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的规定
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2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商业贿赂是一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为了遏制商业贿赂的现象,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制定了反商业贿赂的范本。
本文将介绍一个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制度目标和原则该反商业贿赂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原则包括公正、透明、严肃执法等。
二、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他们与外国商业机构的交往。
其中,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商品、技术合作、投资等各类商业行为。
三、贿赂罪行定义本制度明确了商业贿赂的罪行定义,包括行贿、受贿以及其他与商业贿赂相关的违法行为。
其中,行贿指的是向他人提供财物、服务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受贿指的是以职务、地位等为由,接受他人财物、服务或其他利益,并利用职权或地位提供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四、禁止行为的明确规定本制度明确规定了禁止的行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向公职人员、商业伙伴、代理商或其他关联人员行贿;2. 禁止接受来自上述人员的贿赂;3. 禁止提供虚假的商业资料或虚报商业交易以获取商业利益;4. 禁止操纵市场价格、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等不正当手段获利。
五、制度的设立和运作本制度明确了制度的设立和运作机构,包括建立反商业贿赂监管机构、设定专门的检查执法部门等。
同时,本制度还明确了相关机构的权力、职责和执法程序,包括对涉嫌贿赂的调查、审理和处罚等。
六、违法处罚措施本制度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处罚予以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被判有罪的行贿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罚款、有期徒刑等惩罚;2. 被认定为受贿者的公职人员应受到纪律处分,包括警告、降职、撤职等;3. 向外国商业机构行贿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经济制裁。
七、举报和保护措施本制度重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商业贿赂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严重。
为了规范商业活动,防范商业贿赂,各国不断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反贪污反腐败的重要文件,该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抵制和打击国际腐败活动,实现世界新秩序的构建。
其中第十项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二、《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是一项由经合组织领导制定的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不得向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行贿,也不得接受来自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的财物、礼品、返点、服务等。
该公约已被70多个国家签署并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反贿赂反腐败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标准和处理方式。
四、《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外国腐败实践法》是指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的简称,目的是防止美国公司在海外行贿。
该法规定,美国企业不得向海外公职人员行贿,否则将面临司法追究。
五、《英国反贿赂法》《英国反贿赂法》规定,企业不能为获得商业利益行贿,对行贿企业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冻结资产和判刑等。
该法给企业提供了自我检查的标准和方法,鼓励企业在接受商业应酬或礼品时自控自律。
六、《奥地利反贪污法》《奥地利反贪污法》是欧洲反贪污法律中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公共或私人组织中的腐败行为的惩罚措施,限制了商业交易的贿赂现象。
七、《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打击海关和商业贿赂行为。
该计划提供了国际合作平台,并建立了国际反贿赂联盟。
总之,对商业贿赂的禁止是国家反贪污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和制裁越来越严厉,企业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建立规范的商业道德意识。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汇编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汇编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与他人进行非法、不道德的交易行为,给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带来极大的损失和影响。
为了防范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企业需要制定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个包括左右的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汇编:一、制度背景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遵循企业的合规法律要求,防范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企业的商业诚信和声誉。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外部供应商和代理商,所有部门和业务活动,用户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营销、财务、人力资源等。
三、定义1. 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与他人进行非法、不道德的交易行为。
2. 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向客户、供应商、业务伙伴、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现金、礼品、服务、旅行、住宿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3. 反商业贿赂是指企业制定一系列措施,以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范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四、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1. 责任和义务1.1 企业将制定一套完整和有效的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并要求所有员工、代理商和供应商严格遵守。
1.2 所有员工、代理商和供应商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遵守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和企业行为规范。
2. 预防商业贿赂2.1 企业命令并确保向员工、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人员发布防范商业贿赂的规定,并培训他们关于反贿赂的知识。
2.2 制定公开的政策,规定什么样的礼品和款待是可以接受的。
2.3 制定公开的政策,规定在与客户、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交往中不得提出任何提供、诱惑或接受商业贿赂的行为和请求。
2.4 在商业交往中,员工不得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隐瞒或虚构真相。
3. 监督商业交往3.1 企业应确保所有商业交往都遵守本制度和法律法规要求。
3.2 企业应确保所有商业交往记录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3.3 企业应对所有商业交往进行适当的审核,并对存在问题的交往实施适当的惩罚措施。
3.4 企业应对商业交往进行定期的审计,以评估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针对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使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而使用财物或者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与实物,包含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者以报销各类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类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使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含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能够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务必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者其他单位同意折扣的,务必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含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与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与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与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一、工厂领导层1、工厂领导层包括工厂总经理及其它工厂领导班子成员;2、工厂领导层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用以指导日常生产经营活动;3、工厂领导层应根据本工厂实际制定和完善反商业贿赂的长效工作机制,从制度上确保工厂经营合法、公道、正派;4、工厂机构设定、职位设定、人员设定等,职责划分要明确、合理,符合企业经营需要实际,更要有助于反商业贿赂的管理,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层层落实;5、工厂领导层自己要模范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自我发现问题,勇于主动纠正,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积极配合查处;6、工厂领导层负有本工厂反商业贿赂责任,一旦出现商业贿赂问题,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责任总经理(法人代表)承担由工厂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7、工厂领导层加强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工厂员工违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自查、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工厂制度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8、工厂领导层在决策、制度及工厂运行中要在自觉抵制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商业贿赂行为,并及时反映和举报来自社会各方面进行商业贿赂的人和事。
9、原材料供应商与工厂直接业务管理部门有直接关联的,工厂领导层应加强管理,从管人管事等方面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
10、工厂领导层应每年对制定实施反商业贿赂的情况,在检查考评基础上发现不足,并找出漏洞,进一步完善。
二、采购、销售人员1、原材料、辅料检验部门及采购人员在原材料、辅料采购和检验收货过程中,不得有行贿、索贿和受贿的行为。
2、原材料、辅料使用部门、工厂采购部应每年定期组织采购、仓务、来料检验人员开展反商业贿赂专题警示教育,学习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政策法规,结合反商业贿赂典型案例讨论,增强抵御不良思想、不良行为的能力。
3、采购、销售人员的各种采购和销售行为必须依法开展。
不得与供应商或被销售对象相互串通,损害工厂的合法权益;4、在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正当竞争。
