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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8亿元逃债案

农行8亿元逃债案

辽宁葫芦岛一家企业缘何在半年内在农行贷款剧增,又全部转为不良随着最后一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股改提速,想要搭股改“便车”以将历史债务一笔勾销的企业也蜂拥而至。

在有“山海关外第一市”之称、距离北京仅三小时车程的辽宁省葫芦岛市,有一家成立之初就在为当地政府承建“市政形象工程”世纪大厦、可以在车水马龙的闹市区设加油站、即将建成当地首家五星级酒店、在葫芦岛“说话很好使”的民营企业集团――辽宁志达集团。

这家企业自诩的经营理念为“厚积薄发,有志必达”,其企业标识介乎于“志”与“杰”字之间,据称是师法毛泽东书法;而“志”字与其创始人赵宝杰名字中的“杰”有着“浑然天成”的联系:“有志者,事竟成”、“杰出者,必有志”!就是这家很有“志”气的民营企业,在今年三四月间,突然开始出现贷款逾期不还的状况,并一度引起破产传闻。

这家总资产11亿元的企业集团,绝大多数资产来自在农行葫芦岛分行的8.5亿元贷款,后者目前已全部转成不良贷款。

如果不是农行系统的交叉审计发现漏洞,并报请农行总行进行专项审计,这家企业很可能将顺利地搭乘股改“便车”,将过去的负债一笔勾销。

此后,葫芦岛农行的不良贷款率急遽攀升了近两成。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此“示范”作用下,当地很多民企都准备效而仿之,并开始进行资产转移。

一位在农行葫芦岛分行工作了十余年的资深人士坦承:“搞不好,我们在当地民企的几十亿元贷款不出几年功夫,都会变成不良贷款。

”在过去的银行股改中,这样的故事并不鲜见。

农行改革,是否会又一次踏入同一条河流?葫芦岛农行内部一位知情人士援引一份农行内部交叉审计材料的结论,称之为“一起银企勾结的逃债案”,并称有关当事人还在继续掩盖问题。

15人下岗清收早在2008年夏,农行葫芦岛分行因为志达集团破产逃债案发生人事地震的消息,即逐渐传播开来,整个葫芦岛分行上下被免达15人之多。

7月17日下午三四点钟,《财经》记者在葫芦岛农行分行办公大楼内部看到,该行正在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一系列人事任命,迎接新行长。

2015年连续涨停股票:5次以上统计_2015-06-09

2015年连续涨停股票:5次以上统计_2015-06-09

2015-06-04 2015-06-03 2015-04-23 2015-05-26 2015-05-22 2015-05-05 2015-01-20 2015-05-28 2015-04-03 2015-05-12 2015-02-09 2015-02-09 2015-05-04 2015-05-29 2015-05-05 2015-06-08 2015-06-01 2015-06-08 2015-06-02 2015-02-06 2015-04-30 2015-05-29 2015-02-05 2015-02-05 2015-02-06 2015-04-09 2015-04-13 2015-05-29 2015-02-06 2015-04-09 2015-05-04 2015-05-18 2015-02-05 2015-03-09 2015-03-10 2015-04-03 2015-05-27 2015-05-29 2015-04-23 2015-01-28 2015-03-05 2015-06-04 2015-05-21 2015-06-05 2015-05-28 2015-04-22 2015-06-04 2015-05-15 2015-05-27 2015-05-22 2015-01-15
连续涨停区间开始日期 2015-04-24 2015-03-25 2015-04-27 2015-04-27 2015-04-24 2015-04-23 2015-04-23 2015-04-27 2015-04-23 2015-04-23 2015-04-27 2015-04-23 2015-04-24 2015-04-27 2015-04-27 2015-04-27 2015-03-23 2015-04-29 2015-03-26 2015-05-13 2015-04-28 2015-04-28 2015-05-14 2015-05-07 2015-01-22 2015-04-23 2015-05-15 2015-05-18 2015-05-18 2015-05-18 2015-03-27 2015-03-26 2015-02-25 2015-05-07 2015-05-14 2015-05-14 2015-05-11 2015-05-12 2015-05-19 2015-05-19 2015-05-08 2015-05-08 2015-05-20 2015-05-18 2015-05-06 2015-05-04 2015-05-18 2015-05-06 2015-05-11 2015-01-30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2015年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2015年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2015年企业债券直
接投资人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中债字[2015]16号
【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5.02.27
【实施日期】2015.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2015年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名单的通知
(中债字[2015]16号)
各市场成员:
为落实《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中的直接投资人制度,根据《关于2015年直接投资人申请事宜的通知》,我公司收到“2014年末AA+级(含)以上”及“AA级(含)以下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各前30名投资人提交的《直接投资人申请函》39份。

