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一)
人格权法——精选推荐

第二编人格权法第七章人格权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理解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掌握人格权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人格权的权能。
【教学重点及难点】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权的权能。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2学时。
第一节人格权的概述一、人格权的概念(一)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律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题的固有权利人格权是绝对权首先人格权无需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就能取得,并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一旦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依法享有这种固有的人格权.人格权的固有属性还表现在,他于民事主体存在共始终,自然人,法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只要还爱社会上存在,就具有人格权,既不能因某种事实而丧失,也不能基于某种原因被剥夺。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人格权专属于民事主体享有,具有专属性。
一方面,人格权是有民事主体专属享有,非为其他组织所享有。
另一方面,人格权是不能转让或抛弃的权利,法律旨在确认和维护这种权利,而不能剥夺,尤其是对一般人格权。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1)人格权如果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就会沦为泛泛的口号;(2)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3)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法还需要法律加以确定。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课题的民事权利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但并不排除包含于这种人格利益中的物质利益因素.当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损害时,自然人为医治创伤,处理丧葬所造成的损失;在肖像权名称权等人格权在客观上可能转化成的物质利益,以及所有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而威权里恢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一)人格权的主体人格权的主体,就是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五编 第二章 人格权

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保护人的价值和权利中的作用。具体 而言,一般人格权具有下述功能:
(一)解释功能
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成为对 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决定了各项具体人格权的 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区分界限。正因为如此,一般人格 权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具有解释的功能。
2. 身体权的内容
(1)身体完整维护权 完整的身体是自然人生命延续的基础,也是其正常生活的基础。因此,自 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任何人不得侵犯这种完整性。 (2)身体组织及器官的支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和伦理的情况下,自然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组织和器官, 如捐献血液、骨髓、角膜等。但这种支配是有限制的,自然人不能对其身体组织 或器官进行有偿转让。此外,对于自然人的身体组成部分,只有自己可以支配, 其他任何人无权予以支配。
2.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权 (2)肖像使用权 (3)肖像利益维护权
二、名誉权和隐私权
(一)名誉权
1. 名誉权的含义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具有下列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3)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有一定的联系。 2. 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利益支配权 (3)名誉维护权
2. 名称权的内容
(1)名称设定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 (5)名称利益维护权
(三)肖像权
1. 肖像权的含义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肖像权具有下列特征: (1)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 (3)肖像权还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
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1

❖(3)在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中,被利用的或者被许可使用的不是姓名权、名 称权、肖像权等人格权,而是作为这些人格权客体的姓名、名称、肖像等 人 格要素。这种许可使用既不会导致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的转让,也 不意 味着权利人放弃这些人格要素上的精神利益。
❖本条是对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规定,即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规定。 ❖(1)我国法通过一元化模式保护人格权主体对人格要素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
,没有创设所谓的公开权或商品化权。 ❖(2)本条所谓的许可使用是指许可商业化利用,不包含社会交往中的正常使用
,如姓名本来就是识别和区分特定自然人的而在社会交往中使用的,否则就没有 价值。
❖3、第991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
❖这是对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宣示,同时,也明确了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具有 排他效力的规定。
❖4、第992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对人格权专属性的规定。财产权原则都具有可转让性,可以通过法律行为如
买卖合同等加以转让,也可以因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而转让(如因继承 而取得被继承人的债权与物权)。
❖(三)人格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989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这是对人格权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首先,人格权编调整的“人格权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
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而产生的关系。 ❖其次,人格权编调整的人格权关系分为因人格权享有而产生的关系以及因人
❖民法典规定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属于民事权利,是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
