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经济法产生时间的不同观点

□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1987)认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因此,不论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当然,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经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

□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1999)认为:经济法是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但是经济法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力量则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出现的。在古代社会时期外国的《亚述法典》、《汉穆拉比法典》、《罗马法典》以及我国的《法经》、《秦律》、《唐律》等法律中就有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规定。由此可以认为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可以上溯到古代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当中,但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力量的兴起,则是在人类社会进人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事情。

□人民大学潘静成、刘文华教授(1999)和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由于私有制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垄断恶化了竞争环境并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单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克眼因垄断而造成的危机。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又以一种新的理念,运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即以“有形之手”直接和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于是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迥然有异的经济法律法规。

武汉大学漆多俊教授(2000)把经济法的发展总结为四个阶段:

(1)19世纪末至一次大战后,是现代经济法的出现阶段。认为经济法最早产生于美国和德国。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德国在一战前后颁布的大量经济法律是经济法独立的先声,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表现形式。(2)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次大战后,是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的阶段。一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1929-l933年的经济危机,危机所暴露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社会化同无政府主义矛盾使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资本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必须进行更多全面和强有力的总体性调节。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在这个时期产生并被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相继采纳,经济法的立法在各国都呈现迅速发展的局面。

(3)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是经济法从其立法中逐渐剔除非经济因素,立法体系趋于完备的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经济民主化得以推行,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在西方发达国家日益形成。经济法据以解决社会经济矛盾

的宗旨、方式,已由干预、管制市场主体自由意志和行为,转向尽可能创造适度、公平的竟争环境以维护这种自由上来。

(4)20世纪80年代至今,是经济法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趋同化的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在科技革命的推动下迅速发展,各国都致力于发展本国的经济,市场经济体制在更多的国家得以确立,同时,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经济联系更为紧密,这些都促进了经济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并反映出国际化的时代特征。

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

一、经济原因

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产生。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愈是向着社会化生产方向或者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就必然推动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以及国民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这必然要求国家从社会总体利益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方面顺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克服商品经济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消极因素,以解决商品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的商品经济的内在的矛盾。这就在客观上促进了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的兴起。

二、政治原因

从政治角度去考察,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而已。

如何认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我们以为必须走出两个误区:一个误区是把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以为市场经济是排斥国家干预的;另一个误区是只看到干预的消极面,看不到现代的经济干预在价值取向上的积极变化。

三、法律文化原因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

就经营者而言,他们是以平等作为生存条件的,因此,他们很关心自己如何能在平等的社会条件下从事商品经营活动,而这种平等条件仅仅依靠商品经营者的力量是难以办到的,因而他们必然要求国家运用国家权力的最高表现形式——法律来保障平等条件的实现和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这样的法律实际上就是经济法。

四、法本身不断分化的原因

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察,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这为经济法的兴起提供了可能。

每一个独立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质的规定性。民法作为私法,不能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无序状态,因为私法不足以防止私权的滥用,更无法彻底地遏制公权的滥用;行政法作为公法,其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范公权对私权无端侵扰,但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其所负担的重要任务使得它无力对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作出全面而又合理的界定。而经济发展的本身,又必须要求私权和公权在一个恰当的法律形式中互为作用,具有公、私兼容性质的经济法即是这样一种法律形式。

五、理论上的原因

从理论角度去考察,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的破产和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

现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对自身经济发展道路的反省,都已认识到发展本国经济,既不能实行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不能实行完全由国家干预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从而总是交替采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来调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至于这两手伸多长,各国又有所不同。但是,总的趋势是,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完全放弃了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经济法的。在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正是市场调节之手——无形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促进了现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理论和观点

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传统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德国,标志是1910出台的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

美国1890年制定通过的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犯法案》(《谢尔曼法》)被视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是德国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经济法的理论是以重商主义为旗帜的。这一时期,政府干预的作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秩序,用资产阶级专政的力量,打破封建势力对国内市场形成的阻挠,为资本的原始积累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是维护国内市场不被外部势力的冲击;三是建立公共工程,为市场运行创造条件。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为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提供了可靠的法津保障。

