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企业改制

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资产评估

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三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

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五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六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十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二条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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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八种融资方式

小微企业八种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融资难,企业界、金融界对这一问题的探索从未停止过,而小微企业融资的路径和模式也不断被创新。如果您是小微企业主,以下融资方面可供您参考。综合授信即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银行一次性审批。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营运情况分期用款,随借随还,企业借款十分方便,同时也节约了融资成本。 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有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管理有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票据贴现融资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在我国,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这种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是银行不按照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来贷款。企业收到票据至票据到期兑现之日,往往是少则几十天,多则300天,资金在这段时间处于闲置状态。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据贴现融资,远比申请贷款手续简便,而且融资成本很低。票据贴现只需带上相应的票据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即可,一般在 3个营业日内就能办妥,对于企业来说,这是"用明天的钱赚后天的钱",这种融资方式值得中小企业广泛、积极地利用。 信用担保贷款目前在全国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

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几部分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买方贷款如果企业的产品有可靠的销路,但在自身资本金不足、财务管理基础较差、可以提供的担保品或寻求第三方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卖方可以向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或者由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持汇票到银行贴现。异地联合协作贷款有些中小企业产品销路很广,或者是为某些大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松散型子公司。在生产协作产品过程中,需要补充生产资金,可以寻求一家主办银行牵头,对集团公司统一提供贷款,再由集团公司对协作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当地银行配合进行合同监督。也可由牵头银行同异地协作企业的开户银行结合,分头提供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 2002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担保贷款业务,今后工商银行的境内机构,对中小企业办理期限在3年以内信贷业务时,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代偿责任。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 可作抵押的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作质押的个人财产包括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记名式金融债券。抵押加保证则是指在财产抵押的基础上,附加抵押人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银行将会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竞赛试题

姓名:单位:得分: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竞赛试题 单项选择题:请从提供的答案中选择一个最恰当的结果填列空格内,第一小题为1分,共50分 1、企业国有资产法于()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A、10月1日 B、10月28日 C、10月30日 D、10月31日 2、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起施行。 A、3月1日 B、4月1日 C、5月1月 D、6月1日 3、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A、机关单位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企业 4、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人大 B、政协 C、国务院 D、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A、投资人 B、出资人 C 、经营者 D、管理者

6、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责任。 A、安全完整 B、财务监督 C、保值增值 D、效绩评价 7、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A、侵害 B、侵占 C、侵犯 D、侵吞 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 (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B、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机构 C、国有资产统计管理机构 D、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 9、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 )职责。 A、投资人 B、经营人 C、管理人 D、出资人 10、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 )。 A、制度 B、规定 C、章程 D、办法 1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 )批准。 A、国务院 B、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D、本级人民政府 1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

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哪些 企业融资我们或多或少听说过。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那些大型的上市公司的融资和一些中小型企业融资的方式多 少还是有些不一样的。中小微型企业,说起来也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当需要融资时,也需要对融资方法有一定的了解。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哪些的相关资料。 ▲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哪些? 1、综合授信 即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银行一次性审批。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营运情况分期用款,随借随还,企业借款十分方便,同时也节约了融资成本。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有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管理有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 2、信用担保贷款目

前在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几部分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人等,担保公司却可以解决这些难题。因为与银行相比而言,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当然,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担保公司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3、买方贷款 如果企业的产品有可靠的销路,但在自身资本金不足、财务管理基础较差、可以提供的担保品或寻求第三方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卖方可以向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或者由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持汇票到银行贴现。 4、异地联合协作贷款 有些中小企业产品销路很广,或者是为某些大企业提供

