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相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程相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程相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河南农业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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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日期: 2011年5月19日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江辉 程相博 资源与环境学院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 2007级1班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摘要:征地补偿问题是征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备受关注和责备的焦点,同时也是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改革的难点所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除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偏低之外,补偿费用的分配也十分混乱,不利于农民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就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中的补偿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其完善提出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提高补偿标准、建立有效的土地征收补偿监督制度以及建立被拆迁补偿农民代表参与补偿费分配制度等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土地征收;对策性建议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system research

Abstract: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is the core issue of land expropriation system in the current land expropriation system, is the focus of attention and blame, but also China's current difficulties in land requisition system reform. In the process of land expropriation, except for farmers to low compensation standards, the distribution of land compensation fees for outside is also chaos, go against the farmers' rights guarantee and social stability and unity. The rural land requisition system is discussed, and compensation for its perfect to improve land expropriation system, increase compensation standard, establishing effective supervisory system of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and establishing urban-house removing compensation farmers by represented in compensation distribution system and so on, has the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words: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system; Land expropriation; countermeasures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经济已经上了一个新的发展台阶,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为满足现代工业、城市化需要,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建设用地,这不仅是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必经之路。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指出,“十一五”以来,全国每年建设用地需求在1200万亩以上,而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只有600万亩左右,缺口达50%以上,“十二五”时期,建设用地供求矛盾还将进一步加大。

可在土地现有征地制度还不完善的今天,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却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各地也涌现了很多因征地问题而引起的不和谐事件。据资料显示,近年来,随着政府经济建设过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案件的增加,土地纠纷已经成为农民上访的头号焦点,其中尤以征地补偿上访为最多,成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引发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受到了忽视[1-4]。

1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

1.1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与安置途径

对于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将其限定在与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联系的经济损失上。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5]。对于所有权人的其他损失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损失不予以补偿。

现行《土地管理法》对被征地农民安置的规定比较笼统。除了规定以货币补偿外,没有提出具体的安置途径。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使他们的长远生计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对被征地农民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从而拓宽了安置途径,但这只是规范性文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6]。

1.2 现行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现行的补偿标准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依此规定,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大致如下:(1)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是以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为基础。补偿标准不因土地征收后用途的改变而改变,并以耕地的年产值作为参照物来计算。对于耕地征收,其土地补偿费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 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参照耕地年产值来计算.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5倍。(2)对于其他用途的土地征收。其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3)对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损失补偿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自主确定。(4)对于补偿数额不足以保持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明确规定了补偿数额的上限。即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征收集体土地时“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补偿原则,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年产值30倍的限制.为其他法律规定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提供了原则性的判断标准[7]。

2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以清丰县西关村为例)

2.1 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

2.1.1 补偿标准偏低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补偿有一定的标准,即: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一般情况下为该土地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以清丰县西关村2010年土地征收补偿费为例,《清丰县2009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豫政土〔2010〕253号》(如下表1),当地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对西关村农民土地征收补偿的数额仅为4.407万元/亩左右。

表1 清丰县西关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补偿范围土地补

偿费

安置补

助费

地上附着

物及青苗

补偿费

社会保障

其他

补偿标准

(万元/亩)

1.56

2.34 0.078 0.429 无 合计 4.407万元/亩

资料来源:清丰县2009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豫政土〔2010〕253号

2.1.2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比较分析

本次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对补偿数额相对较高的清丰县西关村24户的56位失地农民进行

了调查访问,调查中对失地农民的原有家庭生活水平进行了计算:

以一个农村普通的5口之家为例,一年至少要3000斤粮食约3000元;100斤食用油约

450多元;每人每月至少花费25元买菜钱,一个5口之家一年就需要1500元。这三项开支共计4950元。对于有地的农民来说,基本上不需花钱。失去土地以后,这4950元就变成了硬性支出,加上每年水、电、气等费用1000元和学生上学费用2000元,共需要7950元,一家每年的收入基本上能够维持这些支出,不过,相对以前来比,农民的支出压力变得更大了。按照现行的补偿标准计算,4万多元的补偿费用也只能维持农民两5年的生活,补偿费花完之后.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逐渐成为一个问题。

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征地前相比较,有48人表示生活水平下降了,有6人表示提高

了,表示生活没有变化者有2人.三者所占比重如图1所示。

4%

11%

图1 失地农民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由以上可知,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费仅能维持农民家庭生活短暂的时

