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调控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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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网络舆情监测与应对处置探析一以浙江省为例

国土资源网络舆情监测与应对处置探析一以浙江省为例

“舆”的含义是民众或者公众,“情”的含义是情绪或者意愿,在《辞源》中,把“舆情”解释为“民众的意愿”。

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舆情,反映了公众对某一公共事件所表达的认知、态度、情感和倾向性,具有虚拟化、快捷化、多元化、开放性、匿名性及互动性等特征。

随着网络舆论影响力的增强,网络舆情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了解社情民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窗口。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网络舆情监控体系建设,各级宣传主管部门以及主流新闻媒体等纷纷设立网络舆情监测机构,加强对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

国土资源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大量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属于人民群众关心的资源信息,一旦成为公众集中关注的话题,极易形成舆论共振甚至引发舆情,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

因此,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建立健全浙江省国土资源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引导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一、理性认识当前国土资源网络舆情形势(一)网络时代舆情的复杂性互联网是我们面临的“最大变量”,媒体传播格局变革深刻影响社会舆论。

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92.1%的网民使用QQ、微信等即时通讯,81.0%的网民使用搜索引擎。

依托移动互联信息分享和意见交流,互联网越来越成为社会舆论发源地和发酵平台。

互联网所具有的虚拟性、隐蔽性、匿名性,使网民表达意见变得十分便捷,也更为随意。

凭借互联网,网民不仅可以充分表达真实意愿与看法,能够宣泄情绪,甚至制造、传播不实信息,直至出现网络暴力。

如何正确应对网络舆情情事,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二)媒介技术发展极大增加网络舆情监测难度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飞速发展,既改变了媒介形态与信息传播手段,改变了人们接收信息的方式和习惯,也极大增加了网络舆情监测难度。

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新技术手段和新技术装置,让网络舆情的内容与形式,外延和内涵都发生了变化,导致新闻视觉化,不仅便于受众理解新闻,也使受众在轻松娱乐的氛围中接受信息。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29号)下发以来,各地按照要求和有关规定报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较好地推进了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加快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但是,从项目审查报批工作和实施情况来看,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规划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前期工作没有扎实到位、报批周期长环节多审批慢、项目征求农户意见不够充分、农户搬迁没有及时到位、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设置项目区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下山脱贫致富、农村环境整治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等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规模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任务,集中连片有序开展整村整片整治,科学设置项目区,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要编制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要优先选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撤并、改造的村庄和废弃工矿建设用地,作为综合整治项目的拆旧区。

不得将城乡建设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纳入复垦区。

要按照拆旧与建新相对应的原则设置建新区,建新区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建设用地复垦面积。

狠抓基础 开拓创新 提升统计监测水平 增强调控决策能力

狠抓基础 开拓创新 提升统计监测水平 增强调控决策能力

二、 当前工作 中存在 的问题 与困难
虽然我们在统计监 测方面取 得了一些成绩 ,但与当
前 国土资源管理 的新形 势、新要 求还 有较 大差距 ,还不
2 号 ),明确 了统 计监 测的 工作职 能 、岗位要 求和 目 9
标任务 ,进一步 完善 了 “ 逐级上报 ( 或直报 ),同级汇 交 ”的组织架构体 系和业务工作模式。二是建立健全 国
能完全适应 国土资源政策参 与宏观调 控和综合 监管的需
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主要表现如下 :