第二个阶段,经济法理论是以“自由竞争”为理论基础的。对这一阶段经济生活起着直接影响作用的经济理论思潮是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理论,其迅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经济决策的依据。在这些经济自由理论的影响下,与经济自由相暗合的民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而与国家干预相暗合的经济法却受到了冷遇。

第三个阶段,经济法的理论是以李斯特的历史学派、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学说为基础的。李斯特为代表的历史学派以反对经济自由人、大力宣扬国家的作用,促使了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如1919年制定的《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等。当然,这些经济法多是为战争服务的“经济控制法”或者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因此还够不上是成熟的经济法。但它们却标志着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进人了世界法学研究领域。

第四个阶段,经济法理论是以反对凯恩斯主义的理论流派,如“供应学派”和“新制度学派”的主张为理论依据的,强调“自由与控制的调和。“供应学派”把经济分析的重点放在“供给”方面,并不否认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必要性,但他们坚决反对凯恩斯主义式的“全面”、“过多”、“过细”和“过分”的干预。新制度经济学派不像其他经济学派那样,把资源的配置与利用作为研究对象,而是把资本主义制度或者结构作为研究对象。他们认为制度是内生的,对经济的影响是重大的,从而将制度纳入了他们架构的“经济模型”。

(三)经济法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现点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解决政府权力过大的问题,从真正意义上讲,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也可以说主要解决的是政府失灵,被认为是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象征。李昌麒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最佳法律形式。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之法。经济法已经具有基本体系和框架,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由于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国民经济的宏观总量平衡、长期发展和产业结构问题;不适应于公共物品的有效生产;难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无法防止垄断;不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市场本身易受破坏。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由,但人们随即注意到政府也并不是全能的,政府的失败主要表现在:公共决策失误;政府扩张或权力滥用;官僚机构的低效率;权力寻租等,因此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都需要经济法发挥作用。

?漆多俊(2000)认为: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为经济法的初创阶段。这一时期,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颁行的经济法规仍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首都经贸大学戴凤歧、李新新(1999)认为:中国的经济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后才产生的。在这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依附于政府,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政府只存在以行政指令直接指挥、控制企业的活动,无须用法律调整它们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计划经济模式下,不具备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条件。

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市场失灵

现代学者对市场失灵表现形式的概括:

1.市场的不完全(市场的不完全,是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的情形。在自由竞争中,企业为了使利润最大化,一方面通过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而获得递增利润,另一方面当其不断扩大的企业的规模达到垄断程度后,它就可以获得垄断利润。因此,经济人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会竭力通过垄断的手段实现利润最大化。)

2.市场的不普遍(市场的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的缺位。如: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处于低价或“无价”状态的话,那么经济发展的资源代价和环境代价就不会被纳人利润计算的范围,由此就必然会导致资源的滥用和环境的破坏。)

3.信息失灵(信息失灵主要是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例如证券市场。)

4.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是指市场主体不需承担其行为的一切后果,或不能获得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利益的情形,或者说它是一种非交换意义上的外部影响。又可分为负外部效应和正外部效应,负外部效应是指个体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个体收益大于社会收益的情形,它就可能造成有损于他人的影响,如环境污染等。)

5.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是指不把任何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产品,如公共基础设施、国防、教育、通讯、交通、能源、供水、供电、公共安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公共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必然能够产生出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导致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BOT方式建设公共设施。)

6.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通常是指在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地出现的经济扩张与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这样一种现象。最具破坏力。)

政府失灵

政府运行效率低下、过度干预、公共产品供应不足、政府不受产权约束、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权力寻租、个人或者利益集团为了牟取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对权力执掌者施加影响的活动。

