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性骚扰概念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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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场性骚扰的立法与实践

美国职场性骚扰的立法与实践

1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15期总第862期No.15,2021Total of 862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在《职业女性的性骚扰》一书中,对性骚扰进行了这样的定义:“在不平等的权利关系中,施加违背意愿的性要求”,包括“交换条件骚扰”和“工作环境骚扰”两种类型。

可以说,其有关性别歧视的理论定性,贯穿了美国反性骚扰立法的全过程,并成为很多其他国家反性骚扰立法的典范。

1联邦公平就业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作为职场女性最普遍的一种伤害形式,性骚扰的立法一直与公平就业的推动是息息相关的。

美国有关性骚扰的最早立法还要追溯到1964年《民权法案》的第七条,这一旨在缓解种族危机的法案,就在其即将表决前的两小时,才将“性别”一词加入[1]。

1.1《民权法案》的修改完善最初,1964年《民权法案》的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雇主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因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而不雇佣或解雇个人,或在报酬、条款、条件或就业特权方面歧视个人;或(2)由于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以剥夺或倾向于剥夺任何个人的就业机会或对其作为雇员的地位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限制、隔离或分类其雇员或求职者[2]。

”“性别”的加入,不仅在立法上给予女性职工以特殊关怀,还使得该法成为了美国反性骚扰立法的奠基。

随后的1972年,国会对《民权法案》进行了修改,使得妇女在享有平等就业机会方面又前进了一步。

一方面,通过联邦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赋予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以执行权,并将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州、地方政府和教育机构中的雇员。

另一方面,通过禁止雇主因性别歧视个人,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因性别刻板印象而造成的对男性和女性的全方位差别待遇[3]。

1991年,国会再次对《民权法案》进行修正,增加了对原告权利保护的救济手段。

如果原告在根据第七条提出的歧视索赔中胜诉的话,就有权获得补偿性损害赔偿,包括精神痛苦、不便和失去享受生活的损害赔偿。

美国司法中性骚扰与学术自由关系之处理

美国司法中性骚扰与学术自由关系之处理

美国司法中性骚扰与学术自由关系之处理交换性性骚扰和恶意环境性骚扰是性骚扰的两种类型。

基于大学的特殊属性,学术自由是受美国宪法保护的权利。

20世纪90年代以后,恶意环境性骚扰控告和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日益显现,尤其是大学中的恶意环境性骚扰与学术自由之间的关系处理更加复杂。

虽然最高法院没有直接说明此问题,但是在大学中第一修正案和恶意环境性骚扰法律之间的紧张,随着在法院诉讼中这些问题的增长而越发明显。

标签:恶意环境性骚扰;学术自由;课堂教学在美国,性骚扰控告是普通法的创造,国会从未通过明确禁止性骚扰的法律。

法院将性骚扰纳入性别歧视的定义下并将拓展的定义适用于工作场所以及教育机构。

其中,恶意环境性骚扰的概念——不受欢迎的性接近、性好处的要求,其他具有性内容的言辞或身体动作,这样的行为有下列目的或效果,即不当干涉个人的工作或使工作环境具有威胁、敌意或侵害性,也为法院所接受。

学术自由作为现代大学遵循的基本准则,在美国的学术史上和司法实践中经历了曲折、艰辛的发展,终成为得到坚决捍卫的宪法权利。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二者之间的碰撞浮现出来并逐渐趋于强烈,在大学中主要集中于课堂教学,即教师决定教什么、如何教的自由与学生不受威胁、敌意的学习环境之侵害之间的冲突。

本文在已有学理分析的基础上,着眼于美国法院应对这个问题的司法实践,从实然层面追踪法院论证和判决的逻辑思路,为今后继续寻求二者关系的平衡与协调奠定更加客观的分析基础,增加处理、解决的可能性与可实现性。

一、美国性骚扰的立法及判例在美国,性骚扰的立法、案例以及研究最初都主要围绕职场开展。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相关事件及案件的涌现,性骚扰在大学中作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问题逐渐被人们重视。

许多人纷纷展开大学内的调查研究,产生不少描述大学性骚扰问题的数据。

一份1983年的哈佛研究发现,34%的女研究生在哈佛学习期间至少经历过肢体或言语性骚扰。

密歇根州立大学1979年的报告中显示,四分之一的女学生经历过至少一种形式的性骚扰。

美国如何向性骚扰说不

美国如何向性骚扰说不

美国如何向性骚扰说不女法学家麦金农出版名著《职业妇女的性骚扰》,第一次在理论上将性骚扰定性为性别歧视,并将其分为“性交换”和“恶劣环境”两大类文|俞飞近段时间以来,民生银行高管关某滥用职权性骚扰女下属的新闻引发民众强烈关注。

