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处理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学生自事发当日起回家反省一周,返校后参加补考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立即停止其他科目的考试,接受相关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学校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会包括以下内容:
1. 作弊行为:如传递答案、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2. 舞弊行为:如篡改试卷答案、将试卷泄露给他人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停学、开除等处罚措施。
3. 迟到早退:学生未按时到达考场或提前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4. 作弊工具:携带或使用未经批准的通讯工具、书籍、计算器等。
通常会没收作弊工具,并视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5. 传播谣言:在考试期间或考试后传播虚假信息,干扰考试秩序。
通常会采取警告、记过等处罚。
6. 未经允许离开考场:在考试过程中私自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以上只是常见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处理规定会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学校通常会在学生入学时向他们介绍这些规定,并在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试纪律。
若学生被发现违反规定,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考试的公平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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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处理规定1. 引言考试是学校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评估和衡量学生的知识技能水平。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学生可能会违反考试纪律,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取得好成绩。
因此,学校必须制定严格的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以维护公平和公正的考试环境。
2. 作弊行为及处罚作弊行为是学生最常见的违纪行为之一。
作弊行为包括抄袭他人作品、传递答案、使用未经许可的材料、与他人合作等。
一旦被发现作弊行为,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给予警告、降低考试成绩、取消考试资格或记过等。
3. 抄袭作品及处罚抄袭作品是指学生抄写他人的学术或文学作品,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作品提交。
学校对抄袭行为一般采取警告、降低作业分数或重做作业等处罚措施,以教育学生尊重知识产权和提高学术诚信。
4. 报考舞弊及处罚报考舞弊是指学生通过贿赂、假设身份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
学校一旦发现报考舞弊,将取消该生考试成绩,并给予严厉的处罚措施,例如停学、开除学籍等。
5. 使用禁用设备及处罚一些学生会在考试中使用禁用的电子设备,如手机、智能手表等。
学校一般会没收该设备,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额外的处罚,例如禁止参加未来一段时间的考试,以教育学生遵守考试纪律。
6. 合作作弊及处罚有时学生会与他人合作作弊,分享答案或互相传递信息。
学校对于合作作弊的处罚措施通常是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警告或降低综合评分。
同时,也会进行教育,引导学生明白个人的努力和学术诚信的重要性。
7. 举报违规行为及保护机制学校为了维护公正和公平的考试环境,鼓励学生积极举报违规行为。
学校设立举报渠道,并规定严格的保护机制,以确保举报者的安全和匿名性。
同时,学校也会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相关程序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8. 教育与引导除了罚则,学校还应该注重对学生进行教育与引导,提高他们的学术诚信意识。
学校可以组织讲座、开展课程,向学生传达正确的学习态度和价值观,并加强对学术规范的培养。
9. 纠正与警示处理考试违纪行为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违规学生,更重要的是通过纠正行为、警示其他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二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是评价个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为了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各级考试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试纪律和规定。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行为的存在,考试的公正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因此,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一、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作弊在考试中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正性。
对于参与作弊的考生,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1. 小作弊行为的处理:对于一些比较轻微的作弊行为,考试机构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扣分或者作弊行为的记录等方式予以处理。
同时,对于相关考生应该进行教育和引导,告诉他们作弊的严重后果,并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考试的意义。
2. 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理:对于一些严重的作弊行为,如使用通讯工具、携带作弊器材等情况,考试机构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措施。
可以采取取消考试资格、通报批评、记录违规行为并列入个人档案等方式予以处理。
同时,相关考生应被追责并限制其一段时间内再次参加考试。
二、抄袭行为的处理规定抄袭是指在考试中抄袭他人作品或者作答,对于抄袭行为,考试机构应严肃处理:1. 抄袭现象的认定:考试机构应提高对抄袭现象的识别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监考等方式对考生的答卷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并认定抄袭行为。
2. 抄袭行为的处理:对于被认定存在抄袭行为的考生,考试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给予警告、扣分、取消考试成绩或删除相关的答卷等措施。
同时,对于严重的抄袭行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比如对于公务员考试中的抄袭行为可以取消其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
三、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规定弄虚作假是指在考试中伪造证件、伪造成绩或者伪造他人身份等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于弄虚作假行为,考试机构应严肃处理:1. 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考试机构应加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控和识别,保证考试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作弊行为处罚规定

作弊行为处罚规定作弊是一种违反考试纪律,试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考试公平和学术诚信,许多机构和学校都制定了作弊行为处罚规定。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作弊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规定,并深入探讨如何预防和应对作弊行为。
