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特殊情况下的在建工程转让税收问题
施工企业涉税问题一览

建筑业企业常见财税问题解答1.请问:“甲供材料”怎么进行会计处理?答复:在会计准则中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l)将发出“甲供材料”视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计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舍税价。
在总造价确定的情况下,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单位应该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在支付现金给施工单位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单位将材料给施工单位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施工单位将收到的材料作为自己的存货核算,按照正常的存货进行核算,最后形成合同成本,并成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
(2)将“甲供材料”视为建设单位在建工程直接领用。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单位购买的物资给施工单位就是用于自己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
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作任何会计处理了。
(3)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评价.在企业的会计处理实务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料"采取的是第一种方法,有些采取的是第二种方法。
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了下一步施工单位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在第一种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将来形成工程总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应该按包含甲供材料成本的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
而在第二种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八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按不包含“甲供材料”成本的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就可以。
当然,对于施工单位,无论建设单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其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单位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
在采用第一种模式的情况下,由于材料是建设单位购买提供给施工单位的,发票的抬头是开给建设单位,且在建设单位入账,对于这部分材料建筑业企业无法取得发票。
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

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
房地产在建项目的转让方式主要有两种:整体转让和部分转让。
在进行涉税分析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销售自己所开发的房地产,应当就销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对于整体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转让价款即销售额,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而对于部分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则相应缴纳部分的增值税。
2. 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房地产在建项目的转让,如果属于营业性转让,即纳入了企业的经营范围,那么在转让过程中需要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房地产转让中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转让方为个人或非营业性单位,则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3. 印花税方面:对于房地产的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需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具体的税率和计算方式根据地方规定而有所差异,一般是按照转让的价款或者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多个方面。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的税法规定和地方政策进行计算和缴纳。
由于税法和政策的变化,建议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法规定和地方政策,以便准确进行涉税分析。
在建转让增值税计算方法

在建转让增值税计算方法
在建转让增值税是指在建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
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办法》,在建转让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
情况,一是按照实际发生的增值税计算,二是按照固定比例计提。
首先,按照实际发生的增值税计算,是指在建工程项目在施工
过程中,根据实际发生的增值税税款进行计提。
具体计算方法是根
据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增值税税额,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然后将其计入成本或费用中。
其次,按照固定比例计提,是指在建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
按照固定的比例对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计提。
具体计算方法是根
据税法规定的固定比例,对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计算,然后将其
计入成本或费用中。
需要注意的是,在建转让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税法
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还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和税务政策进
行合理的计算和处理。
另外,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要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总之,对于在建转让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合理计算和处理增值税税款,确保税收合规,同时也需要密切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的计算方法。
在建工程转让的会计处理

在建工程转让的会计处理摘要:1.背景介绍:建工程转让的定义和常见情况2.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3.建工程转让的会计处理方法: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处理4.建工程转让的税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5.建工程转让的会计分录示例6.结语:建工程转让的会计处理对企业和投资者的重要性正文:一、背景介绍在建工程转让是指在建设项目尚未完工时,建设单位将工程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等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建设单位因资金紧张、项目管理困难等原因,需要将建设项目转让给其他有实力的单位或个人继续完成。
在建工程转让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到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重点介绍在建工程转让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在建工程转让的会计处理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权责发生制:即在权利和义务发生时进行会计处理,不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款项。
2.配比原则:即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应当保持一致,避免虚增收入或隐瞒费用。
三、建工程转让的会计处理方法1.资产负债表处理:在建工程转让时,首先需要对转让的工程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转让的资产价值。
在资产负债表中,需要将转让的工程的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进行比较,如有差额,需进行调整。
同时,需要将转让的工程的负债进行清理,确保资产负债表的准确性。
2.损益表处理:在建工程转让时,转让方需要确认转让收入,同时结转在建工程的成本,计算转让的利润或亏损。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转让收入)贷:在建工程(转让成本)贷:投资收益(转让利润或亏损)四、建工程转让的税务处理在建工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具体税务处理需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进行。
五、结语在建工程转让的会计处理对企业和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的会计处理有助于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投资信息。
同时,会计处理还有助于企业合法合规地完成工程转让,降低税收风险。
施工工程转让增值税(3篇)

第1篇一、施工工程转让增值税的税率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施工工程转让增值税的税率为6%。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一般纳税人转让在建工程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6%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在建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施工工程转让增值税的计税依据1. 一般纳税人转让在建工程项目,计税依据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在建工程项目,计税依据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三、施工工程转让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 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转让在建工程项目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 对转让自用房产后用于自住的个人,在转让在建工程项目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施工工程转让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1. 施工工程转让增值税的申报:转让方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 施工工程转让增值税的缴纳:转让方应在申报后,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增值税。
五、施工工程转让增值税的风险防范1. 合同风险:在签订转让合同前,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价格、税费承担等事项,避免因合同争议导致税款纠纷。
2. 税务风险:转让方应确保所转让的在建工程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因违法转让导致增值税风险。
3. 土地使用权风险:转让方应确保所转让的在建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合法,避免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导致增值税风险。
总之,施工工程转让增值税是企业在进行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时必须关注的问题。
了解施工工程转让增值税的相关知识,有助于企业合理规避风险,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第2篇一、施工工程转让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施工工程转让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单位和个人转让已完成的施工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
在建工程转让涉税处理

