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总则、会计附则
1--总则和附则

2、如果小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如果小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等其他会计制度,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 等其他会计制度,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 做好新旧转换工作。 做好新旧转换工作。 3、2013年1月1日之前 提前执行本准则的 、 日之前,提前执行本准则的 年 月 日之前 小企业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做好新旧转换 工作。 工作。
第二类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 的小企业。 的小企业。
第三类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第三类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三 、小企业在执行本准则和企业会 计准则关系方面的规定(第三条) 计准则关系方面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提出了“自由选择、单项标准、 本条提出了“自由选择、单项标准、一 以贯之”的执行原则。 以贯之”的执行原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 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 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 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会计法 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 公司法 4、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八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
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 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 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 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 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 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 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 这款规定实际上是与本准则第二条的 规定相呼应1)明确了应执行的会计标准。 )明确了应执行的会计标准。 (2)明确了转换时点。 )明确了转换时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准则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二)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
二、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
(一)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二)本准则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等。
三、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四、收入与费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正确确认收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正确计量成本费用。
五、利润及分配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利润总额、净利润、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等指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分配利润。
六、附则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准则制定适合本社的会计核算制度。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目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8)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9)第三章资产 (10)第四章负债 (11)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11)第六章收入 (12)第七章费用 (12)第八章利润 (13)第九章会计计量 (14)(一)历史成本 (14)(二)重置成本 (14)(三)可变现净值 (14)(四)现值 (14)(五)公允价值 (15)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15)第十一章附则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6)第一章总则 (16)第二章确认 (16)第三章计量 (17)第四章披露 (20)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第一章总则 (20)第二章初始计量 (22)第三章后续计量 (23)第四章衔接规定 (28)第五章附则 (28)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8)第一章总则 (28)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29)第三章后续计量 (29)第四章转换 (30)第五章处置 (31)第六章披露 (3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32)第一章总则 (32)第二章确认 (33)第三章初始计量 (33)第四章后续计量 (34)第五章处置 (36)第六章披露 (37)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7)第一章总则 (38)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38)第三章后续计量 (41)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43)第五章披露 (43)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44)第一章总则 (44)第二章确认 (45)第三章初始计量 (47)第四章后续计量 (48)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49)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50)第三章披露 (52)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53)第一章总则 (53)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54)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55)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58)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58)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62)第七章披露 (6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66)第一章总则 (66)第二章短期薪酬 (68)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69)第四章辞退福利 (73)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74)第六章披露 (75)第七章衔接规定 (76)第八章附则 (76)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76)第一章总则 (77)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77)第三章列报 (79)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81)第一章总则 (82)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82)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84)第四章披露 (85)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85)第一章总则 (86)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86)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87)第四章披露 (88)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89)第一章总则 (90)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90)第三章披露事项 (9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年修订) (93)第一章总则 (93)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94)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 (95)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97)第五章披露 (97)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98)第一章总则 (98)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99)第三章合同收入 (100)第四章合同成本 (100)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01)第六章披露 (10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改) (104)第一章总则 (104)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105)第三章列报 (107)第四章衔接规定 (108)第五章附则 (108)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08)第一章总则 (109)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109)第三章披露 (11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13)第一章总则 (113)第二章计税基础 (113)第三章暂时性差异 (114)第四章确认 (114)第五章计量 (116)第六章列报 (117)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118)第一章总则 (118)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119)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20)第四章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121)第五章披露 (122)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22)第一章总则 (122)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23)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24)第四章披露 (127)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29)第一章总则 (129)第二章租赁的分类 (130)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32)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34)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35)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35)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 (135)第八章列报 (136)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改) (137)第一章总则 (138)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40)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146)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 (147)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 (148)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152)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 (155)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159)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改) (160)第一章总则 (160)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160)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16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17修改) (169)第一章总则 (169)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170)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 (17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179)第一章总则 (179)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180)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181)第四章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182)第五章原保险合同成本 (184)第六章列报 (185)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186)第一章总则 (186)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187)第三章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189)第四章列报 (190)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191)第一章总则 (192)第二章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192)第三章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195)第四章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196)第五章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197)第六章披露 (198)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99)第一章总则 (199)第二章会计政策 (199)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201)第四章前期差错更正 (201)第五章披露 (202)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3)第一章总则 (203)第二章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204)第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205)第四章披露 (205)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6)第一章总则 (206)第二章基本要求 (207)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209)第四章利润表 (212)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13)第六章附注 (21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215)第一章总则 (215)第二章基本要求 (216)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217)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218)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18)第六章披露 (219)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221)第一章总则 (221)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221)第三章确认和计量 (22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26)第一章总则 (226)第二章合并范围 (227)第三章合并程序 (233)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235)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237)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 (239)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40)第四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241)第五章衔接规定 (243)第六章附则 (24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244)第一章总则 (244)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 (244)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 (245)第四章列报 (247)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248)第一章总则 (248)第二章报告分部的确定 (248)第三章分部信息的披露 (25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254)第一章总则 (254)第二章关联方 (255)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256)第四章披露 (257)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改) (258)第一章总则 (259)第二章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261)第三章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265)第四章收益和库存股 (268)第五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270)第六章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273)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273)第二节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274)第三节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279)第四节套期保值相关披露 (279)第五节公允价值披露 (280)第七章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282)第一节定性和定量信息 (282)第二节信用风险披露 (283)第三节流动性风险披露 (284)第四节市场风险披露 (286)第八章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 (287)第九章衔接规定 (291)第十章附则 (291)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92)第一章总则 (292)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292)第三章列报 (296)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297)第一章总则 (298)第二章相关资产或负债 (299)第三章有序交易和市场 (300)第四章市场参与者 (302)第五章公允价值初始计量 (302)第六章估值技术 (303)第七章公允价值层次 (306)第八章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309)第九章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310)第十章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 (312)第十一章公允价值披露 (314)第十二章衔接规定 (317)第十三章附则 (317)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318)第一章总则 (318)第二章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 (318)第三章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321)第四章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322)第五章衔接规定 (322)第六章附则 (323)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23)第一章总则 (324)第二章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325)第三章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326)第四章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329)第五章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31)第六章衔接规定 (332)第七章附则 (33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修改) . 333 第一章总则 (333)第二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335)第三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337)第四章列报 (339)第五章附则 (34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9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企业会计准则大全

企业会计准则__大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引言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交易;(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义3、本准则使用下列术语定义为:(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决策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子公司或合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人员。
关联方关系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关联方关系主要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售货员或与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控制其他企业。
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行动自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ASBE28)是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一项准则,规定了企业在采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时的核算和披露要求。
该准则共分为7个部分,包括:目的、适用范围、定义、会计政策的确定、会计估计的变更、差错更正和附则等,总共有41条。
该准则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指导企业如何采用会计政策和估计变更以及如何更正会计差错的框架,以确保企业的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财务业绩。
首先,该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制定企业会计政策、执行会计估计变更和纠正会计差错的全部企业。
其次,准则明确了会计政策的确定过程,要求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与企业的经济业务实质相符合的会计政策。
同时,企业在遵守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会计政策,并应明确会计政策的采用日期以及会计政策的变更过程。
准则还规定了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会计估计变更指的是企业在制定会计估计时所做出的改变。
准则要求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相关的证据和信息,并将变更的原因、方法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行适当的披露。
在差错更正方面,准则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差错:基本误差和期末调整差错。
基本误差是指企业在过去的会计期间中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所产生的差错,期末调整差错指的是企业在编制和报告财务报表时所产生的差错。
对于已发生但未进行更正的差错,企业应及时进行更正,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的披露。
此外,该准则还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附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附则包括了会计政策变更的账务处理、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和重要的实施指导等内容。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规范了企业在采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时应遵循的规则和要求。
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指导框架,使企业能够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和估计变更,并及时更正会计差错,从而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财务业绩。
会计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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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会计准则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和附则几 部分。 在本章主要介绍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 计计量,会计要素、一般原则等。在这些内容 中包含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会计核算的基 础和方法、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满足会计信 息质量要求所要遵循的一般原则和会计计量的 模式。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 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委 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 者——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 社会公众等作出经济决策。
• 重要性 • 重要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 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 易或者事项。 • 具体来说,对于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 反映,力求准确,并在会计报告中作重点说明;而对 于那些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 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会计核算手续,合并反映。 • 对某些会计事项判断其重要性,在很大程度取决 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重要性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 面进行判断。 • 从性质方面讲,只要该会计事项发生就可能对决策有 重大影响时,则属于具有重要性的事项; • 从数量方面讲,当某一事项的发生达到一定数量时则 可能对决策发生影响。如某项资产价值达到总资产的5 %时,一般认为其具有重要性,应当将其作为具有重 要性的会计事项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本文目录一览: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是以基本会计准则为依据,规定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原则和对会计处理及其程序作出的具体规定,将会计准则的要求具体化。
它的特点是操作性强,可以根据其直接组织该项业务的核算。
例如;固定资产会计、投资会计、借款会计的准则等等。
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和中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具体准则可以考虑包括通用业务准则(主要是基本准则的具体化)、特殊业务准则(如物价变动会计准则和破产清算会计准则)、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和特殊经营方式会计准则。
42个具体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是以1992年版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基础,以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依据,借鉴IFRS《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修订而成的。
它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到统驭的作用。
一方面,它是“准则的准则”,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另一方面,当出现新的业务,具体会计准则暂未涵盖时,应当按照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基本准则规定了整个准则体系的目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
会计准则体系的总体目标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和管理测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是全社会对会计信息共同的基本标准。
总则部分同时也明确了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持续经营(表明该准则体系中不含破产清算会计准则)、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
其中对会计分期问题,由于《会计法》的限制,仍然规定以日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