李昌麒教授-经济法的产生相关知识点

一、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

“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

首先是两者的含义不同,经济法一词的产生,前者是指经济法这一名词的提出,后者则是指法律的产生;其次是学科归属不同,属于语词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产生则是法学(法史学)的研究范畴;再次,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并不同步,提出经济法一词,并不等于就有了经济法,反之,有了经济法律规范,不一定有经济法这一名词。

经济法一词的提出和发展,大体有经历了以下重要环节:

1、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1775年出版,故有两说)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摩莱里并对经济法这一概念作了初步的界说。

2、1843年,法车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对经济法作了专章的论述。

3、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Prodhon),在其<工人阶级的政治力量>一书中,对经济法一词也作了论述。

4、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Hedmen)在其<经济学字典>中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

5、一战以后(二十世纪初),随着德国一系列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的颁布及鲁姆夫《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的出版,经济法一词才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含义。

二、把握两种观点

对经济法的产生,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经济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古代说;另一种认为,经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体讲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近现代说。

三、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1、经济背景----(1)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马克思主义:盲目性;西方经济学:不能提供公共产品、外部性(有利和不利益性)、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交易成本;(2)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垄断导致的两大异化——竞争的异化、公平交易的异化。(3)经济的虚拟化——虚拟经济

2、理论背景----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的破产和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

亚当·斯密的两大假设,看不见的手,经济人自由放任主义。

凯思斯的国家干预主义

3、政治背景----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形成(政治律:垄断对政治和统治的威胁和危害;评价政治家和执政党政绩的标准——经济和民主的发达程度——政治家的野心及其合理化)

4、法律背景——二元法律体系“两条平行线”的不足——民法的不足与行政法的不足——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四、经济法产生的具体条件

1、典型的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关系的形成;

2、独立的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3、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及法律规范体系的出现

五、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

1、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传统观点认为产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此说不妥,与1890年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列举矛盾)

2、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被视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但是,西方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是1889年加拿大的《禁止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不仅早一年且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蓝本。惜乎,国人有骨乎?)

3、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是德国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

4、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颁布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经济法典。

5、经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兴起(参见李昌麒教授主编的新《经济法学》,1999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新经学》,P36—39)

(1)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阶段

(2)全面开始社会主义建设阶段

(3)十年内乱阶段

(4)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以后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论文摘要 [摘要]经济法原始于德国,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亲凤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经济法发展,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经济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战时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自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从经济法的狭义、广义概念和分析经济整体平衡概念,论述经济法存在的基石,经济法的实质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平衡。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存在,是推动市场社会发展前进的“三架马车”。经济法的前途一片光明,二十一世纪必然是经济法全面繁荣的世纪。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原始子德国,德国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生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卡特尔在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广泛发展,一些经济部门被一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如钢业联盟和铁业联盟在一战前夕垄断了全国钢铁产量的98%。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耍角色。以国家扶持卡特尔之法就成了德国经济法的标志之一。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手段对不经意间扰乱自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产生。 围绕着垄断引起社会经济和思潮的迅速变迁,国家主义至上德国也并非不重视 维护市场机制的作用。它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有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之外,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商业竞争中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手段一并予以调整。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企业从生 产到销售全面实行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 形成垄断经营。非托斯拉成员企业在市场和价格方面无力与之开展竞争,中小企业纷纷倒闭。仅美国钢铁公司一个托斯拉,被它吞并和支配的企业就有700 多家,这就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令学者和政治家感到,作为美国立国之本的私人自由企业理念受到威胁,自由市场体系岌岌可危,应当迅速改变这种状况。 有鉴于此,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州际商务法》,并于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简称《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被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之母,这表明美国政府已不惜采取行政干预来纠正自由放任之弊端。该法认为,任何以契约,托斯拉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生产力发展引起了生产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革,人类社会在私有制达到 登峰造极之后义无反顾地向社会化之因有本性回归,这固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根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一)

