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引言概述: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旨在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1.1 定期体检: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全面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
1.2 职业病筛查:对于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应进行职业病筛查,及早发现和预防职业病。
1.3 心理健康评估:从业人员的心理健康同样重要,应进行心理健康评估,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辅导。
二、档案管理制度2.1 建立健康档案:对每位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记录体检结果、职业病筛查结果等信息。
2.2 档案保密措施:确保健康档案的保密性,惟独授权人员才干查阅。
2.3 档案更新与维护:定期更新和维护健康档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健康检查制度的重要性3.1 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健康检查制度能及早发现和预防疾病,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3.2 提高工作效率:健康的从业人员更有精力和动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3 减少事故风险:通过健康检查,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
四、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4.1 提供依据:健康档案是判断从业人员是否适合从事特定工作的重要依据。
4.2 法律合规:档案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企业的合规性。
4.3 信息共享:健康档案的信息共享有助于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五、实施方法及注意事项5.1 制定明确的制度:企业应制定明确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管理体系。
5.2 培训与宣传:通过培训和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对健康检查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5.3 合作与监督:企业应与相关医疗机构合作,确保健康检查的质量和准确性,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结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健康档案和进行定期体检,可以及早发现和预防疾病,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事故风险。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一、引言 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 健康检查的对象: - 本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2. 健康检查的项目: - 一般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
- 内科检查:包括心肺听诊、腹部触诊等。
- 外科检查:包括皮肤、淋巴结、甲状腺、脊柱、四肢等。
- 眼科检查:包括视力、眼压、眼底等。
- 口腔科检查:包括口腔黏膜、牙齿、牙龈等。
- 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乙肝五项、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等。
- 其他检查: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可能需要进行胸部 X 线检查、心电图检查、B 超检查等。
3. 健康检查的时间: - 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应在入职前进行健康检查。
- 在职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 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 健康检查的组织实施: - 本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 健康检查应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 健康检查的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5. 健康检查的结果处理: - 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从业人员本人。
-对健康检查中发现的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适宜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其进行治疗或休息。
- 对健康检查中发现的患有其他疾病的人员,应建议其及时就医,并跟踪其治疗情况。
6. 健康检查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 本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
- 健康检查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检查报告、调离原工作岗位的记录等。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任何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如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或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每年,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如果从业人员出现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例如咳嗽、腹泻、发热等,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惯。
具体来说,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进行手部消毒。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不得吸烟。
以上规定必须得到负责人的签字和盖章确认。
一_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维护食品安全,确保从业人员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直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工作的从业人员。
三、健康管理要求1. 健康体检(1)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2)新入职从业人员须在入职前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3)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如出现疑似传染病症状,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配合进行健康检查。
2. 健康档案管理(1)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健康体检结果、传染病史、个人卫生习惯等信息。
(2)定期对健康档案进行整理、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3. 传染病防控(1)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报告单位,并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
(2)单位应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传染病防控意识。
4. 个人卫生管理(1)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
(2)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口罩等防护用品。
(3)从业人员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酒、进食,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打喷嚏、咳嗽。
5. 健康教育与培训(1)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个人卫生等方面的培训。
(2)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健康意识和业务水平。
四、监督检查1. 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3. 对违反本制度的从业人员,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另行规定。
幼儿园从业人员每日健康检查制度

幼儿园从业人员每日健康检查制度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教师、保育员、厨师、保安、保洁员等。
二、检查内容1. 体温检查:每日早晨上班前进行体温检查,体温正常(不超过37.3℃)方可进入幼儿园。
2. 健康状况询问:每日早晨上班前,从业人员应主动向负责人报告自己的健康状况,包括是否有发热、咳嗽、乏力、咽痛、腹泻等症状。
3. 手部卫生检查:每日早晨上班前,从业人员应进行手部卫生检查,确保手部清洁、无异味。
4. 着装检查:每日早晨上班前,从业人员应检查自己的着装是否符合幼儿园规定,包括服装、鞋帽等。
5. 精神状态检查:每日早晨上班前,负责人应对从业人员的精神状态进行观察,确保从业人员精神饱满、情绪稳定。
三、检查流程1. 每日早晨,幼儿园应设置专门的健康检查点,由专人负责进行体温检查和健康状况询问。
2. 从业人员在检查点排队等待检查,保持安全距离,不得拥挤。
3. 检查点应配备体温计、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资,确保从业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能够得到及时的防疫支持。
4. 检查点应设置明显标识,提醒从业人员遵守检查规定,确保检查秩序井然。
四、检查结果处理1. 体温正常且健康状况良好的从业人员,可正常进入幼儿园工作。
2. 体温超过37.3℃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进行隔离观察,并通知上级领导。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从业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就医治疗等。
3. 存在发热、咳嗽、乏力、咽痛、腹泻等症状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进行隔离观察,并通知上级领导。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从业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就医治疗等。
4. 手部卫生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进行洗手消毒,直至手部卫生达到要求。
5. 着装不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进行更换,确保着装符合幼儿园规定。
6. 精神状态不佳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进行沟通了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检查记录1. 每日健康检查负责人应做好检查记录,包括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
药品从业人员体检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确保药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传染病传播。
二、体检范围和对象1. 体检范围: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人、销售员、药剂师、药品检验员等。
2. 体检对象: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从业人员。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1. 体检项目:(1)内科:血压、心率、呼吸、心脏、肺部、腹部等。
(2)眼科:视力、色觉、眼底检查等。
(3)皮肤科:皮肤、毛发、指甲等检查。
(4)精神科:精神状态、心理素质等评估。
(5)肝功能:ALT、AST、TBIL、ALP等指标。
(6)肾功能:BUN、Cr、UA等指标。
(7)血脂:TC、LDL-C、HDL-C、TG等指标。
(8)血糖:空腹血糖、餐后血糖等指标。
(9)心电图:心电图检查。
(10)胸部X光片:胸部X光检查。
(11)大便常规:检查肠道致病菌。
(12)肝功能病毒学检查:HBsAg、HBeAg、抗-HBc、抗-HCV等指标。
2. 体检标准:(1)各项目检查结果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常值范围。
(2)无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等传染病。