❖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与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存在明显的区别。宪法规定公民 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其主要功能是为了抵御包括国家对自然人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害,且无论该侵害时通过何种方式实施的(立法、行 政和司法)。
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其实现

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其实现关键词: 人格尊严,人格权,人格权法,基本权利内容提要: 人格尊严意味着,人作为法律主体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
进入21世纪后,人格尊严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已经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人格尊严必须通过人格权制度具体化并转化为一项民事权利后,方能获得民法的保护。
任何人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害人将依据民法获得救济。
在我国,要更好地维护人格尊严,未来的民法典中就应当将人格权法作为独立的一编加以规定。
目次一、人格尊严的历史演进二、人格尊严转化为民法上的人格权的必要性三、人格尊严应当直接转化为一般人格权四、人格尊严构成了具体人格权体系的内在价值五、强化人格尊严的保护应当使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六、结语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法律主体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
人在社会中生存,不仅要维持生命,而且要有尊严地生活。
故此,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是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工作环境、地位、声望、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要素,对自己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是人的社会地位的组成部分。
人格尊严是受到哲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关注的概念。
[1]在民法中,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基石。
现代人格权法的构建应当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中心而展开。
一、人格尊严的历史演进“尊严”一词来源于拉丁文(dignitas),意指尊贵、威严。
[2]在古代社会,“各类非法学学科的思想者就已经开始探索人格尊严这一概念,以及其对市民社会的效力和影响”。
[3]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曾提出着名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
这个时期希腊学者关于人的价值、地位和尊严的观念,几乎包含了现代人格尊严的一切思想,但是,学术界仍普遍认为,古希腊思想中一直缺乏“人格尊严”的概念。
[4]到了古罗马时代,人格尊严(dignitas)则与个人的地位和身份紧密相连,它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自然人,而只是为少数人(如执政官等)所享有。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总论课后重点答案

1.简述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简述民法性质:a.民法是私法b.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c.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d.民法是权利法e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3.简述民法调整对象:a.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b.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c.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4.民法渊源(了解):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民法的渊源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裁判和行为规则方面。
包括: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5.简述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概念: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平等原则意义;a.集中体现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点,表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b.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c.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d.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平等原则内容:a.人格的平等b.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c.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d.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
(2)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也称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和地位:a.该原则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基本地位b.该原则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要c.该原则表现了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a.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b.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c 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加强人格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独立、完整、尊严的人格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格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已有一定规定,但面对新形势下的挑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二、我国现行人格权法律规定概述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民法层面:我国《民法典》第109条至第115条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 刑法层面:我国《刑法》第246条至第250条规定了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犯罪行为,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对人格权的保护也作出了一定规定。
三、加强人格权法律规定的必要性1. 社会发展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人格权的保护需求日益增长。
加强人格权法律规定,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2. 科技进步挑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等问题日益突出,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3. 人格权保护现状不足:当前,我国人格权保护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如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四、加强人格权法律规定的具体措施1. 完善人格权法律体系(1)修订《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使其更加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制定专门的人格权保护法,对人格权的基本原则、权利范围、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2. 明确人格权权利范围(1)明确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权利的范围,为公民提供更加清晰的权利保护依据。