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一)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产生社会经济根源市场政府 论文摘要]经济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而分析其产生的根源,离不开其产生时期的经济状况。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德国以及中国的经济法的产生过程最具代表性。通过对这三大模块的分析,可以证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是市场与政府的博弈。 1890年,美国颁布了《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即著名的《谢尔曼法》,该法被公认为是经济法产生的标志,以此为起点,经济法已经存在了上百年。深刻的历史根源是任何一种事物存在的支撑,而经济尤其是基础性的。因此,我们应当追本溯源,深刻思考和准确把握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避免使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流于外在形式而无法探究其本质。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经济法有着基本共性,但有其不同的特点。“其中某些国家相互之间更接近一些,形成各种类型、模式或板块。”15]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危机对策经济法,以德国为代表的所谓战时经济法,以中国为代表的转型国家经济法。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三个模块,以期探求经济法产生的共同的社会经济根源。 一、美国经济法模块 (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经济状况 18世纪到19世纪,两次工业革命使西方进入了一个新时代。19世纪末期,美国充分运用二次工业革命中涌现出来的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使生产获得飞速发展。一方面,新的工业部门开始出现,如电力工业、电器工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等等;另一方面,旧的工业部门,如钢铁工业等因为生产技术的改造而获得新生。新兴工业部门的成长以及原有部门的重振雄风,代表着生产力的迅速提高,产品结构日益复杂化,促使现代大规模工厂生产迅速发展,致使资本集中、企业巨大化,推动了垄断组织的产生。 二次工业革命之后,垄断从最初的仅限于流通领域扩展到原料采买、产品加工和产品销售等领域,于是高级的垄断组织托拉斯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托拉斯指的是“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而成,由董事会统一经营全部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领导权控制在最多股份持有者手中的组织。”16]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在当时证明是实现对某一行业控制最有效的手段。1882年,全国性规模的合并企业美国石油托拉斯成立,这也是第一个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和名称的托拉斯组织。其它部门纷纷效法,制糖、烟草、煤矿、铝业、钢铁等行业也相继建立了托拉斯。根据1895年制造业普查报告,“大约有185个企业联合体,其资金总额超过30亿,占美国全部制造业总资本的近1/3。”17]这些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使用搭售、价格协定、联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竞争。20世纪初,美国的垄断组织又有进一步发展,主要集中在了钢铁、石油、铁路等新兴行业。例如,在钢铁业,安德路·卡内基从1873年创办钢铁厂到1894年,已经控制了全美国炼钢能力的1/4。“为获得铁路及航运上的优惠条件并控制生产和市场,卡内基和其它十几个行业联合一起,于1901年合并组建了美国钢铁公司,该公司包括采矿、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业的700多家企业。”18]垄断经济的发展虽然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产品结构的合理化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但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生产过剩的问题引发经济危机频繁出现。1882、1890、1900、1907年,经济危机接连不断的发生。1882年危机使机车产量由2282台下降至800台,下降了65%。煤炭产量下降了7,5%,生铁产量下降了12,5%,棉花消费量减少了15,4%,甚至一直增长的钢产量也下降了10,7%。1908年,新建筑合同减少23%,钢铁托拉斯所属企业一半以上停工。失业人数超过以往各次。除此之外,垄断经济还带来其它问题:垄断减少就业机会,保持垄断价格使公众受害,垄断助长投机和资本掺水现象,大大的破坏了竞争,它使小企业失去了在市场中生存的机会。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大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控制原料来源,划分销售市场,限定产品价格,不断挤垮或兼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一)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一) 摘要]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目标价值和功能价值。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的功能价值是实质公正、经济秩序、事实自由。 关键词]经济法;目标价值;功能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不仅是经济法的本质的外在反映,而且是经济法的目标和原则据以确立的基础。因此,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可以说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关于经济法价值的定位,当前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福利价值;二是经济民主价值。1]还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定位于:经济法的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法;经济法的法权价值——权利的规制;经济法的资源价值——发展公平;经济法的社会价值——经济安全。2]这些定位因缺乏一个居于统帅地位的价值或因几个价值之间缺乏内在的关联而显得有些零散。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划分为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认为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工具性价值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3]这种划分的思想无疑具有合理性,但这种称谓值得商榷。在一种重目的而轻手段的文化中,工具价值很容易被误为手段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笔者认为,在确立经济法的价值时,有必要遵循这样三个基本原则:(1)体现经济法的特质;(2)简洁、明了,便于对经济法的理解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3)适当分层,避免价值重叠,并使各个价值之间保持有机的联系。据此,判定经济法的价值就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或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即经济法存在的目的和使命;二是经济法的功能价值。 一、经济法的目标价值: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法律价值是法的精神内核,体现在法律之中并因法的存在而具有意义。法的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无疑也是法律价值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因此,我们要探寻经济法的价值,必须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根源着手。 众所周知,现代经济法产生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背景下,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其时,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在经济法产生以前,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由传统民商法来调整。亚当·斯密等人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只要每个个体实现了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会也就能实现它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理念上建构起来的民商法,当社会出现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尖锐矛盾时,虽然也作了一些修正,如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其调整方式的自治性和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及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它的产生本身就昭示着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里,传统法律价值发生了变化,新的价值开始形成。那就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可以说,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补充民商法的不足。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就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社会整体效益是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点与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功能价值以及经济法宗旨、原则赖以存在的前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的“效益”是一种社会效益。社会效益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其内涵更为深刻和广泛。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