直接投资人可参与企业债券投标和申购,并对中标和获配额度承担缴款责任,资格有效期为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2月29日。

“2015年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名单”(见附件)经报发改委财金司备案,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名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27日
附件
2015年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名单。

往来款项清理报告

往来款项清理报告

往来款项清理报告篇一:关于往来账款清理(一)关于往来账款清理对于以前年度形成的往来款项,学院按照款项性质进行了梳理。

截止2021年末,仍有下列事项尚待清理:1、应收账款中借给校办产业以及煤气公司的款项170.55万元已多年挂账,仍待清理。

2、部分属于支出性质的款项(如余俊华借支变电设备款60.00万元等),因为缺乏相关报账单据而无法于支出中列支。

3、4、无需支付的应付及暂存款仍尚待清理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代管款项仍需进一步清理。

学院代管款项核算较多,其中学生代办费包括代管学生教材费等,学生代办费中部分是正常的代收代付款项,部分属于不需要支付的结余,学院已对其中的部分挂账金额进行了清理,但仍需要学院进一步清理结转。

5、学院财务处账套与后勤集团往来余额存在差异,尚待核对。

篇二:会计基础管理-往来款项清理典型经验往来款项清理典型经验[摘要]本文首先提出了往来款项管理的目标描述,介绍了昌邑公司在往来款项清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办法,提出了继续改进和提升的措施。

昌邑公司深入开展往来款项清理工作,为持续提升财务集约化管理水平,深化、细化往来款项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奠定坚实的财务基础。

一、管理目标描述 1.管理理念或策略;随着公司财务管理精益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往来款项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待在现有基础上实现新的突破,必须建立规范、高效的财务往来款项管理体系,进一步摸清家底、加强往来管理、夯实财务基础工作,将往来清理工作深入化、细致化。

2.管理范围和目标;贯彻、执行国网、省集团公司有关债权债务的制度、办法等,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相关的制度、规定。

不定期采用电话核对或函证形式与挂账方核实往来款项余额。

对往来款项的账龄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余额大,挂账时间长的款项。

建立长期挂账往来款项备案备查制度,建立“三年以上长期挂账往来款项备查簿”,逐笔列示长期挂账款项详细情况。

同时,以此为基础对各经办部室进行业绩考核,确保不再产生新的三年以上长期挂账款项,将往来款项管理工作常态化。

鞍山市发改委关于2015年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情况的报告

鞍山市发改委关于2015年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情况的报告

鞍山市发改委关于2015年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5.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鞍山市发改委关于2015年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情况的报告省发改委:按照国家、省发改委关于做好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611号、辽发改财金〔2015〕176号)要求,我委对辖内企业债券发行人2015年本息兑付资金准备情况进行了逐一落实,同时请市财政局出具了存量企业债券列入政府债务的说明。

现将详细情况汇报如下:一、存量企业债券基本情况截至目前,我市现有发债企业四户,即鞍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城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海城市金财土地房屋投资有限公司和鞍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发行企业债券6只,累计发行总额87亿元,即“10鞍山城投债”20亿元、“12鞍山城投债”20亿元、“13鞍山城投债”20亿元,“11海城债”8亿元、“13海城金财债”10亿元和“13鞍山高新债”9亿元。

二、本息兑付资金准备情况2015年我市存量企业债券需要还本付息资金10.32亿元(本金4亿元,利息6.32亿元),其中,“12鞍山城投债”已完成了首期20%本息5.65亿元的兑付,年内尚需兑付利息4.67亿元。

经与发行人逐一落实,2015年我市企业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均已准备完毕,不存在违约和延迟支付风险。

具体情况见下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0鞍山城投债”发行期限10年,第五年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行权日期为2015年5月6日。

鞍山城投公司已于3月23日发布行权公告,申请期限为2015.03.23——2015.03.27。

该公司已与中信建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回售转售协议,中信建投已足额备付了兑付资金。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在年初进行政府性债务甄别过程中,我市存量企业债券已全部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工作有了明确的政府财力保障。

