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
赃款赃物暂扣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扣押物品、赃款赃物的管理,确保扣押物品、赃款赃物在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作用,保障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1、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赃款赃物及物证,或者认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依法予以扣押。
2、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款项坚决禁止扣押。
3、凡扣押的物品、赃款赃物,必须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扣押清单内容填写要清楚、完整。
4、凡扣押的物品、赃款赃物,不得在承办人手中保存,原则上不准过天,必须及时交保管人进行管理。
5、凡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烟草专卖、鲜活等不易保存的物品,要会同财政、物价、烟草、工商等部门,登记造册,及时处理。
6、需要退还扣押物品、赃款赃物的,必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7、凡需随案移交的物品、赃款赃物,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准确、及时移交,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8、对收缴、扣押、查封的赃款赃物及罚没物品,要有专人管理,要遵循管帐不管物、管物不管帐的原则,妥善保管,做到帐物相符。
9、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收缴、扣押、查封的赃款赃物、罚没物品,不得截留、私分,不得损坏、挪用、调换、占有或使用,不得擅自变卖或拍卖。
对无主款物应及时上交分局财务室,统一组织登记上交市局行政科。
10、上述各项必须严格执行,违者按目标管理扣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涉案财物的六种处理方式

涉案财物的六种处理方式
1. 返还:被盗财物找到后可以直接返还给受害人。
2. 拍卖:涉案财物如无法返还给受害人,则可进行拍卖,将所得的收入上缴国库。
3. 鉴定并赔偿:对于不能返还给受害人或拍卖的财物,可进行鉴定确认其价值,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的赔偿。
4. 按法律规定处理:对于某些涉嫌非法或危害社会的物品,如武器、毒品等,应当依法进行销毁或禁止流通。
5. 收归国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非法占有、违法活动等,涉案财物可被收归国有。
6. 其他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如法庭裁定等,涉案财物可能会有其他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1962.07.23•【文号】•【施行日期】1962.07.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发布日期:1965年12月1日,实施日期:1965年12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广东省连县检察院张有同志关于没收、处理犯人的赃款赃物的意见,很值得重视。
这个问题很需要有一个统一的严格的处理办法。
过去由于各地处理方法不统一,确实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有的地方发生私自动用、贪污侵占等违法行为。
为了依法办事,堵塞漏洞,特对赃款赃物的没收和处理作如下规定:第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查缴罪犯的赃款赃物和罪犯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逐件详细登记,写明品种、数量、质量、规格、样式等,妥加保管,防止丢失、霉烂等现象发生。
登记表应填写三份,一份存入案犯档案,一份由办案单位存查,一份由保管人持存,以资查对。
在移交、发还、上缴时应当严格办理核对、签收等项手续。
对于这类财物不得随便动用,不得以劣换好,更不得贪污自肥。
违反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查缴的赃款赃物,应积极寻找失主,退还失主个人或者丢失单位,不得借故不退。
退还后应当把领取人或领取单位的收据归入案犯档案,并在案犯档案中注明。
第三,凡是没有找到失主的赃款赃物,应予没收时,必须由人民法院正式判决,并将没收的财物在判决书上写清楚。
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案件,依法应当没收财物时,由检察院在免予起诉决定书中裁决没收,可不经法院判决。
主动退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赃款赃物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手段所获得的财物。
在刑法中,对于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予以追缴。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于犯罪分子的追赃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主动退赃作为一种犯罪分子悔罪的表现,不仅能够体现其悔改之意,也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主动退赃的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依据、法律效力以及适用条件,以期为我国追赃工作提供参考。
二、主动退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退还赃款赃物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退还赃款赃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自愿退还全部赃款赃物的;(二)自愿退还部分赃款赃物,且具有悔罪表现的;(三)自愿退还赃款赃物,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三、主动退赃的法律效力1. 减轻刑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分子主动退赃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具体减刑幅度应根据犯罪情节、退赃数额、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
2. 获得被害人谅解主动退赃有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害人谅解后,可以减少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甚至可以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 缓解社会矛盾主动退赃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犯罪分子通过主动退赃,表达悔罪之意,有助于消除受害人对犯罪分子的敌意,减少社会对立。
四、主动退赃的适用条件1. 犯罪分子自愿主动退赃必须是犯罪分子自愿,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者诱骗。
刑事诉讼法赃物返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赃物返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都能够称之为赃物,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偷盗、诈骗所得,只要公安机关破案以后都会一律将这些赃物没收的,并且对于部分流失在外的赃物也会及时的进行追缴。
可是往往受害者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刑事诉讼法赃物返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刑事诉讼法赃物返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在刑事诉讼中,绝大部分的案件均涉及到适用《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赃款赃物的返还与没收。
对已经追缴或退赔的赃款赃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属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未对涉案赃款赃物的认定及处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赃款赃物的理解和认定存在分歧,因而对赃款赃物的认定及处理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目前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的赃款、赃物的返还与没收是程序性的决定。
对于赃款、赃物的返还还是没收,由各司法机关终局性裁决。
对不当的返还与没收,当事人缺乏救济途径。
▲二、赃物返还的程序是什么?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受害人的财物,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效后,有关机关才会依法返还被害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赃款赃物处理办法是什么