企业融资方式的比较和选择

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理论基础 一般来讲,当需要新的资金来扩大资本或进行投资时,企业有四种可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留存收益)、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商业票据和其他证券化债券)、股票(优先股和普通股)以及银行贷款(一般指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的贷款)。 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与企业资本成本有关。关于资本成本的有关概念,在希克斯之前的经济学家大多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把他简单地理解成是"债券的市场利率",所以,那时候的经济学家认为,在完全确定性条件下,理性的企业投资只限于在资产的边际收益与市场利率的相交点之内,例如凯恩斯(1936)就说过:"当前之实际投资量,一定会达到一点,使得各类资本之边际效率,皆不超过现行的利率。"以后希克斯(1946)将完全确定性条件扩展到不确定性条件,提出了"风险折现"和"风险补偿"的概念。希克斯指出,市场利率必须加上风险补偿因素,企业投资决策应该以风险调整后的市场利率为准。希克斯认为,在正常情况下,长期利率可能超过短期利率,其值等于风险的报酬,这种报酬的功能是补偿因利率的不利变动而引起的风险。不过希克斯的观点主要还是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解释资本的形成过程和经济周期的变动情况,仍然没有讨论到企业资本成本的计量问题。 莫迪利安尼和齐蒙(1952)曾试图以效用函数来探讨资本成本的计量方法。大致从60年代初,国外学术界(所罗门,1963)开始认识到企业资本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企业负债比率的影响,所以不能孤立地以每一种资本的成本来看待企业资本成本问题,企业资本成本应该是负债资本成本与权益资本成本的加权平均。所以,企业资本成本开始被理解成是一个"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概念,并在当时的学术界广为流行。在加权平均概念的基础上,产生了企业资本成本计量的两种方法。其一是所罗门的"现代公式";其二是莫迪利安尼和米勒的"平均资本成本方法"。 企业债券、银行贷款和股票是当今我国资本市场上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因此,本文将按照"平均资本成本"的有关理论,侧重于以上三种融资方式融资成本、风险折现和风险补偿方面的比较。 二、企业融资方式的现实比较 (一)股票(权益)融资与债券(债务)融资的比较 在比较债券与股票融资孰优孰劣的时候,一般考察如下几个方面: 1、国际经验。 国外企业融资的历史从二战以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公司融资转向偏好债券融资而不是股票融资。在1970-1985年间,美国企业的股票融资金额只占企业外部融资额的2.1%,债券融资平均约为股票融资的10倍(迈耶,1990)。以1995年为例,美国证券市场上发行的公司债券金额为4360亿美元,同期股票发行额只有1065亿元(联邦储备银行公报,1997)。同美国相类似,其他发达国家企业的融资方式也遵循企业债券→优先股→普通股的原则。然而这一规则在股票牛市时恰恰相反,这时股本融资比债券融资更常见。通常讲,股市的长期低迷会促使许多公司依靠内部衍生资金(即留存收益)或债券融资。当这种低迷持续较长时间时,比如在70年代和80年代初,资产负债表上的债务就会大大增加。反过来,当股市强劲时,就象90年代初期,新股的发行就频繁的多。 2、融资成本。 1963年,莫迪利安尼和米勒将企业所得税因素引入原来的分析之中,由于企业支付的债务利息是可以记入成本而免交企业所得税的,但企业所发放的股息则需要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有抵税作用,由此产生的节税价值便构成权益资本成本和债务资本成本之间的部分成本差额。此外,股权融资的发行费用远较企业债券的发行费为高(尤其在考虑到我国现有股票发行所需制度成本的情况下)。由上可见,债权融资成本实际上要远低于企业的股权融资成本。

浅谈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浅谈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企业融资方式的类型,分析了影响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内外因素,提出了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企业融资方式;融资策略;选择 一、企业融资方式 融资方式从来源上可以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是依靠企业内部产生的现金流量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的新增资金需求。内部融资以企业留存的税后利润和计提折旧形成的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外部融资是指从企业外部获得资金,具体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类方式。直接融资是指企业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证券市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股票、公司债、信托产品等方式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因而,银行贷款就成为企业间接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融资方式按照融资中产权关系的不同,可分为权益融资(或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权益资金无须还本付息,被视为企业的永久性资本。而债务资金必须定期还本付息,它是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根源。 二、影响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因素

