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前劳动合同的规定
2000年前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
2000 年前劳动合同范本
姓 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性 别: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
填写完毕后为公司保密信息
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 包括用人单位的
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劳动报
酬; 社会保险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
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内容。但,如果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 , 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
行, 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81 条规定责令改正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 用人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
BTzkGJe25W2cH263wxrRrnOXlFArTLc8BMAl4eEu3T5mSpqPItltwzSO4Sz09mZkutRusLyHiwNOic4vPkZZZiCBumgcfElHuKrZOvXwuTBzc3fRO3bODzBBhF06eMcUB6TNkVWTDce6XCYq6FDbdN3u9fr9vRIYrgoWaIgtX7BbK5eUh90P80rn2ZE5dNXlK6EqO2GoYK4VBSa41MSmRsPqp0T04bF9aPHEqn6esCrowMbay93GvlKRhO1NYFjw4uumBMEDGntE0auSOt2uXzEp4pWRmi6dSuk1RpOcvq08r5R6UYyeDpO5g5hLpmQXhGm5qs1ZVPzhz5xyNQxDkRPcVeKM73n8PSRaJLFbXP9oph5a7jxOoDnFr9ZBYeSRbqHWeMf2AMfKIanoZjFO5PJCfBj9l33txhDyQY
新劳动法下合同普遍签4年

新劳动法下合同普遍签4年新劳动法正式实施已经一年多了,面对新的劳动法,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都感觉到了这股改革之风给工作带来的影响。
而那些带着憧憬和懵懂,对职场充满了好奇的职场人,是否已充分了解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怎么签订?试用期的期限又是多久?“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首先先要明白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
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案例】去年刚刚毕业的小刘,在08年7月与一民营企业签订了一年的用工合同。
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每月1200元,期满转正后每月2200元,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在他具体看了新劳动法后觉得自己的企业用工不合理,对此民营企业进行了劳动仲裁。
那这样的用工合同到底合理吗?资深人力资源顾问:按照《劳动合同法》,小刘只能有一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公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所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述企业所定的试用期和工资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针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不得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满一年不满三年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满三年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工资是焦点用人单位为何选择4年期的合同呢?是为了保障员工的稳定工作状态还是为了节省企业用工成本?试用期工资是焦点。
《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

《 劳动合 同法》 第 2 4条规 定 ,竞业 限制 人员 限 于用
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 密义
务的人员 ,但对 “ 其他 负有保 密义 务 的人员 ” 的含义 或
范围未做任何解释 ,导致用人单位在实践 中可能 以存 在商 业 秘密为由与普通劳 动者签订竞业 限制协议 ,损害普通劳 动者的 自主择业权 。劳 动者 是否 属于 用人 单位 “ 其他 负
工 ;该协议执行到李开复与微软签署的竞业限制协 议期 满
为止 。 …从李开复案件可 以看 出,竞 业限制协议 旨在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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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2 0 09—1 2 0— 5 科研项 目:甘肃政法学 院 2 0 0 9年科研资助重 点项 目 “ 劳动合 同法律问题研究 ” ( 目编号 :G F0 9 Z L 3 的 项 Z 2 0 X D W0 ) 阶 段 成果
作者简介 :田春苗 (9 6一 ) 17 ,女 ,甘肃兰州人 ,甘 肃政法学 院讲 师 ,研究方 向 :经济法学
有保的具体工作能否接触 、了解、掌握单位商业秘密而进行具
无 效 ,这样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规避补偿 金 的规定 。二是 《 动合 同法》 规定经 济补偿金 的具 体 劳 数 额和支付方式 ,需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这显然对处于弱 势 的劳动者不利 ,《 劳动合同法》 至少应 明确规定 经济 补 偿金的最低标准。考虑到竞业限制人员在竞业限制期内不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重新就业可能获得 的收入 ,同时参考其 他 国家的做 法 ,将经济补偿金确定为劳动者年 工资 收入 的
括 ,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 ,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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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业 限制 的法 律 内涵 及 其 作 用
经济法第0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只与“用工之日”有关,与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先签合同后用工或先用工后签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起算点、试用期满时间、发放第一笔工资的时间等均无关。
高频考点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1.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提示】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原则上,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订立时间(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情形用人单位的处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法,双方依法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之日起满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1)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1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支付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共计11个月,不论最终何时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高频考点三:劳动报酬与支付(1)工资支付①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②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③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④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促进用工制度的变革