周丁丁与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丁丁与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丁丁与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55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冰贾建中龚甜【审理法官】徐冰贾建中龚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丁丁;沈强【当事人】周丁丁沈强【当事人-个人】周丁丁沈强【代理律师/律所】高圣杰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周锋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马辉银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圣杰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周锋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马辉银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圣杰周锋马辉银【代理律所】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周丁丁【被告】沈强【本院观点】周丁丁主张其与沈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周丁丁需就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本证反证证明力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丁丁主张其与沈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周丁丁需就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周丁丁提供了其账户向沈强账户转账的记录,但不同的法律关系及原因均可能发生资金流转,故仅凭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系借款关系。

周丁丁称其与沈强商谈借款并达成借款合意的时间系在2016年8月1日,但周丁丁提供的转账记录中有数笔发生在2016年8月1日之前;周丁丁一审中称沈强向其借款系因沈强在上海开办的公司需要过桥资金,但短短数月时间,周丁丁向沈强转账的次数达二十余笔,与过桥资金的特征明显不相符。

相反,沈强称其与周丁丁均是通过吴苑进行理财,其银行账户用于资金归集,该主张与其和吴苑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符。

吴苑与沈强的聊天内容反映沈强均是根据吴苑的指示操作转款,其中包含与周丁丁相关的款项。

东明元创化工有限公司与李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东明元创化工有限公司与李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16【案件字号】(2022)沪01民终59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朝炜潘俊秀范德鸿【审理法官】韩朝炜潘俊秀范德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明元创化工有限公司;李远【当事人】东明元创化工有限公司李远【当事人-个人】李远【当事人-公司】东明元创化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羿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孔谦上海信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羿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孔谦上海信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羿珺孔谦【代理律所】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上海信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东明元创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李远【本院观点】李远提交的《借款协议》虽系复印件,但从元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向李远付款的事实分析,可以采信借款协议,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远提交的《借款协议》虽系复印件,但从元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向李远付款的事实分析,可以采信借款协议,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关系。

李远在一审中提交的微信截图显示,李远和元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17年12月12日就还本付息达成了合意;元创公司虽否认微信截图,但其在2017年12月12日之后的付款情况基本符合双方达成的合意,故应采信微信截图。

李远提交的《借款协议》、微信截图、短信截图和转账记录互相印证,形成了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元创公司拖欠利息的事实。

综上,原判正确,应当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新鹏、韩凤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新鹏、韩凤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3【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76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莎莎【审理法官】李莎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新鹏;韩凤海【当事人】刘新鹏韩凤海【当事人-个人】刘新鹏韩凤海【代理律师/律所】苑珂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周单媛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田英莲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张秋雨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苑珂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周单媛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田英莲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张秋雨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苑珂周单媛田英莲张秋雨【代理律所】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新鹏【被告】韩凤海【本院观点】韩凤海对证据1平安集团快乐平安APP中韩凤海任职信息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证据2,刘沛并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其出具的证言的真实性,故对此不予采信;韩凤海对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6月10日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证据3,韩凤海对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5月28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证据4,韩凤海对微信聊天及比对结果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证据5,韩凤海对2019年7月28日至2021年2月微信聊天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刘新鹏与韩凤海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其一,涉案借款事宜系由韩。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韩凤海辩称,韩凤海与刘新鹏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

