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

合集下载

马鞍山市政府36号令马鞍山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马鞍山市政府36号令马鞍山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马鞍山市政府36号令《马鞍山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2006年7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的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容管理委员(以下简称市市容委)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筑垃圾管理所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一)居民小区由所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二)马濮路的城市规划区内路段、园桥路、葛羊路光明桥至东环路立交桥段由向山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采佳路、马向路、东环路、花山路(矿山公司至佳山窑厂交叉口处)、向丹路、葛羊路东环路立交桥以东路段以及省道105线、205国道市区内路段由市公路局负责。

(四)马钢厂区及所属的居民小区由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责。

(五)其他路段和地区由市建筑垃圾管理所负责。

房地产、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市容委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委设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受纳处置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

建筑工地上的建筑垃圾(不含渣土)、由市建筑垃圾管理所统筹安排清运。

第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申请建筑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建筑垃圾管理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预交建筑垃圾垃圾处置费。

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市市容委应会同相关单位在现有居民小区内适当位置设立建筑垃圾集散点,新建居民小区建筑垃圾集散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居民小区建筑垃圾应袋装存放,由所在在社区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清运至建筑垃圾集散点,市建筑垃圾管理所负责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现将《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拆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铺设或修缮供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地下管网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环节的处置管理均在本规定范围执行。

第三条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北海市环卫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交通、规划、房产、市政、园林、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市建委及环卫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北海市环卫处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方面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2、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3、审核各类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堆放、回填计划,依法核发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和办理发放有关证件。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7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7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1、现场固体垃圾应依据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实行分类集中堆放。

分类标识,挂以指示牌。

钢筋废料、铁丝铁钉、纸张等生产生活垃圾送废品回收站回收2、落地灰等含砂较高的垃圾应及时过筛回用;无法再用的垃圾在指定地点堆放,及时外运。

(垃圾必须倒在批准的垃圾堆场,具有准倒证手续齐全)楼层内建筑垃圾,可以利用施工电梯及手推车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

由项目部定专职保清员、卫生员清扫。

3、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应设有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并有消防应急安全防范措施。

由项目部专人管理。

4、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后,按照不同种类,分别堆放,由项目部统一处理或二次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分类后,其中一部分灰渣、砼块、碎砖等无污染物可回填或挖坑深埋;不可回填的一般废物可委托当地渣土或环卫部门外运,集中处理。

5、项目部环境安全员定期对工地内垃圾堆放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__安置小区项目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二)建筑,垃圾的堆放位置必须符合平面设计的要求。

建筑垃圾应设专门的堆放点。

建筑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完全分离。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外运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管理指定地点倾倒。

裕华公司第十项目部工地文明用语请您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多谢指导请您提出宝贵意见再见裕华公司西钢项目部职工守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___领导。

立志西安裕华,建一溜企业,创名牌产品。

遵纪守法,敬业爱岗,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顾大局、识大体、先公后私、先人后己。

爱护公物,不损坏企业财产和工地设施。

穿戴整齐干净,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请假。

八、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助人为乐公益活动。

大门口安全标语进入施工现场请配戴安全帽请走安全通道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110报警电话119火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当心车辆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应推行现代化管理,科学、文明、经济、合理地实施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精选5篇)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精选5篇)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精选5篇)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力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行动所制定的计划类文书。

那么应当如何制定方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篇11、编制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3《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4《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5《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6《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7《郑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8《郑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10《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1.11《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1.12《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1.1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1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1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16《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17《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1.18设计文件及图纸。

2、工程概况2.1项目概况2.2.编制目的近年,随着社会和谐发展,人的环境意识、政府的环境标准逐步提高。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郑州市市民的身体健康,郑州市政府大力开展扬尘治理整治工作。

项目部积极响应政府工作,严格执行6个100%,即施工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为有效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及建筑垃圾污染,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方案。

加强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垃圾运输,确保公司建筑垃圾得到及时处理,杜绝建筑垃圾乱倒现象。

3、建筑垃圾定义及分类3.1建筑垃圾定义指公司建(构)筑物新建、扩建、改造、拆除、装饰装璜、修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以及管道施工、保温、设备安装、电缆敷设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本(4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本(4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有效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建筑垃圾的产出、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方式和管理、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等。

第四条所有从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第五条建筑垃圾分类是指将建筑垃圾根据其性质、成分和处理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

第六条本单位内的建筑垃圾应按照以下几类进行分类:(一)混合垃圾:指建筑废料、装修垃圾、公共设施拆除垃圾等混合在一起的垃圾。

(二)沙土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沙土、泥浆等垃圾。

(三)石材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石材、砖瓦等垃圾。

(四)木材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木材、木板等垃圾。

(五)钢材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钢材、钢筋等垃圾。

(六)玻璃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玻璃、镜子等垃圾。

(七)塑料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塑料、塑胶制品等垃圾。

(八)电器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电器设备、线路等垃圾。

第七条建筑垃圾分类方式包括手工分类和机械分类,具体操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第八条建筑垃圾分类后的垃圾应进行垃圾袋装,明确标示分类及数量。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第九条建筑垃圾收集是指将分类后的建筑垃圾进行收集、暂存,并且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