间,绝大部分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征地前相比明显下降,所以现有的征地补偿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农民的利益。

2.1.3 失地农民收入来源不稳定

表2 清丰县西关村土地征收后农民收入主要来源情况表

收入来源

人数 所占百分比 外出打工 31

55.4%

依靠剩余的土地1323.2%

政府帮助2 3.6%

无经济来源610.7%

其他收入47.1%

合计56100% 目前,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外出打工挣钱的比例占了55.4%,外出打工挣钱和靠剩余下来的土地获得收入得占了绝大部分。其实,外出打工的种类很丰富,一般失地农民大多从事建筑工人、饭店保安、酒店保洁、服装厂车间工人等职业,这些职业临时性特征比较强,缺少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保障,靠这些工作无法长期保障失地农民稳定的收入来源。所以较低的补偿水平难以维持失地农民原有的生活状况。

2.2 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以“一次性”买断的补偿方式为主

在补偿问题上,现有的补偿方式往往是“买断式”一次性给付。由于农民本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即使给得多一些也难免坐吃山空,影响了农民的长远生计[7]。在清丰县西关村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中当地政府也采用了“一次性”补偿为主,辅助以社会保险的安置途径,按货币安置与社会保险安置在每亩补偿中关系计算,在4.407万元/亩的补偿中3.978万元以直接货币的形式补偿,0.429万元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安置,除此之外无其他的土地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单一。

2.3 现实土地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中农民所获较少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即征地补偿费应在集体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及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按照法律规定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各级农民集体,包括乡(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其财产分别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但是法律并没有对“集体”作出严格的规定这样就导致实际上我国的集体土地权属不明,土地财产权界定不清,进而导致征地补偿费的归属不明确,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不按照法律规定分配,出现大家都来主张权利的现象。农民在征地费用的分配博弈中同样处于弱势地位,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拥有支配权,往往以管理费、发展村集体公共事务等借口截留农民应得的征地补偿费。正因为主体混乱,才产生了“乡扣”、“村留”、“乡(村)经济组织提”的怪现象,农民能分到的征地补偿费是少之又少[8-9]。

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总队发布的《2005年农村经济绿皮书》披露的比例数字也可以作为旁证。这个比例数字是指农村被征收土地的收益分配格局,即: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占5%~10%(如图2)[10]。清丰县西关村的失地农民真正拿到的补偿费也只有4000元/亩,约占补偿标准的9.07%左右,所获补偿收益较少。

图2 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收益分配格局

2.4 征地补偿标准在确定时是政府主导型,被征地农民无话语权

按照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告后对于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那也就是说征地补偿方案在制定的过程中“几乎没有公众的任何参与,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运作,这种做法视被征地人为行政权力的客体,漠视其正当的权利和利益”,而且实践中征地补偿方案很少是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角度出发去制定的,所以很难获得被征地农民的理解和认同,屡次发生的钉子户事件以及大量的农民为征地补偿的事而上访已经证明了这种方式的不合理性。

3 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造成的消极影响

3.1 容易因征地引起腐败,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不能得到妥善安置、不能及时领到补偿费,同样损害农民利益,挫伤他们配合征地的积极性。《土地资源公报》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4.2万件,2008年全国共结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6.01万件,2007年为9.24万件,2006年该数据为9.03万件,2005年则为7.98万件(如图3所示)。其中,,2009年中国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4.2万件中涉及耕地面积20.8万亩,同比分别下降了31%和21%,在查处土地征收违法案件中处理相关责任人719名,960名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55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其中118被追究刑事责任,挽回农民经济损失达16.4亿元。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处理负责人党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图3 2009年全国土地征收违法人数数量

3.2 造成大量土地流失,土地黑市长期存在

正是因为现行补偿标准存在种种问题,地方政府领导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以捞取个人

政绩,往往以在土地上给予极优惠的政策吸引外商来投资,为外商的“圈地”行为找到了借

口,从而造成了国有土地的大量流失[11]。

另外,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

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也就是说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所需要的土地.首先需要通过国家的征地行为.把土地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国家的征地权是农地转换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这一制度设计可以用图4加以阐释:

( 箭头表示行为流向, 表示禁止) 图4 我国土地征收的制度存在框架

但由于根据现在执行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不能得到合理、及时的补偿,而城镇土地

的价格却很高,所以农民转而将目光投向黑市,获得比征地补偿费高得多的价格,还能及时拿到钱。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我国土地黑市的长期存在。

