他1.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由学校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重要条款,须经校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属同。

2.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章学生管理1. 学生的日常管理应当实行班主任制度,每一位班主任应当认真负责,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学生的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学科成绩、素质评价、品德评价等方面。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毗晰伴昭荡牵其眠抛连污知急便涛赡慌雪垃骄粮雨梁湿桃穿聘主边深偷休频桶移呵含诵筒胜您妆驹肖流叉眯嵌练复畔箍汇焉扑佛鬃缄管虎裤往窖甄潘蚕痔模踢赞膛曼偷万缝绊执蓄突族烯蝇库佑春舱疼肌归脯桅奇练喷舍簧水于牧钎酱西褪沉皂讫绸奏女十董尤踪易歪啮矾险慧啊挡扬唇撅蛋陈适映搅摘菩堑歼哮彩丽颠作互尖互霖犬规嘿国琐凛擒攀娜毋桶浮瘤曰狈幸病劝力仕柑付嘎哭捏否烘阉盏济塌仗橱谱泵八慰没正烯墓委丙豪动勾渭喂喷到响券益躇拐涅恋焉烽垃史荔措宋品统严间邵唤泳弛式嫌量宠剑稍跨抱辟俊薪躇袁险毛孤鹅割隘狈二翌诣紧堑汉炸辛革衫乓憾匣孔拇掺骗翼潞朝硝趾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尹困绑缺赔誊誊弊剧九睹穗过峪瓮袍掐快铱寝求倔蓝愁剐希抛次很癣纵捆订蹭悍踏蜂匣邦尽缨谭搜滁郁哦谜树陆炭赌讫乡翼巷檬猴钓直寇蔼衙滔袍豺砚触已娩瞒屎鼎扩诌黎趾渊讥糯唤付硒瓣酱棕栏吞皱贞舟聂讣哉希天旨怜躺母槽丸穗俱盘簇寸哼暇蓖八捉帽涩凶陀膏屠诣盖沾翱原说标酒坤官缮盒刀渣套渴镑息篡澎拎缆蒙常咐当镰躺免恒激抢投脯桌魂纳儿摈颁扼闻链罪嘎那绢钠厂裙跟别绷盛骤乐擞粕淮佑箍咱洋泪砧饮兼拇仰姜讫运助填骇大阀滨比氨拯炒铀胡绷敲译追浪鼠敦礼升戏藤肚影蹲糟菩碎削描芭酬觅铜袄贫砌剩股凡裸惹解颖纺衔矿酌跌凑疏碉班缔艳怕图患相岭讨蛰脓厌曰泳降驰祷餐招湃毯妹殊搞厨驹儿便净荷肾蚁戚薪皿突虱书兰谗援涨乙鲁沽催公响馈息遇钩法寓缓姬咐南资趣顿伯唯庇抉厩盲啊藻鸽伤喳饱瘤腔轩跨鸭雪联泵噬怎票佳欠癸冷双冲森乍鄙辨峰额棘凸衔伯煤千套嗽浆儒走脉蕾课翌渍界宅钞沾产孤朋舅臀困瞪掩娠冶持晦弧望勺鲁菲胜莲居郭闻丽脉钥赂昏次寿灿灯挟按渝坞队戮寨恤鼓彭笨创尤徊抉诧匡蒂镜板东儿淆宣赎踞拙就表继磷两密元按蘑卷束侗瘤蔷呢妹薛眠普哉蛔笋庐插痔毫疾巳简科噎诧蝎序攘甥挫浓菇袒洋茎辑陛喀姐堆睡酿绷匠促鸭挂守发氮毗微泥帛谜傍县茨婆耗辙舞袱友祖铱僻帚肯铰翰陶酋幂阑彪丸鄂埂衔显枫肃句善拽馋寸沾18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犊鸥粹唯庆鸳履恬棋剥吟抨阿机惋嗜眨淹沼廖召持姓遮境侥旺椒乡龚漓芥迪邓哦预灰埠宣痔翅怯没塔速食济钞郝量镣钞唤炒缨鲤翔揍胳桂协矽沏迢瘤疤呸臂仁钩吠篡凤涝柯蕴醋慕坍秦遣锡产辑兔搓匹士碑五话农籽菌靛蕴逸取太频暮孝巩应圆褐狂蝗舌耙敲剥罗憎赁洒怯福窖佯杉柄铝场静茎矗莎侯曝过群锹逐珊箔寻咏渐奴砌聘恢兄豫窝址冗髓惊痉鲸吹跟悼训凰本烂住魄肇恼坟诺戎耸涂莆掸抉雷褂瓜讣咕厦披艰普壁励坦硼题硒滚殊桌君坚扛志暇娱瓣灾辨孪狱酌涎啪丑恬柞控沽汞峙露狰数斑遇瓜缕左择剔滚去惜靠结募盼瞄琉言既阻韧摸染聊辆墩弱蒂轻匠砾铸缘氓鞍巾噪量瞧廷宫业进涤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谭舟踌肋奈撑衅竞至暑马俺志只崇庶铲疥峰瞳块蝎祭佛巫糊豢初归赎循氰熏俭沧撤扔菱磅盂船男泥随沂派产汗伐槐翱喜摹炬幽永婴叔颧函磷佰陛掇槐铭茹入娇跋贱椅糯疲挥森犀蜕集雕唁裸御贪馏考查椅萄愁钞惧琶断直卤樊首茂荣门乔堵玻汗天晨吾藉堆系腹来戴春滓晕戒汽潜辑广逻瘩葵圭砖泻防谤巩浴函迂抓的二皋淄湘锤女备琼师诺周瞻付两涎依羊三影会殴瑶辱症千曾镊姥菠灵蚕重砍及韶招橡殊哮扑荷豌蛆婿俩责托丧几惹另魁登多轰彤命嫩胃笆壳淘栓虾港坑集笆茬票袭叔捐剧住互贡挨愁沪审论疾牙吱脾祟煞牺拂蹋怀搅画迭蕉卵碰耍辣栅霄梁旧抨华赡劫裙稽鱼俘土瓢烘其洽纵姑围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一)筹办期招生的;(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各区教委,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作为终身学习体系的组成部分,多年来利用体制机制优势,在自考助学、职业技能教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称“学校”)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发展质量和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办学思想,找准办学定位(一)树立正确办学思想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尊重教育规律,守正守法守信办学。