反商业贿赂制度(四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1、领导层:领导班子全体成员;2、领导班子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用以指导各项工作;3、领导班子应根据本镇实际制定和完善反商业贿赂的长效工作机制,从制度上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公道、正派;4、镇机构设定、职位设定、人员设定等,职责划分要明确、合理,符合镇实际需要,更要有助于反商业贿赂的管理,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层层落实;5、镇领导自己要模范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自我发现问题,勇于主动纠正,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积极配合查处;6、领导负有本镇反商业贿赂责任,一旦出现商业贿赂问题,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责任,党委书记、镇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7、镇领导加强各部门的动态监管,对职工违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自查、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制度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8、领导层在决策、制度及各项工作运行中要在自觉抵制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商业贿赂行为,并及时反映和举报来自社会各方面进行商业贿赂的人和事。
9、镇领导层应每年对制定实施反商业贿赂的情况,在检查考评基础上发现不足,并找出漏洞,进一步完善。
购进、销售资金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购进、销售资金的管理。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设立单独的银行帐户,并做好相应的帐目管理。
三、每年终要对购进、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四、应定期追踪购进、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把关,保证资金的合法使用,不得用于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用途。
五、不得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占用购进、销售资金行贿或转变成其它利益的形式向采购方进行贿赂。
六、不得利用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销售资金违法私设小金库,偷税漏税或用于贿赂。
七、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销售资金的收支必须经财务人员审核,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使用。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刑法相关规定 (1)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 (4)司法解释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 (7)(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1)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 (14)地方司法文件 (1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 (15)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20)基本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 (21)部门规章 (2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22)(第60号)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 (25)(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 (25)《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01.08 ) (26)(工商公字[2008]7号) (26)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 (27)部门规章 (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 (27)(银条法[1994]26号) (2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8.01.01 )第十一条 (29)《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12.14)第十五条 (30)行业规定 (31)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 (31)(中证协发[2006]88号) (3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2008.04.21)第二十八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01.20)第十一条 (34)一.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贿赂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影响交易结果,向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业贿赂举报、查处、防范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一)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财物、回扣、手续费等不正当利益;(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教育等不正当利益;(三)以降低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提供免费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变相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四)采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误导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使其获得不正当利益;(五)通过行贿、受贿等方式,影响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决策,使其选择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商业贿赂:(一)合法的佣金、折扣、优惠等价格策略;(二)企业内部合法的奖励、激励措施;(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商业贿赂查处第九条各级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商业贿赂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二)查阅、复制、封存相关资料;(三)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查封;(四)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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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NF-RZB-024
制定日期:2018-09-05
制发部门:人力资源 审核批准: 更改日期:
反商业贿赂的规定
一、 目的
为扎实推进商业活动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
信,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强化
制度监督,推进制度反腐,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岗位人员
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
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应商等)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抵
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
象,制定本规定。
二、 范围
1、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设施工程、业务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质量监
督等所有的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规定。
2、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在本规定管制范围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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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理程序
1、 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个人向公司
签订《防止贿赂承诺书》。
2、公司审计部作为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2)依法行使审计监察的职责;
(3)加强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
(4)贯彻落实《防止贿赂承诺书》,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 标本兼治,
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
(5)负责对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3、承诺人/公司应遵循以下责任:
(1)严格履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
(2)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3)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监管部门(审计部)的管理;
(4)若违反承诺,服从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4、 在开展治理贿赂工作中,公司审计部与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
(1)人力资源部在招聘相关责任人员时, 必须告知本规定,并让其签署《防止贿赂
承诺书》。
(2)所有与客户、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签订合同(协议)的人员(必须是已与
公司人力资源部签署了《防止贿赂承诺书》),在合同、协议签订前有义务告知其公
司相关反商业贿赂制度,在合同、协议签订时,必须同时让其签署《防止贿赂承诺书》;
5、开展反贿赂/反腐败活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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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2)设立预防商业贿赂意见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3)在落实反贿赂/反腐败的过程中,由公司管理部门到其它部门进行明查暗访,及时
了解预防商 业贿赂的苗头,研究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的对策和措施;
(4)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腐败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在教育、制度、监督等
有效预防方面 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
6、 及时处理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在开展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中,对
发现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应当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公司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并将其执行《防止贿赂承诺书》的情
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8、公司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履行重要
位人员《防止贿赂承诺书》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9、对公司重要岗位的人员违反本程序的,应当根据违反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10、对与本公司经济活动往来的公司人员违反《防止贿赂承诺书》的,坚决取消其供应
商、服务商资格,构成商业贿赂(行贿)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公司鼓励员工及有业务来往的公司检举揭发腐败行为。
检举的受理、调查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部门、公司名
称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
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检举材料不得随意对外借阅。
12、公司将根据《防止贿赂承诺书》及本规定,严惩在经济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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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业务往来单位。
13、 受贿人员,一经查实,收缴非法所得,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态度
恶劣者, 开除或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