4 建立与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对策性建议

4.1 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丰富补偿方式

要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依照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金。补偿金除了要考虑土地征收前的价值外,还要考虑土地的区位、土地的预期收益、供求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这是当前农地征收中最为关键、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使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按照既定标准获得补偿。

同时,丰富补偿方式,采用一次性金钱补偿方式为主,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再辅以货币安置补偿、入股分红安置补偿、重新就业安置补偿等新型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4.2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程序与监督机制

树立正当程序观念,按照公正、公开与效率的原则,完善征收及补偿程序,有效增加透明度,随时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土地听证会等方式使被征收者真正参与土地征收,发挥其积极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力,另外,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建立有效的征收与补偿的监督体制,使在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和解决

4.3 建立失地农民代表参与补偿费分配制度,切实维护失地农民利益

建立失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使失地农民在分配过程中有话语权,各级政府、组织等不得以强制的方式分配农民利益。允许由农民自己聘请评估公司评估土地价值;重视和允许农民代表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出自己的看法,防止和杜绝垄断权力。

5 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剖析和研究,得知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致使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切身利益无法得到合法维护、官员贪污腐败损害农民利益等违法问题突出等。针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提高补偿标准、建立有效的土地征收补偿监督制度以及建立被拆迁补偿农民代表参与补偿费分配制度等建议,进而从根源上解决现存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

通过不断地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征收中的补偿制度,进而切实保障农民在农村土地征收的权益,将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稳定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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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合同书

土地征用合同书 甲方: 证件号: 地址: 乙方: 证件号: 地址: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是村村民,同意甲方公司一次性征用村集体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征用土地相关事项达成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合同所指耕地、林地为乙方向村委承包的土地,乙方系该区域承包证所登记的承包人,面积、位置地点以承包面积为准。 二、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测量好所征土地的面积,若乙方有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友代办(须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若有其他人对该块地提出权力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否则视为违约,按违约处理。土地详细信息为: 四至界线:该地块位于(附照片),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土地面积:该地块长米,宽米,合计面积亩,作为乙方生产、建设、经营场地用途。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征用上述土地由甲方按下列标准和金额支付给乙方作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 1、土地按22600元/亩补偿,共计元; 2、山地按11300元/亩补偿,共计元; 3、青苗补偿费:元,没有庄稼则没有青苗补偿费。 以上补偿费共计: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计:元)。 四、在上述土地范围内,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再种植作物或各种构筑物,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工作及水电、道路安全交通,否则视为违约,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五、付款方式:土地征用费在签订合同后15 日前转到乙方指定账户。。 六、其它事项: 1、合同生效后,该地块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改变土地的用途; 2、土地征用后,乙方村民不得阻挡甲方的改造、装修、修建等正常施工,也不能干扰甲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土地征用后,不因甲方的转让、拍卖、承包、合资、扩建而改变或终止本合同;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解析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海镇政〔2012〕1号 各街道、各部门: 为加快海安城镇化进程,推动海安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完善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保证被征收房屋得到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海政办发[201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际,特制定《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区域及对象 海安镇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安置方式及规定 村民房屋征收原则上只可以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实施项目,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提供国有土地上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则该征收实施项目范围的征收村民也可以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补偿标准给予评估补偿,但不得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安置。 2.对选择国有土地上产权调换安置的,执行《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和本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⒊对符合选择两套多层公寓,既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又选择农民安置房安置的,对原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宅基地面积各50%分别进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安置时,可将原拆除合法建筑面积的各50%分别带入产权调换房和农民安置房作为合法安置面积,也可根据按人口核定应享受合法面积的50%作为农民安置房合法安置面积,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⒋对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三、补偿政策 ⒈评估方法:集体土地村(居)民房屋征收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结合建安成新价的方式给予评估补偿。