资金是企业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的血液,如何筹集企业所需资金是现代财务管理的首要内容。每个企业在进行筹资方式选择时,必须清楚影响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有关因素。 1.外部因素 影响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外部因素是指对企业融资方式选择产 生影响作用的各种外部客观环境。主要是指法律环境、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外部客观环境的宽松与否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企业进行融资方式选择时,必须遵循税收法规,同时考虑税率变动对融资的影响。金融政策的变化必然会影响企业融资、投资、资金营运和利润分配活动。此时,融资方式的风险、成本等也会发生变化。经济环境是指企业进行理财活动的宏观经济状况,在经济增长较快时期,企业需要通过负债或增发股票方式筹集大量资金,以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而当政府的经济政策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做出调整时,企业的融资方式也应随着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2.内部因素 影响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经营和财务状况、行业竞争力、资本结构、控制权、企业规模、信誉等方面的因素。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这些内部因素是在不断变化的,企业融资方式也应该随着这些内部因素的变化而作出灵活的调整,以适应企业在不同时期的融资需求变化。

企业国有资产法习题及答案施磊

单项选择题 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 A 权益 B 权利 C 权力 A 2、《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B 国务院 C 财政部 2、B 3、《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A 职工代表大会 B 民主选举 C 员工大会 3、A 4、《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等出资人权利。 A 选择管理者 B 决定生产经营计划 C 任命监事会主席 4、A 5、《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 A 政府审计 B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C 经济效益审计 5、B 6、《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决定。 A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B 国务院 C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6、A 7、《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A 产业政策 B 中长期规划 C 环保政策

7、A 8、《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A 股东 B 关联方 C 控股公司 8、B 9、《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A 等价有偿 B 独立 C 透明 9、A 10、《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A 财政部 B 国务院办公厅 C 国务院 10、C 11、企业国有资产法于()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A、2005年 B、2006年 C、2007年 D、2008年 11、D 12、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起施行。 A、3月1日 B、4月1日 C、5月1月 D、6月1日 12、C 13、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A、机关单位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企业 13、D 14、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人大 B、政协 C、国务院 D、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4、C

创业融资企业融资渠道有哪些

企业融资渠道有哪些 银行借款 信贷融资是间接融资,是市场信用经济的融资方式,它以银 行为经营主体,按信贷规则运作,要求资产安全和资金回流,风 险取决于资产质量。信贷融资由于责任链条和追索期长,信息不 对称,由少数决策者对项目的判断支配大额资金,把风险积累推 到将来。信贷融资需要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支持。银行借款是企 业最常用的融资渠道,但银行的基本做法是“嫌贫爱富”,以风 险控制为原则,这是由银行的业务性质决定的。对银行来讲,它 一般不愿冒太大的风险,因为银行借款没有利润要求权,所以对 风险大的企业或项目不愿借款,哪怕是有很高的预期利润。相反,实力雄厚、收益或现金流稳定的企业是银 行欢迎的贷款对象。因为以上特点,银行借款跟其它融资方 式相比,主要不足在于:一是条件苛刻,限制性条款太多,手续 过于复杂,费时费力,有时可能跑一年也跑不下来;二是借款期限 相对较短,长期投资很少能贷到款;三是借款额度相对也小,通过 银行解决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全部资金是很难的。特别对于在起步 和创业阶段企业,贷款的风险大,是很难获得银行借款的。 证券融资

