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及其销售税金的核算

认 收入 的 。 次, 售商 品房 买卖合 同 其 预
一
般都 规 定 如果 实际 移 交 的商 品房 与
买 卖合 同 的约 定 有较 大 出入 的, 购房 业 主是 有 退货 选择 权 的 。对 于未 办理 移 交验 收 手续 的预 售 商 品房 而言 ,退 货 的因素 并未消 除,因此,未办理 验收 移交 手 续 的预售 商 品房 是 不宜 确认 收
移 交给 购 房 业 主 的 时间 还 比较 遥 远 ,
“ 在房 地产 销售 中,… …以下 属于 法定
进 行 验收 并且 已经办 妥 了商 品房 移 交 手 续 。 行 企 业会 计制 度 和 新 的企 执 业 会计 准 则 以后 ,公 司继 续 沿 用 了上 述 收入确 认标 准。 但 是, 由于公 司商 品房 预售 工作
一
、
执 行 企业 会计 制度 后 ,房
进 展 比 较 顺 利 , 收 取 了 大 量 的 预 收 房 款 , 且 很 多预 收 款 在 预 售 ( 订 商 品 房 签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企 业 。 因 为 该 收
商 品房 买卖 合 同并 已经 交清 了首期 购
房 款 ; ③ 购 房 业 主 已 经 对 所 购 商 品 房
表 年度 审计 中,会 计 师事 务 所 主 审会 计师 ( 以下 简称 主审 会计 师) 公 司的 对
两 项会 计 处 理 方 法提 出 了调 整 意 见 。 而笔 者认 为 , 主 审会计 师的 调整 意 见 值 得商 榷 。
发建设 资金 达到工 程建设总 投资 的2 % 5 即可 拿 到商 品 房预 售许 可 证 ,拿 到预
售 许 可 证 即 可 签 订 预 售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探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业务处理之间的异同。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一)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1.营业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暂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又做了详尽的阐明,即“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从土地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看,笔者认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相同,这在部分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中有所体现,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30号)中规定,就项预征与定率预征,均是在收到每笔预收款时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论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的会计核算

郭 毅 飞
( 河北大学 管理 学院,河北 保定 010 ) 702
摘
要 :随着房地 产业的蓬勃发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 了更 广阔的发展前景 。其对 国民经济 的重 大影响
力,要 求我们 必须 了解和 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 的核算范围和确认原则 ,并通过案例说 明其核 算方法 , 这将 有助于逐步规 范和完善 房地产 开发企业收入的会计核 算。 关键 词 :房地 产开发企业:收入确i k;会计核 算;开发产品 中图分类号 :F2 3 3 9. 1 文献标 志码 :A 文章 编号:17 -49 20 ) 20 5 -3 6250 (0 7 0 - 90 0
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的核算范围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的 营 业 收 入 ,是 指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 开 发 经 营 过 程 中 , 由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 出 租 商 品 、
提 供 劳 务 、 以 及 其 他 多 种 经 营 活 动 所 实 现 的 收益 ,分 为 主 营业 务 收入 和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 主 营业 务 收 入 包 括 土 地 转 让 收 入 、 商 品房 销 售 收 入 、 配 套 设 施 销 售 收入 、 出 租 产 品租 金 收 入 和 代 建 工 程 结 算 收 入 等 在 主 要 开 发 经 营 过 程 中 实 现 的各 种 收 入 。 除 了 上 述 的 主 营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业 务 实 现 的 收 入 , 均 应 在 “ 他 业 务 收 其 入 ” 科 目 中 核 算 ,如 商 品 房 售 后 服 务 收 入 、 材 料 销 售 收 入 、 固 定 资 产 出 租 收 入 和 无 形 资 产 转 让 收 入 等 。 另 外 ,房地 产 开发企业 出售的周 转房 ,在 旧城 改造 中回迁 安置户 交纳的拆 迁 面积 内的安置 房产权 款 和增加 面 积 的 房 产 款 ,也 属 于 房 地 产 销 售 收 入 核 算 范 围 。 而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出售 自用 的 作 为 固定 资 产 核 算 的 房 产 则 不 能 作 为 房 地 产 销 售 收 入 的核 算 对 象 。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商品房预售办法使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销售未完工产品,二是销售已完工产品,本文主要分析了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这两个阶段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差异以及实务中的具体处理方式。
一、前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周期长、投入大等方面,如果只凭借房地产企业的两种资金类型,即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无疑会给企业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预售管理办法使预收款成为房地产开发和建设中重要的资金保障,这不但能够缓解项目长期开发成本的投入压力,还能够进行项目贷款的偿还,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预售阶段收到的预收款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先确认为一项企业负债,待经济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可以确认为收入,税法规定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环节,只要发生了纳税义务就需要及时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金,这样就形成企业税会之间的差异。
二、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明确了收入的确认条件,出于谨慎性原则,企业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才能确认收入,企业商品控制权的转移可能是时段(履行履约义务过程中发生)也可能是时点(履约义务完成时发生),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判,按时段还是时点来确认收入,实务中有着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预售商品房不满足企业边履约客户边受益、客户控制商品和在建的商品不可替代等条件之一,应认定成需要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业务,对于收入的确认需要在获取控制权时进行。
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客户支付房款,房地产企业并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交付义务,房屋的控制权未转移,因此企业应将收到的预收款作为一项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在未正式签订合同前在“预收账款”中核算,合同一旦正式成立,要将“预收账款”结转至“合同负债”(预收账款核算的是没有履约义务的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必须以履约义务为前提),因此房地产企业应根据每个项目单独设置“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并根据客户名称和预定的门牌号设置辅助核算,收取定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签订预售合同借记:“预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合同负债”。
