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热电厂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2023年职工上下班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职工上下班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职工的上下班安全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了以下规定:一、安全责任1. 企业负责人应当对职工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并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各部门主管和安全员的职责。
2. 各部门主管和安全员应当负责本部门或工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岗位培训。
3. 职工有安全自救责任,要自觉遵守企业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配合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二、交通安全管理1.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交通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通勤安全。
2. 职工乘坐企业提供的交通工具上下班,应按时按点到达上下车点,不得私自变更乘坐交通工具或私自搭乘他人车辆。
3. 职工乘坐自行车或摩托车上下班的,应当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并佩戴安全头盔。
4.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停车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停车位,确保车辆不受损坏和盗窃。
三、办公区域安全管理1. 办公区域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具备防火、防爆、防毒等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2. 办公区域内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识,指示明确的逃生通道和疏散路线。
3. 高层建筑办公区域应设有逃生楼梯和应急疏散设备,并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四、设备安全管理1. 生产设备、机械设备等应安装牢固,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应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使用安全规范,并对职工进行设备操作培训。
3. 定期组织对设备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设备及时停用,进行修理或更换。
五、职业卫生管理1. 企业应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和环境卫生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2. 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并及时发布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控制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3. 提倡职工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活动,塑造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工作状态。
六、应急管理1. 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明确职工的应急职责和疏散逃生路线。
2023年洗煤厂安全通用规则

2023年洗煤厂安全通用规则为了确保洗煤厂的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制定了以下2023年洗煤厂安全通用规则,以提高洗煤厂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预防能力。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 洗煤厂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机制,确保各级人员对安全生产负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2. 洗煤厂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健全员工安全文化。
二、生产设备安全管理1. 洗煤厂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 对于老旧设备,应及时更新或更换,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设备操作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未经培训和未经授权人员操作设备。
三、化学品管理1. 洗煤厂应对使用的化学品进行明确的标识和分类,并建立相应的化学品台账,监控和管理化学品的存储、使用和处理。
2. 对于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应设立专门的储存仓库,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3. 使用化学品的员工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教育,熟悉化学品的性质、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流程。
四、消防安全管理1. 洗煤厂应设立消防组织,明确消防责任,并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灭火能力。
2. 洗煤厂应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逃生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 洗煤厂应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的完好和有效性。
五、职业卫生管理1. 洗煤厂应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及时发现和控制岗位上的职业危害因素,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2. 洗煤厂应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如防尘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减少员工接触有害物质的风险。
3. 洗煤厂应加强职业健康监测和医学观察,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和健康监护。
六、环境保护管理1. 洗煤厂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 洗煤厂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生产活动不超过环境容量和安全范围。
2023年卫生监督检查制度篇

2023年卫生监督检查制度篇书目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考核制度一、监督检查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平安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需纳入日常管理和平安监督检查过程中。
2、每月三次组织职能科室、工程技术人员、各工区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平安大检查。
3、每次平安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根据“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仔细做好打算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1)检查执行党和国家平安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实行状况。
(2)检查规程、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现场兑现和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状况。
(3)检查安技措资金运用和工程进度状况。
(4)检查平安培训、平安教化和持证上岗状况。
(5)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平安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状况。
(6)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平安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防护的平安状况和运用状况。
(7)检查工作现场平安环境、尘毒危害的治理状况。
重点检查井下“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和措施落实状况。
(8)检查中发觉现场有威逼员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马上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9)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状况。
二、考核制度1、各级干部下井、反“三违”、查隐患制度,按矿相关规定执行。
2、下井检查发觉事故隐患,必需刚好督促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需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卡,限期整改,定措施、定责任人,并做好跟踪复查工作。
3、对刚好制止“三违”行为,并进行指责教化的,消退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赐予肯定的嘉奖。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要挂“黄牌”警告或“红牌”停头、停面进行停产整改整顿。
5、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平安隐患、干脆危及现场人员人身平安的,要责令马上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平安地点。
并刚好向调度室汇报。
整改隐患时,平安员要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盯住不放,直到危急解除,达到平安,方可复原生产。
6、对采掘工作面实行盯头包面跟班检查,刚好检查隐患,盯住现场整改。
7、平安检查后,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严格根据“六落实”原则进行整改。
2023职业卫生标准清单(2023年更新)

