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引导

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

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布局优化

第十条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第十二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第十三条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

第十四条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

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四章标准控制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督促和指导。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宏观产业政策,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

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第五章市场配置

第二十条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快速发展,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有关部门制定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旨在通过监管和管理来保 护土地资源,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一、规定内容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包括土地节 约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和土地管理三方面内容。 1.土地节约利用 土地节约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节约用地;符合用途,不违规占用;不能动用已保护、禁止开发的土地;开发建设前应进行土地调查和评估,科学优化规划方案,减少土地浪费。 2.土地集约利用 土地集约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推广节约型、集约型、高效型建设模式;优先利用现有城镇建设用地;优先开发城市中心,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和交通设备;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 3.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加强土地资源统筹和管理,健全土地管理机制;坚决打击违规用地、违法用地及破坏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实施巡查和检查制

度;加强土地信息管理,健全土地留存监管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健全土地市场监管。 二、实施效果 自实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积极响应,制定出多项措施,不断推进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定的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资源保护意识增强 通过制定上述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深刻认识到土地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了土地资源保护意识,进一步推动了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2.土地利用效率提高 在规定的推动下,土地利用效率得到了大幅提高。各地积极推广高效型建设模式,优化土地利用方式,进一步降低了土地浪费和重复建设。 3.城市可持续发展推进 规定的实施进一步推进了城市可持续发展。优先利用现有城镇建设用地和城市中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不仅可以缓解城市不断扩张所带来的资源压力,而且有助于提升城市竞争力和吸引力。 4.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完善

湖北省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知如下: 一、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近、中、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划定城镇扩展边界,预留独立选址项目通道。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按照“好而优又快则先”的原则,保障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环保、高效、高科技项目用地。禁止向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产能过剩项目供地。 (三)优化建设用地空间。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稳步有序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鼓励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做好低丘缓坡、荒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不断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四)鼓励土地立体开发利用。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推进立体交通和社区人车分流、复合绿化。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可单独或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在出让价格上予以优惠,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二、完善土地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一)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积极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网上交易。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缩小划拨用地范围,

自然资源部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解读

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专章解读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利用压力不断增加。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部制定了《节约集约用地专章》,旨在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 二、专章内容解读 1. 节约用地 (1)明确提出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即节约优先、保护优先、集约利用、保护生态、依法用地。 (2)规定各地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指标,引导土地利用向低效益用地和浪费用地倾斜,促进土地的节约利用。 2. 集约用地 (1)提出加强用地总量管控和减少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明确要求各地通过完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加强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3. 用地监管 (1)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用地监管体系,加强用地执法监管,严格审核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选址各环节。 (2)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用地监督检查,加大用地违法行为的

查处力度,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专章实施效果 1. 推动节约用地 通过专章的实施,各地出台了相应的节约用地政策,推动了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了土地资源的节约效益。 2. 提高集约用地 专章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减少了对自然资源的占用,有效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用地监管 专章的实施使各地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有效防止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四、展望与建议 1. 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土地利用政策的认知度,营造良好土地利用氛围。 2. 完善配套政策 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土地利用政策,配套支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 3. 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用地监管力度,提高用地违法成本,严格打击各种用地违法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1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桂政发〔2011〕59号)实施至今,已历时8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办法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需求。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产业园区用地管理,提高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率,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五)《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 (七)《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 (八)《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 (九)《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桂发〔2019〕17号);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 号);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0号)。 三、意见采纳情况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法律解读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法律解读 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于2014年5月22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在房价涨跌之争处于胶着状态,各地限购政策存废犹抱瑟琶的敏感时期,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释放出中央对土地管理怎样的信号,对当前及未来的房价走势及开发重点是否会发生深远的影响?作为对土地政策颇为观注的一名专职律师,依笔者之浅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以下称《规定》)至少释放出以下七大政策信号: 一、限定特大城市开发边界,“副中心”具发展潜力 《规定》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这两条不约而同地表示,特大城市不再具体没有边界无限扩展的操作性,危及到城市建设边界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将会变得困难,新增建设用地的供给将被严格控制。特大城市的建设用地需求不得不向两个方面寻求出口。一是存量地的集约利用,开发商、用地单位寻找建成区内可被重新规划建设、集约利用的土地进行重新利用将成为首选,一线城市的房将越来越稀缺和昂贵;二是向特大城市周