我国目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目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土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围绕着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相关权益的保护成为当下的热点。本文对我国当前土地征收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补偿程序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土地征收问题引起的各类**不断发生,农民上访也很大程度集中在土地征收问题上,大规模的土地征收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土地征收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而土地征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治缺失而造成。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不规范现象,这些现象虽然纷繁多样,但主要反映了我国土地征收中的三个深层次问题: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性问题;对农民的补偿问题;征收要履行的程序问题。 一、制度设计缺陷导致征收的公益目的性被严重滥用 1.土地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第43条第1款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条第2款又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的理由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私人或商业用地建设是不能通过征收集体土地进行的。但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于是,在同一部土地管理法律中出现了不协调的两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并未限定死“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如商业用地,不得使用土地征收手段。” 这就导致为了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地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基于现实情况,飞速城市化进程需要大量的土地作为建设材料,而农村集体土地又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这种土地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必然会导致实践中为了经济建设、为了非公共利益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2.公共利益条款被地方政府滥用 在土地征收的实践中,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征收何处均由地方政府主导,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又未作任何界定,地方政府往往随意找个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或改善城市环境的借口以实现征收。而基于政绩考量或不正当的权力寻租,地方官员们就将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目的了。譬如搞房地产开发,譬如设立经济开发区。更为吸引他们热衷征收土地的原因还在于大量的土地出让金极为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在一些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因此,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几乎形同虚设,被地方政府严重滥用。 日本在1951年颁布了《土地征收法》,该法第3条列举了35种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或理由,这些情形基本限定在关系国家和公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内。这些基本情形包括:依据道路法进行的道路建设;以治水和发展水利为目的在江河上设置的防堤、护岸、拦河坝、水渠、蓄水池及其他设施;国家和地方团体进行的农地改造与综合开发所建的道路、水渠等设施;铁路、港口、机场、气象观测、电信、电力、广播、煤气、博物馆、医院、墓地、公园等设施。相比于日本,我们在这一方面落后了近六十年,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律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是如此的模糊,这就导致这一条款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沦为地方政府滥用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 〔2011〕7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流程]集体土地征用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流程]集体土地征用流程 集体土地征用流程(一) 基本流程 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部门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部门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政府审核。 3、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查。 (二)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及附具材料 1、呈报说明书的各项主要内容 (1) 项目用地安排情况; (2) 拟使用土地情况; (3) 其他应说明的呈报内容。 2、附具材料 (1)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 由用地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 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相关阅读: 集体土地抵押的相关问题 1、允许抵押的土地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允许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两种: 其一,乡镇企业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并不能直接抵押,但可以在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时,一起将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其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办理抵押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相关权属证书; 2、主体信息资料; 3、承包经营合同或其他权益确认文本。各文件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办理抵押时应当注意抵押证书与抵押合同的一致性。 3、抵押登记程序 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办理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研究背景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环境要素之一,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础的生产资料。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更是广大农民生存的保障。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维持土地的可再生能力,保护耕地的稳定是贯彻实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方面,农民是实施这一战略的重要主体。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经济发展主要承载体的土地,农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无可非议。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农民变成了无土地、无工作、无社保的“三无农民”,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不计土地利用效率,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 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必然依赖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和使用,近年来,因土地征收补偿而产生的纠纷和事件纷繁复杂,这事关系到被征地农民最切身的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建立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又符合农民长远利益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必要的和紧迫的。 研究目的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界定公共利益是各国有关财产征收制度必须规定的内容,因为公共利益是公权和私权的连接点,是对公民财产权做出限制的理由。公共利益是政府征收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条件之一。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并没有对土地征用补偿、公共利益的作出界定。因此,土地征收制度重要条件的公共利益等于是虚置。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公共利益,无论是被征地农民还是政府并不重视论证公共利益。从征地实践看,政府通过村委会征地或者企业通过村委会征地,并没有谁来论证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也没有对征地和补偿问题组织听证。对涉及村民根本利益、社会保障等重要的土地问题,农民没有充分的参与权、讨论决定权。征收土地过程中的短视行为,必然导致农民对土地保障福利的永久丧失。 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从其性质上讲,是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的权利。失去土地使用权,就失去了潜在的收益,获得使用权就有机会获得收益;土地又为农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继承对象,因而它不仅是这一代农民生存保障,而且也是后代农民生存保障的永久性资源;土地对农民有资产增值的功效,土地收入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就征收土地补偿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均采用了相同的立法技巧,即在有意无意之间回避了征收土地补偿制度的设计修改或重新确立。 研究成果 我认为:应尽快确立征收土地市场补偿制度,从根本上改革我国现行征收土地补偿以年产值为标准的补偿制度设计,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征收土地公平补偿制度。 1、摒弃“产值倍数法”,建立与市场相联系的征收土地补偿机制,确保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无论是征收耕地、园地、林地还是建设用地均将土地所有权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残余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统一采用市场定价补偿制度。 2、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但此种方式仍无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失地失业的农民提供充分的补偿和生活保障。一些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