迫于民意压力,民生银行解除了关某的劳动合同。

“不上床就下岗”,这样的职场性骚扰到底该怎么防、怎么治?放眼世界,最早关注性骚扰问题的当属美国。

四十多年来,北美反性骚扰运动风起云涌,学者著书立说,推动性骚扰立法,律师积极援助受害妇女,提起一系列诉讼,历经艰难险阻,取得不俗成就。

“性骚扰”如何横空出世性骚扰立法与司法,美国为什么远远走在其他发达国家前面?这一切,还要从主要保障公民权利的《民权法案》说起。

民权运动勃兴,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案》,第七条第703项规定:禁止雇主根据种族、宗教、肤色、国籍或性别对雇员实施歧视。

为日后反性骚扰立法的形成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源,成为美国领先其他欧洲国家的决定性因素。

1966年,美国全国妇女组织(英文缩写NOW,含有现在就要平等之意)成立,力图细化和扩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的含义,维护职场女性的权利和尊严。

女权主义者采取“提高意识小组”的方式,将女性组织起来,提供倾诉心声的平台,发宣言、开书店、创立女性救助中心。

1974年,女性主义者法雷将提高意识小组与康奈尔大学课程结合起来。

次年单身母亲伍德,在课堂上讲述了自己的故事。

长期受到康大核物理学家的骚扰,申请调职未果,只好辞职。

她羞于吐露实情,申请失业保险也遭拒绝。

众多女性纷纷表示自己也有相同经历。

在《我们的时代:一场革命的回忆录》一书中,作者苏珊写道:“随后举行的倾谈会上,大家集思广益,用什么样的词来表述?有人提出‘性恐吓’,有人建议‘性强迫’,有人推荐‘职场性剥削’,不知是谁说出‘骚扰’一词,得到一致赞许。

”从此以后,“性骚扰”不胫而走。

美国首个以性骚扰为由提起歧视诉讼的案例是1975年科恩诉博时和洛姆公司案。

美国性骚扰的法律案件(3篇)

美国性骚扰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性骚扰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美国,性骚扰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一些案件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美国著名性骚扰法律案件——《卡波特》为例,对性骚扰法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件背景《卡波特》是美国作家杜鲁门·卡波特的传记电影,由托德·海因斯执导,改编自美国著名记者卡波特的自传体小说《另一个国家的人》。

影片讲述了卡波特在美国作家霍华德·斯特恩家中遭受性骚扰的经过,以及卡波特为寻求正义而展开的调查。

三、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1977年,杜鲁门·卡波特受邀参加作家霍华德·斯特恩的私人聚会。

在聚会上,卡波特被斯特恩的助手保罗·卡恩侵犯。

卡恩趁卡波特醉酒之际,对其进行了性骚扰。

事后,卡波特向霍华德·斯特恩报案,但斯特恩并未采取任何行动。

2. 调查与诉讼卡波特在遭受性骚扰后,决定自行展开调查。

他向警方提供了证据,并在媒体上揭露了这一事件。

此后,卡波特将霍华德·斯特恩、保罗·卡恩以及斯特恩的律师告上法庭,指控他们性骚扰和诽谤。

3. 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卡波特通过大量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指控。

然而,由于证据不足,法庭最终判定卡波特败诉。

尽管如此,卡波特坚持自己的立场,并在媒体上公开表示:“即使法律不站在我这边,我也不会放弃正义。

”四、案件影响1. 社会关注《卡波特》案件引起了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们开始关注性骚扰问题,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反思。

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90年通过了《性骚扰法案》(Sexual Harassment Act),将性骚扰纳入法律范畴。

2. 法律变革《卡波特》案件促使美国法律对性骚扰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此后,美国各地法院纷纷对性骚扰案件进行审理,并加大了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许多企业也开始重视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性骚扰的认识。

五、案件启示1. 法律保护《卡波特》案件提醒我们,法律是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美国大学校园反性骚扰的政策与个案研究

美国大学校园反性骚扰的政策与个案研究

美国大学校园反性骚扰的政策与个案研究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美国大学校园的性骚扰问题开始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学者们对大学校园性骚扰的状况、特点和类型进行了调研。