证券融资是市场经济融资方式的直接形态,公众直接广泛参与,市场监督 最严,要求最高,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证券融资主要包括 股票、债券,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资本市场运作。与信贷融资不同,证券融资是由众多市场参与者决策,是投资者对投资者、公众对 公众的行为,直接受公众及市场风险约束,把未来风险现在就暴 露和定价,风险由投资者直接承担。 股权融资。股票上市可以在国内,也可选择境外,可以在主 板上市也可以在高新技术企业板块,如美国(NASTAQ)和香港的创 业板。发行股票是一种资本金融资,投资者对企业利润有要求权,但是所投资金不能收回,投资者所冒风险较大,因此要求的预期 收益也比银行高,从这个角度而言,股票融资的资金成本比银行 借款高。具体而言,发行股票的优点是:(1)所筹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没有还本压力;(2)一次筹资金额大;(3)用款限制 相对较松;(4)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为企业带来良好声誉;(5)有利 于帮助企业建立 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别对于潜力巨大,但风险也很大的 科技型企业,通过在创业板发行股票融资,是加快企业发展的一 条有效途径。 债券融资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二十八种模式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二十八种模式一、国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分为四大类2 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2 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2 第三类:内部融资和贸易融资模式3 第四类: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模式3 二、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3 (一)第一种模式:国内银行贷款3 (二)第二种模式:国外银行贷款3 (三)第三种模式:发行债券融资4 (四)第四种模式:民间借贷融资4 (五)第五种模式:信用担保融资5 (六)第六种模式:金融租赁融资5 三、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5 (一)第七种模式:股权出让融资5 (二)第八种模式:增资扩股融资6 (三)第九种模式:产权交易融资6 (四)第十种模式:杠杆收购融资6 (五)第十一种模式:引进风险投资6 (六)第十二种模式:投资银行投资7 (七)第十三种模式:国内上市融资7 (八)第十四种模式:境外上市融资8 (九)第十五种模式:买壳上市融资9 四、第三类——内部融资与贸易融资模式9 (一)第十六种模式:留存结余融资9 (二)第十七种模式:资产治理融资 9 (三)第十八种模式:票据贴现融资10 (四)第十九种模式:资产典当融资10 (五)第二十种模式:商业信用融资11

(六)第二十一种模式:国际贸易融资11(七)第二十二种模式:补偿贸易融资11五、第四类——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模式12(一)第二十三种模式:项目包装融资12(二)第二十四种模式:高新技术融资12(三)第二十五种模式:BOT项目融资 12(四)第二十六种模式:IFC国际投资13(五)第二十七种模式:专项资金投资13(六)第二十八种模式:产业政策投资13 六、终止语13 1、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选择运用13 2、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组合运用14 3、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运用14 国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 第一种模式:国内银行贷款 第二种模式:国外银行贷款 第三种模式:发行债券融资 第四种模式:民间借贷融资 第五种模式:信用担保融资 第六种模式:金融租赁融资 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 第七种模式:股权出让融资 第八种模式:增资扩股融资 第九种模式:产权交易融资 第十种模式:杠杆收购融资 第十一种模式:风险投资融资 第十二种模式:投资银行融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哪些]融资模式有哪些

