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取得赃款赃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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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通字[1997]6号

【发布日期】1997.01.09 【实施日期】1997.01.09

【类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文件代码】85395

秩序罪

五、关于追缴赃款赃物

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扣押物品或者冻结款项。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1996]32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6.12.16 【实施日期】1996.12.16

【类别】侵犯财产罪【文件代码】16305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2.08.26 【实施日期】1992.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类别】量刑【文件代码】1216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新法研3号《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犯罪分子以诈骗手段,非法骗取的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追缴赃款赃物的方式法律规定有多种,判决追缴只是其中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5)法研

字第40号《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需要追缴的赃款赃物,通过判决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一定要参加刑事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回取得的赃款。

另外,华联奎副院长在年初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关于协助执行的讲话,不只是针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讲的,也应当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在内。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8]31号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8.05.08 【实施日期】1998.05.08

【类别】侵犯财产罪【文件代码】20226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

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研字第84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58.07.14 【实施日期】1958.07.14

【类别】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文件代码】175247

广东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先后接到广东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来文,询问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按个人所有财产被盗窃,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都有向盗窃犯要求赔偿所受损失的权利。在盗窃犯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损失的时候,双方中就必有一方要受损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一般的都无过错,把赃物从不知情的买主手中追还失主,也无非是保护失主的所有权。在法律尚无规定以前,我们的意见是:除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公共财产应另行研究外。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间的问题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

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

二、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

三、如上所述,个人所有财产被盗窃,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都无过错,而且双方中必有一方要受损失,因之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尽量采用调解方法解决。酌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双方分担损失。

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文所举李流传盗窃单车(即自行车)案内所缴获的赃物,其中易国新所买的1辆单车,有税票和发货票等必要手续,亦未发现有买便宜的情形,而且时间已达5年之久,失主下落不明,这案如尚未处理,不如即将单车发还易国新较为适合。同案内其余11辆单车,如尚未处理,也可以按这个原则斟酌处理。

另外,我院还接到河北省冀县人民法院来文,请示上述问题,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告该院,我院不再另复。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4.08.28 【实施日期】1996.01.01

【类别】票据法规【文件代码】54991

第十二条【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以欺诈、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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