1. 代替考试代替考试是一种极为严重的作弊行为,即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考试规定,还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平性。
针对这种作弊行为,大多数学校或考试机构会采取以下措施:1.1 取消考试成绩一旦发现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学校或考试机构将取消被替代者的考试成绩,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2 暂停或取消资格被发现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个人将受到严厉惩罚,可能面临暂时或永久取消参加该考试的资格。
1.3 学术处分学校或大学可能会对代替考试的学生做出学术处分,例如取消奖学金、降低学分、学术警告等。
2. 抄袭抄袭是指未经允许将他人的作品、观点或研究成果当作自己的在学术或写作中使用。
抄袭不仅是一种学术不诚信行为,还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以下是对抄袭行为的常见处罚规定:2.1 零分一旦发现学生抄袭行为,教师或考官通常会对相关作业或论文给予零分,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业成绩。
2.2 学术警告或纪律处分出现抄袭行为的学生可能会受到学术警告或纪律处分,例如写出原文或者学术品论文,参与学术研究项目等。
2.3 取消学位或学业资格严重抄袭行为可能会导致学生被取消学位或学业资格,这将对学生的未来发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3. 使用禁止物品某些考试或考场可能对使用特定物品有明确的限制,例如手机、纸条、计算器等。
以下是对使用禁止物品作弊行为的处罚规定:3.1 没收物品教师或监考人员一旦发现学生使用禁止的物品作弊,将会立即没收该物品,并根据学校或考试机构的规定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
3.2 取消考试资格如果学生被发现在考试中使用禁止物品进行作弊,学校或考试机构有权取消学生的该次考试成绩,并可能给予进一步的纪律处分。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院教发〔2014〕22号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形成良好的考风,现将我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如下: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具体见“考试须知”)进入考场,未在规定时间内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将答完的试卷故意左右摆放或举起试卷复查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故意扰乱考场或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9.在考试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攻击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10.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书写地方以外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者事先把与考试相关内容抄写在桌面、墙壁或身体某处的;2.在考试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3.考试中在他人协助下实施作弊的;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传接物品的;5.其它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三、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窃取考题的;5.串换试卷、答题纸(卡)的;6.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四、学生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违纪,一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考试违纪舞弊的处理_doc
对考试违纪舞弊的处理(修订稿)一、对在考试(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按考试违纪处理,给予警告处分,处分结果通报全院,并扣除该门课程考试(查)所得分的10-30分,具体扣分如下。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不按监考老师的规定存放物品的,扣10分;2、用书和作业本作试卷垫底,或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使用自备草稿纸的,扣10分;3、不按监考教师规定入座,或随意更换座位的,扣20分;4、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互借计算器或其它物品的,扣20分;5、考试结束后有在考室周围喧哗吵闹不听劝阻的,扣20分;6、左顾右盼有舞弊企图经一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扣30分。
二、对在考试(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按考试严重违纪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零分,且不允许参加第一次重修考试(即肄业班的学生只能参加毕业重修考试,毕业班的学生作结业处理,待毕业一年后才能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
处分结果通报全院。
1、有上述第一条行为之一且态度恶劣者;2、擅自缺考者(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正常考试者,须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并备案,否则按擅自缺考论处);3、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企图暗示他人或企图要求他人暗示未成,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者;4、企图抄袭、偷看、传递或夹带考试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但未造成舞弊事实者;5、考前在课桌、手脚、衣服等地方抄录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未构成舞弊事实者;6、交卷时指点其他人或在考场外协助他人违纪者;7、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又不听监考老师警告者;8、在考室内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者。
三、对在考试(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按考试舞弊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不允许参加第一次重修考试,处分结果通报全院。
1、夹带、抄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已构成事实者;2、互换试卷者;3、传递、接收答案已构成事实者;4、试卷雷同者。
学校规章制度对考试违纪和作弊情况处理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对考试违纪和作弊情况处理规定为了严肃我校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公平竞争,加强治理,现将对违纪和作弊考生及试卷的处理做如下规定:一、违犯考场纪律者1、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其它标志者,扣该卷10分。
2、考生用红色笔或铅笔答卷者(标准化试卷和画图除外),该场试卷作废;虽用蓝、黑笔答卷,但用红色笔或铅笔改动,改动的答题部分作废。
用铅笔或圆珠笔涂抹答题卡者,该场试卷作废。
3、不服从监考员的治理,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批判教育者,该场试卷作废。
4、交头接耳者,该场试卷作废;夹带材料入场(包括书写在身上的定理、公式等)不主动交出者,该场试卷作废。
5、考试终了铃响仍接着答卷爱警告一次者,该场试卷扣20分;两次扣40分;警告两次仍接着改动卷面者,该场试卷作废。
6、将试卷(试题)、草稿纸或答题卡带到考场外者,试场试卷作废。
二、考场作弊者1、偷看抄袭别人答卷、传递纸条或者有意将答卷让其他考生抄袭者,该场试卷作废。
2、互换试卷,或寻找借口离开考场作弊,或通过各种渠道(包括使用无线通讯器材)接受场外答案作弊者,该场试卷作废。
3、有冒名代考行为,一经查出,取消被代替考试资历。
4、经该学科评卷领导小组断定确属作弊雷同试卷的,视为作弊行为,该场试卷作废。
三、对违纪和作弊考生的处理:降上述对试卷的处理外,对违纪和作弊考生的处理规定如下:1、违犯考场纪律1、2项者,全校通报批判。
