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措施

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措施引言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生存的基本要素之一,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然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面临着严峻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益,需要采取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措施,并分析其对经济和环境的影响。
集约利用土地的措施推行土地整理和规划土地整理和规划是一种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手段。
通过土地整理和规划,可以合理划分土地用途,统筹安排土地开发和利用。
例如,将农田集中起来,形成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区域,提高农田的利用率;将工业区和居民区分开,避免不同用途间的相互干扰,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
发展高效农业技术农业是对土地资源利用的最重要领域之一。
发展高效农业技术,可以提高农田的产量和利用效率。
例如,推广精细化农作物种植技术,采用精准施肥、节水灌溉等措施,减少对土地的浪费;利用先进的农业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农业生产的自动化水平,降低生产成本。
加强城市土地更新和再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是宝贵而有限的,因此,加强城市土地的更新和再利用至关重要。
城市土地更新是指通过改造和重建老旧地区,挖潜土地资源的潜力,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例如,将废弃工厂改建为商业综合体,将老旧住宅区改造为新型居住区,实现土地资源的再利用。
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产业集群是指在同一区域内,一些具有相关产业的企业集中在一起,形成相互协作、相互支持的产业群体。
发展产业集群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通过将相关产业集中在一起,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互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例如,在一个产业集群中,多个企业可以共享设施和基础设施,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协作,实现产业链条的延伸,增加附加值。
经济与环境影响经济影响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土地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
这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例如,发展高效农业技术可以提高农田的产量和利用效率,增加农业的收入;加强城市土地更新和再利用可以激发城市经济的活力,提升城市的竞争力。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大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大政发[2008]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我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当前又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市市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子孙后代生存根基和全市长远发展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市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利益考虑,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坚决克服盲目投资、贪大求全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等短视行为,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控制作用,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根据土地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功能,分别实施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是指在保障城市建设用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实现更多的建筑功能和人口容纳能力,从而达到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为了规范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控制标准,以引导和规范城市用地利用行为。
首先,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局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的可持续性,合理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区位、规模和布局。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城市用地的集约利用。
其次,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还要求在城市建设中推动土地多功能利用。
建设用地不仅仅是用于建设建筑物,还可以通过合理设计和规划,实现多功能利用,比如在地下空间开发、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实现建设用地的多功能化。
另外,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还要求在城市建设中推动土地节约利用。
城市建设要合理控制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密度,避免低效用地和过度用地现象的发生。
通过严格的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和建设用地节约利用标准,可以有效遏制城市用地过度扩张的现象,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
最后,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还要求在城市建设中推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城市建设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性,避免盲目开发和滥用土地资源,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科学的规划和管理,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资源保障。
综上所述,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中,通过规范土地利用行为,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标准,才能实现城市用地的集约利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资源支撑。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滁政[2011]145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滁政[2011]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9b237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67.png)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滁政〔2011〕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土地供需矛盾突出,供求形势严峻。
为适应土地利用形势的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健全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科学确定城镇开发边界,促进城镇用地合理布局。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价和监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责任考核机制。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二)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引导作用。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的要求,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办法。
科学、合理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二、促进各类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三)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
结合我市优先保民生用地、保工业用地、保经营性用地和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指导思想,主要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用地,重点保证省“861”行动计划项目、市“661”重点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重大流域治理等农田水利综合建设工程、民生工程、央企民企台资合作项目等用地。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59f4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cc.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已经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经济、城镇化、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结合国家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际,按照“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一)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将耕地保护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耕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
乡镇分类考核评价中应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存在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二)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坚决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同步“占补平衡”制度。
补充耕地既要保证数量,更要保证质量。
质量上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上坚持“以补定占”,时序上坚持“先补后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家有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新精神新要求,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土地规划管控与土地计划调节(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各行业、各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节。
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每年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配比下达存量挖潜指标,充分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
(三)合理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组织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于每年10月底开始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于次年2月底前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政府批准,3月底前公布实施。
要加强住房用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
(四)加快构建紧凑型城市空间格局。
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新增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规划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和县城,要坚持集中紧凑的布局形态。
规划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城市要以功能集聚、组团发展为原则,有序推进城市副中心、新区或卫星城建设,吸引产业与人口集聚,疏解城市中心区压力,形成职住平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城市组团。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并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台政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8〕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 号)精神,深化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1、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围绕“内生台州”的战略,牢固树立保护保障、节约集约、维权维稳和依法依规的理念,以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管住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为原则,以调整和优化用地结构为重点,着力形成规划引导、市场调节和依法管理的机制,促进土地利用从外延扩张型向内涵挖潜型转变,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对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
二、主要政策(一)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2、在符合城乡规划、人防、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建设地下设施,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编制建设规划同时,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发改、国土、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
地下空间可申请办理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地下工程,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3、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应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配建停车泊位,建设地下停车库,已建停车库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4、市政工程管线尽量安排在地下空间,电力、电信、自来水等城市管网建设推行束状布置,合理缩小管线工程间距,创造条件建设共同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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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
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
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
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
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
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
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 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
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
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
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
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
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
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
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
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
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 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
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模引导
第七条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
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
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
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
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
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
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
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
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 布局优化
第十条 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
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
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
经营集中。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
地。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
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
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
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
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
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
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
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
准。
第十四条 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
约开发。
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
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
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
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四章 标准控制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
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
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
行测算、设计和施工。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
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督促和指导。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建设
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
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
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
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
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状况和宏观产业政策,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
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
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
设用地供应手续。
第五章 市场配置
第二十条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
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
性用地划拨。
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
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