竣工验收收入确认条件

竣工验收收入确认条件一、收入确认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报告中的重要环节,其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和真实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二、开发产品已竣工验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收入前,首先需要确保开发产品已经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确认开发产品完工的重要标志,也是后续销售和移交的前提条件。
只有经过竣工验收的产品才能视为合格的交付物,具备向客户交付的条件。
三、已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收入的重要依据。
在签订销售合同后,企业与客户之间形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只有当销售合同正式签订后,企业才能确认相应的收入。
四、开发产品移交购买方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合格并签订销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将产品移交给购买方。
移交过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确保购买方对产品满意并接受。
在产品移交购买方后,企业的销售责任终止,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也随之转移。
五、风险已转移风险转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另一个重要条件。
在产品移交购买方后,企业应确保与该产品销售相关的风险已转移给购买方。
这包括但不限于质量风险、保修风险等。
风险转移后,企业不再对该产品的未来状况承担责任。
六、价款已收取价款收取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之一。
企业应在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内,确保已全额收取销售款项或取得可靠的收款保障。
对于分期付款的销售合同,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期收款时间和金额进行确认。
七、成本可计量成本的可计量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企业应确保与销售收入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购置成本、建安成本、期间费用等。
只有当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企业才能对收入进行确认。
八、利润可实现利润的可实现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最后环节。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评估与之相关的利润是否能够实现。
这需要考虑产品的售价、成本、费用等因素,以确保确认的收入和利润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前述对销售收入确认的分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作如下讨论。
1、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几种形式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上的销售收入分为预售收入以及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收入两种。
所谓预售收入,也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达到了预售条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商品房价款的行为而取得的价款收入。
一般说来,预售收入会计处理均计入“预收账款”科目中核算。
所谓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价款收入。
如前所述,该销售收入的确认,需要达到4个条件,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合格与交付买方。
按照销售回款的几种主要形式,将销售收入确认的情况简述如下:按揭回款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回款的主要形式。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商品房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只要所销售的商品房达到了竣工交付的条件,且销售合同在当地政府主管房地产的部门备案,就应按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款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按揭款项是否收回,与销售收入确认没有关系。
但是,如果考虑税法规定因素,为了减少纳税调整的繁琐,也可以采取与税务处理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即: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分期收款这种回款方式的频率仅次于按揭回款方式,特别是销售精装修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较多。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只要所销售的商品房符合竣工交付的条件,且销售合同在当地政府主管房地产的部门备案,就应按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款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的实现。
收入确认的会计职业判断以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为例

3、产权证书办理阶段:产权证书是购房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在产权 证书办理阶段,开发商仍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和风险,如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证书 等。因此,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前,开发商仍需将相关款项作为负债处理,待证 书办理完毕后再进行收入确认。
三、房地产销售收入的会计职业 判断
会计职业判断是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 况和经验,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在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过程中, 会计职业判断尤为重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收入确认是在完成交易或提供服务后,确认收入的时间和金额的过程。收入 确认涉及到判断何时可以合理地认为交易已经完成,以及可以确认的收入金额。 这个过程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考虑到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
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对于评估企业的盈利能力至关重要,因此,它也是会计确 认、计量与收入确认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一、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满足以下条件时 确认收入:
1、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 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1、对预售房收入确认的影响。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需在客户取得商 品控制权时确认预售房收入。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下预售房收入的确认时间可 能滞后于风险报酬转移的时间。
2、对完工百分比法的影响。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需要采用投入法和 产出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并据此确认收入。这将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一 定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参考内容三