土资源统计监测报表制度 ,印发 了 《 浙江省 国土资源管 理 形 势 分 析统 计 监 测报 表 》 ( 土资 办 ( 0 1 9 浙 2 1 ]5
号 ),细化 了统计监测 的工作 内容 、职责分工和方法步
理 “ 、供 、用 、补 、查 ”统计信息和业务 系统 的关联 批 整合 与集 中展示 ,目前正在部署 开展省 、市 、县三级系
统测试。 ( ) 计分析 能力逐步增 强。一是 完善 国土资源 三 统
理 与调 控最重 要的基 础性 工作来 抓 ,确 立 了 “ 确监 准 测 、深度分析 、及时反应 、当好参谋” 的工作思路 ,提 出了推进 国土资源统计监测 “ 一表 、一库 、一平台”的
( ) 强 形 势 分 析 、 提 升 信 息 引 导 。 一 是 要 进 一 二 加
二是国土资源形势分析能力仍有提升空间。统计监
测信 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 和广 度总体 不够 ,统计 监测
形 势分析 主要 以事 后评述 形式体 现 ,加 之 ,受监测频
率 、数据质量 和统计滞后性等 因素影 响 ,当前 开展 的季 度形 势分析还难 以反 映当前 国土资源 管理 中出现 的新情 况 、新 问题 ,不 能对趋 势性 、苗头 性 问题 做 出及 时判 断 ,尤其 对国土资源运行趋 势和潜在风险 的科 学预 警预 测 尚有相 当大的困难 ,无法有效发挥信息 引导在 国土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182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182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省地勘局、省林业局,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3月19日全省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构建以数字化改革推动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的体制机制,现就加快推进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聚焦精准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精准支撑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履行两大目标,紧扣一体化、全方位、制度重塑、数字赋能和现代化五大关键,坚持“一码管一空间”理念,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串联全域全要素全生命周期国土空间治理的“核心码”,全面加强数据集成、流程再造、业务场景协同,迭代升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全方位、系统性推进方式流程、手段工具重构和体制机制、组织架构重塑,全力打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内外联通的自然资源数字化治理架构——“数字国土空间”,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行政管理部门高效履职、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强劲服务保障,助力推动全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努力打造“重要窗口”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二、主要任务围绕迭代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核心业务流程再造、多场景协同应用,以数字化重塑自然资源全域全要素治理“数字空间”,协同支撑全省数字化改革“152”工作体系,重点落实以下五大任务:——数据大归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批而未供土地情况专项调查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批而未供土地情况专项调查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批而未供土地情况专项调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11.11•【字号】浙土资明电[2005]83号•【施行日期】200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批而未供土地情况专项调查的紧急通知(浙土资明电〔2005〕8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5〕74号文件精神,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提高建设项目的供地率,根据吕祖善省长的批示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批而未供土地专项调查,并结合调查情况适时召开全省土地供应形势分析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地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彻底查明当前全省土地供应率偏低的原因,为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调查时间1、调查时点为2005年10月31日。

2、调查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

三、调查内容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内所有已批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及未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相关情况,具体内容包括:1、已批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情况(见附表一);2、已批准农转用并已落实具体建设项目,但尚未完成供地手续的土地面积及原因(见附表二)。

四、工作分工1、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次专项调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数据采集、原因分析与表格填写等;2、各市国土资源局在所辖县(市、区)专项调查汇总基础上,认真准备好本地2004年度、2005年1-10月份土地供应形势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土地供应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3、省厅负责全省调查数据的质量控制与汇总分析,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在此基础上召开全省土地供应形势分析会,参会人员、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五、相关要求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供地率不高将直接影响到本地区的投资稳定增长,以及能否完成本地区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浙土资办[2009]14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浙江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数字化成果(以下简称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工作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提交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第四条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数据管理机构和利用单位第五条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称数据主管部门,分为厅数据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数据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数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矿政部分)试运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10.09
【实施日期】2013.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矿政部分)试运
行的通知
厅开发处、储量处、地勘处、地环处:
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矿政部分)的软件开发工作已基本完成。

经厅领导同意,定于11月1日起进行试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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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4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4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2015年5月26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中央农办组织召开的加强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占优补优”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积极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水田。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补充耕地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占用耕地质量等级,占用水田必须补充同等数量的水田。

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医疗、城市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军事项目,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直接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允许采取“补改结合”方式,以补充耕地项目新增的旱地和“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增加的水田共同落实占水田补水田任务,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

建设项目占用可调整农用地的,应查清地类变更的历史情况,从水田变更为可调整农用地的,按水田认定,从其他地类变更为可调整农用地的,按旱地认定。

二、严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护论证工作,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占用耕地审查;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监管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13]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1.06
【实施日期】2013.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3〕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维护我省矿业权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和省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文件精神以及《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县两级矿业权价款评估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管职责分工
矿业权价款评估监管工作权限与矿业权审批权限相一致。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审
批出让矿业权而开展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分别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监管内容与方式
1.对开展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的矿业权评估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管。

不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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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调控监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1]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5.16
【实施日期】2011.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调控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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