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农产品可追溯制度

农产品可追溯制度制度的背景近年来,农产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给农业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为了改善和保障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应运而生。
制度的目的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通过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记录和追溯,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保证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
2. 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使消费者能够了解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来源,购买更加安全可靠的产品,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3.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产品可追溯制度鼓励农业生产者加强生产过程管理,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
制度的内容农产品可追溯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一套科学、先进、便捷的信息化系统,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重要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
2. 数据采集与标识: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对原料、农药、肥料等进行全面数据采集,并通过标识系统进行标记。
3. 追溯与反馈: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追溯,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通过及时反馈改进生产管理。
4. 公示与监管:通过信息公示和监管部门的监督,保障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制度的实施效果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的实施可以带来以下效果:1. 提升消费者信任度:消费者能够获得关于农产品的真实、准确的信息,增加对农产品的信任度。
2. 促进生产者责任感:农产品可追溯制度要求生产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升其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责任感。
3. 优化农产品供应链:通过追溯制度,可以发现供应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优化,提高供应链的效率和可靠性。
4. 增强市场竞争力:实施农产品可追溯制度有助于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结论农产品可追溯制度是维护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制定的管理规定,目的是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下面将从背景、内容、实施等方面对该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食用农产品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食用农产品市场上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等问题频发。
为了遏制这些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内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监督管理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要求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管和指导。
2.销售者的义务:要求销售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商品的来源和质量安全信息,不得销售伪劣产品和不合格产品。
3.信息公示:要求销售者将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进行公示,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产地等,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发布机制。
4.监督抽检:要求相关部门开展定期的监督抽检,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保障市场的质量安全。
5.追溯管理: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追溯到生产、加工及销售等环节,为消费者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6.处罚措施: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销售者,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罚款、撤销经营许可证等,以保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为了有效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监督部门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市场的监督检查频率和范围,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
同时,还需要加强与生产企业和销售者的沟通与配合,共同推动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此外,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和意识,让消费者成为食品安全的守护者。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方法一、前言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人民健康和国家经济进展的紧要问题,所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方法至关紧要。
本文将结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实际情况,阐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管理方法。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机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农业部、质检总局、卫计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同搭配,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立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
同时还需要建立市(州)、县(市、区)、乡、村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全过程管控,并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范围涉及到从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当对农作物、水果、蔬菜、畜禽、水产品、蜂产品、林木等农产品进行监测。
对于重点监测对象和区域的农产品,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质量安全监测措施,确保农产品的安全,降低质量风险。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法应当采纳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的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真实牢靠。
实在来说,应当实行以下措施:(一)从源头、过程到末端,实施全程监管。
对于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监测应当适时、全面、精准,覆盖区域、品种、数量广泛。
(二)实行有效的样品取样和处理方式。
样品取样应当通过途径合适、数量适合、样品随机抽样和标本留取等方式,确保样品的充分反映农产品的真实情形。
对于处理样品需要实行标准化的管理方法,到达正确的检验结论。
(三)基于科学试验检验手段。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标准在合格试验室进行,确保数据的精准性和真实性。
(四)建立质量安全监测信息数据库,记录农产品来源、生产过程、检测结果等信息,实现全过程的可追溯性。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的协同作用。
各部门应当落实责任,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牢靠。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 ⾷⽤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农产品市场销售⾏为,加强⾷⽤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作。
省、⾃治区、直辖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政区域⾷⽤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作。
市、县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作。
第四条⾷⽤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健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场销售者履⾏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
⾷⽤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品安全追溯体系,利⽤信息化⼿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农产品信息。
第⼋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业协会和⾷⽤农产品相关⾏业协会应当加强⾏业⾃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法律义务。
农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职责(一)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日常执法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监督管理内容(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与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防控措施,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四)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监管: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
四、监督管理措施(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追溯调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布风险警示,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监管: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