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三)银行按揭方式 专题:假按揭的税务处理 1、假按揭的特征 (1)购房人员能在工资表中看到(本企业人员) (2)内部人员买房不便宜,反而贵。 (3)将按揭销售收入计入短期借款,混同融资行为。 (4)财务费用中列支个人按揭利息。 (5)企业代替个人还按揭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 (6)房子没有卖出去前的租金,冲销个人应收款。 2、稽查查到以后的交涉。(不要轻言放弃,作退房处理) 利用银行和税务信息的不对称,争取“实质重于形式”。
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五、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五)专题:关于土地及不动产差额征收问题(见总结的表格) 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19款: 1、差额征税基本规定。(财税【2003】16号文件) 2、上一个环节没有征税,是否可以差额征收?(国税函 [2005]83号) 3、扣税凭证问题。(16号文件第五条、新实施细则第19条、 国税函[2005]77号) 4、房地产业购进土地,销售房屋是否能够差额征收?(平行 和交叉)
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四)委托销售方式(财税[2009]29号文件)
1、必须是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2、必须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了代办合同 和协议。 3、支付给单位的款项,必须是通过银行转账。 4、无论支付给单位还是个人,其支付金额均不得超过服务合同或协议 金额的5%。 5、佣金和手续费是支付给交易双方以外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第三方), 而不包括交易双方、代理人、代表人之间支付的款项,防止将返利、回扣 混同手续费和佣金。(反腐败措施) 6、强调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做为销售方支付的手续费不能作扣服务金 额;做为购买方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不能直接扣除,而是做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7、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8、文件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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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随着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人口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房地产开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并有效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增加。
不论是前段时间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热的情形,还是在当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整顿的形势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应对来自政策、市场、资金等诸多问题的同时,都不可避免地在会计核算中遇到新的问题。
买过商品房或关心房地产市场的人都了解,对于市场普遍看好的商品房,作为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处于主动的卖方市场。
在卖方市场下,即使开发商提出诸如房款全额预缴订购尚在建设中的商品房等苛刻的条件,买主也会接受。
在这种情形下企业销售形势非常好,随之带来的却是对企业当期的销售收入、成本的确认、纳税的计算等一系列新问题。
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新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更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确认原则,使会计信息更具可靠性,因此也更合理,但同时也更多地融入了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要求。
由于房地产的销售不同于一般商品的销售,其销售过程一般要经历订立销售合同、房屋的竣工验收、收款、开具销售发票、交付钥匙、办理产权转移等程序。
而且在实际业务中,还可能会出现多种流程情况,财务人员在判定收入实现的四项条件上不易掌握。
如对怎样才算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就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是要求企业将所有的销售业务过程全部走完还是在某些关键程序完成时就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由于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职业经验以及对所在行业的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差异,对同一事项也会形成不同的判断,不同的职业判断则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主观随意性较大。
为了防止企业随意提前或推迟商品房销售收入实现,随意调节企业经营业绩,需要对房地产这种特殊商品的销售实现问题进行探讨。
针对上述问题,正解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对提高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及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会计制度中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原则
按《企业会计制度》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⑷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具体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从谨慎性原则出发,一般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确认收入:⑴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说明商品是合格的;⑵完成竣工结算,说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⑶签订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说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计量且已经或能够流入企业;⑷房屋办理了移交手续交付业主使用,说明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及房屋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均全部转移。
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一般早于交房时间,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应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该日之前收取的款项在会计核算上视为预收房款,待交房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后再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
但以下属于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⑴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
⑵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
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一般不确认收入。
三、对商品房销售收入确认的争议问题分析
商品房销售收入确认的争议性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签订预售合同收取预收货款能不能作销售确认
在这一时刻,房屋尚未建成,面积没有最后确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能转移给购买人。
即使货款已全部收妥,由于此时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还掌握在开发企业手中,与收入相匹配的成本还不能准确计量,故不能确认。
2.订立正式合同但房屋没有交付能不能作销售确认
此时虽然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已经成立,但标的物房屋未经购买人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未转移给买方。
