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制度
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投诉查处规定为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我所良好的职业信誉,确保律师代理案件或项目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机构成立投诉处理小组,组长为温波主任,副组长为葛承律师,成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负责对当事人直接的或由律师协会转来的投诉进行处理。
二、处理程序1、对来仿的投诉人,由前台询问事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接待,到所会议室,听取投诉内容,做好记录;对电话、信函投诉,认真记录。
所有投诉都要及时向组长副组长报告。
2、通知承办律师,由承办律师向投诉人或对投诉事项进行解释或澄清。
必要时请所主任参加。
3、在听取双方意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投诉处理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
需上报意见的及时上报。
三、明确责任投诉处理小组成员负责接待投诉人或接受投诉,调查事实,沟通协调,解决处理。
承办律师负责解释答复,直至问题解决。
四、及时沟通受理投诉时,根据具体情况与投诉人商定时间表,反馈意见,沟通情况,使投诉人充分了解我所的诚信度、责任感和原则性。
五、注意事项1、要重视投诉,不拖延推诿,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尊重投诉人,不应冷淡,听取投诉要耐心,不要训斥投诉人或简单打发走。
3、要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坚决制止大声吵闹。
对无理取闹、恶意投诉、打骚扰电话的,要坚持原则,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做到反映迅速,处置果断,依法办事。
4、对确有违纪行为的,要实事求是,依照本所制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处理。
5、对律师协会要求进行的调查,一周内书面报告结果。
律师投诉案件评查制度范本

律师投诉案件评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服务质量,规范律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投诉案件评查制度(以下简称评查制度),是指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调查、评查、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评查制度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对律师投诉案件的处理依法进行。
第四条设立律师投诉案件评查机构,负责律师投诉案件的接收、登记、调查、评查、处理等工作。
二、投诉案件的接收与登记第五条律师投诉案件评查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待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保障投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投诉人可以向律师投诉案件评查机构书面投诉,也可以口头投诉。
律师投诉案件评查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投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予以登记。
第七条律师投诉案件评查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投诉案件的调查与评查第八条律师投诉案件评查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投诉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投诉事项的性质,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
第九条律师投诉案件评查机构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被投诉律师提供相关资料,被投诉律师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律师投诉案件评查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投诉案件进行评查,评查内容包括:(一)被投诉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二)被投诉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三)被投诉律师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律师投诉案件评查机构应当根据评查结果,对被投诉律师的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
四、投诉案件的处理与反馈第十二条律师投诉案件评查机构应当将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律师投诉案件评查机构应当将被投诉律师的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被投诉律师,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律师投诉案件评查机构应当对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及时改进工作,提高投诉案件处理质量。
律师投诉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律师投诉管理制度范本范文律师投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形象,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投诉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设立注册律师事务所及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备的律师投诉管理制度,明确投诉受理、处理流程,确保律师投诉的及时、公正、有效处理。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投诉受理部门,明确受理投诉的方式和时间。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回复投诉人,告知投诉受理流程和处理时限。
第六条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核,对涉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证据。
第七条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取证的结果,并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八条受理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若发现投诉涉及的律师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管理层。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层对于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律师,应当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销执业许可等处罚。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投诉的处理,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四章投诉的申诉和监督第十一条投诉人对律师事务所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案件材料。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对被投诉律师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和律师事务所内部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律师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受理、处理投诉,或者故意隐瞒或掩盖被投诉律师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后,应当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或撤销执业许可等处罚。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模版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明确收益分配和费用承担,结合事务所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____会计法》、事务所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目标。
通过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保护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明确案源分配、收益分配、费用分摊的规则和方法,为事务所的持久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第二条本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收入无论支票、汇票或现金均须缴纳到事务所,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
