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各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汇总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川经信创服[2011]98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信创服〔2011〕98号)各市(州)经信委、扩权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将《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信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规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除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提振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提振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署办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振兴东北正文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提振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署办规〔2021〕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培育壮大规模以上工业经济,促进我区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一)为推动企业发展壮大,提升企业规模,设置新增规上企业奖励。
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且连续三年保持在规上统计范围内的,奖励30万元,分三期支付。
从首次入规次年起,当年奖励企业5万元,第二年奖励10万元,第三年奖励15万元。
二、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二)给予重点工业企业流贷贴息扶持。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当年实缴税金不低于200万元,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10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当年实付利息不少于20万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3%利率给予贴息(不足3%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上限不超过30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且同比下降,当年企业亏损,当年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当年企业采购原材料(含原料、初加工产品、半成品、零配件等)、燃料金额不少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5%,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10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当年实际付息不少于50万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3%利率给予贴息(不足3%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上限不超过30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当年实缴税金不低于50万元,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500万元以上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当年实际付息不少于20万元的临规企业,按照3%利率给予贴息(不足3%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上限不超过30万元。
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小微企业免税政策2016年,小微企业有哪些关于免税的政策?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具体是指什么?一起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汇总解答1.什么是小微企业?答: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2.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填写零?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您点击确定后,减征额会自动生成,这时应纳税额就自动生成零。
3.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前期向税务局代开专用fa票,税款已经预缴了,销售方fa 票也已经认证了,无法退回,还可以申请退税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fa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a票)和普通fa 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fa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贵公司要收回全部fa票联次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否则无法申请退税。
4.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范围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政策扶持范围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
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
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云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8日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部署和《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总结了全省“十三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分析了“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提出“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思路和目标、发展重点和方向、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为全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指引,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依据。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环境一、“十三五”发展回顾“十三五”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以及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落实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政策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激发企业活力,推动全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一)经济规模和社会效益持续增长。
全省民营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总量突破352万户,其中企业70.2万家。
民营经济增加值跨越式发展,从2015年的6389.7亿元跃升至2020年的11411.3亿元,五年跨越5个千亿级台阶,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增速达到8.1%,高于全省GDP增速0.3个百分点。
民营经济社会效益持续提升,贡献了全省近50%的地区生产总值和税收、60%以上的进出口总额、70%以上的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就业、90%以上的企业户数。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苏财购〔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为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落实市委市政府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现予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6月23日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落实市委市政府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发展,助力建设创新集群,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范围本意见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细则
