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时限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房地产政策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和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根据住宅建设规划,结合库存变化情况,严格实行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住房库存消化周期低于合理范围时,要显著增加供地,加快供地节奏。
大力推进“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土地出让竞价方式。
国土部门确定住宅用地出让价格前,要征询建设、房管、物价等部门意见,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宗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异常情况,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序实施20%左右的住宅用地用于公租房建设,20%左右的住宅用地用于限地价、限房价的“双限房”项目。
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不同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
取消市政发〔2016〕32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实物配建廉租房,统一按现行标准的50%缴纳易地配建费”等调控政策。
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含城棚改项目开发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实物配建租赁型保障房,以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规划部门要按照配建比例确定配建规模,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书;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招拍挂时,明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等出让条件。
【南宁】房地产业三大清算与项目清盘技巧及税务疑难处理实战培训(2014年2月27日南宁;3月21日海口)

【南宁】房地产业三大清算与项目清盘技巧及税务疑难处理实战培训【课程背景】众所周知,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涉及面广、产品复杂,清盘后需要进行高难度的项目清算;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最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影响最大;2013年,房地产业更是经历了空前严厉的调控和税务监管。
如何合理规划、科学清算,规避风险,成为每个房地产企业的关注焦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纳税人应如何正确解读、准确纳税?房地产企业如何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之间存在哪些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暂时性差异项目如何通过所得税会计方法核算?如何掌握项目公司的注销清算技巧与税务规划?公司清算与项目清算有何区别?公司清算基本程序如何?清算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风险如何规避?【讲师介绍】李老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评估师,从事税务工作10余年,具有丰富税务实战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做税务筹划、税务内训等服务,并多次代表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培训,现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和税务、审计、评估中介的税务顾问。
【课程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经理、投融资经理、财务总监、经理、主管会计及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
【课程大纲】一、新形势对三大清算及项目清盘的影响二、房地产业项目所得税清算策略1、预交企业所得税应注意的事项及税收风险点2、完工条件确认的技巧及税收风险点;3、收入范围的确认及原则;4、多项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5、房地产企业纳税申报表填写的二十二字方针及填写技巧;6、计税成本确认的7大步骤;7、预提费用确认的原则及涉税调整;8、如何理解税前扣除的“合理票据”?9、跨期发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合作建房如何确定土地成本?11、企业融资成本如何在税前扣除及技巧12、期间费用与开发间接费用的筹划13、哪些后续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14、如何理解工资“合理性”与“实际发生”?15、工资与劳务费在税前列支的差异16、如何理解福利费的范围及列支依据?17、福利费的个人所得税风险及节税技巧?18、如何把握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学历教育、老板报销的EMBA费用能否计入职教费?19、职工教育经费的税收风险点及节税技巧20、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涉税风险点及节税21、赠品、纪念品发放的涉税技巧22、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23、“五险一金”税前扣除风险及纳税调整技巧?24、员工缴纳的健康险、意外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能否在税前扣除?25、差旅费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6、企业赠送个人礼品的涉税风险27、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应注意的事项28、政府赞助税前扣除的技巧29、母子公司列支管理费涉税风险及应对技巧30、核定征收的原则及涉税风险;三、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策略1、如何正确把握清算单位和清算时限?2、转让永久使用权和代收费用涉税风险3、“包税协议”如何正确纳税?4、先卖后租协议的涉税处理?5、地价款扣除的税收风险点6、开发成本列支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差异7、设计费涉税风险点及税收筹划技巧;8、财务费用中的诸如顾问费之类如何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9、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违约金、滞纳金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扣除?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熟地转让土地成本能否加计扣除?11、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可否作为成本扣除?12、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土价评估费的土地增值税处理?13、纳税人取得土地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不直接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可否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14、工程质保金如何在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5、销售精装房的涉税风险点;16、拆迁安置费如何扣除?17、房地产企业负担的物业启动费如何扣除?18、诉讼费、律师费、在筹办举办项目开工仪式发生的相关场地布置费礼品、奠基费用、产品的模型制作费;项目工程部的办公租金。
高金平: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_-_企业所得税篇

1.软件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我公司系双软企业,成立于2005年,2007年9月取得第一笔收入,主营业务为楼宇智能软件等多种软件的开发与生产、应用晨务。
我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取得本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R-2007-000×”。
我公司从2006年6月15日至今取得该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共7个(包括飞龙ERP、飞龙航运系统、飞龙票据系统、监控多媒体软件、交换机许可、摄像机应用、音视频报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我认为我公司符合上述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l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曹于2007年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此优惠,税务机关要求我们获利年度再来申请,我公司于2008年将进入获利年度,并于2008年11月4日向税务机关申请自2008年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但税务机关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已废止,现在只能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规定,须2008年新办软件企业并经过认证才能享受此项优惠。
请您分析一下,我公司是否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并提供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中明确的优惠都是以前就有的,包括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第五条明确:“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202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真题及答案