第十条本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建筑垃圾收集点,点位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建筑垃圾产生的需求。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收集点应配备相应设备,包括收集容器、传送带、垃圾车等。

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收集点应每日进行定期清理和消毒,保证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收集车辆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有相应的运输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必须使用密封的垃圾袋包装,确保垃圾不外露,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是指将收集点上收集的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建筑垃圾存放和处置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存放和处置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存放和处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垃圾的分类: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建筑垃圾可以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

其中,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可以按材料的化学成分进一步分为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和混合类。

2. 建筑垃圾的存放:建筑垃圾应倾倒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核定的处置场地,不得乱倾乱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处置场。

施工现场应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包括建筑垃圾具体分类,分时段、分部位、分种类收集存放要求,各单位各区域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台账管理要求等。

3. 建筑垃圾的处置:建筑垃圾清运许可的使用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需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4. 建筑垃圾的排放控制: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进出口的路面应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5.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与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别收集,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

建筑垃圾存放和处置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理流程,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例文(三篇)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例文(三篇)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例文引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垃圾产生量也不断增加。

建筑垃圾的高度密集和具有复杂成分的特点,给垃圾处理和资源回收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高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建筑垃圾通常包括土石方垃圾、混凝土垃圾、砖瓦陶瓷垃圾、沥青混合料垃圾、木材垃圾、石料垃圾、钢筋垃圾等。

根据建筑垃圾的特点,我们可以制定出以下的分类处理方案:1.土石方垃圾和砖瓦陶瓷垃圾可以进行再利用,比如用于填埋回填或用于修建道路基础等,以减少资源浪费。

2.混凝土垃圾可以进行再生利用,通过破碎、筛分等方法,将其转变为再生骨料,用于制作再生混凝土材料。

3.沥青混合料垃圾可以进行再生利用,通过重新加热和混合,将其作为道路基材使用。

4.木材垃圾可以进行材料回收和能源回收,一部分可用于制作木质板材,另一部分可以通过生物质发电等方式转化为能源。

5.石料垃圾和钢筋垃圾可以进行再生利用,通过加工处理可用于再生骨料的生产。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是解决垃圾处理难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我们可以在处理建筑垃圾的同时,回收利用其中的有用资源,从而达到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目的。

1.回收再利用土石方垃圾中的石灰石和石料等资源,用于建筑材料的生产。

2.回收再利用混凝土垃圾中的再生骨料,用于再生混凝土材料的制作。

3.回收再利用砖瓦陶瓷垃圾中的陶瓷和砖石等资源,用于建筑材料的生产。

4.回收再利用沥青混合料垃圾中的再生沥青,用于道路修复和建设。

5.回收再利用木材垃圾中的木屑、木片和木质板材等资源,用于家具加工和木质建材制作。

6.回收再利用钢筋垃圾中的废钢筋,进行冶炼再生,用于新钢筋的生产。

三、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为了实现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需要建设一批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这些设施应具备处理能力强、工艺科学、环保节能和经济效益高的特点。

1.建设土石方垃圾处理场,可以采取渣土填埋(配套使用液体封闭处理设施)和石块回填的方式,将土石方垃圾安全环保地处理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X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2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

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二)运输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398)的规定,并安装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转弯信号、语音提示装置;(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运输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运输单位的招投标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确定运输单位)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第九条(消纳场所设置要求)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平衡。

消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十条(消纳场所管理)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受纳其他物料;(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消纳场所的核实)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场所,以及可以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其他场所,有关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消纳场所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后启用。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前款规定的消纳场所,对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况进行监管,受纳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第十二条(招标、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第十三条(运输费和处置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费和处置费,并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处置费专用帐户。

建设单位未将运输费和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运输、处置费用的其他情况)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消纳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签订消纳处置合同,明确受纳处置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协商确定处置费。

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消纳场所的,应当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并根据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运输费。

建设单位委托运输单位选择消纳场所的,由建设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明确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根据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运输费和处置费。

第十五条(处置申报)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处置合同、消纳处置合同、运输合同。

前款第(一)项规定提交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排放地点、种类、数量、消纳场所等事项;建设单位未能确定消纳场所的,应当提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申请。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审核。

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消纳场所申请,应当根据统筹安排原则指定消纳场所。

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消纳场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

第十六条(报监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违反规定而未尽监督义务的施工工地,不得参加本市文明施工工地的评选。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处置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车船运输规范)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船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消纳场所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

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船舶应当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

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第十九条(中转码头要求)转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码头应当取得码头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电子信息装置和防污设施,并向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消纳结算要求)运输单位启运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单位将具体启运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并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量、排放时间、承运车船号牌、运输线路、消纳场所等事项,分别告知消纳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消纳场所管理单位。

运输单位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运输单位可凭该结算凭证向消纳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运输费和处置费,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天内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支付。

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往其他省市进行消纳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或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按照规定消纳后,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信息系统,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船、驾驶员、消纳场所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已有处罚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运输单位的一般处罚)对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