我国现行商品房销售合同采用的是建设部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
在合同中规定有诸如面积差异、房屋质量等问题的处理约定,因此在购买人验收认可前,存在有退款风险甚至退货风险,故不宜确认收入。
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在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条件下,方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3.开发产品已竣工验收,但竣工决算还未完成能不能作销售确认
这是一个令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
如果完全从谨慎原则考虑,只有竣工决算金额确定以后,与收入相关的成本才能最准确地计量,因
此一些注册会计师往往坚持在竣工决算金额确定后才能进行销售确认。
笔者认为,一个开发项目的决算审核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更长的时间,等待决算金额的最终确定会使销售收入迟迟得不到确认而影响当期经营成果的正确反映。
如果开发产品已经竣工验收,即使竣工决算金额还未确定,会计人员可以按照计划成本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进行成本的配比结转,此时成本总体上应属于能够可靠计量的,因此不应因决算未完成而不予确认销售。
4.是否一定要在法定产权转移时才可确认收入
会计理论界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只有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才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企业才可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我们认为,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有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程序已较健全完善。
在房屋开发前根据规定要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等多种证照,开始销售前还需领取销售许可证。
因此,程序上的规范性已大大降低了未来风险,在工程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已经买主验收、面积和房屋价款等无异议并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已转移给买方,产权是否过户并非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
此外,由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涉及到房产管理、土地管理及财税等政府有关部门。
办妥产权证书需要有一段时间,而且时间的长短并非开发企业所能完全控制。
开发企业所能做的只是完整地提供需要的各类办证文件如合同、发票、房屋交接证明等,而买方何时去办、何时能办妥则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如果以办妥房地产证为标准可能造成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滞后。
四、结论及建议
由于房地产行业具有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性,其收入确认的主观性高于一般工商企业,因此,应以一般商品销售确认的四个条件为基本原则,结合房地产销售不同形式的具体特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确认的具体标准,从而避免因不同判断形成不同结果而使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
对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并结合房地产业务的实际情况,从谨慎性原则出发,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的收入一般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确认收入:⑴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说明商品是合格的;⑵完成竣工结算,说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⑶签订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说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计量且已经或能够流入企业;⑷房屋办理了移交手续交付业主使用,说明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及房屋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均全部转移。
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一般早于交房时间,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应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该日之前收取的款项在会计核算上视为预收房款,待交房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后再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下面是万科2007、2008、2009年度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
(2007年度) 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是在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集团,以及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根据下列方法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商品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不再对该等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销售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签定了销售合同,取得了买方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付款证明时(通常收到销售合同金额20%或以上之定金或/及已确
认余下房款的付款安排)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2008年度) 收入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
当同时满足上述收入的一般确认条件以及下述条件时,本集团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 本集团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
- 本集团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本集团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房地产销售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达到了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取得了买方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付款证明时(通常收到销售合同首期款及已确认余下房款的付款安排)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2009年度)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
当同时满足上述收入的一般确认条件以及下述条件时,本集团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 本集团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
- 本集团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房地产销售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达到了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取得了买方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付款证明时 (通常收到销售合同首期款及已确认
余下房款的付款安排) 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本集团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