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二、坚持规划引领(一)村庄分类和布局。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景名胜区规划)。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济源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同市国土等部门测量坐标系统相兼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环境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和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委托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第41条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的规定。
一、在乡、村庄集体土地上的有关建设工程,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设置这项规划许可制度,一是有利于保证有关的建设工程能够依据法定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二是有利于为土地管理部门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三是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确认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是否符合相关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核定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交通、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从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出发,本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若确需占用农用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则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欢迎来到CN⼈才⽹,下⾯是⼩编为⼤家整理收集的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希望对⼤家有帮助!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第⼀章总则 第⼀条【⽴法⽬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条【适⽤范围】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条⽂注释 受《城乡规划法》调整和规范的⾏为主要分为两类:⼀是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实践中,制定城乡规划包括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批准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都要受本法调整。
实施城乡规划包含了两个层次:⾸先是各级⼈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的安排,组织落实城乡规划提出的各项建设要求,实施城市建设活动;其次是建设单位⾃⼰组织进⾏建设活动,有关的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这些建设活动进⾏管理,包括实施⾏政许可、⾏政处罚等。
⼆是在规划区内进⾏建设活动。
这⼀类⾏为主要是针对建设单位。
任何主体,⽆论是单位或者个⼈,在规划区内进⾏建设活动,都受到城乡规划法调整。
城乡规划并不是⼀个覆盖全国所有城市和乡村的规划。
城乡规划是⼀个规划体系的统称,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由此可见,城乡规划是⼀个多层次的体系,这⾥的多层次既包括不同⾏政层级下的各级规划,也包括属于同⼀⾏政层级下的不同层次的规划。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豫建村镇[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豫建村镇〔2008〕23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商丘市小城镇发展办公室,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建委(规划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从2008年开始,用3年时间有效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有效进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村镇规划工作(一)抓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1.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任务2008年47个扩权县完成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县根据实际情况加快编制步伐,以引导区域村镇合理布局、科学发展;2009年完成50个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全部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2.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要依据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技术细则》(试行)通知(豫建村镇〔2007〕14号)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已批准实施的上位规划。
并与涉及到的城镇、村庄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相协调。
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预测县域村镇发展趋势,构建县域村镇体系布局;确定空间管制策略,划分县域空间管制区域;制定重点城镇和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区域资源共享;确定中心村、基层村布点,合理预测发展规模;制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与重点,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一)立法背景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城市规划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一法一条例”设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原法将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割裂了城乡的有机联系,不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城乡统筹的需要;二是原法明确的城乡规划功能主要是作为城乡建设的依据,没有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在立法上加以规制,造成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规划在保护环境、资源、文化遗产以及保证社会公平公正方面的功能作用被抑制,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渠道不畅通;三是原法对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和城镇布局的优化未作规定,从而出现区域性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和城镇体系布局的不当;四是原法对规划“刚性”的制度设计不足,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不够,如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修改的条件、程序未作规定,对未依法编制规划、随意修改规划甚至无视规划进行建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作相应规定,保障城乡规划全面正确实施的法律手段不足,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应有维护。
为解决这些问题,2000年8月,原建设部启动了《城乡规划法》起草工作,在总结《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起草《城乡规划法》。
该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卫辉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

卫辉市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文本卫辉市人民政府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8.07目录附表目录 (4)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4)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7)第四章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9)第一节区域协同发展 (9)第二节市域城乡统筹 (10)第三节市域产业发展规划 (17)第四节市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1)第五节市域空间管制 (24)第六节市域公共服务体系 (26)第七节市域综合交通 (29)第八节市域历史文化保护 (30)第九节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32)第十节市域公用设施规划 (34)第十一节市域综合防灾减灾 (38)第五章城市规划区统筹规划 (41)第六章中心城区规划 (48)第一节空间布局 (48)第二节居住用地 (51)第三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52)第四节工业和仓储用地 (57)第五节综合交通 (58)第六节绿地系统和水系 (64)第七节历史文化保护 (67)第八节城市双修与旧城更新 (72)第九节总体城市设计 (75)第十节市政公用工程 (79)第十一节综合防灾 (85)第十二节环境保护 (87)第十三节地下空间 (89)第十四节建设用地控制 (90)第七章近期建设规划和远景发展设想 (93)第八章规划实施 (98)第九章附则 (100)附表目录附表 1城乡规划指标体系一览表 (101)附表 2规划城镇等级结构一览表(2035年) (102)附表 3规划城镇规模结构一览表(2035年) (102)附表 4市域中心村分布一览表 (102)附表 5市域城乡用地汇总表 (103)附表 6市域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03)附表 7城市规划区用地汇总表 (105)附表 8城市规划区村庄建设引导表 (105)附表 9中心城区城乡用地汇总表 (106)附表 10中心城区用地平衡表 (107)附表 11中心城区居住片区一览表 (108)附表 12医疗机构规划一览表 (108)附表 13中心城区中小学校规划一览表 (109)附表 14中心城区养老院规划一览表 (109)附表 15中心城区公路客运站规划一览表 (110)附表 16中心城区高速出入口规划一览表 (110)附表 17中心城区规划道路一览表 (110)附表 18中心城区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览表 (112)附表 19中心城区社会停车场规划一览表 (113)附表 20中心城区公交综合场站规划一览表 (113)附表 21中心城区市级公园规划一览表 (114)附表 22中心城区河道规划一览表 (114)附表 23近期棚改项目一览表 (115)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背景与编制目的为贯彻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年)》等战略和规划,衔接郑济高铁、107国道改线等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区域重大工程,促进卫辉市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特编制《卫辉市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豫13行终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应哲尹乐敬刘旭东【审理法官】尹应哲尹乐敬刘旭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当事人】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逯政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逯政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逯政阳【代理律所】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主体适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主体适格。
二、被上诉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对上诉人进行询问,并告知其听证权利,上诉人认可存在的违法行为并提交该工程造价预算表。
被上诉人依照造价公司对该工程造价的5%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三、本案中项目的建设单位是上诉人,相关职能部门对案涉土地调整同意由用地单位直接向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上诉人也以本公司名义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并获批复。
上诉人认为案涉土地系与他人置换得来,应当由该宗地原使用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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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承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科学预测城乡发展,统筹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相衔接。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确定城市、镇、村庄的功能定位,注重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坚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充分发挥城镇对农村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乡生产要素流动,实现城乡相互促进和发展。
第十一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跨省辖市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区域内产业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布局,资源、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布局,县域空间管制,镇、乡、村庄空间布局,人口用地规模控制,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郑州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其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未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中,省辖市的区所属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辖市的区所属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不隶属于乡、镇的村庄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产业发展、公益事业等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省辖市的区所属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并将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空间设计、景观设计和建筑艺术,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提高城镇规划建设水平。
第二十四条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二十五条郑州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机关的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编制城乡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会举行三十日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听证会的代表应有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参加。
其中,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区的建设应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生活用地和产业用地,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三十二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坚持集约用地,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乡、村庄规划建设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十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