2、违犯考场纪律3—6项者,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两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三次者初中生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高中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作弊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作弊累计三次者初中生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高中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作弊该科成绩判零分,本学期操行不及格。
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处理办法
为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公平,保证考务工作的健康、公正,根据省市区考试工作要求,及时规范地处理好违纪作弊的突发状况,特制定此处理方案。
一、发现考生违规
1.监考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在《考场违规行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在答题卡袋面“有无考场违规行为”“违规考生姓名、考号”栏填写相关内容。
2.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3.整个过程要保证违规考生的考场继续答题,并尽可能的少打扰到其他考生答题。
通知流动监考员,告知主考或副主考。
4.考试结束时,监考员应向相关考生告知其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要求其在行为人签字栏签字确认。
如因特殊情况未告知考生本人或其拒不签字,监考员应在行为人签字栏中注明。
5.请考务人员在考试结束后注意安抚考生情绪,通知考生的带队教师,并和带队教师一起护送考生交给家长。
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制度
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制度为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促进学风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及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该课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考试开始之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2、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坐姿不端经监督老师提醒仍不改正者;3、考试开始之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翻阅、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书籍、笔记本、纸条等资料者;4、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者;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认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8、在考试过程中,传递试题、试卷、草稿纸、纸条或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考试内容者;9、在桌面、身体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10、在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11、伪造或协助他人伪造假考试证件或携带假考试证件参加考试者;12、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室鉴定,并由相关系与教务处共同确认属作弊行为者;13、在毕业论文(设计)撰写或科学研究过程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14、在考试过程中因不服从监考人员正常管理影响考试秩序者;15、在考试过程中,因作弊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影响考试秩序者;1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各种通讯设备作弊者;17、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1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19、组织三人(含三人)以上共同作弊者;20、在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人员正常管理并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在考试后对监考老师进行辱骂、殴打等报复行为者;有上述1—14条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第15条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16—20条之一行为或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本条列没有列举到的其他作弊违纪行为,可参照上述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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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
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情况,对本科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未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私自调动座位的
(三)至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之外的物
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座位周围有带字的纸条(与该门课程无关)或者自带稿纸的;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六)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不按时交卷的。
属于(一)条者,不具备考核资格;属第(二)至(七)条者,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无视警告而继续的,卷面成绩扣20分,予以警告处分。
第二条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主动向他人提供答案或被他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的;
(二)偷看他人试卷,或者默许他人偷看自己的试卷的;
(三)互相串通,用纸条、口头或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的行为双方;
(四)考试时间内将试卷、答题卡私自带出考场外的。
以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若被监考、巡考人员及时发现而制止(未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卷面成绩扣20分,给予警告处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条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在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笔记、复习资料等物品的;
(二)在桌面、身体或允许使用的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的;
(三)未经允许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辞典、手机等电子工具的;
(四)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以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查看一年处分。
第四条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组织作弊的;
(五)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五条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而监考、巡考人员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
第六条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的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因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重考。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考试管理,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