进入21世纪后,美国大学校园性骚扰与性侵害现象有增无减。

在联邦政府及教育部的敦促与法院判例的影响下,美国的大学和学院建立起较完善的反性骚扰政策及程序,数十所美国大学和学院率先出台了禁止或限制师生恋的政策措施,以防止因师生恋可能造成的性骚扰。

标签:性骚扰;政策;美国大学和学院美国的大学和学院素以言论自由和思想开放为标榜,但性骚扰和性侵害一直是困扰校园安全的严峻问题。

鉴于性骚扰在美国大学校园里的普发性与严重性,在政府立法的规范以及法院判例的影响下,美国从公立大学到私立大学都逐步制定出反性骚扰的政策,建立起性侵害的防范机制。

一、美国大学校园的性骚扰美国教育界对性骚扰问题的关注较迟。

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学界还未就性骚扰的概念形成清晰一致的定义。

1974年,美国教育委员会(ACE)发布了《高等教育中的女性》研究报告,其中只有一篇论文触及女生的性骚扰问题。

80年代后期,有关大学校园性骚扰的文章逐渐出现在专业期刊和大众传媒上,案例分析的对象从耶鲁大学的本科生到西点军校的女学员,范围广泛。

两位专事研究性骚扰问题的女学者比利(Billie W.Dzeich)和琳达(Linda Weiner)历时两年,克服许多困难,调查了约四百名大学成员后,合著出版《好色的教授:校园性骚扰》,书中指出,美国大学已非昔日高墙拱卫的伊甸园,性骚扰已成校园里不可小觑的现象。

美国学者们经过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持续不懈的研讨和努力,对性骚扰的含义和形式基本达成共识,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和性要求。

高等教育中的性骚扰是指在大学和学院的学术和招聘中将性作为交换条件,或者造成敌视、胁迫或侵犯性的学术和工作环境的不当行为。

在教育项目或活动中加害人使用语言、非语言和身体方面的性行为对受害人施加持续广泛的不良影响。

性骚扰定义分析论文

性骚扰定义分析论文

性骚扰定义分析论文内容摘要:性骚扰及其立法问题是妇女学界和法学界都极其关注的社会问题。

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出发来对国内外学界有关性骚扰的定义进行分类和梳理,总结和分析目前学界在性骚扰定义上的一些特点和异同点,目的在于从各种性骚扰的定义中剖析和归纳性骚扰的实质,为深入研究性骚扰的防治打下基础,进一步推进社会反性骚扰的进程。

关键词:性骚扰社会性别性别歧视人格权2005年的中国学界对性骚扰话题谈论最多的一年,也是中国妇女研究和发展卓有成效的一年,2005年十二月一日通过了包含性骚扰条款的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从此性骚扰问题在中国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我们也看到关于性骚扰及其立法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性骚扰立法的过程不仅仅有欢呼声还有一片质疑声,立法不是唯一解决性骚扰问题的一劳永逸的方式。

性骚扰违法的困境之一就是如何界定性骚扰,什么才叫性骚扰?所以有必要从社会性别的视角总结和厘清性骚扰的定义。

一性骚扰的各种定义梳理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是一个外来名词,是女权运动的产物,是女权主义法学家与不尊重女性尊严的社会陋习和歧视女性的传统观念斗争的成果。

性骚扰概念之所以首先在美国提出,主要驱动力来自于上世纪60年代始的女权主义运动和随之诞生的女权主义法学;也来自于法律不得不应对美国日渐突出的性骚扰问题。

由于性骚扰的社会性及反常理性,要予以其确切的定义存在相当的难度,这也就导致了学界对于这一概念界定上的多样性。

1、国际社会对性骚扰的定义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是提出这一概念的第一人,1976年她提出的性骚扰的定义是:“出于权力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语言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丢失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解读美国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制度

解读美国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制度

解读美国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制度美国一直致力于打击和禁止性别歧视,确保男女在法律和社会中的平等地位。

为此,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性别平等,尤其是在就业、教育和公共领域等方面。

本文将解读美国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制度,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影响。

一、美国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基础1. 性别平等法案美国的性别平等法案是性别平等的基石。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该法案禁止在就业、教育、住房和公共设施等方面的性别歧视。

此外,1972年通过的《教育修正法案》(Title IX of the Education Amendments)也是美国禁止性别歧视的重要法律之一,它保护学生和员工免受性别歧视。