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产生社会经济根源市场政府[论文摘要]经济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而分析其产生的根源,离不开其产生时期的经济状况。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德国以及中国的经济法的产生过程最具代表性。通过对这三大模块的分析,可以证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是市场与政府的博弈。1890年,美国颁布了《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即著名的《谢尔曼法》,该法被公认为是经济法产生的标志,以此为起点,经济法已经存在了上百年。深刻的历史根源是任何一种事物存在的支撑,而经济尤其是基础性的。因此,我们应当追本溯源,深刻思考和准确把握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避免使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流于外在形式而无法探究其本质。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经济法有着基本共性,但有其不同的特点。“其中某些国家相互之间更接近一些,形成各种类型、模式或板块。”[15]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危机对策经济法,以德国为代表的所谓战时经济法,以中国为代表的转型国家经济法。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三个模块,以期探求经济法产生的共同的社会经济根源。一、美国经济法模块(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经济状况18世纪到19世纪,两次工业革命使西方进入了一个新时代。19世纪末期,美国充分运用二次工业革命中涌现出来的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使生产获得飞速发展。一方面,新的工业部门开始出现,如电力工业、电器工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等等;另一方面,旧的工业部门,如钢铁工业等因为生产技术的改造而获得新生。新兴工业部门的成长以及原有部门的重振雄风,代表着生产力的迅速提高,产品结构日益复杂化,促使现代大规模工厂生产迅速发展,致使资本集中、企业巨大化,推动了垄断组织的产生。二次工业革命之后,垄断从最初的仅限于流通领域扩展到原料采买、产品加工和产品销售等领域,于是高级的垄断组织托拉斯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托拉斯指的是“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而成,由董事会统一经营全部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领导权控制在最多股份持有者手中的组织。”[16]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在当时证明是实现对某一行业控制最有效的手段。1882年,全国性规模的合并企业美国石油托拉斯成立,这也是第一个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和名称的托拉斯组织。其它部门纷纷效法,制糖、烟草、煤矿、铝业、钢铁等行业也相继建立了托拉斯。根据1895年制造业普查报告,“大约有185个企业联合体,其资金总额超过30亿,占美国全部制造业总资本的近1/3。”[17]这些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使用搭售、价格协定、联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竞争。20世纪初,美国的垄断组织又有进一步发展,主要集中在了钢铁、石油、铁路等新兴行业。例如,在钢铁业,安德路·卡内基从1873年创办钢铁厂到1894年,已经控制了全美国炼钢能力的1/4。“为获得铁路及航运上的优惠条件并控制生产和市场,卡内基和其它十几个行业联合一起,于1901年合并组建了美国钢铁公司,该公司包括采矿、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业的700多家企业。”[18]垄断经济的发展虽然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产品结构的合理化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但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生产过剩的问题引发经济危机频繁出现。1882、1890、1900、1907年,经济危机接连不断的发生。1882年危机使机车产量由2282台下降至800台,下降了65%。煤炭产量下降了7,5%,生铁产量下降了12,5%,棉花消费量减少了15,4%,甚至一直增长的钢产量也下降了10,7%。1908年,新建筑合同减少23%,钢铁托拉斯所属企业一半以上停工。失业人数超过以往各次。除此之外,垄断经济还带来其它问题:垄断减少就业机会,保持垄断价格使公众受害,垄断助长投机和资本掺水现象,大大的破坏了竞争,它使小企业失去了在市场中生存的机会。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大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控制原料来源,划分销售市场,限定产品价格,不断挤垮或兼并中小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充满了暴力、欺诈和腐败的行为。这些问题随着垄断的高度发展而变得日益尖锐和突出,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作出适当的控制,以使本国经济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和发展。 [!--empirenews.page--] (二)美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为解决垄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美国政府从不干预的自由放任经济政策转向对经济的适度干

