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

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 ) 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

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

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

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

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注册的学生,不能选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学生工作处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修课与学分

第十二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每 18 学时为一个基本学分单位,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四条学生每学年一般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不到最低学分要

求者,给予成绩警告;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确实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多选学分。

每学年最高学分 = 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 / (标准学制 -1 );

每学年最低学分 = 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 / (标准学制 +2 )。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 学生选课自主负责制” 。学生选课应在学院指导下按教学计

划进行,课程一旦选定,应认真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未取得学分时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学生学有余力时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其缴费

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 ) 由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校允许学生以自修方式学习部分课程。学生须在开课两周内办理自修申

请手续。自修课程仍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自修;考查课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八条重修可采取参加课程重修班、插班重修、课程置换和自修等方式。课程置换

适用于转学、转专业和校际交流学生。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

称课程 ) 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考查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采用

百分记分制(取整数);实习、见习等实践环节可根据学科特点采用百分制或二级记分制;全校任选课采取二级记分制。

第二十一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

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保健体育课学习,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 保健体育课” 字样。

第二十二条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准参加期末考试。

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按时听课(自修课程除外)、完成作业,方准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请假一周以内须由教学院长批准,一周以上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一学期中,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实验课及有实践环节的课程除外),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后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毕业学期重考仅限于毕业学年的不及格课程或因教学计划变动不再开设的课程。重考在命题难度上与期末考试一致,并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急症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提交校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

经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事假一般不准缓考。缓考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应申请重修 ( 考 ) ,且只有一次重修 ( 或重考 ) 机会。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

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能否重修或重考,由学生所在学院视其表现决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出具学生毕业成绩单和出国成绩单时,按课程考试的高分记载;但在

平时的各项评优活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时,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进行计算。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制度。

(一)课程绩点计算方法为

n

n≥60

课程绩点 =

n<60

(百分记分制)

70 合格

课程绩点 =

0 不合格

(二级记分制)

(二)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第三十一条重修课程取得的课程绩点,可代替原来的低绩点或零绩点重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十二条凡考试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不交卷者,该课成绩按零分计,课程学分绩点为零,参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山东大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二年级以上的;

(二)非教育部属重点高校的;

(三)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

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山东省教育厅,经审批同意后,按转学条件要求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我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学校允许一年级学生在统一安排时间内自主申请通过免试或考试转专业。

在读一、二年级学生符合下列特殊情况者,学校可考虑其转专业。

(一)因公伤事故、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在某些方面确有特殊才能,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转入学院考试,成绩优良者;(三)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七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休学

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一次休学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次或累计两次受到成绩警告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符合毕业条件、平均学分绩点 70 (含 70 )以上且未受过两次以上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者,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

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七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含休学时间),尚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

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延长就读时间,但不得超过允许修业年限。

(一)所缺学分在 10 学分以下的学生必须离校,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费重考。(二)所缺学分 20 学分以上必须在校延期修读。所缺学分在 10 至 20 学分间的学生可选择在校或离校延期。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给予永久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有成绩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我校有权追回或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专科 ( 高职 ) 学生、进修学生及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 2005 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 年 8 月 24 日制发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山东大学2020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

山东大学2020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 山东大学2019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 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山东大学,简称山大。英文名称为ShandongUniversity,简称SDU。学校法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山 大南路27号。学校在青岛市、威海市设立校区。山东大学青岛校区 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滨海路72号;山东大学威海校区位于山东省 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211工程”、“985工程”学校,世界一流大 学建设高校(A类)。 第四条学校本部和青岛校区为同一本科招生院校代码(10422), 威海校区拥有独立的本科招生院校代码(19422),考生填报志愿时分 别填报,分别录取。2019年青岛校区招生学院包括:政治学与公共 管理学院、法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 第五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山东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 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山东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并监督学校各种类型招生工作,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

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在学校本部和威海各设立 一个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招生录取工作,两个招生领 导小组共同遵守并落实招生委员会的各项政策及规定,并于每年招 生工作结束后分别向招生委员会汇报各自招生工作。 第七条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 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开展招生 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 种问题;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等。 第八条山东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山东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 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山东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 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 布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 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一条录取原则 1.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该加分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专业水平、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专业水平和入学资格复查应在报到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对于专业招生考生中弄虚作假、入学资格信息虚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 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经复查证实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宜相应专业学习并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和专业学习要求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第四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在校生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奖励政策等。 新生入学第一年两个学期均为试读期。 试读期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参照“考核与管理”有关条款),可延长试读期一次。 试读期延长以学期为单位。 延长试读期的学生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管理第六条学生考核包括学生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 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应如实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予以相应的学籍变更处理。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大学字〔〕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世界一流高水平大学,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 1. 校长奖学金 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全面发展标兵”荣誉称号。 每年评选30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2.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3.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4. 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5%确定; 二等奖学金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获一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获二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5.社会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二)单项奖学金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学籍管理规定ll

学籍管理规定l l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学籍管理制度 一、转学: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 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二、借读: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三、升级、留级: 升级:(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2)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留级:(1)学生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2)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3)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四、休学、复学: 休学适用对象:(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五、退学: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以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附《学籍管理卡》: 成绩管理总册 学籍管理 成绩管理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7 月 6 日第20 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 年8 月 1 日公布,2017 年9 月 1 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 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生在入学前应征服兵役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取消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休学;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也不申请休学的,取消学籍。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免听课程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免听课程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了满足广大学生的学习需求,学校允许学生申请以自修方式学习(免听)部分课程,具体规定如下: 1、免听课程仅限于因上课时间冲突,而学生又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为不及格课程重修(考),转专业、转学、校外交流回校及休学复学后的学生,必须补修的有关课程。 2、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进行选课,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重修(考)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干事,在重修(考)现场办理下进行处理;转专业、转学、校外交流回校及休学复学后必须补修的有关课程,由教务科主管选课的同志进行处理。 3、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社会实践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免听;考查课不得申请免听。 4、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填写《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免听课程申请表》(见附件),经开课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批准后,开课一周内将《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免听课程申请表》提交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签字后,留存一份作为成绩评定的依据;另一份交选课处理单位存档备查。 5、免听课程仍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且成绩在70分及以上,方可记入成绩,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应重修。 6、免听课程按重修课程处理,每学期不得超过三门。 7、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山东大学教务处 二00六年二月 附件附后: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免听课程申请表 备注:1、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社会实践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免听;考查课不得申请免听。 2、免听课程仍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且成绩在70分及以上,方可记入成绩,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应重修。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免听课程申请表 --------------------------------任课教师留存--------------------------------- 备注:1、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社会实践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免听;考查课不得申请免听。 2、免听课程仍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且成绩在70分及以上,方可记入成绩,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应重修。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可提前1年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4年,不能提前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备案,请假不能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登记表》并送交本科生院。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的,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二)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1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报本科生院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2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否则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成教中心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成教中心或成教中心指定的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成教中心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成教中心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成教中心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本人可持所在单位证明(因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成教中心提出申请。经成教中心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期满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成教中心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按成教中心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而不按时报到注册和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准参加本学期所有课程的考试。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成教中心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级、留级、降级及毕业的依据。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七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成教中心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上机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学籍的管理,《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六条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转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读专业。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活动等;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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