劳 动 合 同 法 促 进 用 工 制 度 的 变 革
文 / 马 政健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诞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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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制度改革基本到位 。 但 是 .1 9 5年 1 9 月 劳 动 法》实施 后 , 随 着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和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进 程 加快 .改 革不 断 深 化 ,劳 动 用工 领 域 出 现 了一 些 新 问题 ,主 要表 现 为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低 中 小 型 企 业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不到 2 0% :劳 动 合 同短 期 化 6 0% 以 上
动 用工 制度 改 革 的 步 伐 。
( 9 3)1 4年 7月颁 布 的 《中华人 民共 9 和 国 劳 动 法》,对 劳 动 合 同 作 了专 章 规定 。 至 此 .适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经 济 体 制 要 求 的 劳 动 合 同 法律 制 度 基本 形 成 .我 国 劳动 用
碑式 的意义 : ( )18 1 3年 2月 , 为 适 应 城 镇 经 济 体 9
劳 务 派 遣 工 ,上海 一 线 劳 动 者 80 为 劳 % 务 派遣 工 。 上述 问题 导 致 数 以千 万 计 的 劳 动 者 处 于 流 动 状 态 对 劳 动 者 的职 业
稳 定 和 对 企 业 的归 属 感 形 成 了负 面 影 响 .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为 一 年 以 下 ; 大 量 使 用
人 单 位 产 生 的 最 大 影 响 在 于 加 大 了 对 劳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出 台背 景 。
动 者 的 保 护 力 度 ,加 重 了用 人 单 位 的违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法补偿】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常见问题127条问题

劳动合同常见问题1、劳动派遣者转换用工单位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其应该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但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项目性或季节性等非全日工作者或自由职业者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解释:同1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比例可否单独在《员工手册》上体现?解释:可以在《员工手册》上体现,但同时也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无效。
4、外资企业必须成立工会组织或设立工会代表吗?解释:根据《工会法》,外资企业必须成立。
5、工资条例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如何遵守?解释:劳动合同法是工资条例的上位法,所以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6.试用期实习学生在企业实习是否为劳动关系,签订合同后可否设定?解释:不是,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设定试用期。
7、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企业或派遣公司是否要承担社保/住房义务?解释: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理可要承担社保,住房则不承担。
8、培训期的工资如何定?解释:应正常支付。
9、请问因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企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是否为超出培训费用本金的范围?解释:不应超过。
10、第十四条第(三)款中提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可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是在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还是在2008年1月1日前连续订立两次的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在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为准。
2008年1月1日以前的不算。
11、除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向单位支付违约金?那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吗?解释:可以,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2、新法从08年起实行后,对旧法中原有行为或新法中新约定的既往行为是否追溯?如07年新招员工未签订合同的,此期间行为是否受新法约束?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8年修正)-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8年修正)正文:----------------------------------------------------------------------------------------------------------------------------------------------------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2年7月2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8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即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月工作时间167.4小时,日工作时间8小时。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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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前劳动合同的规定
08年前劳动合同规定
1. 双方基本信息:
雇主: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雇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
任:
2.1 雇主的身份、权利和义务雇主是雇员的用人单位,拥
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为雇员提供合法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提供职业培训和
技能提升机会;- 维护雇员的合法权益;-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
2.2 雇员的身份、权利和义务雇员是雇主的劳动者,享有
以下权利和义务:-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获得
合法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享有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
定。
2.3 履行方式和期限双方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按照工作岗
位和职责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或自定期限)。
2.4 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3.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当遵守中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规。
4.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以确保劳动合同的有效履行。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关键条款。
5.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劳动合同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的文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若有争议应当依法处理。
6. 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雇主和雇员各持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若本合同需要修改,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