在建工程转让涉税处理我们都知道在建工程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是可以转让的,由于在建工程转让属于资产的一种转让,所以会涉及到税务,那么在建工程转让涉税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在建工程转让涉税处理1、营业税:由转让方缴纳。
如果已经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尚未转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依5%缴纳营业税。
如果已经转入建筑物施工阶段,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和地方教育附加)。
2、企业所得税:在建工程出售视同企业财产销售,应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签订合同双方各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二、在建工程转让的流程综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应履行以下程序:1、对双方已确定的各项转让内容进行逐一清点、核查,或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2、在相应行政机关办理相关过户登记。
因项目公司主要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项目公司在履行完毕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后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3、转受让双方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手续;4、在建工程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部分或全部建设手续的更名审批程序;5、已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银行抵押贷款、商品房预售等在建工程相关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移转程序等。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的,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办理相应股权变更审批手续)即可完成转让。
由于对外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和项目主体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或资产转让所必须的相关权属变更登记程序。
在建工程转让开票税收分类编码
在建工程转让开票税收分类编码一、引言在建工程转让开票税收分类编码是指针对在建工程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开票行为,对其涉及的税收项目进行分类编码。
在建工程转让是指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在施工中途进行转让的行为,这在建筑行业中比较常见。
由于在建工程转让涉及到税收问题,因此需要对其开票行为进行分类编码,以便纳税人能够准确申报税款。
二、在建工程转让开票税收分类编码的意义在建工程转让开票税收分类编码的主要意义在于: 1. 为纳税人提供准确的税收分类编码,避免申报错误; 2. 为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管理提供便利; 3. 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三、在建工程转让开票税收分类编码的具体内容在建工程转让开票税收分类编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工程性质分类根据工程的性质,将在建工程转让开票行为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
2. 工程进度分类根据工程的进度,将在建工程转让开票行为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已完工工程、在建工程等。
3. 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分类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身份,将在建工程转让开票行为分为不同的类别,如企业间转让、个人间转让等。
4. 税收政策分类根据税收政策的不同要求,将在建工程转让开票行为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免税项目、减免税项目等。
四、在建工程转让开票税收分类编码的应用在建工程转让开票税收分类编码主要应用于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和纳税人的税务申报。
具体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纳税人的税务申报纳税人在进行在建工程转让开票行为时,需要根据相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填写相关信息,并在税务申报时准确申报税款。
2. 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在建工程转让开票税收分类编码,对纳税人的税务申报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准确无误。
3. 税收政策的制定在建工程转让开票税收分类编码可以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的税收分类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增加。
五、总结在建工程转让开票税收分类编码是指针对在建工程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开票行为,对其涉及的税收项目进行分类编码。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差异及协调【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差异及协调【会计实务经验之谈】(1)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科目。
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
新会计准则对此没有具体明确,原则上应该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理。
案例:某企业购入一条酱油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该生产线共生产酱油8吨,发生实际成本200000元,销售后共取得款项280800元。
该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其他支出 200000贷:银行存款 200000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280800贷:在建工程——其他支出24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2)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税法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税法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所得产品的销售作为收入处理,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差异分析及协调税法和会计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处理方法不尽一致。
会计上认为在建工程即使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也不一定达到了可使用状态,如某些需要试生产的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时并不一定能试运行成功,因此,会计制度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把在处于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在建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和收入,作为在建工程的成本,即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收入,不确认为收入,而是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建项目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建项目涉税分析在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很多小的开发商会因为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考虑将未开发完成的项目出手转让,在建项目的转让方式各不相同,本次就在建项目直接出售过程中的涉税做如下分析:一、房地产在建项目转让限制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规定的房地产转让的法定条件如下:(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也就是说转让在建项目是有条件限制的,开发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是在建项目转让的必要条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出手转让。
例甲公司有一处在建项目(新项目),预计总投资20亿元(其中土地使用权4亿元),由于甲公司资金链断裂现将此项目对外转让,截止转让前发生建造成本5.2亿元,达到转让条件。
现甲公司以15亿元的评估价转让给乙公司,后续乙公司仍需投资部分建设资金完成项目后期建设。
(不考虑相关附加税因素,增值率未超过50%,税率为30%。
)二、转让方涉税分析1、增值税根据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在建工程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所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甲公司需缴纳增值税:(15-4-5.2)/1.09*0.09=0.48亿元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很多财务人员在此处会有一个疑惑,转让方在土增清算时对于在建工程部分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由于在建项目转让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增值税,与此同时转让方在计交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算。
在建工程转让扣除土地价款的纳税筹划
在建工程转让扣除土地价款的纳税筹划在建工程转让如何扣除土地价款纳增值税,近来不少专家给出了不同解答,其在营业税时代就是个很有争议的事情,各地地税机关对如何征纳营业税有不同的政策。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在建工程转让扣除土地价款的纳税筹划,欢迎阅读。
一、营业税时代,在建工程转让能否扣除土地成本而差额征收要根据情况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二十)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能否扣除土地价款就出自该条规定,对该条的理解决定了征税的方法。
文件的所用的词语对行为、对象、后果是严格配比的,对于不动产,其使用的动词是“销售”、“购置”,对于土地使用权其使用的动词是“转让”、“受让”,实际上在实践中,也应该是配比的,因为主体对不动产拥有的是所有权,其可以是购置,对土地使用权因为其是一种权利,只能是受让,即受让土地使用权利。
我们按这种逻辑理解来将上述规定重述一下,即“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根据该文件第二条(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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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特殊情况下的在建工程转让税收问题【问题陈述】
您好专家老师:
我是长春的一家企业,2年前从孵化园购买了一栋未完工的办公楼,当时完工程度是27%,作价340万,但是当时没有办理权属过户手续,我公司却已经开始投资兴建该办公楼了,现在工程已经基本完工,我们公司一共花的成本1300万元,(市场评估价值1800万)。
现在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各种税金怎么计算?
谢谢老师!
【专家答疑】
1、依据财税【2003】16号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专家分析:
1、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对方应该按照34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