2. 平等工资法案为了确保男女在就业领域中获得平等待遇,美国通过了平等工资法案。

该法案规定,雇主不能以性别为由差别对待雇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同一工作岗位上的男女员工应获得同等的薪酬。

3. 性骚扰法案美国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还包括了性骚扰法案。

该法案保护受到性骚扰行为影响的个人,包括在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性骚扰。

受到性骚扰的个人可以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美国禁止性别歧视法律的重要性1. 促进社会公平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构建了一个公平和包容的社会环境,确保每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能力和价值获得相应的机会和待遇。

这有助于消除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现象,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平性。

2. 保护个人权益美国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保护了个人的权益,特别是在就业和教育领域。

这意味着个人不会因为性别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有机会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

这种保护为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3. 促进经济发展平等对待男女员工将增强劳动力的多样性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促使雇主更加关注公正与平等的原则,从而吸引和留住更多的优秀人才。

它打破性别壁垒,为女性提供更多职业发展机会,进一步促进经济的繁荣。

中美劳动法对劳动权保护的对比——基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角度

中美劳动法对劳动权保护的对比——基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角度
学学报(高教版),2010,01(05). [3] 赵立无.国际商务英语翻译的初步认识[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 版)2009,9(05). [4] 孙广平.经济一体化环境下的商务英语翻译教学[J].黑龙江高
教研究,2008(07). [5] 金玉.有关商务英语翻译特点的讨论[J].人文论坛,2005(02). [6] 舒敏.浅谈国际商务英语的翻译策略[J].海外英语,2010(05). [7] 刘娟音,马建豹.商务英语翻译技巧[J].商业视角,2008(02).
握好上下文的关系,才能够做到变通的原则。 商务英语翻译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把握其翻译的特征,
才能够很好地运用翻译的技巧,推动商务之间的往来,加强国际间 的交流。
参考文献 [1] 朱星涛.论商务英语翻译技巧[J].现代商贸工业,2010(06理工大
2 中美工作场所性骚扰现状 工作场所性骚扰目前呈现扩大趋势。在美国,反性骚扰的范围
已经由受雇者性骚扰发展到非受雇者的性骚扰,并逐渐发展“间接 性骚扰”的概念,扩大了性骚扰的外延。[4]性骚扰行为的受害人也从 仅限于女性和异性,扩展到了男性和同性。
在中国,来自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热线服务中心的统计表 明,80%的工作性骚扰来自上级,20%来自同事。受骚扰最多的是30 岁以下的未婚女性。尽管性骚扰已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
1 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定义 “性骚扰”最早是由美国女法学家凯瑟林·麦金农提出。她认
为,性骚扰是指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性要求。[1]性骚扰可 以理解为一种性歧视。性骚扰的范围主要是集中在工作场所。美国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有关判例确定了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两种基本 类型。第一种: 有报酬性骚扰;指因性骚扰者在性方面得到好处, 给 被骚扰者在工作上予以实质上的利益。第二种: 敌意工作环境性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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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卷第4期河北法学Vol.28,No.4

2010年4月HebeiLawScienceApr.,2010

美国的性骚扰概念及其发展耿殿磊

收稿日期:2009-11-26作者简介:耿殿磊(1967-),男,山东淄博人,上海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武汉科技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美国文化、英语教学、国际教育。

(武汉科技大学国际学院,湖北武汉430081)摘要:20世纪70年代,由于女权主义高涨和民权意识觉醒,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受《民权法案》启发,从性别歧视角度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后经平等就业委员会的确认和联邦法院的一系列司法判例,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但随着社会条件的变迁,性骚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通过诸多司法判例,在适用领域、受雇者范围、性别与性倾向、间接受害人、理性人、理性女性等方面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关键词:性骚扰概念;定义;美国法律中图分类号:DF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0)04-0172-06

TheDefinitionofSexualHarassmentandItsEvolutionintheUnitedStatesGENGDian-lei(InternationalSchool,Wuh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Wuhan430081China)Abstract:Inthe1970s,theconceptofsexualharassmentwasinitiatedbyfeministsinAmericafromtheperspectiveofsexdiscrimination,whichwasestablishedinduecoursethroughachainoffederalcourtcasesandtheEEOCregulation.Thedefinitionoftheterm,however,hassinceundergonesomeevolutionasnewprecedentsestablishedinsomelandmarkcasesregardingvariouskeyelementsoftheconceptsuchasthedomainsapplicable,sexandsexualorientation,theindirectvictim,thereasonableperson,andthereasonablewomen,amongothers.Keywords:theconceptofsexualharassment;definition;Americanlaw