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3)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经青海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集群促进发展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集群培育认定工作。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本辖区内集群的培育、申报受理、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章培育要求第五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
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
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
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2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五章创新支持第六章市场开拓第七章服务措施第八章权益保护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严格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严格落实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吉财产业〔2017〕515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7〕515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经济局,公主岭市财政局、经济局,各县(市)财政局、经济局: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7年6月26日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和使用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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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 强 调 , 要 加 大 省 级 专 项 资 金 对 中 小 意
企 业 的 扶 持 力 度 , 加 快 担 保 体 系 建 设 , 推 进 创 投 引导 基 金 工作 。 适 当增 加 省 级 中 小科 技 型 企 业 、
债 券 担 保 业 务 的 信 用 担
省 现 代 服 务 业 发 展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规 模 , 加 大 与 国
善其 经 营发展 环境 。 业 内专 家指 出 ,贯彻 执 行
咕息 解 决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 九 条 ”到 位 , 国
还 须 要 金 融 、 财 税 等 相 关 部 门 制 订 细 则 , 以 便 于
资 难 问题 , 辽 宁 再 出 新 举 宁 省 政 府 了解 到 ,辽 宁 鼓 予 贴息 等 支持。 债 券 融 资 可 享 受 全 省 已 贴 息 支 持 。 各 级 财 政 部 兰 部 门 要 根 据 企 业 债 券 管 页 , 参 照 现 行 各 类 贴 息 度 围 和 申 请 程 序 , 对 企 业 誓 此 外 , 辽 宁 各 级 政 府 。 融资 的 扶 持 和 奖 励 政 策 ,
口 对 企 业 债 券 融 资 的 监 强
家 专 项 资 金 的 配 套 对 接 力 度 , 科 学 运 用 间 接 方
聚 焦
微 型 企 业 。 建 立 和 完 善 省 、 市 、 县 服 务 体 系 ,省 财 政 安 排 资 金 充 实 省 册 资 本 , 增 强 对 全 省 担 保 体 系 的 辐 此 外 ,江 苏 省 财 政 将 继 续 安 排 专 项 进 出 口信 用 保 险 的企 业 给 予 保 费 补 企 业 扩 大 出 口 业 务 规 模 , 降 低 进 出
《 见》 强 调 , 要 加 大 省 级 专 项 资 金 对 中 小 意
企 业 的 扶 持 力 度 , 加 快 担 保 体 系 建 设 ,推 进 创 投 引 导 基 金 工作 。 适 当增 ) 省 级 中小 科 技 型企 j n 业 、 省 现 代 服 务 业 发 展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规 模 ,加
浮 最 高不得 超过 3 O% , 并 不 得 与 企 业 存 款 挂 钩 ,
不 得 强 制 贷 款 企 业 购 买 理 财 、 保 险 、基 金 等 金 融 产 品 ,不得 强制符 合 贷款 条件 的企业 再到相 关担 保 机构办 理担 保 ,不得 变相 收取 企业 手续 费和承 诺 费 、 资 金 管 理 费 ,严 格 限 制 收 取 财 务 顾 问 费 、
增 速 ,增 量 不 低 于 上 年 同期 水 平 。 同 时 ,加 强 贷 款 监 管 和 资 金 链 风 险 排 查 , 确 保 贷 款 用 于 企 业 正 常生 产经 营。
目 扶 持 和 奖 励 。 辽 宁 还 等
用 担 保 机 构 为 企 业 发 行
级 财 政 部 门 和 中 小 企 业
咨 询 费 等 费 用 。 拓 宽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渠 道 ,逐 步 扩 大 中 小 企 业 集 合 票 据 、 集 合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发
行 规 模 , 并 鼓 励 担 保 机 构 介 入 发 行 工 作 。 推 动 小
险。
E 出 , 要 适 当 提 高 对 小 型 微 型 企 指 的 容 忍 度 ,并 加 快 发 展 小 额 贷 款 公 组 织 ,鼓 励 农 村 小 贷 公 司 、科 技 小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支 持 力 度 。 进 一 步
嘲
江 苏 落 实 “ 国 九 条 “ 出 台 1 条 政 策 扶 持 中 8
小 企 业 发 展
1 1月 3 日 , 江 苏 省 政 府 正 式 发 布
《 于 改 关
善 中 小 企 业 经 营环 境 的 政 策 意 见》 共 1 条 政 8
策 , 帮 助 中 小 企 业 特 别 是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解 决 当 前 融 资 难 、 税 费 负 担 偏 重 等 实 际 困 难 和 问 题 , 以 改
各地巾小芷业扶持政策汇总
管 , 不 断 完 善 偿 债 和 担 保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严 格 执 行 从 项 目审 核 、 债 券 发 行 、 资 金 使 用 到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的 全 过 程 管 理 , 防 止 资 金 挪 用 或 擅 自改 变 投
向等 事 件 发 生 。
型 企 业 税 收 扶 持 力 度 , 减 轻 生 产 经 负 担 ,提 高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增 值 税 和
。
强 贷 款 监 管 和 资 金 链 风 险 排 查 ,确 保 贷 款 用 于 企
业 正常生 产经 营。
对 中 小 出 口企 业 按 月 优 先 办 理 退
社 保 待 遇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社 保 基 金
款 、 再 贴 现 、 差 别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等 货 币 信 贷 政 策
工 具 , 支 持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特 别 是 小 金 融 机 构 增 加 对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信 贷 投 放 。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对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贷 款 的增 速 不 低 于 全 部 贷 款 平 均
操 作 应 用 。 而 江 苏 此 次 发 布 的 《 见》, 正 是 对 意
“ 九 条 ” 新 政 在 江 苏 的 落 实和 细 化 。 国
《 见》 指 出 , 要 加 强 对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信 意
贷 支 持 , 降低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成 本 企 业 加 快 手 持 商 业 票 据 流 转 ,腾 出部 分 信
贷 规 模 ,优 先 用 于 商 业 票 据 贴 现 和 应 收 账 款 保
理 。 通 过 政 府 引导 和 社 会 参 与 , 成 立 票 据 流 通 机
构 , 促 进 企 业 手 持 商 业 票 据 加 快 流 转 。 同 时 ,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