经济法考试试题一及答案

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国家干预 2、市场失灵 3、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4、市场主体规制 5、产品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此种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的理解是由()首先提出的。 A.? 摩莱里B.蒲鲁东C.德萨米D.赫德曼 2、准确了解“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 A.明确经济法的主体 B.明确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 C.明确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D.明确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什么 3、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 A 市场失效 B.市场失灵 C.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 D.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 E.市场调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4、下列表述中属于不正确的是()。 A.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B. 经济法律关系是思想意志关系 C. 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D. 经济法律关系同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5、李昌麒关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 A.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B.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C.提倡性规范 D.强制性规范 6、规制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包括()。 A.民事法律规范 B.行政法律规范 C.经济法律规范 D.宪法规范 7、在法律上,最早定义不正当竞争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不正当竞争”一词是1850年首先出现在哪国()? A.德国 B.法国 C.美国D英国 8、下列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对象的是()。 A.自然垄断 B.国家垄断 C.特定组织和人员 D.知识产权的实施行为 9、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不得()。 A.从事商品经营 B.从事咨询服务 C.从事营利服务 D.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E.提供消费信息 10、某张女士面容奇丑,去某酒家消费,被酒店保安阻拦不让入内,该酒家侵犯了张女士的下列哪些权利()。 A.自主选择权 B.保障安全权 C.公平交易权 D.获得尊重权 11、《产品质量法》所指的商品的范围包括()。 A.不动产 B.建筑构配件 C.初级农产品 D.天然产品 12、下列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 A.经理国库 B.向企业发放贷款 C.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D.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3、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 A.外资银行及其分行 B.合资银行 C.合资财务公司 D.外资财务公司 14、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价格法》所指价格的是()。 A.期货价格 B.股票价格 C.电费 D.汇率 15、财政最原始、最基本的职能是()。

经济法复习资料

经济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3.子公司:子公司是在国际商务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设立的东道国法人企业。 4.戳破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实际情况,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 务和责任。 5.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 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6.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 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 7.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8.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 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9.公司的治理结构: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所有者(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改进行监督、激励、控制和协调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决定公 司发展方向和业绩的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 10.股东会会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 11.公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12.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1以私法自治为核心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介入私人社会,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 法的出现是法律发展社会化趋势的一个体现。 ?经济原因 ?法律原因 ?文化原因 ?社会原因 经济原因 ?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 ? ? ? ?基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组织的挑战,人们渴望权力介入经济,但这种权力介入又不是简单的行政干预,必须有严格 的方式和限制手段,而且这种介入也只能是渐进的。权力的介入不能否定市场的调节作用,而只是市场调节的重要补充 手段。 ?法律原因 ?1)公私法划分理论 ?2)公私法理论的困境和互融 ?文化原因 ?当西方封建势力、专制政治走向衰落,资本主义、民主意识逐渐兴起时,文化领域产生了一次巨大的变化。在经济文化 领域,各种经济思想的塑成及经济主张的提出此起彼落,如“重商主义”、“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等经济观念。在政治文化领域,封建思想得到抛弃,专制理念受到压抑,而代之而起的政治自由、政治民主、政治平等的观念。