(3)无精神疾病、心理素质异常。
四、体检程序1. 药品从业人员入职前,必须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2. 药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3. 体检过程中,发现疑似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按相关规定上报。
4. 体检合格者,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放健康证明。
五、责任与义务1.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体检制度,确保从业人员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2. 药品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体检工作,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确保体检结果准确。
3. 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停止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体检费用由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通过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档案,可以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和其他健康问题,为企业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同时也是保障从业人员权益的重要举措。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1. 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正式员工、暂时工和外包人员等。
2. 健康检查周期从业人员应按照以下周期进行健康检查:- 入职前:新员工入职前需进行全面的健康体检,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 定期检查:全体从业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普通为每年一次。
3. 健康检查项目健康检查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基本指标的测量。
- 五官检查:包括视力、听力等检查。
- 心理健康评估: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估从业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
- 职业病筛查:根据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进行相应的职业病筛查。
4. 健康检查结果处理根据健康检查结果,从业人员可以被分为以下几类:- 合格:身体状况正常,适合从事当前岗位工作。
- 暂时不适合:身体状况浮现暂时性问题,需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 不适合:身体状况无法满足当前岗位要求,需要调整工作岗位。
三、档案管理制度1. 健康档案建立每位从业人员应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检查记录、职业病筛查结果等内容。
2. 档案保密性健康档案应严格保密,惟独授权人员可以查阅和使用。
公司应建立相关的保密制度,保护从业人员的隐私权。
3. 档案保存期限健康档案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普通为从业人员离职后5年。
4. 档案查询和利用从业人员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健康档案,并可以向公司申请提供档案信息给相关单位,如医院、保险公司等。
四、制度执行和监督1. 制度执行责任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效果。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培训
一、培训背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我国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健康意识,现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进行培训。
二、培训目标1. 使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到健康检查的重要性,提高健康意识;2. 掌握健康检查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3.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要求;4. 增强从业人员对健康检查制度的执行力。
三、培训内容1. 健康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健康检查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预防疾病传播,确保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健康检查,可以及时发现、治疗疾病,降低疾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 健康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
3. 健康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一般检查: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2)内科检查:心脏、肺部、腹部等;(3)外科检查:甲状腺、乳腺、皮肤等;(4)妇科检查:已婚女性;(5)传染病检查:肝炎、结核、皮肤病等。
4. 健康检查的流程(1)从业人员入职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2)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3)从业人员如有不适,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配合单位安排检查;(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异常,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进行治疗。
5. 健康检查的注意事项(1)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健康检查,如实提供个人信息;(2)健康检查过程中,应注意个人隐私保护;(3)健康检查结果异常,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按单位要求进行治疗。
四、培训要求1.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2.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健康意识;3. 要严格执行健康检查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落到实处;4. 要加强对健康检查结果的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从业人员身心健康,防止疾病传播,确保食品安全和职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的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健康检查第五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如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暂停从事相关工作。
第七条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和职业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健康检查应在具备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找人替检行为。
第三章健康档案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健康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条健康档案应当保持完整、真实、准确,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四章健康教育培训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三条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参加健康教育培训,应视为正常出勤,计入工作时间和工资。
第五章卫生防护措施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卫生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得在工作岗位上嚼食、吸烟、饮酒,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餐饮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确保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
三、体检要求1. 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在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3.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体检内容包括: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传染病科等。
四、体检程序1. 餐饮服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安排和管理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
2. 体检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体检工作。
3. 餐饮服务单位应与体检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4. 餐饮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体检,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出具。
5. 体检单位应在体检结束后,将体检报告及健康证明送至餐饮服务单位。
五、健康证明管理1. 餐饮从业人员应随身携带或交由单位统一保存健康证明,以备查验。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确保其在有效期内。
3. 体检单位应建立餐饮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体检结果进行归档管理。
六、健康监测与健康管理1.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对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测。
2. 发现餐饮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隔离观察,并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3. 餐饮从业人员患病或出现疑似病症时,应主动向单位报告,并配合做好隔离观察、治疗等工作。
七、奖惩措施1. 餐饮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的,给予适当奖励。
2. 餐饮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或隐瞒病情上岗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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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
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检
查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
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
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
岗。
第二条 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
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
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四条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
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条 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
(1) 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
(2) 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销售食品。
(4) 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