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合肥学院09工程管理一班万占强) 摘要:随着农村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征收现象越来越普及。在征收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很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本文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改革的思路。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收补偿、征收程序 所谓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强制方式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被征地人补偿的行为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征收现象越来越普遍,将日益成为农村的一个基本问题。在不少地区尤其是城市近郊已经出现农民不务农、无田耕种的现象。目前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群众生活归困于土地问题,而其中60%左右是直接由征地引起的。由此看来,如何改革当前的土地征收制度,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已经是我们必须要面对并解决的问题了。 一、农村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且分配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 1、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产值倍数法”计算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脱离实际。现在我国的农业大部分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了,是集精品农业、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现代型农业,土地的产出已完全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但在计算补偿费用时,仍按照传统的粮食与经济作物之比来测定前三年的农业产值,这样形成的土地补偿额当然不能反映被征耕地本身的实际产出价值,且往往偏低。 2、补偿范围不合理。《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物权法》四十二条规定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但现有的法律没有考虑可能给农民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对残留地、对相邻土地损害的赔偿。 3、补偿方式单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主要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力安置办法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真正安置失地农民的生活。农民失地后大量涌入城市,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无法在城市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去。待仅有的一点补偿金额用完后,失地农民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依靠。 4、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在实际补偿分配过程中,争议最多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是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一般先经乡政府,再经村委会,最后才到农户,资金拨付一般也是直接到乡财政,只有个别地区直接到村。这往往造成各级政府、村委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争抢土地补偿金,或通过各种名义克扣征地款,甚至个别乡村干部凭借权力分割征地款项,导致真正的所有权主体不能享受应该享有的利益。其次,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安置补助费是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而给予的补助,由安置单位享有,但现实中常出现未按规定足额发放,甚至完全没有发放到农民手中,而是被层层截留。 (二)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 1、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序不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程序保障。公告在土地征收中是一种后置程序,只作为附属程序置于批准之后,目的也只用于权利登记,不是与农民协商,对征收并不起监督作用。“听取意见”只是流于形式。不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何意见,国家都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 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

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二、强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员,要办理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所需社会保障资金中集体承担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确定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对象及人口。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含专业承包地、机动地、“四荒”地及公共用地,下同)。属于应当实行家庭承包土地的,要依法平均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乡镇政府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示告,公示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告期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针对提出的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附村民会议记录、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对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附听证笔录。 (四)实行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应直接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同新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同新范 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同新范本 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 乙方(村委会):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乡(镇) _______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四至(见绘图),常住户口_____人(其中应安置____人),由甲方依据____确认。 二、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日内办理_______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________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_________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12年11月20日

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作者:鲍晓峰张松波张泽煜胡忠钦 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个牵涉公权力与私权利如何平衡的重要社会问题,构建完善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至关重要。本文阐述了土地征收的含义,并从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支撑体系,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征收的程序四个方面对国内和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研究,相对来说,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较为完善,因此,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取其之长,总结其可借鉴之处,充分吸收其中的积极因素,对于我们完善和推进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关键词:土地;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制度; 一、引言 土地,是人类生存最初也是最基本的资源,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要以土地为根基。要建设,首先就需要土地,尤其是在巨大的地震灾害中恢复重建,在汶川地震中,绵阳市受灾严重,灾后重建的工作从震后一直进行着,灾区的土地征收关系到重建的进度,所以对地震受灾区的土地征收有着急迫性。在汶川地震后,百废待兴,为了加快建设受灾区新家园,国家对其土地的征收制定了专用的制度,体现了受灾区土地征收在灾后重建的重要性。 二、土地征收的含义 2.1、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2.2、土地征收的作用 土地征收制度为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巨大作用。实体法公正性的实现,必须以程序的公正为保障。没有程序的工作,实体法的公正就不能实现。土地征收程序的设置正是为了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 2002-04-10 09:10:3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二年四月十日 沪府发〔200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五条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知识

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法律知识 一、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集体土地征用合同