在法律文化领域,私权神圣、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得到了宪法的认可,意思自治、平等协商、自己责任的自律性法律观念得到了张扬,在此基础上,国家进一步意识到完全私法化的文化环境并不能达至理想的目的,社会整体福利并没有得到提高,社会公平也没有得到普遍的实现,因而,政府在恪守授权行政、依法行政、有限行政的准则上对社会经济生活进 行普遍有效的干预和调整,他律性法律文化环境得到充实和实施。 社会基础 ?1)社会主体从二元向多元转变 ?政治国家—市民社会 ?2)利益结构:社会利益的出现 ?三元主体结构——国家、市民社会与社会团体 ?主体结构和权力结构的变化相对应,形成了个体利益、社团利益、国家利益的三元利益结构。 进型” 充分发展之后,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产生是为了弥补民商法行政法调节经济关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条“反民法”“异民法”的道路。而中国经济法是民商法缺位下发展起来,其产生并非为弥补民商法不足,而 是与民商法同生同荣、共同发展。 最后,从经济法生成的路径看。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中,最先产生的是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是在经济法得到初步发展后才产生的。而在西方经济法体系形成过程中,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市场规制法产生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宏观调控法产生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两者社会本位形成路径完全不同,体现在:“西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在个体本位上发展起来,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完整版)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 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 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

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 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 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 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 调控和规制行为。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横向上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纵向上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具体包括①稳定增长目标(双重目标)②保障基本人权目标(分配法)③保障社会公益目标④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8理论意义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价值论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它既能够把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构成部分,同时

经济法论述题 (2)

