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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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员工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异地工作人员的管理,促进公司内部文化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和传播,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运作及队伍建设的增强,支持当地人员的培养,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分公司的所有异地工作人员。

3. 名词解释

外派人员:在集团工作,因工作需要,由集团正式派遣,前往原工作所在地以外及非家庭所在地开展工作,且人事关系仍然在原工作单位的高级管理者及以上人员。

外调人员:在集团工作,因工作需要,由集团正式调整至原工作所在地以外及非家庭所在地开展工作,且人事关系也调入现工作地的员工。

4. 异地工作人员资格及审核

4.1. 符合以下条件和情况的,可属于异地工作人员

4.1.1.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统一安排人员到异地工作。

4.1.2. 待聘岗位在当地招聘困难,有必要从公司其他地区派遣人员,且派出和派入部门负责人都认为派遣员工在当地不可或缺。

4.1.3. 部门确认对公司业务和员工个人发展有益处,安排员工到不同地区轮岗,并要明确轮岗后员工岗位目标,轮岗时间在三个月

以上(含)。

4.2. 审核

4.2.1. 以上情况均需人力资源中心审核,且所有外派人员派遣前半年考核成绩须达到优良及以上。

5. 外派工作类型

5.1. 长期外派:外派期限为半年以上(含)。

5.2. 短期外派:外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含)、半年以内。

5.3. 一个月以内的异地工作,可以按长期出差的方式操作。

6. 外调人员管理

6.1. 外调人员安置费

根据外调人员与调入公司的薪酬水平差异,酌情发放安置费:用于支付搬家费用和置办家庭用品(家具、电器及生活用品)。标准为:职级相当于集团的中级管理者及以上为10000元;中级管理者以下员工为5000元,以费用报销形式体现。

6.2. 外调人员管理

外调人员是由调入异地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薪酬福利、五险一金、奖金均由调入公司支付,绩效考核与现场管理由调入公司负责。

7. 外派人员管理

7.1. 外派人员的派遣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办理,薪酬福利、五险一金、奖金仍由集团支付,绩效考核由集团与外派所属公司共同负责。所占权重分别为60%:40%。

7.2. 外派人员的现场管理由外派所属公司负责。

8. 外派期间待遇

8.1. 住房

8.1.1. 外派人员在外派7天之内的临时住宿可按照公司出差住宿标准执行,费用由外派所属公开发中心承担。

8.1.2. 外派超过7天后,可由外派所属公司统一提供住房,除租金与物管费以外,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8.1.3. 外派人员根据地区与职级可享受公司统一提供的住房:

8.1.4 住房标准如下:

8.2 外派津贴

外派人员根据地区与职级可享受外派津贴:

8.2.1 地区划分

A类地区:北京、上海、天津

B类地区:省会城市(含江西赣州)

C类地区:非省会城市

8.2.2职级划分

8.2.3上述外派津贴与工资合并发放。

8.3 探亲

8.3.1外派的员工自派出日起,每季度可享受三天的探亲假期,不可积累,跨年度无效,不能与法定节假日连休。

8.3.2外派的员工自派出日起,每季度可报销本人或直系亲属共计一人次的探亲路费,外派人员有子女者,每季度可增加报销一次子女探亲路费,只限子女本人使用,过期作废。

8.3.3探亲路费的标准按集团出差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

9. 外派期间管理

9.1.1. 员工外派工作期间,由集团与派入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具体考核方案按所在公司的规定执行。

9.1.2. 外派人员的外派工作地是其常驻办公地点,其出差、借款和报销手续同当地员工一致,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10. 外派结束

10.1.1. 外派人员结束外派返回原工作地后,人力资源中心将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结束外派人员的安置工作,公司内部空缺岗位,优先考虑同等岗位的结束外派人员。

11. 本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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