集体土地征用合同 集体土地征用合同范本一 被征土地单位(下称甲方): 征用土地单位(下称乙方): 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方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同意乙方征用甲方土地发展项目,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乙方征用甲方土地共亩,所征土地位于: 土地四至: 第二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甲乙双方实地勘验征用地界,依据勘验结果,乙方按照每亩1500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补偿费。 该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相关一切费用。 甲方同意乙方在实地勘验征用土地面积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补偿费给付甲方,或由乙方在甲方配合下直接将上述补偿费发放至被征用土地原承包村民。 乙方足额支付补偿费后,甲方及其下属村民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及费用。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 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甲方应将所征土地清场,不得有影响乙方

工程施工的一切植被及物品,并在乙方足额支付补偿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征用土地移交乙方。 甲方承诺确保征收土地权属无任何争议,如因与第三人就征收土地发生权属争议,致使影响乙方建设经营的,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甲方应从善意出发,维护与协助乙方对被征用土地的建设经营,为乙方的建设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 如乙方未足额支付征地的补偿费,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或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 乙方征用土地用途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及其附属、配套设施。 第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履行本协议的规定,如有违反,即视为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沙包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合同附件:

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

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 “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宪法的征收权,重要的是对征收的法律限制。” [1]对于征收,最重要的法律限制方式便是必须给予私人公正的补偿。西方国家宪法所普遍确立的补偿原则是“公平”或“正当”补偿原则,因为确立这些原则所依照的精神相通,即都在于弥补当事人的特别牺牲,以实现公平负担。当国家可以任意地、武断地剥夺私人财产而可以不予补偿时,“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便是一句毫无意义的虚幻口号。为此,就必须由宪法把公平补偿设定为国家在进行征收时所必须承担的一项无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同时,补偿所必须支付的高昂成本是防止政府滥施征收权的最有效手段。正因如此,在许多国家宪法上的征收制度中,征收与补偿往往是唇齿相依、不可分割地被规定在一起,即凡根据公共利益而对私人财产予以剥夺或限制者,必须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是征收的核心条件,“无补偿即无征收”。由此,宪法上征收与补偿这种紧密的关系形象地被人称为“唇齿条款”。当然,“公平补偿”(Just Compensation)是一个抽象的、内涵极不确定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界说,在不同的政治法律实践中也有着不同认识。总的来说,依据公平的市场价值对财产所有者的损失进行评估被认为是确立补偿标准的最佳选择。 在中国大陆,从宪法层面看,无论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还是《八二宪法》,均涉及补偿问题,当然也就谈不上对补偿标准的规定。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补偿条款,但遗憾的是没有规定补偿标准。就中国目前行政补偿原则的现状来讲,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随意性大、抚慰色彩浓的特点,不能为当事人正当权益提供有力保护。关于中国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来看,一般坚持的是“适当补偿”、“相应补偿”、或“合理补偿”的原则。据统计,目前中国因国家的征收行为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总数估计在5000万左右,并且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对失地农民来说,其最为不满意的是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问题,本文拟从中国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出发,通过对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完善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1.按土地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违背了以市场价值确立补偿数额的要求,即不科学,也不合理 根据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从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征地补偿金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众所周知,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因素无关。[2]况且,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按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从理论上讲,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概括的说,现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政府规定造成了补偿偏低,极大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根据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据规定标准进行补偿,造成的结果往往是补偿不到位,极大地损害了被征地人的利益。从中国现行的实际状况看,要么是一些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本没有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而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自己规定;要么是虽然规定了补偿标准,但往往也是长时间不进行修改,该标准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实际价值形成较大反差。例如,2005年洛阳市洛龙区政府组织的被征地农民拆迁过程中,仍然依据1997年洛阳市政府(1997)第 71号文件,即《洛阳市建设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砖混结构房屋按280元/平方米对实际价值1000元/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补偿,使被征地农民遭受了极大的损失。

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发文机关:中共三亚市委员会,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2.08.21 生效日期: 2012.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进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及国防军事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省规定补偿标准就高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的业务指导工作。征收土地具体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区、镇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支持和配合征收土地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征收土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提出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补偿和要求。 第二章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程序 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各区、镇人民政府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70号,2009年8

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9〕70号 (2009年8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管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原则: (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降低被征地人员的生活水平。 (二)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坚持依法征地、合理补偿。 (三)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五)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第五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负责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的拟定和征地补偿各项费用的收支等工作。 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和被征地人员再就业促进等工作,具体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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