1.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答题要点: 第一,经济法就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就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意志的体现,就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国家调节就是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引发点与核心,就是我们认识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关键。 第二,如从国家调节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所负担的历史使命来瞧,则国家调节实际上就是国家职能的社会化,就是现代国家在履行一种社会公共职能,即社会调节职能。由就是观之,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实质乃就是一种社会性法,就是关于社会调节之法。 2.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㈠经济法原则有各种类型:基本原则与局部原则;普遍原则与特有原则。 ㈡经济法原则一般就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 ㈢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与确立依据:⑴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①、法律规定性—由经济法所确立;②、行为准则性—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③、普遍实用性—在经济法全部或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实用性;④、定限性—只适用于经济法范围; ⑤、抽象性—不同于具体行为规范,只为人们行为指示基本方向与模式;⑥、稳定性—即使经济形势与某些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基本原则不变。⑵经济法原则的确立依据(法的调整原则就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就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与要求。⑴、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经济法保障国家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开发利用:①、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各种宏观经济比例;②、开发利用资源,应兼顾眼前与长远利益,控制其规模与速度;③、关注与经济相关的其她社会效益(环境影响)。 ⑵、兼顾各方经济利益。①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与各局部利益从根本上说就是一致的,因为无个体与局部便无社会总体可言;②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与各局部利益又常常就是矛盾的,即个体与局部利益常常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这时需要国家予以协调。 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适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虽然各有具体要求,但二者就是密切联系的。二者必须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构成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全部内容。各国国情不同,经济法基本原则也有各自的一些特殊性。但各国的特有原则只就是普遍性原则在各国的具体体现。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仍然就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与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其特殊性在于:要特别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体经济效益。 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就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就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就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就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就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就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与量度的,就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与经济利益、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与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就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 4、试述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与思想根源。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就是市场缺陷的存在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一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不就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就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第二、市场的惟利性、市场的惟利性就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就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市场调节就是一种事后调节 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三国家的能动反应 (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 (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与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就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与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3)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与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在自由经济时期,这些问题由企业自主安排,国家法律不予干涉。 5、试述企业法、公司法的法律属性。 6、试述宏观调控法在现代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答:㈠⑴定义:宏观调控法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与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就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2)宏观调控法产生与发展的必要性:①就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就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 ㈡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地位及作用:(1)调整对象:就是宏观调控关系,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与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特征:都属于经济关系范畴、都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关系。(3)宏观控制的地位:就是国家间接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就是高层次的经济法、市场经济愈发达的国家愈加重视宏观控制法,并使之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4)宏观控制法的作用:具体包括基本目标与具体目标、基本目标为: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具体目标为:经济增长, 物价稳定,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 ㈢宏观调控法就是经济法体系内容的构成。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就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与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与协作关系。①宏观调控关系就是政府在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财政税收管理,金融管理,产业政策管理,计划,社会分配,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等为宏观调控关系的主要内容、②政府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特定市场主体的组织及其行为实施规制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就就是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主要有: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因处理不完全竞争而形成的规制关系;因处理自然垄断而形成的规制关系;因处理信息偏在而形成的规制关系、(3)经济法调整的直接体现为国家意志的流转与协作关系,最终反映的就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具有同质与密不可分性、。⑷宏观调控法的实施就是经济法实施的内容。在宏观调控中,政府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投资,金融,税收,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等领域管理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她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㈣只有建立与完善宏观调控法,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使之正确地运用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控国民经济整体,实现产业,区域,阶层利益与发展的平衡,协调、通过引导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趋于理性,直接使国民经济整体效益得以最大限度实现、经济法才能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原则。 所以说,宏观调控法在现代经济法中具有核心地位。 7、试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潢,造成与她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定确定了该行为构成违法的三个要件: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就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判断商品就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就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就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就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与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3,对她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她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就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擅自使用完全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假冒行为较容易认定、 8、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与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⑴,一个国家制定与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就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与引入竞争就是国家颁布与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⑵,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与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就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她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与反对不正当竞争就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与发展都就是市场经济本能与内在的要求。

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理论探讨_包锡妹

东方论坛2003年第4期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理论探讨 包 锡 妹 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经济基础上说,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时期的产物,从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上看,是运用公法手段对私法世界的干预,对私法世界进行公法干预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从历史上看,经济法从产生到确立最直接的导火索是战争和经济危机。而经济法的全面发展则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社会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7110(2003)04-0108-07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何时?国内外法学界的学者有不同的说法。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产生于古代社会。当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而制定、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也就形成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1]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而产生,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该种观点提出,经济法是阶级社会中最古老的法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时,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在奴隶制与封建制社会,它是包括在 诸法合体 的法律之中,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同其他法律同时并存,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的地位突出出来,逐步形成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法。[2]国外有学者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他们认为,在19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垄断市场的倾向日渐显著,产生了各种市场弊端。因此,国家对自由市场干预的法,即经济法也就发展起来。近代的经济法虽然是从19世纪发展起来的,但国家对市场的介入法,在市民革命前就已经存在了。[3]日本的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金泽良雄在谈到德国产生经济法时,指出 经济法 一词在学术上开始使用时,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当时在德国,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时经济政策,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立法活动和法律现象。在战后,又开始出现了有关战时经济复兴的法令,以及在 魏玛宪法 体制下出现的社会化法和其他新的法律现象。受到这种法律现象的刺激而产生的就是 经济法 这一概括性的术语和概念。[4] 上述几种观点表述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不同时间。我认为判断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必须有一定的条件。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确定的法律调整模式,是由当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在原始社会或是国家产生以后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是不可能有独立的民法、经济法,因为当时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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