[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哪些]融资模式有哪些 从理论上分析,融资担保能够提高小微企业的信用,降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的风险,所以能够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企业的融资方式,希望能帮到你。企业的融资方式 1、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特征:长期性、不可逆性、无负担性; 2、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筹措资金,资金供给者作为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期的融资方式。相对于股权融资,它具有以下特征:短期性、可逆性、负担性。企业的融资动因一般而言,公司融资的动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为设立、创建公司任何公司的设立是以充分的资金准备为基本前提的。首先必须筹集资本金,进行公司的设立、登记,才能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我国的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作了严格规定。 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必须不断发展壮大才能求得生存。公司的发展集中表现为扩大收入,扩大收入的根本途径是扩大销售的数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增加新的品种。这就要求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更新设备和进行技术改造,合理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结构,并不断提高各种人员的素质。而无论是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还是进行技术改造,都需要进行资金筹集。 偿还债务公司为了获得杠杆收益往往进行负债经营。当债务到期时,公司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筹集资金,满足偿还到期债务的需要。 调整资本结构。资本结构是指公司各种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它是由公司采用各种筹资方式及其不同的组合而形成的。当公司的资本结构不合理时,可以采用不同的筹资方式筹集资金,人为地调整资本结构使其趋于合理。如当企业发现其负债率偏高时.可发行股票筹集一部分资金偿还债务,或当权益资本比重过小时可以适当举债,加大分红,从而使资本结构达到公司所期望的目标。 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是以一定的外部环境为条件的;外部环境对公司筹集资金有着重要的影响。外部环境的每一变化都会影响到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比如,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不仅会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资金占用量的大量增加,还会引起公司利润虚增而造成公司资金流失等。这些都会增加公司的资金需求,公司必须筹集资金满足这些原因引起的资金需求。企业的融资模式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的融资模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 代表的证券市场占主导地位的保持距离型融资模式,银企关系相对不密切;企业融资日益游离于银行体系,银行对企业的约束主要是依靠退出机制而不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关系型融资模式,在这种融资模式中,银企关系密切,企业通常与一家银行有着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从那里获得资金救助和业务指导,银行通过对企业产权的适度集中而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的直接控制。 保持距离型 1.保持距离型融资模式——以美国为例。美国是典型的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和高度竞争的商业银行体系,这使企业可以同时利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两条渠道。由于企业自有资金的比率较高、商业银行间的高度竞争、发达的直接融资体系、禁止商业银行持有企业的股票以及银行活动本身受到严格监督,所以企业与银行间保持一种松

上市公司主要融资方式及比较

上市公司主要融资方式及比较 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新股后,会不断地进行融资来满足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等所需的资金,融资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如公开市场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和其他间接融资。公司通过掌握多样性的融资方式来规划和调整合适的融资 结构,有利于达到融资成本最低、市场约束最小、市场价值最大的目标。 一、债权融资 1、企业债、公司债及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1)企业债: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 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归发改委监管。2018 年 2 月 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 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 号),旨在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2)项目收益债(属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是指债 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

的企业债券。2015 年 8 月 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印发了《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鼓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在目前国家稳增长的大背景及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的情况下,项目收益债将成为支撑基建融资的新通道。项目收益债券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在发行主体方面,以公司下属承担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公司为主;二是在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在开展初期应主要投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行业 的项目建设;三是在偿债资金来源方面,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来源,附加适当的内外部增信。 (3)公司债: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由证监会监管的中长期直接融资品种。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若符合“双50%”的甄别标准,不允许发行公司债。所谓“双50%”,即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占比平均超过50%,且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与营业收入占比平均超过50%。 (4)可转债/可交债(属公司债):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期权和可能的股

企业融资渠道有哪些

企业融资渠道有哪些 内部筹资渠道 企业内部筹资渠道是指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企业自有资金、企业应付税利和利息、企业 未使用或未分配的专项基金。一般在企业并购中,企业都尽可能选 择这一渠道,因为这种方式保密性好,企业不必向外支付借款成本,因而风险很小,但资金来源数额与企业利润有关。 外部筹资渠道 外部筹资渠道是指企业从外部所开辟的资金来源,其主要包括: 专业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其他企业资金、民间资 金和外资。从企业外部筹资具有速度快、弹性大、资金量大的优点,因此,在购并过程中一般是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但其缺点是保密 性差,企业需要负担高额成本,因此产生较高的风险,在使用过程 中应当注意。 借款筹资方式主要是指向金融机构(如银行)进行融资,其成本主要是利息负债。向银行的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 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向非金融机构及企业筹资操作余地很大,但 由于透明度相对较低,国家对此有限额控制。若从纳税筹划角度而言,企业借款即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效果最佳。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 票属于直接融资,避开了中间商的利息支出。由于借款利息及债券 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即企业成本的一部分而在税前冲抵利润, 减少所得税税基,而股息的分配应在企业完税后进行,股利支付没 有费用冲减问题,这相对增加了纳税成本。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 以发行普通股票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负重于向银行借款所承受的税负,而借款筹资所承担的税负又重于向社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税负。企业内部集资入股筹资方式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一般意义 上讲,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向金融机构 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而贷款融资方式所承受的税负又重于企业