申明:本资料由大家论坛注册税务师考试专区搜集整顿,转载请注明出自更多注税(CTA)考试信息,考试真题,模拟题:大家论坛,全免费公益性注税考试论坛,等待您旳光顾!202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真题_税法二_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
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种符合题意旳对旳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旳有关规定,下列支出不能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旳是()。
A.固定资产旳大修理支出B.租入固定资产旳改建支出C.外购房屋发生旳装修费用D.已足额提取折旧旳固定资产旳改建支出2. 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旳说法中,对旳旳是()。
A.企业通过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赠与旳商品应视同销售纳税B.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旳股息、红利所得免征所得税C.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合用房预交所得税旳估计毛利率不得低于5%D.企业因特殊纳税调整而被加收旳利息可以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 下列损失可由企业自行计算并在所得税前扣除旳是()。
A.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布失踪导致旳损失B.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清理旳损失C.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旳损失D.与债务人达到债务重组协议无法追偿旳损失4. 下列有关企业合并旳说法中,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旳是()。
A.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旳有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B.被合并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旳亏损额不能结转到合并企业C.被合并企业可规定合并企业支付其合并资产总额75%旳货币资金D.被合并企业股东获得合并企业股权旳计税基础以市场公允价值确定5. 下列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旳企业所得税处理,错误旳是()。
A.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旳,应将所有款项收回时确认收入旳实现B.采用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旳,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获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旳实现C.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获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旳实现D.采用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旳,应按销售协议或协议约定旳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旳实现6. 下列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费用扣除旳企业所得税处理,对旳旳是()。
新准则下建造合同收入确认

新准则下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新准则下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甲方(承包商):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业主):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甲方身份、权利和义务1.1 甲方为一家具有独立承包资格的公司,在建造合同签署后,负责按照约定对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建设服务。
1.2 甲方在建造合同执行过程中,应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构建物品的合法性。
1.3 甲方应负责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保证施工工程质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并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技术人员。
如需外包施工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应确保合作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合法经营资格。
1.4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符合范围、时间、价格等方面的投标文件,确保标书时限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1.5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工程,并保证工程的质量。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能顺利完成工程建设,则应事先向乙方发出逾期通知,并向乙方提供详细的原因、进度和补救措施等方面的说明。
1.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包括合同的修改、中途终止等情形下的违约金。
二、乙方身份、权利和义务2.1 乙方为一家符合要求并负责建造工程的企业。
2.2 乙方应就建造合同的签订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此次建造合同的费用,双方在选定造价成本进行商议后缔约而成。
同时,双方应留意合同价格因行业周期波动等因素而出现的浮动情况。
2.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准确、全面、符合规定的信息以及可行的设计方案,协助甲方完成对工程的评估等,以提高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2.4 乙方在建造期间承担建筑工程的监理和验收责任,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交付工程产品。
2.5 出现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交付工程产品的情况,应根据情况向甲方提交逾期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付违约金。
三、双方合同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3.1 双方有义务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确保工作的质量。
土地增值税清算95PPT课件