(2)针对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如网络名誉侵权、个人信息泄露等,扩大人格权保护范围。
论人格权的基础

保 护几 乎 人 人 耳 熟 能 详 的今 天 , 我 们 却 不 得 不 承认 , 在 文 艺 复 兴 和 启 蒙 运 动 等 历 史 洪 流 冲 击 后 制 定 的近 代 民 法 典 , 对“ 人格权 ” 的保 护 却 近
( 二) 近代民法“ 人格权” 保护缺失原 因的分析
近代 民法 上 对 “ 人格 权” 保护 的上述态 度 ,
绝 不 能简 单 地 解 释 为 近 代 民法对 人 格 利 益 的轻 视, 恰恰相反 , 近 代 人 文 主 义 思潮 下 产 生 的 近 代 民法 典 应 该 是 非 常 重 视 对 人 及 其 权 利 的 保 护 的 。那 么 , 是 什 么 原 因导 致 人 文 主 义 对 人 及 其
了承 认 独 立 的人 格 权 制 度 的观 念 基 础 、 社会 需求基础和 法技术 基础 , 现 代 各 国 民 法普 遍 肯 定 了人 格 权
制度。 中国未来应采人格权单独成编 。
i 关键词 : 人格权 ; 观念基础 ;社会需求基础 ;法技术基础 ; 作者简 介:姜 战军 , 法学博士 , 华 中科技大 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研 究方向为民法学。
; 基 金项 目: 教 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研 究规划 基金项 目( 1 O Y J A 8 2 0 0 3 9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8 - 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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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论人格权的基础姜战军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一近代民法对人格权保护的人格的保护?即使在许多学者认为规忽视及其原因近代民法上?人格权?保护的缺失人格权的保护在现代是一个常识性和偏见性的观念然而在近代民法的典型法典中人格权的保护却几乎无从觅其踪影甚至?忽略对人格权的规定被很多人认为是传统民法的共28条其规定的?任何人在人格遭受侵害时可以诉请排除侵害?之规定正如其文字表明的那样因此站在权利高涨的21世纪的今天尤20世纪后期人权运动迅猛发展后人格权保护几乎人人耳熟能详的今天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等历史洪流冲击1382条只规定了对?损害?的赔偿完全未涉及人格权利?人格权的说法既曾在法院的判决中出现也曾在学说中出现但是这个说法在枟法国民法典枠中却没有出现??枟法国民法典枠的拟定者完全没有关注到人格权这个领域国民法典枠用了174个条文来规定继承194个条文来规定财产制度20个条文来规定分界共有墙和沟渠但是法律却既没有就姓氏的保护方法也没有就作家或艺术家的非财产权后制定的近代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却近乎完全空二近代民法?人格权?保护缺失原因的分析近代民法上对?人格权?保护的上述态度绝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近代民法对人格利益的轻恰恰相反近代人文主义思潮下产生的近代民法典应该是非常重视对人及其权利的保护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人文主义对人及其尊严的重视未能表达为制定法上对?人格权?利做任何规定由于枟德国民法典枠的完善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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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一)
“提要”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人格权法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我国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人格权神圣原则、具体权利法定原则、自动取得原则、权利相容原则和有限流转原则。“关
键词”人格权神圣具体权利法定自动取得权利相容有限流转在法的原则体系中,法的一般原
则、部门法的基本原则、部门法分支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一个整体。作为民法分支的人格权法,
亦应与物权法、继承法一样有自己的基本原则。①虽然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是否独立成编的
问题,学者们尚存在争议,但这应不影响从学科意义上探讨作为民法分支之一的人格权法的
基本原则。所谓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人格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的
规则,它集中体现了人格权法的总体精神,是人格权法规则体系的总概括。因此,人格权法
的基本原则,是人格权法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当前,民法学界对物权法、继承法等的基本
原则已有较深入的探讨,而关于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却论者寥寥。在我国立法机关正抓紧进
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之际,探讨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这些
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格权神圣原则、具体权利法定原则、自动取得原则、权利相容原则和限制
流转原则。一、人格权神圣原则人格权神圣原则,是指人格权是人之为人所必备的权利,是
获得一切其它民事权利的前提,法律确保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任何不法侵害。人格权是人
之为人所必备的权利,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基本要求。不享有人格权,民事主体就不
可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根本不可能作为主体存在。丧失人格权,就丧失法律上的人格,人
就不成其为人。同时,人格权也是人权的一种。②一般认为,人权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应当
享有的权利。人权的内容包括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和集体的权利与自由。其中个人人权的法律
确认,主要是通过对个人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的规定得到贯彻。例如,最基本的人权———
生存权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就是作为人格权之一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是获得其他民事权
利的前提,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能够获得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
利的,只能是法律上的适格主体,即必须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例如,法人具有法律上的
独立人格,能够获得物权、债权等民事权利,而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就不能获得以上权利。从性质上看,人格权与其它民事权利也有区别。人格权以内在的人格
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一般不能脱离主体自身而存在;其它民事权利的客体则是外在的,如
物权、债权的客体主要是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都可以脱离主体自身。因而人格
权与主体之间存在不可分离性,带有更多自然属性的特征;其它民事权利则是在这种自然属
性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带有更多社会属性的特征。为确保人格权不受任何不法侵害,民法、