基本准则第二章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就是会计基本原则。
其中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
刘玉廷认为: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和重要性原则贯彻不够,造成了大量“垃圾”信息,并不是越多越好。
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三章 计量 n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
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n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
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n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
n (二)新存货会计准则将纳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
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使得通过专门借款生产的
企业可以将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此项变化主要影
响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比如,船舶、大型机械制造
业、建筑产品等。存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使生产周
期间的会计期间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存货成本
增加。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新存货会计准则与新税法差异
n 远大公司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 累计折旧 15 贷:固定资产 100
借:原材料 8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 银行存款 15.3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新存货会计准则与新税法差异
n 税法处理:远大公司的设备市场价格为9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 累计折旧 15 贷:固定资产 100 借:原材料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 银行存款 15.3 营业外收入 5 税法上要确认损益5万元,而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因
n 但按照2007年执行的新存货准则要求,则应将2007年 计提的银行借款利息中的25.025万元计入存货成本 (该大型车辆滚装船的成本),其余41.925万元的银 行借款利息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企用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1-10号
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该《准则》分总则、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预算会计要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附则6章62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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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 [第一章 总则] 和 [第十章 附则] 第 1 页 共 14 页 《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 制定本准则 ……..……….. 2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 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4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 …………….…8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 …………….....…...11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参照执行*** …..12 第九十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2 《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 [第一章 总则] 和 [第十章 附则]
第 2 页 共 14 页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本准则的总则部分,从第一条至第四条,共四条。作为总则,本章在整个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起到提纲挈领作用,主要内容为本准则的制定宗旨及法律依据、本准则的适用范围、本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和由本准则向企业会计准则转换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宗旨即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的规定。 条文背景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我国所有477万户法人经营单位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 97%。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展,先后于2003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出台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 3号),特别是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 2009 ] 36号),提出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 2005 ] 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 2009 ] 3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目的是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实现就业、自主创新、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仅仅是一项技术规范,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统称“本准则”)通过规范小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必将进一步提升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为小企业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 [第一章 总则] 和 [第十章 附则] 第 3 页 共 14 页 展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 本准则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统称“会计法”) 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必须依据会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小企业在企业规模、管理方式、管理要求和承担的社会受托责任等诸多方面不同于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因此,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外部使用者也有别于其他企业,主要是税务机关和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而不是投资者。基于此,制定本准则还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 小企业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国有、集体、民营、外商投资小企业,又有公司制、非公司制的小企业等等。考虑到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以及小企业将来可能走向上市。因此,制定本准则在涉及企业组织形式方面主要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以下统称“公司法”)的要求。 (四)《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本准则作为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的规范,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 系总体框架的要求,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统称“基本准则”)的要求,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以及会计计量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方面,同时考虑到小企业在企业规模、管理方式、管理要求和承担的社会受托责任等诸多方面不同于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因此,在原则上遵循了基本准则,并进行了适当简化,以较好地实现既维护基本准则在整个企业会计标准体系中的统驭地位,又兼顾了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这一政策效果。 此外,还重点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支持和引导个 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 ] 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 2009 ] 36号)的要求。 《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 [第一章 总则] 和 [第十章 附则] 第 4 页 共 14 页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准则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企业 本准则主要是从企业规模方面来界定小企业,不论小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如何,只要在规模上属于小型企业,就属于本准则所适用的范围。即:国有小企业、集体小企业、民营小企业、外商投资小企业,从事第一产业的小企业、从事第二产业的小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的小企业,公司制的小企业、非公司制的小企业(如合伙制的小企业),具有企业形式的小企业、不具有企业形式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小型其他组织(如不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等,都属于本准则所适用的小企业。 二、本准则适用的小企业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 准的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于2011年6月18日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 2011] 300号,以下统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规定了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个行业中型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五个行业。各个行业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如表1-1所示: 《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 [第一章 总则] 和 [第十章 附则] 第 5 页 共 14 页 表1—1 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序号 行业 类型 从业人员(单位:人) 营业收入 (单位:万元 划型关系 中型 500~20000以下 小型 50~500以下 1 农、林、牧、渔业 微型 50以下
中型 300~1000以下 2000~40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小型 20~300以下 300~2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2 工业
微型 20以下 300以下 两者同时其一
中型 资产总额:5000万元~80000万元 6000~80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小型 资产总额:300万元~5000万元 300~6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3 建筑业
微型 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 300以下 两者同时其一
中型 20~200以下 5000~40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小型 5~20以下 1000~5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4 批发业
微型 5以下 1000以下 两者同时其一
中型 50~300以下 500~20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小型 10~50以下 100~5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5 零售业
微型 10以下 100以下 两者同时其一
中型 3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小型 20~300以下 200~3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6 交通运
输业 微型 20以下 200以下 两者同时其一
中型 100~200以下 1000~30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小型 20~100以下 100~1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7 仓储业
微型 20以下 100以下 两者同时其一
中型 300~1000以下 2000~30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小型 20~300以下 100~2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8 邮政业
微型 20以下 100以下 两者同时其一
中型 100~300以下 2000~10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小型 10~100以下 100~2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9 住宿业
微型 10以下 100以下 两者同时其一
中型 100~300以下 2000~10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小型 10~100以下 100~2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10 餐饮业 微型 10以下 100以下 两者同时其一
中型 100~2000以下 1000~100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小型 10~100以下 10~1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11
信息传
输业 微型 10以下 100以下 两者同时其一
中型 100~300以下 1000~10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小型 10~100以下 50~1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1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微型 10以下 50以下 两者同时其一