导言尽管“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概念的出现只是近四十年左右的事,但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它古已有之并普遍存在于各个社会。人类在18世纪进入工业化社会以来,广大妇女从家庭走进职场,其遭受男性经济压迫和性别歧视的问题也随之彰显,表现之一是性骚扰现象日渐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在20世纪60、70年代的妇女解放运动中,美国女性主义法学家一针见血地将性骚扰问题的实质定性为性别歧视,从而奠定了美国反性骚扰立法和司法的基础。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性骚扰概念并完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的国家,数十年的司法实践业已证明其法律实效,故纷纷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借鉴,但不少人对美国的原始概念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为正本清源,本文拟对美国性骚扰概念的产生及其发展,进行历史学、女性学和法学的梳理与评价。一、概念提出的社会背景性骚扰问题在古代西方俗称“亚当的诱惑”。《圣经》曾记载女性遭受男性欺侮的故事[1],并预言在世界末日来临之际男性对女性的态度仍将进一步恶化[2]。在美国,男性利用性或性别对女性实施骚扰以维护自身的权力和地位,已有很长一段历史。现有记录的职场中的性骚扰例证,可以追溯倒19世纪30年代新英格兰的纺织工厂。表面看来,性骚扰现象在历史上表现得并不突出,但事实上,根据一些劳工的记录和法庭的档案,工厂女工和家庭女仆遭受男性上司或主人性骚扰和性侵害的经历可谓罄竹难书[3]。众所周知,白人男性对黑人女性实施性骚扰和强暴以维护奴隶制的历史,更是血泪斑斑[3]。20世纪以来,美国社会发展至工业化和后工业化阶段,其物质文化水平取得了显著进步,但是女性所遭受的性骚扰问题反而日益凸显,变成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人们自然会说这是“饱暖思淫欲”的结果,但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

基本原因:(1)现代妇女从家庭走进职场,使原本内循环中的经济压迫和性剥削得以外化;(2)现代女性社会角色的变化使之遭受的压迫和剥削更加广泛。究其本质,性骚扰问题是女性作为社会弱势群体遭受经济剥削和性别歧视的集中体现[4]。

性骚扰具有现代意义的概念的产生,是西方现代社会女性意识空前增强和民权意识觉醒的必然结果。20世纪

—271—中叶,女权主义思想先驱西蒙·波伏娃(SimondeBeauvior)在《第二性》(TheSecondSex)一书中,一反19世纪以来盛行的“生物决定论”革命性地提出:除了天生的生理性别,女性的所有女性特征都是社会造成的,这为女权主义者后来提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社会性别”(socialgender)概念提供了理论基础[5]。20世纪60、70年代,随着美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开展,自由主义、激进主义、马克思主义、存在主义、后现代等新、旧不同的女性主义流派,对性别平等和性别歧视问题各抒己见,并逐渐进入法学研究领域,形成了女性主义法学。另一方面,自20世纪50、60年代起,美国民权运动蓬勃发展,激励了各个弱势群体起而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权益,同时政府也顺应民意通过了一系列保障民权的法案。这一切都为“性骚扰”概念在美国的产生奠定了社会基础[6]。二、概念的提出和确立1961年,美国肯尼迪政府成立了总统妇女地位委员会(President’sCommissionontheStatusofWomen),它所提出的《同酬法案》(EqualPayAct)于1963年得以通过,旨在保障两性工作的平等权利,禁止对女性就业进行性别歧视。但是,性别歧视现象并未因此消除,问题之一是,女性在劳动力市场和工作场所,时常受到男性上司的性骚扰而被迫辞职。对此,当时社会的一般观点是,男性对女性实施性骚扰是其基于性欲支配的一种个体之间的侵权行为,无须法律干预。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民权法案》(CivilRightsAct),其中第七章把“性/性别”(“sex”)加入保护范围,并规定:禁止雇主因雇员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等因素予以歧视[7]。1972年,国会通过了上述法案第七章的修正案,授权平等就业委员会(EqualEmploymentOppor-tunityCommission,EEOC)根据该款法律,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在就业过程中遭受非法不公待遇的个人或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已经有国会相关委员会极力呼吁提高职业场所中妇女地位的报告,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职场中的性骚扰问题尚未进入立法者的视野。但是,人们已经开始探索适当的名称对此类问题进行定性。1973年,麻省理工学院玛丽·罗伊(MaryRowe)博士在向院长呈交的一份关于性别问题的报告中,首度公开使用了“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一词,但据她解释,此前该词已由本校其他学者在讨论会上首先使用过[8]。另一说法是,“性骚扰”一词于1975年由康奈尔大学琳·法莉(LinFarley)、苏珊·美耶(SusanMeyer)、卡伦·索维涅(KarenSauvigne)等女权主义学者在一次学术讨论中杜撰。后来,她们还成立了女职员学院(WorkingWomen’sInstitute),与其他女权组织一起,在20世纪70年代末将性骚扰问题推到了美国全社会面前[9]。一般认为,Barnesv.Train(1974)是美国历史上的性骚扰第一案,尽管当时案件的审理并未采用“性骚扰”之名。联邦地方法院对此案和早期其他几个案件[如Barnesv.Train(1974),Cornev.Bausch&LombInc.(1975),Millerv.BankofAmerican(1976),Tomkinsv.PSE&G(1976)等]的判决,均认定性骚扰是管理者和下级之间的个人行为[10]。法院对《民权法案》第七章关于禁止性别歧视所规定的“性”(“sex”)作狭义解释,认为仅含有性别(gender)之意,不含有性能力(sexuality)或性行为(sexualbehavior)等相关特性,故否定了女性可以援引该款法规提