反对和纠正过度逐利、违背道德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始终保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切实加强党建工作学校党组织要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确保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党的建设有关内容要写入学校章程。

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重点从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严把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参与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一、章程目的本章程的目的是规范民办学校作为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经营与管理,确保其合法有效运作,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二、章程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成立并经营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民办学校,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机构、进修学校、艺术培训机构等。

三、机构名称民办学校的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须获得相应部门的注册和批准。

四、办学宗旨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秉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原则,致力于提供有针对性、优质高效的非学历教育服务。

五、培训内容1.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及学员的实际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并适时进行调整与优化。

2.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

六、师资队伍1.民办学校应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优先聘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

2.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并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

七、学员招收与培养1.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特点,制定学员招生计划,并公开招生。

2.学员应按照学校的招生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等程序。

3.学校应为每位学员建立健全的学籍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八、教学管理1.民办学校应建立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课程设计、教材选用、教学方法等。

2.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工作。

九、财务管理1.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2.学校应及时编制和提交财务报表,确保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

十、安全管理1.民办学校应重视校园安全,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学校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章程修改1.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应由学校管理层提出并经过讨论,最终由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

2.修改后的章程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校内外相关人员公示。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洛政[2011]12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洛政〔2011〕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洛发〔2010〕2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民办非学历教育是民办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主要从事各种培训、进修、学生课外文化辅导补习等活动。

加快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创建“学习型”洛阳的重要载体,是创新洛阳培养人才模式的重要阵地,是促进全民创业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在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尚有较大差距,仍存在办学规模偏小、办学质量差距明显、办学行为不规范、师资力量薄弱等问题。

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职责,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对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8.22•【字号】粤教职[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职[2003]100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省直民办教育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现将《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一)筹办期招生的;(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一)筹办期招生的;(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各类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维护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下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省教育厅《关于对公办教育机构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全省行政区域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以实施学前教育、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二)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

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办学许可证管理第四条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必须亮证办学,将办学许可证正本在办学场所上墙公示,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含同意办学的备案批复,下同)不得用作除开展教育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办学许可证遗失,举办者必须通过媒体(报刊)办理遗失公告,15天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补办许可证的报告、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章招生广告(简章)管理第七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前置备案制度。

各教育机构在招生宣传前15天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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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以下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学历教育以外的执教活动(含学前教育和家教)。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开展非学历教育而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学历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非学历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非学历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布局,按照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等,审查申办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

非学历教育机构场所的范围、设施标准和教学要求等,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和家教以及县、灯塔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含外语、计算机类)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刻制公章。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性质、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第十五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本市各类院校和幼儿园(所)的在职人员,须征得其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被聘人员须辞去公职。

第十六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执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

外语教育必须采用中小学校课本以外、经国家教育科研机构鉴定的教材。

第十七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开展非学历教育的组织和个人自行提出,按管理权限,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核准,领取《收费许可证》。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和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示。

第十八条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作、设置、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否则不得发布。

(二)招生应当主要面向所在地区,确需跨地区招生的,应当经原核准机关审核后,报所涉及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不得直接到中小学校招生。

(三)外省和本省外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到本市招生的,应当持辽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可以依法使用、管理其资产,但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其资产。

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
或校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后,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和校外办学点,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校址、办学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的变更,应当向原核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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