浙江省2015年度造价员从业登记合格人员名单


浙江省2015年度造价员从业登记合格人员名单(义乌)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姓名 傅丰萍 蒋航 王聪翀 王艳敏 吴丽华 傅韩君 何佩婷 严卫静 罗一兰 楼立栋 吕珊萍 陈峥强 蒋星星 钱春梅 颜笑笑 鲍宇进 胡征征 章红健 朱赛赛 叶杭宾 于英瑛 陈滨林 黄国平 杜京霏 楼巧敏 赵玉玲 王爱平 楼瑞达 厉军锋 王津 虞佳晶 张永华 余晨虹 杨凯 舒磊 施春良 朱文斌 傅柳青 胡军梅 何加辉 陈伟勇 陈俊杰 万志健 叶竹林 刘扬 证号 浙150G31002 浙150G31003 浙150G31005 浙150G31006 浙150G31007 浙150G31008 浙150G31009 浙150G31010 浙150G31014 浙150G31015 浙150G31017 浙150G31018 浙150G31020 浙150G31021 浙150G31022 浙150G31023 浙150G31026 浙150G31027 浙150G31030 浙150G31031 浙150G31034 浙150G31036 浙150G31038 浙150G31040 浙060G30432 浙060G30456 浙060G31273 浙090G30078 浙090G30089 浙100G31008 浙100G31009 浙100G31086 浙110G30136 浙110G31011 浙120G30332 浙120G31010 浙120G31026 浙120G31039 浙120G31059 浙130G30010 浙130G31006 浙130G31012 浙130G31013 浙130G31020 浙130G31026 专业 市政 安装 建筑 市政 安装 市政 安装 园林 建筑 安装 建筑 安装 园林 市政 建筑 建筑 安装 市政 建筑 建筑 建筑 市政 市政 园林 园林(增项) 园林(增项) 安装(增项) 安装(增项) 市政(增项) 园林(增项) 园林(增项) 园林(增项) 园林(增项) 市政(增项) 园林(增项) 安装(增项) 园林(增项) 园林(增项) 安装(增项) 园林(增项) 市政(增项) 市政(增项) 市政(增项) 园林(增项) 园林(增项) 从业单位 义乌市财政项目预算稽核中心 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义乌市审计局 义乌市浩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义乌新纪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义乌天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义乌新纪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齐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浙江弘达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义乌市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义乌市众恒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浙江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浙江至诚工程咨询责任有限公司 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浙江泰宇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浙江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金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义乌国信勘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至诚工程咨询责任有限公司 义乌新纪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金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浙江至诚工程咨询责任有限公司 浙江至诚工程咨询责任有限公司 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义乌市华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 50

李新宏与边伟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李新宏与边伟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08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卫清潘春霞寻增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新宏;边伟毅;董继康【当事人】李新宏边伟毅董继康【当事人-个人】李新宏边伟毅董继康【代理律师/律所】桂明昊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张春芳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李庆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桂明昊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张春芳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李庆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桂明昊张春芳李庆【代理律所】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新宏【被告】边伟毅;董继康【权责关键词】附条件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董继康在收到边伟毅分别于2015年5月15日以及2015年6月11日转入的共计10,000,000元后,将该10,000,000元部分转入了其个人其他账户,部分取现,部分转给了案外人童某、朱某、孙某、姚某等的个人账户,部分转入了浙江A有限公司的账户,部分转入了湖州B有限公司的账户。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一年按照365天计算。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边伟毅有无在保证期间向李新宏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李新宏的保证责任应否免除?二、李新宏于2019年5月代董继康偿还15万元借款本金的行为应否视为履行保证责任?三、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是否属于保证担保范围?四、边伟毅是否存在放弃股权担保,从而使得保证人李新宏可在放弃担保物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边伟毅、董继康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董继康因资金困难向边伟毅借款,李新宏作为保证人为董继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借款补充合同》,该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当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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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0寸琉璃册x2 8寸卡罗册x1 5寸杂志册x1 10寸水晶x3 12寸出片裱膜x1
60x160出片x1
1.3 10寸琉璃册x2 8x8琉璃册x1 5寸杂志册x2 10寸水晶x2 50x65cm出片x1
60x160出片x1
1.8 6x6卡罗册x1
1.12 出片裱膜—5寸35张 7寸15张 10寸2张
1.13 出片淋膜—7寸4张 8寸4张 10寸2张 12寸2张
1.18 8x8琉璃册x2 8寸琉璃册x1 10寸水晶x2
1.23 8x8琉璃册x2 12寸琉璃册x1 10寸水晶x1
1.25 10寸琉璃册x1
1.29 8x8琉璃册x2 12寸琉璃册x1 7寸杂志册x1 10寸水晶x2

合计: 12寸琉璃册x2
10寸琉璃册x5
8x8琉璃册x7
8寸琉璃册x1
8寸卡罗册x1
7寸杂志册x1
6x6卡罗册x1
5寸杂志册x3
10寸水晶x10
出片裱膜12寸x1 10寸x2 7寸x15 5寸x35
出片淋膜 60x160x2 12寸x2 10寸x2 8寸x4 7寸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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