赃款赃物处理办法是什么【赃款赃物处理办法是什么相关法律知识科普】⼈们⾛向犯罪的道路往往是因为抵抗不了巨⼤的诱惑,当其因为犯罪⾏为被抓获时,与案件有关的赃款赃物应该如何处理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赃款赃物处理办法《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被告⼈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或者⾃⾏处理。
对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了⽆罪推定原则,“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有⼈民法院判决被告⼈有罪后,被告⼈的⾮法所得才上升为罪犯的赃款赃物,即是说,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确定为罪犯之前,其违法所得便不能够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赃款赃物。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只使⽤过“物品、⽂件”、“存款、汇款”、“财物及其孳息”、“合法财产”等字眼,在⼈民法院审判判决后才有赃款赃物的说法。
因此,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们公安机关特别是我们经侦部门在侦办刑事案件时是没有权利认定有关涉案款物为赃款赃物的,⽽且也没有办法来认定,依据什么法律、需要哪些证据等都导致没有办法认定。
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四条“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应当仅适⽤于⼈民法院,公安机关⽆权以此规定追缴财物。
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第48条对赃款赃物的移送和处理作了详尽的操作性规定。
据此《规定》,赃款赃物是否随案移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1)对作为证据使⽤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或者其他证明⽂件随案移送。
(2)侦查机关冻结在⾦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民法院随案移送该⾦融机构出具的证明⽂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中法[2013]139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中法[2013]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1e4dd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8e.png)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中法〔2013〕139号)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7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参与赃款、赃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及职责第二条刑事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实施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鉴定处、监察室是参与赃款、赃物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刑事审判庭是刑事案件的经办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属性确定与分类,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置出具司法文书等事项;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是赃款、赃物的管理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保管与维护等事项;执行局执行实施处是赃款、赃物的执行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生效后赃款、赃物的查封、冻结、扣押与执行等事项;司法鉴定处是处置赃物的委托部门,负责赃物的委托拍卖事宜;监察室是赃款、赃物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赃款、赃物管理与处理流程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不得贪污、挪用或者擅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
法院赃物管理制度

法院赃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法院赃物的管理,保障法院财产和司法公正,维护法院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法院。
第三条法院赃物是指违法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得或者利用违法犯罪活动得来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赃款、赃物、毒品、管制刀具、管制枪支、管制弹药、赃车、赃船等。
第四条法院对赃物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保护赃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法院赃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保密、安全、公正、严肃。
第二章赃物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六条法院设立赃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为法院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赃物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导。
第七条赃物管理委员会由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法院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第八条各级法院设立赃物管理办公室,该机构为赃物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赃物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赃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赃物管理方案、监督赃物流转、提供赃物安全防护工作,协助赃物落实、保护偷护赃物、处置赃物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赃物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第十条赃物管理应当遵循赃物流转的合法合规原则,确保赃物的来源真实合法,流转过程合法合规,使用保管合法合规,处置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赃物管理程序包括赃物收集、赃物鉴定、赃物登记、赃物存放、赃物使用、赃物流转、赃物处置等环节。
第十二条赃物管理的要求包括赃物来源真实、流转合理、使用安全、存放可控、处置合规等内容。
第四章赃物管理的安全防护第十三条赃物管理应当加强对赃物的安全防护,确保赃物不受损坏、丢失或被盗。
第十四条赃物应当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对存放区域和场所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赃物管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监控摄像、防盗报警系统、进出门禁系统等。
第十六条赃物管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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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也是理论与实践中必须正确认识的一个重要问题。
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
赃款赃物的性质在程序上只能够通过有权国家机关的生效裁决才能认定,是因为赃款赃物是以违法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而在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之前,由于该行为的性质不能够确定,因而通过该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就难以定性为赃款赃物。
明确这一点,对我们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法犯罪所获取的财产,是否能够定性为赃款赃物,最终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予以确定。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
院才有权利对赃款赃物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无权认定。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后,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才上升为罪犯的赃款赃物,即是说,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确定为罪犯之前,其违法所得便不能够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赃款赃物。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只使用过“物品、文件”、“存款、汇款”、“财物及其孳息”、“合法财产”等字眼,在人民法院审判判决后才有赃款赃物的说法。
因此,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们公安机关特别是我们经侦部门在侦办刑事案件时是没有
权利认定有关涉案款物为赃款赃物的,而且也没有办法来认定,依据什么法律、需要哪些证据等都导致没有办法认定。
(1)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相背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三条,公安机关只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第四十三条,“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等等。
公安部制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公安机关的任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追缴赃款赃物的
职责。
(2)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追缴赃款赃物或者追缴涉案款物的权利,在法定的讯问、搜查、鉴定、通缉等十种侦查措施中也没有追缴措施。
(3)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赃款赃物都还没有也无法被认定,追缴赃款赃物从何而来。
(4)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被犯罪嫌疑人侵犯要挽回损失,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当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但公安机关只能够是通过侦查、预审等措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怎么样挽回应当由被害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应当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无权以此规定追缴财物。
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第48条对赃款赃物的移送和处理作了详尽的操作性规定。
据此《规定》,赃款赃物是否随案移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2)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3)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指出,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因此,
赃款赃物并不是一律都要移送法院,法院不能以检察院未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