五、法律责任(一)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
六、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一、前言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确保农产品的健康、安全和优质,制定了本规范。
二、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高,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如下:•农产品:指由农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以生鲜、冷藏、冷冻、加工等方式供应给人民群众的作物、禽畜、水产品等。
•质量安全:指农产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消费等环节中的卫生要求、物理要求、化学要求等方面的合格度。
四、基本要求4.1 农产品生产环节要求•农产品生产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生产计划,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饲料等生产资料,并确保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使用违禁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严格执行农业生产标准,采取科学的耕作技术,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农产品的无公害和优质。
•农产品生产者应做好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农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4.2 农产品加工环节要求•农产品加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并确保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
•农产品加工者应进行原料检验,在加工过程中控制农产品的卫生指标,确保农产品加工后的质量安全。
•农产品加工者应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记录,保留原始记录及生产样品,确保农产品加工过程的可追溯性。
4.3 农产品储运环节要求•农产品储运者应选择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包装。
•农产品储运者应严格控制储运环境,确保农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农产品储运者应进行农产品取样,进行质量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确保农产品储运环节的可追溯性。
4.4 农产品销售环节要求•农产品销售者应设立符合卫生要求的销售场所,展示农产品的质量信息和检验合格标志。
农药追溯管理制度
农药追溯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产值的增加,农药的使用量也日益增加。
农药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还可以减损减少农作物的产量以及疾病发病率,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但同时,农药使用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等。
因此,建立农药追溯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农药追溯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农药追溯管理制度是指在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中实施追溯管理的管理体系。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追踪和溯源的方式,提高农药品质安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环境安全。
二、农药追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药追溯管理制度可以追溯到农药的使用时间、使用者、使用量、使用方法等信息,当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快速有效地找到问题所在。
2. 保障消费者权益。
农药追溯管理制度可以追溯到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信息,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3.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药追溯管理制度可以监控农药的使用情况,减少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保护土壤和生态环境。
4. 促进农药行业的良性发展。
农药追溯管理制度可以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提高农药市场环境。
三、农药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1. 法律法规的支持。
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药追溯管理制度的要求和管理责任,规范农药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
农业部门应建立农药追溯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数据库管理,并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换。
3. 培训人员。
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农药追溯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识和技能。
4. 加强监督和检查。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农药追溯管理制度的落实。
四、农药追溯管理制度的应用1. 农药生产环节。
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农药生产追溯管理制度,记录农药的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品批次等信息。
2. 农药流通环节。
农药经销商应建立农药流通追溯管理制度,记录农药的进货、销售、库存等信息。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甘政办发〔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9日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方案为加强全省中药材质量安全管理,保护和发展道地中药材,促进中医药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现就建设全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整合全省现有各类中药材溯源资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道地中药材从种植养殖、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责任可追溯链条,进一步强化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实现甘肃道地中药材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质量可查、责任可究,提高道地中药材流通环节质量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中药材消费环境,形成优质优价体系,促进道地中药材产业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2部门制定的《国家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中医药产业的总体部署,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全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规划,针对不同阶段具体情况分步推进实施。
(二)标准一致,平台统一。
以商务部建立的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平台为基础,统一技术标准和平台搭建,向前延伸到基础生产,向后扩展到终末销售,实现信息资源互联共享和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可追溯查询。
(三)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
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集成管理资源,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和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充分发挥项目承办企业的主体作用,形成追溯体系市场化运作的长效机制。
2023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办法
2023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办法介绍本文档旨在规定2023年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推动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目标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办法的目标如下:1. 提升农产品质量:通过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支持,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
2. 加强农产品安全:建立严格的安全标准和监测体系,确保农产品不含有害物质,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 强化生产管理:加强农业生产者的培训和监督,推动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 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设和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主要内容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办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农产品质量标准:明确各类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包括外观、口感、营养成分等方面的指标。
2. 农产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产品安全标准,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方面的限制标准。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和定期监测,确保质量安全。
4. 农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农产品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全程可追溯,发现问题可及时追踪和处理。
5.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辨识能力。
6. 违法违规处理:建立违法违规农产品的处理机制,对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农产品进行严肃处理。
实施与监督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办法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实施和监督,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有效管理。
相关部门将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升和发展。