起性骚扰之诉的可能性[11]。大多数法院坚持认为,性骚扰行为只是反映了男性和女性之间在性格个性上的差异或冲突,而不是基于性别上的歧视。有些法院也担心,如果承认这类案件的可诉性或将一发不可收拾,因为这意味着允许对个人性意向提起诉讼,而这显然不是当初国会立法的意图。1976年的Williamv.Saxbe一案可谓性骚扰概念历史

上的一个重要转折。在本案中,一名妇女控告其男性上司由于她拒绝了他的性暗示而遭到无端报复甚至被解聘。华盛顿特区地方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是以工作上的利益换取性好处,首次判决回报型性骚扰(quidproquosexualhar-assment)构成一种违法的性别歧视,并将“性骚扰”定义

为:“被迫的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unwelcomedconductofsexualnature)”[10]。1977年,联邦上诉法院在

Barnesv.Coastle、Barnesv.Train、Tomkinsv.PSE&G等案

件中,对上述依据进行了重申[3]。同年,在Alexanderv.YaleUniversity一案中,康涅狄格州地方法院也以回报型性

骚扰之名,首次在教育领域进行了判决[3]。这样,“性骚扰”作为性别歧视的一个法律概念,逐渐被人们认识。第一个将性骚扰作为性别歧视问题提出,并予以系统论述的是密歇根大学的法学教授凯瑟琳·麦金侬(Cathar-ineA.Mackinnon)。早在耶鲁法学院读书时,她就撰文认

为:性骚扰为女性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和不利的工作环境,而男性却免于承受,所以其本质是一种就业歧视的表现。但是,要从这一角度将性骚扰诉诸法律,麦金侬却苦于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10]。后来,她从《民权法案》第七章获得了以性别歧视提起性骚扰之诉的灵感,从批判法学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性骚扰”概念,并于1979年出版了《职业女性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ofWorkingWomen)一书,完整地表述了这一理论。她在书中对“性骚扰”的界定是:“从广义角度而言,性骚扰是指处于权利不平等条件下强加于人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以解聘雇员相威胁,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12]麦金侬之所以把性骚扰定性为性别歧视,而不是个体之间的侵权行为,是基于她的不平等理论。她认为性骚扰事件中的权利不平等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在社会中男女权利地位的不平等,包括性别角色地位的不平等;二是女性在职场上地位的不平等,它直接导致女性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反过来,后者又强化了前者。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原因有三:首先,社会价值取向不是将女性看作人,而是将之“物化”或者视为性玩物,对女性在职场中实施性骚扰即是将之“性化”的结果,对于个别女性的性侵犯即等于对整个女性群体的侵犯。其次,性骚扰体现一种男性处于权力中心,而女性对之顺从、受其支配的性别角色模式;最后,女性离开家庭加入职场本意是要追求经济独立的自由生活,但性骚扰不断强化女性被贬抑的社会地位,阻断了其通过工作平等通向社会地位平等的道路[4]。社会上以侵权行为论处性骚扰的普遍主张不是不好,而是尚不足够[4]。对此,麦金侬将女性在职场中遭受的性骚扰经历,与种族歧视背景下黑人被排斥与隔离状态—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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