第三条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账户,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事务所留存银行的财务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
第四条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第五条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
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事务所主任和分管合伙人。
合伙人如有疑问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第七条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年度是指每年的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第二章税务第九条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因不开____导致的个人和事务所税收罚款以及协调关系产生的费用由不开____者承担。
第十条考虑到事务所增值税、运营成本的需要,事务所统一按照开票金额留成____%,所得税由律师另行自理。
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稽查要求,如有不足,全体律师按照开票金额比例补足。
第十一条事务所不限制领函,但须进行登记,原则上要求开具____。
当事人投诉处理制度

湖南潇湘事务所当事人投诉处理制度
为认真做好律师被投诉的工作,提高本所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必须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认真负责地对待被投诉事件,无论是当面口头或书面投诉,都不得隐瞒、拒绝,并应及时报告主任知悉,防止事态扩大。
二、律师被投诉的管理程序如下:
1.书面投诉的(含上级转来),统一交由内勤登记受理,及时报告主任并通知被投诉人;
2.口头投诉的,由接待人员做好记录,投诉人签名,统一交由内勤登记受理,并及报告主任。
三、投诉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所里组织专人对投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听取被投诉人申辩,核实有关证据,对证据不足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
四、律师被投诉的答覆程序如下:
1.对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投诉,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覆投诉人并同时报省律师协会、省司法厅。
2.对事实复杂、比较重大的投诉,应当在受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覆投诉人,同时报省律师协会、省司法厅。
3.对缺乏足够证据的投诉而投诉人又无法补充相关证据的,通
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4.被投诉的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如该案件尚未处理完毕,在委托人未解除委托前,仍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5.对重大投诉,须由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律师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答覆投诉人。
五、所里每季对被投诉情况进行一次清理。
对尚未处理的投诉尽快处理。
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投诉查处行为,促进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所及其律师(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律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规定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投诉查处应坚持以预防为主、有诉必接,注重化解矛盾和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本所成立投诉受理查处部门,负责接待、调查和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投诉人一般应提交投诉书、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凭证、投诉人身份证明等书面资料和相应证据材料。
投诉人口头投诉的,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填写《投诉接待登记表》,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和住址、投诉内容等,妥善保管投诉材料,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第八条投诉受理查处部门应对投诉案件进行初查,及时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被投诉律师应在接到投诉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自查报告或申辩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初查工作一般应在接到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经初查认为被投诉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对该投诉进行立案。
在初查期间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或经初查后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没有证据支持或者是不合理投诉,可对该投诉不予立案,但应做好投诉人的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知初查的投诉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初查工作,并将初查报告及时提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第三章调查第十一条本所对投诉立案后,应当进行调查,认真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意见,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做好调查记录。
第十二条被投诉律师应当积极配合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应就投诉事项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2篇)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一)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____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1)____%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2)____%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3)____%为____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4)____%为医疗基金;(5)____%为业务培训基金;(6)____%为储备基金;(7)____%为主任基金;二、财务管理权限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
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
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____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2)工资、提成、奖金;(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
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第1页共9页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范本 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律师助理,承担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____批准,并由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 (二)年龄不超过____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容貌端正,无不良嗜好; (四)因业务特点(如银行按揭、档案录入)等需聘用律师助理,经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批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办理如下程序: (一)拟聘人员应详细填写本所《律师助理登记表》; 第2页共9页