边“卫星”城市寻求土地资源,日前被炒作的“副中心”之说可见不是空穴来风,离北上广深较近,同时具备一定潜力基础的中型城市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承载为一线城市配套或关联的产业功能,大开发商进入这些城市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并购现有本地房地产企业或者项目,本土地产将会迎来更大的机遇。 二、中小城市及县城供地增加,“城镇化”步骤加快 增加中小城市和县城建设用地供给,是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分流中心城市用地压力的措施,实施该项政策的结果是,中小城市和县城供地的难度和成本相对减小,可以吸引更多大城市无法消化的投资,吸引本土外出农民打工族回乡定居。在中小城市和县城地价本来相对较低、开发用地供给相对富余的情况下,土地措施必须与产业转移等其他城镇化政策配套才能显现效果。 从长期来看,对中小城市和县域经济是利好消息,但从近阶段看,人们对于土地供应增加的理解可能会转化为降价预期,这对已经"气若游丝"的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感觉更加难熬.应防范爆发资金链断裂后借贷纠纷以及降价后退房纠纷频发的法律风险。 三、立体化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

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措施建议

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 措施建议 摘要:节约和集约一字之差,但意义大不相同,节约是在目前状态下减少使用资源,确保资源得到保护;集约则是面对目前资源展开具体安排,要确保每一份资源得到最高效利用。将节约和集约理念都作用于土地资源之上,意味着不仅要避免资源浪费,而且还需要在必须使用资源方面形成高水平的利用方案。节约集约用地达成的效果并非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可比。也有学者认为,节约用地是减少耕地占用,集约用地是对建筑用地的综合开发。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1土地资源管理概述 土地资源管理是指对现有土地资源进行分类规划,包括对已开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未开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治理利用不当的土地资源、协调整合已被破坏和浪费的土地资源。准确地说,就是要严格控制城市和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实时监测土地使用情况,既要保证土地分配和使用的平衡,又要最大限度地开发土地资源。开发地理条件恶劣、资源匮乏、沙漠化严重、盐碱化严重的土地资源,既保证了当地其他稀缺资源得到保护,又可以增加人均用地后备资源,缓解人口基数不断增长造成的人均土地资源不断减少的现象。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出现了大量的现代化建筑,大量建设用地减少了农业可耕种和畜牧业的用地,实行科学的土地管理,可以解决因资源利用不当而造成的土地供需严重失衡的问题。 2目前土地资源管理现状分析 2.1土地流转水平尚待提升

土地流转是确保耕地、宅基地得到规模化利用的关键手段,其不仅实现了土 地节约使用,也保证了土地集约利用。然而目前土地确权虽然基本完成,但土地 资源并未完全流动起来,大部分土地仍然在集体农户内部流转。涉农企业还没有 大规模融入基层,土地流转水平有待提升。我国土地有关法律有待调整,来为涉 农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否则土地流转水平仍会裹足不前。另外,农民土地流 转意识不足,短期流转为常态流转,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土地大规模流转 效果。地方政府没有形成更好的开发项目,农场建设、专业大户承包、农业园区 建设等不足,造成了现有农田资源被闲置。 2.2土地环境质量不断降低 一是农村土地面临着农药化肥超量使用带来的严重污染。以吉林省为例,新 中国成立前黑土层平均100cm,而今黑土层只有30cm左右。而生成1cm黑土需要200年左右,东北黑土资源已经亮起了红灯。二是农民缺乏环境保护意识,不断 私自开垦耕地不断挤占森林用地,甚至于为了扩大耕田而砍伐树木,造成了当地 水土流失、土质沙化。三是主管部门缺乏长远规划,导致生态水平降低。2012年 吉林省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先后将2.07万hm2草地开发为耕田,该工作给当地生 态环境带来强烈影响。2018年4月在中央监督下对此问题开始整改,到2019年 年底才告一段落。由此可见,地方主管部门缺乏长远规划不仅会造成生态损害, 还会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3提高党性、完善技术,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3.1减少不必要的建设用地 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有益于现代化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建筑施工企业 盲目的修建摩天大厦以追求完美经济收益,与此同时房价的增涨使得人们购买房 产能力大幅度降低,从而无法做到经济收益,导致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伴随着城 市化进程的加快,乡村人口逐步向城市集中化,城市郊区的交通运输系统慢慢占 据着乡村土地,促使农村土地越来越低,草坪和林地类越来越少。城市和城镇土 地利用不均衡的现况规定降低不必要的建筑建造,提升企业建筑物的利用率,省、市、县有权要求各单位的工程项目开展空间整合,保证建筑形体的高效利用,与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_规章制度_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

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引导 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布局优化 第十条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第十二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

国土资源部 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目前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内容不完善,政策措施不配套,落实不到位,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指示,现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并将资源节约确定为基本国策和优先战略,多次对实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