标准名称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橡胶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标准 人造板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林产加工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职业性减压病的诊断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要求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2023职业卫生标准清单
序号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标准编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标准名称
GBZ/T160.6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基卤类化合物 GBZ/T160.6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 GBZ/T160.63—200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GBZ/T160.6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GBZ/T160.6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异氰酸酯类化合物 GBZ/T160.6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胺类化合物 GBZ/T160.7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肼类化合物 GBZ/T160.7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胺类化合物 GBZ/T160.73—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硝基烷烃类化合物 GBZ/T160.7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硝基化合物 GBZ/T160.7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杂环化合物 GBZ/T160.76—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有机磷农药 GBZ/T160.7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有机氯农药 GBZ/T160.78—200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拟除虫菊脂类农药 GBZ/T160.7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药物类化合物 GBZ/T160.80—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炸药类化合物
2023年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2023年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粉尘危害,根据国家卫生和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粉尘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从事粉尘作业的个人。
第三条粉尘危害防治的目标是防止粉尘分散、减少粉尘浓度,保护相关人员的健康安全。
第四条粉尘危害防治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粉尘危害防治应当依法组织实施,保证落实防尘设施设备的建设和使用,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粉尘危害防治责任,加强自我管理,定期接受有关卫生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粉尘危害防治应当注重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防尘设备和工艺的改进,提高粉尘防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粉尘危害防治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粉尘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到防尘设备和措施与作业过程相适应。
第九条粉尘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通风设备,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粉尘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防护用品,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一条粉尘作业应当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危险源和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粉尘危害防治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测和记录体系,保留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粉尘危害防治应当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粉尘危害防治计划,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卫生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粉尘监测和评估体系,开展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防尘设备和药品,保障员工的防尘需求。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防尘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防护。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粉尘危害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个人应当遵守粉尘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2023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2023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中,即设计、施工和竣工阶段,要求企业必须做到“规划同时、投资同时、建设同时”,确保职业卫生工作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促进工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
2023年将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规划和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控制措施。
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是职业卫生控制的关键环节,需要明确完善的控制措施。
在2023年,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阶段充分考虑职业卫生因素,并制定明确的职业卫生控制措施方案,确保项目建设与职业卫生要求同步进行。
二、加强施工阶段的职业卫生监管和管理。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职业卫生要求,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2023年将继续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管和管理,加强对施工工艺和材料的职业卫生控制,提高职业卫生设施和装备的使用率,加强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增强工人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竣工阶段的职业卫生检查和评估。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和评估,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2023年将继续加强竣工阶段的职业卫生检查和评估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与职业卫生要求同步进行,提高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水平。
四、加强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
在整个建设项目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加强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工人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能力。
2023年将继续加大对职业卫生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促进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机制。
为有效推进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落实,2023年将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职业卫生监督体系,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管和执法,确保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职业卫生目标的达成。
2023年7月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人力和保障部
GB/T 16180-2014
3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003-06-03
2003-12-01
卫生部
GBZ158-2003
33.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2019-1-30/2019-7-1
卫健委
GBZ41-2019
34.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2008/2/1
GBZ/T195-2007
29.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2013/5/9
2014/2/1
GB/T 29510-2013
30.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2008-12-15
2009-10-01
国家质监总局
GB/T 15236-2008
31.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014-09-03
2012/4/27
2012/7/1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41.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
2011/7/20
2011/7/20
卫生部卫监督发〔2011〕63号
42.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2011/5/12
2011/5/12
卫生部
4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3/10
2011/5/1
卫生部令第80号
44.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2010/1/22
2010/8/1
卫生部GBZ/T225-2010
4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3/11
2023年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2023年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卫生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行政机构对卫生机构、卫生职业技术人员以及与卫生事业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的许可管理。
第三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第四条新增类型的卫生机构、卫生职业技术人员和卫生事业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条已经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机构、卫生职业技术人员和卫生事业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许可内容开展工作,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卫生行政机构应当定期对已经取得许可的卫生机构、卫生职业技术人员和卫生事业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许可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许可的类型和程序第七条卫生机构的许可分为设立许可、变更许可和注销许可。
第八条卫生职业技术人员的许可分为执业许可、变更许可和注销许可。
第九条卫生事业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许可分为设立许可、变更许可和注销许可。
第十条申请许可的卫生机构、卫生职业技术人员和卫生事业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机构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初审结果。
第十二条初审通过的申请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的领取手续;初审不通过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复审。
第十三条对于需要复审的申请,卫生行政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审结果。
第十四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但特殊情况下可以视情况延长或缩短。
第三章许可的条件和要求第十五条申请设立卫生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符合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二)具备提供相应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条件;(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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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热电厂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____年热电厂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热电厂员工的职业健康,促使热电厂建立科学、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热电厂及其相关业务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包括社会化服务生产型热电厂、公用事业型热电厂和工业企业自备电厂。
第三条热电厂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意识。
第四条热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职业卫生评价和监测,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
第五条热电厂应当成立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热电厂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热电厂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热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制度等。
第八条热电厂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对工作环境、从业人员的职业暴露情况、职业病发生情况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九条热电厂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意识,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条热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包括卫生防护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化学品和粉尘的防护措施、噪声和振动的防护措施等。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
第十一条热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监测要求,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包括工作环境中的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人体暴露指标等。
第十二条热电厂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监测系统,包括监测设备和仪器的选择和使用、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数据的记录和分析等。
第十三条热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评价要求,定期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包括工作环境的评价、从业人员的职业暴露情况评价等。
第十四条热电厂应当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职业病病例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四章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热电厂应当根据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工作环境改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提供等。
第十六条热电厂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其对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认识和使用技能。
第十七条热电厂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八条热电厂应当落实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五章处罚与监督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热电厂,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相应的罚款,并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热电厂的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热电厂,相关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