结论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培训,确保新版办法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5篇)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我合作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我合作社的市场信任度,提升我合作社的品牌形象,根据农业部制定的“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农药安全使用管理1、合作社使用的农药必须统一采购,专人负责,并要在技术人员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用药。
2、采购的农药必须“三证”俱全,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要核对相符,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的进仓库存和出仓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3、要选用生物源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和限用的一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4、做好病虫测报工作,选择最佳防治时期,尽量做到低浓度使用。
5、最后一次施用农药要严格遵守采收安全间隔期,尽量降低农药残留量,确保产品达到优质、安全的标准。
6、使用农药要注意人畜安全,农药包装物要及时收集处理,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二、肥料安全使用管理1、肥料要专人负责,统一采购。
2、购买肥料产品必须有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确保肥料产品质量合格,肥料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统一登记。
3、农家肥要经过高温发酵达到无害化标准后方可施用。
4、要采用科学的平衡施肥方法。
5、根外追肥要选用有机氮肥,最后一次追肥应在收获前____天以上。
三、生产安全管理1、按照农产品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适时采收、包装,并按法定要求进行标识。
四、运输安全管理对运输工具要清洗干净,确保运输过程不会对蔬菜造成污染。
五、仓储管理1、肥料、农药、蔬菜的存储仓库要分开,禁止混放。
2、不同种类的农药要隔开存放,禁止混放。
六、登记、记录管理1、对农药、化肥、种子的购买、存储、使用情况做好登记工作。
2、对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做好记录工作。
3、登记、记录要保存五年以上。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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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4〕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月26日省
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
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全程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能够追
溯农产品在生产、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任何指定阶段质量状况的能力。
第三条 凡在本省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生产者
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
全追溯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宣传,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
调机制,制定本辖区追溯制度实施办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纳入市、县、
乡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落实实施追溯管理的机构、人员,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
溯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扶持追溯示范区建设,配置追溯设施设备,建立
追溯信息平台,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
证,支持标志标识推广,持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服务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
溯责任,确定专门监管人员,做好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
溯工作,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尽快建立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
息平台。市、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
安全追溯信息采集和传输平台,与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对接。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农产品产地
环境保护、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农
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档案,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
追溯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实行索
证索票追溯,逐步推行电子信息追溯。优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
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储
存、运输等环节可追溯。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实行生产档案制度和产地准出制度。
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农产
品生产档案,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
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等;动物疫病、
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动植物屠宰、捕捞、收获日期等,保证农产品质
量安全可追溯。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应当配置农产
品快速检测设备,对生产的产品进行自检,出具检测证明。不具备检测条件的,
应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农产品检测证明。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
品,应当由所在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村级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员在查验生产档案记录后,凭检测合格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等质量证明材料,出具产地准出证明,产
地准出证明随货同行,与流通环节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接。
第十二条 产地准出证明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规定格式,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
证证书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和附加标识标志,通过标识标志查询码进
行追溯。
第十四条 动物及其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耳标标识,进行追溯。
第三章 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行进货查验和
索证索票制度。
第十六条 收购、储存和运输农产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产地准出证明,
凭产地准出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收购、储存和运输。对索取的原件或者
复印件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收购、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和经营者,要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台
账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来源、供货商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
容。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名称、数量、流向等内容,以备追溯。
第十八条 收购、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和经营者,在收购、储存和运输过程中,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消毒剂等物质,保持初级农
产品的原始性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开展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
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对实行产地准出证明管理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
查,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巡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研判,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预警防范工
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县级农业(牧)行政主管
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农产品产地追溯工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根
据农产品生产者申报产品的种类、数量、用途等,及时派出监管人员,对产品的
生产过程进行检查,了解产品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必要时可以抽样
检测。
第二十三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本区域追溯台账,详
细记录准出农产品相关信息,建立基础追溯信息库。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产地准出实行报告备案制度,生产者在农产品出售前应
当向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各级
监管部门不得向监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
真实全面记录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农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
象,记录应保存2年(含2年)以上。
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承担农产品追溯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
当事人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