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是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法制、体制、机制的重要工作任务;是促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着力点;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益,破解“两难”问题,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从国家战略和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把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作为当前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建设体系完备、措施有力、切实可行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主线,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着力点,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拓展符合资源国情的建设用地新空间,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各项建设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十条措施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十条措施 近年来,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可持续利用性备受关注,促进土地节约 集约利用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为了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 持续利用和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本文将从十个方 面对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措施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 1.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空间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 的基本依据,合理的空间布局能够有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 浪费。应该科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各类用地,实现土 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2. 完善土地利用法律法规设置。制定和完善土地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土地利用管理体系,增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规范土地 开发行为,有效防止和惩治土地乱占乱用现象的发生,推动土地资源 的节约利用。 3. 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实现单位面积产出的增加,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 4. 发展集约型耕作方式。通过推广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实现土地的高产高效利用。引入科技手段,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促进

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 推行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合理设置土地储备规模和区域,保障城乡建设用地用途转变需求,丰富土地资源储备,保证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空间。 6. 加强土地资源利用效益评价和监测。建立土地资源利用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土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依据评价结果,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 7. 实行土地节约利用的经济激励政策。通过税收、补贴等经济手段,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土地浪费和滥用,推动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8. 推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注重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加强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推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确保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和保护。 9. 加强对土地承载力的保护和管理。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土地的承载能力,防止由于过度开发导致的土地资源的荒芜和退化,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0. 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

2006.03.27 国土资发〔2006〕52号 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是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业用地的重要依据,是调控用地总量、结构和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作。要切实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合理安排城乡各项用地。积极开展农村用地规划工作。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先期介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类相关规划工作,争取主动,加强协调,确保村庄和集镇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在进一步摸清农村用地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对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各地要优先安排、保持同步。已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要完善规划内容,抓好总结推广。要依据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整理等专项规划。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在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新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安排的重点生产、生活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的基础工程建设用地,要及时予以保障,进一步提高审查报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大,节约集约用地大有潜力。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改造,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四荒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以集中促进节约集约,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要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经部批准,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加以规范完善。坚持建新拆旧,积极推进废弃地和宅基地复垦整理。村庄复垦整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杭政[2014]1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 意见 正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 (杭政〔2014〕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2012〕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我市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人多地少,可利用土地资源禀赋不足,必须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弘扬集约促转型的发展理念,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大力推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优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力争到2020年底,实现全市单位建设用地GDP比2010年底翻一番,基本形成与我市市情相适应的节约集约用地体制机制,为建设“美丽杭州”提供要素保障。 二、优化土地空间格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设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土地存量挖潜和综合整治取得明显进展。实施土地内涵挖潜和整治再开发战略,“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累计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750万亩、农村建设用地整治900万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300万亩,土地批后供应率、实际利用率明显提高。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更加完善,机制更加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基本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更加完备,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推进全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赶超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节约集约理念,明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我区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人地和谐、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千方百计搞好节地挖潜工作,努力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进一步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牢固树立保护保障的理念、节约集约的理念和维权维稳的理念,着力形成规划引导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依法管理机制,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确保耕地总量平衡 (三)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作用。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实到位。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互衔接。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引导工业向工业(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对符合规划调整条件、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节约集约型用地项目,优先局部调整规划。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大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用地出让的前期工作。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没有纳入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逐步健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挂钩的政策,年度计划指标向工业园区和各镇工业功能区倾斜;对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新型纺织、现代家电和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优先安排用地。同时,建设用地一律以“净地”出让,出让前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提高供地率。 (五)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 区政府每年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 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8.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8月8日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 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 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动我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有关政策,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第二条根据2021年变更调查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2022年7月31日前由自然资源厅统一划定城市、建制镇开发边界管控线,自细则发布之日起使用。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的,由原审批机关组织进行论证,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条重点在城市老城区和低效用地区开展城市更新,合理划分城市更新单元,统筹考虑区域资源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编制存量型详细规划,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增加公共绿地、开放空间,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布局,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建设“十五分钟”高品质生活圈。 第四条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未列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以及违法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挂钩,挂钩不足且确需计划指标的,对已完成当年存量处置任务的,可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未完成当年处置任务的,可向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有偿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三、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 第五条自治区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将全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逐宗上图入库,建立项目清单,于2022年10月底纳入自治区土地资源信息储备平台,全程跟踪项目状态变化动态更新,并与盟市、旗县实现数据共享。严格执行“增存挂钩”制度,盟市、旗县要按时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各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确保我区“十四五”期间盘活批而未供土地52.02万亩、闲置土地15.92万亩,并将年度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根据本年度定期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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