(二)拟聘人员提供本人____、学历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三)拟聘人员非本市户口的,事务所可以要求或由聘用律师提供深户担保; (四)拟聘人员应提供本所指定医院体检单; (五)上述文件齐备后,由本所主管合伙人____批准并办理入职登记。 第五条 律师助理办理入职登记时,应当与本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聘用合同应当____年签订一次。 第六条 律师助理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应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聘用律师应当向本所财务室签署财务授权书,由本所统一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本所应按上述原则制定统一的律师助理薪资制度,授权管委会制订颁布后执行。 第七条 本所律师不得私自聘用人员为其助理,不得擅自为未经事务所审批的人员印制律师助理名片,不得擅自允许、默认、纵容他人以本所律师助理名义对外活动。否则,事务所管委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规第3页共9页
者警告、罚款等处罚,聘用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给本所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所律师助理可以以助理的名义协助律师工作,但不得独立办案,不得单独对外办理律师业务,律师助理不能在名片上印制律师字样。律师助理违反本条规定,事务所管委会有权直接解聘。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助理提供必要的办公位置,以及电脑等办公用品,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 第十条 聘用律师应当鼓励律师助理参加律协或本所主办的业务学习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一条 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律师助理参加全国统一____,对考试成绩优异者,事务所授权管委会制订统一的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律师助理须在本所卡座办公,聘用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使用聘用律师的办公场地,需由事务所统一安排,须有独立办公桌,且不影响办公室正常使用功能。律师助理的卡位使用费按本所统一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律师助理在外驻点办公的,需经本所批准。 第十三条 第4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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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投诉查处制度
为规范本所执业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与本所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委托人以及与委托法律事
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本所及本所律师投诉的,适用本办法。
委托人和利害关系当事人,统称为“投诉人”。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有关机关、部门受理的投
诉,要求本所查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所办理投诉事宜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注重调解;
(二)有诉即应、及时受理、尽快解决、案结事了;
(三)客观、公正,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
(五)维护本所集体声誉,被投诉律师必须无条件执行本所处
理决定;
(六)对被投诉律师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四条 本所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箱,指定投诉受理人专门受
理投诉事宜,并将投诉的详细材料报送主管投诉的负责人。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
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六条 本所投诉受理人应当制作接待投诉记录,填写投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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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表,妥善保管书面证据材料,并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
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章 协商和调解
第七条 本所接受投诉人的口头投诉和书面投诉后,应及时与
被投诉的律师联系,经被投诉律师同意,被投诉律师与投诉人可就
相关投诉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解决的投诉,本所不再留存投诉档案。
第八条 被投诉律师不同意协商或投诉人不愿与被投诉律师协
商的,由本所主管投诉的负责人组织调解。
第九条 经调解解决的投诉,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投诉人和
本所签署。
对调解不成的投诉,本所应及时立案处理。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条 已立案处理的投诉,由本所主管负责人负责处理;必
要时,由所主任决定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立案处理的投诉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投诉人提供书面投诉材料或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对投
诉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据;
(3)被投诉的律师提供书面的申辩理由;
(4)调取被投诉案件的律师办案卷宗;
(5)根据案件情况,收集相应证据;
(6) 承办人或调查组根据所收集的相关证据制作投诉处理的
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并提请所主任提交律师会议讨论决定;
(7)律师会议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8) 将律师会议的处理决定告之投诉人,并征求其意见。
第十二条 本所立案处理的投诉,应在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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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投诉人对本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告之直接向
本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投诉。
投诉人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投诉的,被投诉的律师
应积极配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投诉处理机关的调查。
第十四条 经查证被投诉律师确有违规行为,经律师会议研究,
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被投诉律师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二)向投诉人退还收取的服务费;
(三)向投诉人赔偿损失;
(四)对被投诉律师口头批评或所内通报批评;
(五)对被投诉律师暂缓年度考核;
(六)对被投诉律师解除聘用合同或除名;
(七)将被投诉律师移送市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涉及对投诉人退费、赔偿的,由本所先行向投诉人支付;然后,
再从被投诉律师创收中扣取或向其追偿。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期间、被投诉律师履行处理决定义务完毕
前及本所决定对被投诉律师暂缓年度考核期间,不为被投诉律师办
理转所手续。
第十六条 因当事人投诉造成本所利益损失的,由被投诉律师
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被投诉律师对本所律师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向主任申请复核一次,但必须执行律师会议已经作出的处
理决定。
第五章 投诉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本所立案处理的投诉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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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重大投诉,或律师管理
部门批转本所处理的投诉,应报本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
会备案。
第二十条 对本所决定移送处理的案件,应当在处理意见生效
后三日内,将本所处理意见及案件材料移送本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
或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投诉,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本所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所主任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