企业各种融资方式的特点及其比较

债券融资方式的特点及其比较 一、债券融资品种定义介绍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1年(含)以上,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要求,完全市场化的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 公司债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由证监会监管的中长期直接融资品种。承诺于指定到期日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并于固定期间按期依据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1、企业性质:上市公司。 2、规模:现由于申报企业多,实际操作中企业净资产应在15亿元以上。 3、盈利:2007年前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评级: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5、募集资金投向:由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确定,筹集资金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调整公司负债结构、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

6、担保:发债企业需由金融机构或上级母公司(主要投资主体)提供担保。(三)企业债 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窄。 (四)中票&短融 1、中期票据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英文简称:MTN,Medium-term Note ) 产品解析: 1.发行主体:非金融企业 2.发行规模: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发行期限:未有硬性规定,从已发行的中期票据看,大多数集中在3-5年。 4.募集资金用途: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在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5.发行注册方式:一次注册,一次或分期发行,一般按企业信用发行,无需抵押、担保。 2、短融

深度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深度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来源: 2009-05-07 08:21:02 阅读:3174 选择字号:大中小从国企改革到国资立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再纠结于单个企业的生存死亡,而是从促进国有经济整体效率和国民福利的角度,让国有资本在经济格局中有效配置,发挥最大效力。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国资法》“破茧而出”,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这也是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资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国有企业依法运营好国有资产,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历史性推进作用。 《国资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怎样准确把握国资委的职能定位,国资委应该怎样履行出资人职责?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有哪些规定?下面对《国资法》进行一次全面解读。 1、国有资产的分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理论,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三类。《企业国有资产法》施行前,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进行规范,行政事业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36号令)进行规范,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进行规范。《国有资产法(草案)》将调整范围定位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其修改为企业国有资产,就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看,先对企业国有资产立法是符合实际的。 2、企业国有资产的含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正确认识企业国有资产,我们应当把握好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权益”是指国家对企业中的国有净资产享有的所有者权益,指的是价值形态。这里,企业国有资产实际上就是企业国有资本的概念。这样规定,有利于解决出资人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问题。一般来说,出资人不能直接支配企业中的实物资产,只能按照自己所投资的份额,行使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除直接投入企业的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外,还包括其他一些形式。主要有:一是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借入资金,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二是国有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三是国家银行、国有投资公司及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四是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五是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第三,《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企业国有资产包含了金融类国有资产。国家对金融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与企业国有资

创业融资融资方式有几种

融资方式有几种 常用的8种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 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 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 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 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 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 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 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 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 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 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 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 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 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 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 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 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 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

企业筹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论文题目:企业筹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摘要 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使各种资金来源和资本配比保持合理的比例,既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经营绩效的必要条件,也是企业财务战略管理的核心。文章通过分析不同融资方式的优缺点,探讨研究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对融资方式的选择。此外,文章还分析了国内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在于资金,对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使用的融资方式进行了解读,从内外两大方面归纳了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 关键词:企业融资,新准则,融资方式,融资工具,融资策略

Enterprise Financing Mode Of Comparison And Selection ABSTRACT The rational choice, various financing source of funds and capital proportion to maintain a reasonable proportion, since enterprises to promote their core competence,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to improve performance, but also is the core of enterprise financial management strateg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different financing smes, and studied the listed company for the choice of the ways of financing. In addition, this paper also analyses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private enterprises of domestic capital, is bottleneck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may use mode of financing, from two aspects of the enterprise common inductive financing style. KEY WORDS:Enterprise financing,The new rule,Financing,Financing tools,,Financing strate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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