刑法、行政法构成了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系统。民法上的人格权保护,是通过确认侵害人格
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刑法
上的人格权保护,是通过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犯罪行为的方式,以使犯罪人承担以
刑罚及附带民事赔偿为内容的刑事责任。行政法上的人格权保护,是通过确认侵害人格权的
行为为行政违法行为的方式,以使行政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处罚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这三种
法律保护方式既分属不同的基本法,又互相有所交叉,是一个有机的整体。③二、具体权
利法定原则具体权利法定主义,是指对人格权的具体种类、内容、保护方法等都以立法予以
确认,以便在对人格权实施法律保护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从理论上讲,与民事主体的人
格关系相联系的权利都是人格权的内容,这样的话,人格权的内容就会非常宽泛。但纵观当
今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法律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都不是没有限制的,对民事主体的具体人
格权都是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并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而不断地予以完善。换言之,
具体人格权均采法定主义,其种类、内容等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④许
当事人自由创设。对具体人格权种类的立法确认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格
权的具体种类呈不断增加的趋势,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也愈加周密。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
只有生命权、健康权的概念,大约在公元前数世纪,才出现名誉权、贞操权。但这些权利仅
为部分人享有。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对人格权几乎未作规定。1900年实施的《德
国民法典》规定了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的行为,并对姓名权、信用权作了
规定。二战后,各国立法陆续增加了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知情权、生活安宁权等人
格权。同时,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也由对般的财产损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发展到对于
人利益和精神痛苦损害,均可以抚慰金或精神损害偿的方法予以救济。新中国关于具体人格
权的立法也采严格的法定义,并且在立法体例上对世界民法作出了开创性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中创造性地专设了“人身权”一节,与物权、债权、识产权并
列,对人格权进行了专门、集中、具体的定。《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
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此,《宪法》、《婚姻法》、《刑法》等也
确认了人身自由、身体权、贞操权等具体人格权。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制度,具体人格权法定
主义的“法”主要指法律,一般不包括法规和习惯。此处的“法律”用其狭义的涵义,指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立法法》第8条规定,
关于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具体人格权种类的确定属于基本的民事制度,应当
由法律确定。同时,《立法法》第9条又规定,对第$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通
过授权立法,由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因此,除非有全国人大的明确授权,具体人格权法
定主义的“法”,一般情况下不包括行政法规在内。⑤目前,我国对具体人格权的立法还不
够完备。有的权利是由其它非民事基本法规定的,如贞操权由《刑法》来保护;有的权利是
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确认的,如隐私权;有的权利则还没有得到立法保护,如信用权、知
情权等新型人格权。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建立完备的具体人格权利体系。必须说明的是,
具体人格权采法定主义并不意味着法律未明确列示的人格权类型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社会
生活的复杂程度和发展速度往往超出立法者的预料,一些新型的人格权常常会应时而生。对
此,立法上创设了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予以弥补,即建立一般人格权制度。一般人格权是
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
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⑥这一制度首先创设于《瑞士民法典》,该法规定:
“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这样,当出现一些立法上没有明确规
定的人身权侵权案件时,法官即可援引该条规定以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目前,我国还没
有对一般人格权的民事立法,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国关于一般人格权的立法根据。但毕竟还缺乏有关的民事法
律依据,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予以完善。三、自动取得原则自动取得原则是指,人格权是基
于民事主体人格关系而存在的,并且是在自然人出生或其它民事主体产生时就自动取得,无
需进行申请。⑦!人格权法的自动取得原则是由人格权对民事主体的固有性所决定的。人
格权的法律特征之一,就在于其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自然人、法人,在其具有民事主体
资格时,同时也即自动取得相应的人格权。自然人的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人
格权始于成立,终于法人消灭。而其它的民事基本权利,如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
权,都不是民事主体产生即享有,而是依据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才
取得的权利。例如,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是通过生产、收取孳息、没收、添附、接受赠予、
继承等方式,债权的发生根据,则有订立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知识产
权的取得,是由于作品的完成、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接受权利的转让等法律行为。⑧继
承权的取得虽然也始于出生,但继承权人因出生所获得的权利,实质上带有身份权的性质,
而继承权中财产权利的真正实现,也必须待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因而,人格权的自动取
得,首先就表现在与民事主体的存续在时间上的同期性。人格权的自动取得,还表现在权利
取得上的自动性,或说权利保护上的自动性。自然人、法人因出生、成立而取得的人格权,
在主体资格一旦产生时即自然附着于主体之上,并不需要履行特别的程序。当自然人出生之
际,便自然享有生命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等诸多人格权。如果法律要求自
然人在享有该类权利前还需履行某种程序,则在该程序未履行完毕前,自然人的人格必将置
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危险之中。法人的名誉权、信用权也与之类同,为保障交易的安全,应该
在法人成立时便赋予相应的人格权。例外的是,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法律规定法人、个
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权若要得到保护,尚需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