房地产企业纳税专题讲座
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概念
u 政策理解:举例土地增值税纳税鉴定表.xls
03.11.2020
房地产企业纳税专题讲座
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概念
u (五)清算资料的报送 u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90日内自行 清算完毕,然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清算的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 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据实征收。 (湘地税发[2010]25号)
u 1、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 地增值税的清算。
u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的;
u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的;
u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03.11.2020
房地产企业纳税专题讲座
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概念
u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 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房地产企业纳税专题讲座
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概念
u (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5%; u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
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 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计 税;同时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 策。
03.11.2020
房地产企业纳税专题讲座
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概念
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概念
u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 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 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 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 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 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2.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3.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5.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要求及清单6.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7.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8.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9.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通知书10.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26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财务核算管理制度财务部二〇一二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建立规范的核算秩序,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本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服务。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地产置业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均适本制度。
第三条职责财务核算部负责本规范的推行、解释、修改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章会计核算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国税发【2009】31号文、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会计核算期间:1月1日——12月31日。
第七条记账本位币:人民币。
第八条记账基础:债权发生制,计量属性:历史成本法。
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平均年限法(直线法)。
第十条低值易耗品摊销:一次摊销法。
第八条记账凭证应在业务发生后及时录入并取得完整的原始凭证,不得积压。
第九条会计资料,应定期打印装订成册;存储会计电子数据的移动硬盘、U盘存储介质也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条定期对账:会计账套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会计核算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一条资产类核算管理要求1、现金管理:执行本企业费用报销制度,借款还款制度,资金做到日清月结,保留不低于5万元的备用现金。
2、银行存款:按照银行结算管理制度,定期核对并打印银行对账单,超出5000元的支出笔支出业务必须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办理。
银行存款按照基本户、一般户、按揭保证金户进行明细分类。
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将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回开发商。
无论企业是否代办房产证,都应建立房产证办理登记台账,根据办理房产证情况向银行申请退回按揭贷款保证金事宜。
3、应收票据:核算因转让、销售开发产品等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
关于《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清算申报受理、清算评估审核、核定征收等环节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对应当关注的事项提出审核要求,但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取得、分期开发、施工工程等方面存在多样性和特殊性,导致计算成本费用项目复杂,存在征纳双方认识分歧、管理规定较为分散等情况。
在成本扣除项目审核、核定征收中本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等方面仍需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完善。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制定了《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意义《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实务操作出发,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征收流程、成本审核处理等予以进一步明确,既有利于提升纳税服务和清算质效,又有利于纳税人减少税收风险,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明确的内容《办法》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主要在项目管理、清算申报、清算审核和尾盘管理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要求。
(一)项目管理方面。
一是在省局规程“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房地产类型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
二是明确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项目登记的时间。
三是明确在土地增值税管理系统报送资料时限及内容。
(二)清算申报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清算申报截至日期,在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期间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清算截至日期为已预征土地增值税所属期的月末最后一天。
二是梳理清算申报资料,编制《江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清单》,明确报送资料类型、报送时间、资料清点及签收手续。
(三)清算审核方面。
一是明确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等。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东建制[2007]5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东建制〔2007〕5号)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管制度。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适用于本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按揭贷款)等各种收入。
本制度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制度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四、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法收存和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市建设局和市房管局共同负责监督预售人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五、预售人在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自行委托一家(或以上)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并与市建设局、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市建设局在账户印鉴卡上留印章。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预售款专用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能更改。
预售人要求增加专用账户的,需要签定新的监管协议,并到市建设局办理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所有商品房预售款都必须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已收取购房业主认购订金的,必须配合购房人将订金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预购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到银行交款后,凭银行进帐单向预售人换领交款票据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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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时限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确认收入时限
(一)房地产会计实务中对收入确认时限的常见看法 在实务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实现有不同的确认方法,主要有:1)以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房款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2)以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作为收入实现;3)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开出“入住通知书”并开具销售发票作为销售实现;4)以收讫房款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作为收入的确认。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标准也会因人而异,不同的职业判断导致不同的结果。例如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有几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年报因当年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的问题,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段。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的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开发商销售收入的确认是按照《企业计制度》的收入口径来确认的,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地计量。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认为符合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可以确认为收入的时 点,一般是在为客户办理房产证时,即在产权变更时确认收入。
比如目前,大约80%客户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购房,银行通常在客户首付款后的一个月左右将余款拨付给开发商。银行要与购房者签订一个“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开发商需要作为保证人的身份出现,加盖公章。合同中开发商需要提供的保证是“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购房者)之房地产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人保管之日止”。因此开发商在没有将房屋法律意义完全交付给购买者前,必须承担这样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开发商因为存在承担这种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已收取的购房款 还存在一定风险和不确定性,所以通常不在办理产权证之前确认收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相关手续的办理上仅仅是协助义务,是否办理还是由购买者来做决定。有些购买者迟迟不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主要是从两点考虑:(1)所购房屋准备增值后卖出,卖出时在开发商那里办理更名手续,这样自己无须交纳办证时的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等手续费。(2)开发商在此期间承担担保的连带责任。
(二)个人对房地产收入时限的理解 下面,将上述确认收入的时限做逐一剖析 1)签订预售合同收取预收货款其性质是预收货款,因为房地产预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预先销售行为,只属于合同要约的一部分,能否真正实现销售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及买主的最后意想决定;且预售合同不同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而房地产预售合同是商品购销双方的意想。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规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判定,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货款由于该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依据。只有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账款”转为“经营收入”。
2)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是否可以作为销售实现,笔者认为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仍只具有预售性质,如同一般工业产品销售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讲也只是一种要约,极有可能发生变更,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有关规定,故也不能确认收入。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方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3 )以房款已收讫、产权过户确认收入,会出现收入滞后现象,同样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有关的管理制度已较健全,在房屋开发前根据规定要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领取预售许可证、在工程获得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及房管部门对建筑实测后方可领取销售许可证、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因此在工程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已经买主验收、面积和房屋价款等无异议,并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根据收入准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产权是否过户并非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因为我们知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涉及到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及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时间并非开发商或买主所能控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开发产品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面积业经有关部门测定;2)已与客户签订的正式房屋销售合同;3)标的物—房屋已经客户验收、对房屋的结构、销售面积及房款购销双方均无异议,并与客户办妥了交付入住手续,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因为房屋移交手续办妥后,就可持相关单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有关权证,同一般商品一样房屋已经买主验收并办妥移交手续就可收取房款并取得法律保障,因此与房屋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 和报酬已转移给买主;其次根据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屋办妥移交手续后,应移交该开发项目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拥有管理权和控制权;至于与收入相关的成本因房屋已经建成与之相关的成本均能够可*地计量。因此笔者认为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三)新出台的法规对房地产收入确认时限的最新明确说法
(94) 财会二字第02号文件: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003年6月18日《财政部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制度 财发[2003]55号》第六十二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将结算帐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价款结算帐单经委托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出租房屋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应付的租金,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按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产品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确认收入时限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
(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